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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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核定标准解读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核定标准解读

核定管理办法能够规范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确保核定的科学性、 合理性和准确性。
通过核定,可以及时发 现煤矿生产中存在的问 题和隐患,提高煤矿安 全生产水平。
核定标准能够促进煤矿 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 资源的浪费和过度开采 。
通过核定,可以更好地 调节煤炭市场供需关系 ,促进煤炭市场的稳定 发展。
02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
核定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原则
科学、合理、公正、公开,确保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准确性 和有效性。
目标
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提高核定质量和效率,促进煤 矿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核定管理的组织与职责
组织
成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专 家组成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委员会, 负责制定核定标准和审核核定结果。
生产效率的提升
核定工作是否提高了煤矿的生产效率,减少了 资源浪费。
安全性能的改善
核定工作是否增强了煤矿的安全性能,降低了事故风险。
核定工作的改进方向和建议
完善核定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和效果评估,对核定标准进行修订和 完善,提高其科学性和实用性。
加强监管力度
加大对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力度,确保核定工作的 有效执行。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 法与核定标准解读
• 引言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解读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实际操作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效果评估与改进 • 结论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目的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确 保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科学性、合理 性和准确性,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 展。
价值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核定标准具有很高的价值,它不仅有助于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效率 ,还可以促进煤炭行业的科技进步和标准化管理。此外,该办法与标准也有助于提高煤炭行业的整体 形象和社会认知度,增强行业凝聚力。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核定标准解读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核定标准解读
.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 求“让市场起决定行作用,更好发挥 政府监督作用”。
. 现实生产煤矿的迫切需要。内蒙、山 西、云南、黑龙江等地,央企反应强 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三、修订过程
年年,年时间,个年头,多次会议, 余稿。 树鹤总工安排制定抽采标准,建勋局 长多次组织研究,建华局长、元明副 局长,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多次开会 协调。 山东、河北、山西、安徽、重庆,煤 监局技装司、发改委、能源局,煤炭 协会、煤科总院、重庆煤科院、山东 煤炭技术服务公司、神华、中煤、国 家电网的许多同志付出了很大努力。
Ⅰ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通风等 区域的采掘面应扣除产量;

Ⅱ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超限区域的
产量,应从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中
扣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4
IV. Ⅲ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巷
的采区,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没有

独立完整通风系统的采区的产量,应从矿

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中扣除

抽采量、矿井满足防突要求的预抽瓦
斯量、矿井瓦斯抽采率分别核定,煤
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取上述核定
结果最小值。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
增加了对冲击地压煤矿的核定要求。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

,有防冲专职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
标 准
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具有完备

的防治机具,安装具有吸能防冲功能
2 机构、人员: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 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 技术人员;
3 制度完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等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附件 3: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 t/a 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 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 ••…);(二)30 万 t/a 至 90 万 t/a 煤矿以 3 万 t 为档次(即 33、 36 万 t/a ••…);(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 万t/a,, );(四)600 万 t/a 以上的煤矿以 10 万 t 为档次(即 610、 620 万t/a,, )。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煤矿的生产能力也在不断提高,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维护国家煤炭价格,中国政府建立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维护煤矿生产的秩序和安全性。

根据煤矿的生产情况,中国政府对煤矿的生产能力设置了核定标准,这样在生产过程中可以有效地控制煤矿的安全状态,避免发生灾害。

核定标准分为三个部分:技术安全标准、安全规章制度标准和安全设备标准。

煤矿技术安全标准是指煤矿的技术结构和技术设备的标准,煤矿的技术设备必须符合政府规定的安全标准,以保障煤矿的安全和秩序。

安全规章制度标准是指煤矿的安全操作人员必须遵守的安全规章制度的标准,这些规定要求煤矿的安全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并且必须按照规定的安全操作流程进行操作,以避免煤矿发生安全事故。

安全设备标准是指煤矿中安装的各种安全设备的标准,这些设备必须符合政府规定的标准,以保障煤矿的安全性。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维护国家价格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中国煤炭安全生产的基础和关键。

中国政府将认真落实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不断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为煤矿安全生产做出贡献。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法组织生产,没有非法、违法行为;(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善,运行正常;(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料。

第三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计。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按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30%计算;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

发生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严重冲击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监测和各项卸压措施,核定该煤矿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系数K c,K c按实际考察的煤矿冲击地压的强度、频次和产量的关系取值,一般取0.70~0.95。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设置专职防冲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装备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具有完备的防治机具,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制定防冲规划并开展防冲研究。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介绍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介绍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介绍1. 引言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产业,煤矿的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是评估煤矿生产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

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对于合理规划煤矿生产,提高生产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2.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概念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是指对煤矿生产能力进行评估和核定的一套标准和方法。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煤矿开采能力、设备配置、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煤矿的生产能力。

3.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重要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具有以下重要意义:3.1 规范煤矿生产通过制定统一的核定标准,可以对煤矿的生产能力进行量化和评估,规范煤矿的生产行为,减少生产中的浪费和低效率的现象,提高煤矿的生产效益。

3.2 保护安全环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考虑了矿区内的人员、设备安全以及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能够有效保护煤矿生产中的安全环境,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3.3 促进煤矿产业健康发展通过对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可以合理评估煤矿的生产潜力,为煤矿的产能规划和资源配置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煤矿产业的健康发展。

4.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主要内容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4.1 产能评估通过对煤矿的开采工艺、工作面长度、综采工作面数、煤层厚度等要素的评估,确定煤矿的产能,包括月产量、年产量等指标。

4.2 设备配置评估根据煤矿的开采规模和生产能力,对煤矿所需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进行评估,以保证设备能够满足生产需要。

4.3 管理水平评估评估煤矿的管理水平,包括生产组织结构、管理人员素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环境管理等方面,以提高煤矿的管理效能。

5.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实施步骤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实施包括以下步骤:5.1 数据收集和分析收集煤矿的开采工艺、设备配置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数据,并进行数据分析,为核定煤矿的生产能力提供依据。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是指根据煤矿生产条件和技术水平,确定煤矿生产能力的评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是煤矿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煤矿生产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煤矿生产活动、提高煤矿生产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依据。

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规定》等,确保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煤矿生产条件和技术水平。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煤矿的生产条件和技术水平,根据煤矿的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情况、采煤方法、设备设施等因素,科学确定煤矿的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主要内容。

1. 煤矿生产能力的计算方法。

煤矿生产能力的计算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包括煤矿的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等指标的计算方法,确保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符合实际情况。

2. 煤矿生产能力的评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的评定标准应当明确具体,包括煤矿生产能力的等级划分、生产能力的评定标准等内容,确保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执行。

1.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公示。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确保相关利益相关方对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2.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执行监督。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执行应当受到监督,确保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执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煤矿生产活动的安全和稳定。

四、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调整。

1.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调整程序。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调整应当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确保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调整具有合法性和科学性。

2.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调整原则。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调整应当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平性原则,确保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调整符合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1. 引言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产业之一,其生产能力的核定标准对于煤矿生产管理及资源合理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相关内容,包括核定标准的定义、核定方法、标准制定的原则等。

2. 核定标准的定义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是指根据煤矿的资源储量、采矿设备状况、人力投入等因素,确定煤矿的正常生产能力的标准。

它反映了煤矿在一定时间内能够生产的煤炭量。

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煤矿的实际情况,以确保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准确性。

标准的制定应遵循科学、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3. 核定方法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方法一般包括资源核定和设备核定两个方面。

3.1 资源核定资源核定是通过对煤矿的资源储量进行评估和核算,确定煤矿的可采储量和年采矿能力。

资源核定一般需要进行勘探、钻探、取样等工作,并依据相应的资源评估规范和标准进行计算。

资源核定的关键是准确获取和有效利用煤矿的地质、地理等信息,并进行合理的模型推算和数据分析。

同时,还需要考虑环保、安全等因素对资源开采的影响,以实现可持续的矿产开发。

3.2 设备核定设备核定是通过对煤矿的采矿设备状况进行评估和核算,确定煤矿现有设备的使用能力和生产能力。

设备核定的关键是全面了解和分析煤矿的设备投资、更新、维护等情况,并考虑设备的技术性能、运行状况等因素。

设备核定还需要考虑人力投入、劳动生产率等因素对设备使用效率的影响,并参考相关行业标准和指导意见进行核定。

同时,还应注意设备的安全性和环保性要求,在核定过程中将其纳入考虑范围。

4. 核定标准制定原则核定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4.1 科学性原则制定标准的过程应基于科学的实证研究和数据分析,避免主观臆断和随意性。

可以借鉴相关行业标准和国内外先进经验,在充分调研和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标准。

4.2 公正性原则标准的制定应保证公正、公平和一致性,不偏袒任何特定煤矿或个人。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是指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和技术条件,确定其生产能力的一套标准和规定。

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对于煤矿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它直接关系到煤矿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效益,同时也关系到煤矿的安全生产。

因此,科学合理地制定和执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对于提高煤矿的生产能力、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一、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意义。

1. 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可以科学合理地确定煤矿的生产能力,避免超负荷生产,从而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

2. 提高煤矿生产效益。

通过科学合理地制定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可以有效地提高煤矿的生产效益,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3. 规范煤矿生产秩序。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可以规范煤矿的生产秩序,避免盲目扩张和超标准生产,保持煤矿生产的有序进行。

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内容。

1.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应包括煤矿的地质条件、煤层条件、采煤工艺、设备条件、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煤矿的生产能力。

2. 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不同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以适应不同煤矿的生产需求。

三、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执行。

1.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执行应由煤矿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执行,确保生产能力核定的科学合理性和准确性。

2.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执行过程中,应加强对煤矿生产能力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生产计划,保证煤矿生产的稳定进行。

四、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完善。

1. 随着煤矿生产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煤矿生产的新需求。

2.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完善应由相关部门和专家共同制定,充分考虑煤矿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总之,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煤矿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引起煤矿企业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煤矿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法组织生产,没有非法、违法行为;(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善,运行正常;(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料。

第三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 计。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按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30%计算;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

发生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严重冲击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监测和各项卸压措施,核定该煤矿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系数K c,K c按实际考察的煤矿冲击地压的强度、频次和产量的关系取值,一般取0.70~0.95。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设置专职防冲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装备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具有完备的防治机具,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制定防冲规划并开展防冲研究。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法组织生产,没有非法、违法行为;(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善,运行正常;(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料。

第三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 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 计。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16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 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 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 C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按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30%计算;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 C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

发生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严重冲击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监测和各项卸压措施,核定该煤矿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系数K c, K c按实际考察的煤矿冲击地压的强度、频次和产量的关系取值,一般取0.70~0.95。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及计算过程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及计算过程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及计算过程煤矿是我国的主要能源之一,其生产能力的核定标准及计算过程是矿业生产的重要环节。

本文主要从煤矿生产能力的概念、核定标准和计算过程三部分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煤矿生产能力的概念煤矿生产能力一般指煤炭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出的煤炭数量,是煤炭企业生产和经营的重要指标之一。

煤矿生产能力的大小对煤炭企业的经济效益、国家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的。

根据国家关于煤炭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规定,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煤炭产量:指煤炭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煤炭总量,可以通过计算煤炭企业年产能力和实际生产情况得出。

(2)煤炭品种: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标准应当包括生产的煤炭品种、等级和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3)开采条件:由于不同地区、不同矿井的开采条件不同,因此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标准应当考虑到煤炭企业所处的矿床类型、深度、构造、开采方式等因素。

(4)安全生产:作为煤炭企业的关键指标之一,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标准应当重视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保障矿井的安全和员工的安全。

三、煤矿生产能力计算过程煤矿生产能力的计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根据国家标准,煤矿生产能力的计算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确定计算周期:煤炭企业应当根据实际的生产和经营情况确定计算周期,常见的计算周期有年、季度、月份等等。

(2)确定产能设计指标:产能设计指标是指煤矿生产计划中规定的煤炭产量和煤炭品种等基本参数。

(3)计算实际产量:实际产量是指企业在计算周期内实际生产的煤炭总量,可以通过统计和监测得到。

(4)核定生产能力: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与产能设计指标比对得出的,根据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进行检核。

(5)修正并公示生产能力:如果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结果与产能设计指标存在差异,应当及时进行修正,并在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煤监局公示生产能力。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治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治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要紧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要紧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万t/a……);(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万t/a……);(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经省级煤炭行业治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附件3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 万t/a……);(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 万t/a……);(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法组织生产,没有非法、违法行为;(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善,运行正常;(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料。

第三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 计。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按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30%计算;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

发生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严重冲击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监测和各项卸压措施,核定该煤矿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系数K c,K c按实际考察的煤矿冲击地压的强度、频次和产量的关系取值,一般取0.70~0.95。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设置专职防冲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装备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具有完备的防治机具,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制定防冲规划并开展防冲研究。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解读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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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三量”可采期规定 为了使资源准备在时间上可靠,
经济上合理,煤炭工业技术政策 对矿井原则规定的三量合理开采 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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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 到3-5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 到1年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 4-6个月以上。 2、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 2-3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 8-10个月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 到3-5个月以上。 3、瓦斯抽采矿井抽采掘平衡。
(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 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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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 全管理制度;
(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 善,运行正常;
(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 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
(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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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工作天数和核定档次的要 求(标准第三条和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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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 组织生产”: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 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 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 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 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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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 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 计划检修的;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 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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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20万t/a至600万t/a矿井,以30万 t/a为一档次; (五)600万t/a至1000万t/a矿井,以50 万t/a为一档次; (六)1000万t/a以上矿井,以100万t/a 为一档次。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炭无疑是我国最重要的能源资源之一。

作为我国主要的煤炭生产区,煤矿的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也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概念与意义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利用效率与水平的综合体现。

在煤炭工业中,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就是指按照市场需求和生产技术,通过对煤矿生产条件、采煤工艺、矿井规模等因素的综合考虑,核定出一定时间内煤矿能够生产和出售的煤炭总量和品种。

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涉及到煤矿生产力和经济效益的优化配置。

一方面,制定合理的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能够实现煤炭产量和质量的平衡调配,提高煤矿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严格执行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有助于规范煤矿生产秩序和市场竞争,提高煤炭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原则为确保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市场需求导向原则。

即根据煤炭市场需求的变化,按照客观的市场规律和供求关系,合理调整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例如,在国家鼓励清洁能源的背景下,应当适当提高清洁煤炭的生产比重和产量。

(2)技术水平先进原则。

即考虑煤矿的采煤工艺、设备技术和管理水平等综合因素,提高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科技含量,促进煤矿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

(3)经济效益为导向原则。

即根据煤炭的市场价格和资源环境成本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使得煤矿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4)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原则。

即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应当考虑煤炭储量变化、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煤炭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保证煤矿规模适中、生产稳定、可持续发展。

三、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方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应该是一个较为严谨和科学的过程,需要参考多种因素,如煤炭储量、采煤能力、运输条件、煤质品牌等综合因素。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制定方法:(1)确定煤炭储量。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前提是能够充分保证煤炭的供应,因此需要首先了解煤炭的储量,以此为基础,推算出可以供给市场的合理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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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 全管理制度; (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 善,运行正常; (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 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 (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 料。
二、对工作天数和核定档次的要 求(标准第三条和第五条) 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 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计。
三、主要核定的内容(标准第四 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 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 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 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 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 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 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 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 统的能力。矿井压风、防火、防尘、 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 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 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 生产能力的需要。
(三)《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严 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1)采用木支柱支护的工作面。 (2)采用金属摩擦支柱支护的工作 面。 (3)倾角大于30°的煤层采用单体 液压支柱支护的工作面。 (4)冲击地压煤层采用单体液压支 柱支护的工作面。
(5)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 (6)采放比大于1:3的。 (7)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 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8)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 突出危险的。 (9)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 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 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 煤高度的。
(10)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 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 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11)在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 层,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后,仍不 能保证本煤层瓦斯涌出量不大于 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 4.Om/s的。
(四)“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 组织生产”: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 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 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 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 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 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 计划检修的;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 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 的。
(五)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 釆煤量 1、开拓煤量
在矿井可采储量范围内已完成设计 规定的主井、副井、风井、井底车 场、主要石门、集中运输大巷、集 中下山、主要溜煤眼和必要的总回 风巷等开拓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储 量,并减去开拓区内地质及水文地 质损失、设计损失量和开拓煤量可 采期内不能回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 开采量,即为开拓煤量。
(七)“三量”可采期规定 为了使资源准备在时间上可靠, 经济上合理,煤炭工业技术政策 对矿井原则规定的三量合理开采 期为:
1、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 到3-5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 到1年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 4-6个月以上。 2、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 2-3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 8-10个月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 到3-5个月以上。 3、瓦斯抽采矿井抽采掘平衡。
6、推广“一井一面”、“一井两面” 生产模式。原则上一个采(盘) 区只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生产。 中小型矿井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 面不得超过2个。大型矿井同时 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3个。
7、采(盘)区采掘工作面的比 例应根据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 推进度及掘进工作面单进水平等 因素合理确定,采煤工作面与回 采巷道掘进工作面个数的比例原 则上为1:2,因通风、运输、排水 及瓦斯治理、冲击地压防治等需 要,可提高至1:3。
(二)掘进工作面个数确定 (1)掘进工作面个数确定因素 掘进工作面个数应根据采区及回 采工作面数目及装备、回采工作 面推进度、采区巷道工程量、所 选掘进设备及单进指标等因素确 定,配备的掘进工作面应能确保回 采工作面和采区的正常接替。
(2)掘进工作面个数安全规定 ①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 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 工作面同时作业。 ②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 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 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 作业。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瓦 斯矿井高瓦斯区以及开采容易自燃和自 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的工作面,不 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5、采区生产必须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 供电、运输等生产、安全系统,严禁非 正规下山开采; 6、必须保证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续,均 衡稳定生产,“三个煤量”及抽采达标 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00-500 120-240 21-30 15 9 3-6 70 60 50
45-90 (十)服务年限与资源量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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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 5
生产能力核定煤矿的服务年限, 按照不应低于同类型新建矿井服 务年限的50%计算。
(八)优化开拓部署,简化生产布局, 合理确定生产强度 1、井口位置及工业场地选择应坚持少占 土地、少压资源、保护生态、和谐环境 的原则;开拓方式应根据地面自然条件、 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装备水 平和生产能力等因素,按平硐、斜井、 立井的顺序进行论证选择。改扩建、技 术改造及资源整合矿井应优先利用原有 井筒及生产系统。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 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 生产能力。
四、对资源储量的要求(标准第八 条) 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 (一)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 (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 储量数据; (三)采区回采率达到规定标准; (四)安全煤柱的留设符合有关规 定;
(五)“三个煤量”及抽采达标煤量符 合要求,按规定需要抽采的,抽采必须 达标并实现抽、掘、采平衡; (六)上行开采及特殊开采的批准文件; (七)厚薄煤层、难易开采煤层、不同 煤种煤质煤层合理配采; (八)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 况(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 和转入、转出等); (九)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2018年全省煤炭行业管理业务培训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解读
2018年5月29-31日 四川矿山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一、对要核定生产能力煤矿的要求(标 准第二条) 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 件: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 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依法组织生产,没有非法、违法行为; (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 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 员;
3、根据当年矿井生产和今后3年 采掘接替安排、采煤工艺、采掘 机械化程度等情况,分别计算采 煤工作面生产能力和掘进煤量, 确定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各参 数的取值可参考前几年的实际情 况,不得以增加工作服务年限与资源量
新建矿井设计服务年限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万t/a) 矿井设计服务年限(a) 600及以上
2、新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 (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米, 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 超过1200米,新建、改扩建小型 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米。 开采深度超过规定应由省级煤炭 管理部门组织安全开采及灾害防 治技术专项论证并按程序批准。
3、大、中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 不超过两个(含两个),小型矿 井同时生产水平不超过一个。超 过规定的应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 组织技术审查。矿井上下水平交 替时间,大中型矿井不宜超过3 年,小型矿井不宜超过2年。
4、矿井应按批准的设计布置生 产水平和生产采区,未形成生产 系统或安全设施不完备的水平和 采区,均不得提前组织开采。
5、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 出和强冲击地压的矿井,主要运输 大巷、总回风巷以及采区巷道应布 置在岩层或无突出危险、无冲击地 压的煤层中。水文地质条件复杂、 极复杂的矿井,其中一条水平大巷 应高于其他大巷一个巷道高度以上 或设置专用泄水巷道。有突水危险 的回采工作面应有专门的疏水巷。
五、对服务年限的要求(标准第 九条) 提高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应有资源 保障,核定生产能力后的矿井服 务年限应与煤矿设计规范一致。 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核定后的 服务年限仅作为参考依据。
六、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 (一)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条件 1、采掘工作面的个数必须符合《煤矿安 全规程》等规定和要求; 2、严格按批准的定编定员标准组织生产; 3、条件允许的煤矿应采用长壁式开采, 淘汰非正规采煤方法;突出煤层的危险 区域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方法、水力采 煤法;
计算公式为:Q抽=S· M· D· K 式中:Q抽—抽采煤量,t; S—抽采达标范围面积,m2; M—煤层平均厚度,m; D—煤的密度(容重), 3 t/m K—采区回采率。
(六)三量可采期计算 开拓煤量可采期(年)=期末开 拓煤量/当年计划年产量; 准备煤量可采期(月)=期末准 备煤量/当年平均月计划产量; 回采煤量可采期(月)=期末回 采煤量/当年平均月计划产量。
上述各煤量的计算公式,仅适用 于较稳定煤层。若煤层不稳定, 厚度变化较大时,应依具体情况 划分块段分别计算煤储量后求和。
4、抽采达标煤量 通过抽采后达标的煤量,并符合《煤矿 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高瓦斯矿井 和瓦斯突出矿井每个工作面在回采前基 本都要进行区域性瓦斯抽放,预抽期受 矿井的瓦斯含量和采掘接续规划而定。 每个工作面在回采前要做本工作面的瓦 斯解析量鉴定,如若符合要求工作面的 煤量就是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从全矿井 来说的话也可以是多个工作面瓦斯抽采 达标煤量之和。
2、准备煤量 在开拓煤量范围内已完成了设计 规定所必须的采区运输巷、采区 回风巷及采区上(下)山等掘进 工程所构成的煤储量,并减去采 区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开采 损失及准备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开 采的煤量后,即为准备煤量。
计算公式:Q准 =(L· h· M· D-Q地损-Q呆 滞)K 式中:Q准—准备煤量,t; L—采区走向长度,m; h—采区倾斜长度,m; M—采区煤层平均厚度,m。 在一个采区内,必须掘进的准备巷 道尚未掘成之前,该采区的储量不 应算作准备煤量。
3、回采煤量 在准备煤量范围内,按设计完成 了采区中间巷道(工作面运输巷、 回风巷)和回采工作面开切眼等 巷道掘进工程后所构成的煤储量, 即只要安装设备后,便可进行正 式回采的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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