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规范比较(1)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投新旧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投新旧比较第一篇: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投新旧比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新旧比较一、适用范围变化明确规范权益性投资,即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不再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相关规定。
同时明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权益投资:1、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3、《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即原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企业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
二、基本概念修订后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以及新发布的合营安排准则,对“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的定义进行了重新修订,因此,明确在判断“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合营安排》进行判断,《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仅对“重大影响”的判断进行了规范。
三、成本法的适用范围变化由于新修订的准则适用范围的变化,相应成本法也仅适用对子公司的投资。
原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不再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处理新准则明确在权益法核算下,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四、豁免采用权益法核算准则规定对联营企业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同时又规定了两种情形可以豁免采取权益法核算:1、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2014年新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变化解析
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对比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14年3月13日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版(财会[2014]14号),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原准则(财会[2006]3号)废止。
解析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一、新准则最大变化在于修订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原准则在正文中并未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而是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包括四类: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二是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共同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三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四是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新准则规定上述第四类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有关会计处理,且按22号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计量,不会对实务产生过大的实质性影响。
二、整合已发布的解释公告、年报通知等相关规定,对准则正文做以修订1、明确规定了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取消了旧准则中以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为限的规定;2、明确规定了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如何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和其他原因导致的净资产变动的份额;3、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在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4、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5、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因增加投资或减少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发生变化的会计处理,即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随着以上变化相应在成本法、权益法之间的转换衔接,以及改按22号准则核算的衔接规定;6、删除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投资的要求;删除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确定初始投资成本的规定。
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差异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它的发布和实施必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对外开放和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产生深远影响。
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做出了规范,新旧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规定的差异很大。
一、核算范围的差异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核算范围发生了变化:原准则规定,对有控制权的投资,即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规定,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其变化原因,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解析是“尽管权益法可能为使用者提供一些损益信息,但理事会注意到,这些信息已反映在投资者的经济主体财务报表中,并且不需要向其单独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
对于单独报表来说,重点应集中在投资资产的业绩反映上。
理事会的结论是,采用成本法编制的独立财务报表具有相关性。
”本次新准则为了和国际会计准则相趋同,规定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二、初始成本计量的差异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初始成本计量发生了变化:原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即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新准则规定,对初始成本的确定分为企业合并取得和非企业合并取得,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而且,非企业合并取得的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初始成本的确定基本一致。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中,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够冲减时,调整留存收益。
新旧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比较及对企业影响的研究
新旧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比较及对企业影响的研究内容提要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其中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并要求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新准则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的会计准则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方面又前进了一大步。
本文针对新旧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首先论述其核算范围的变化;其次围绕公允价值和商誉论述长期股权投资在新旧准则中计量方法的差异及对会计信息可能产生的影响;最后分析在企业合并过程中,新旧准则会计核算结果的差异以及对企业的影响。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公允价值,商誉目录引言 (1)一、长期股权投资概述 (2)(一)投资的定义 (2)(二)投资的分类 (2)(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3)二、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变化 (4)(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4)(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4)(三)其它情况 (5)三、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变化 (6)(一)现行准则的适用范围 (6)(二)新准则的适用范围 (7)(三)新旧准则的差异 (8)(四)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9)四、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引入公允价值 (10)(一)公允价值的定义及发展现状 (10)(二)成本法下引入公允价值 (11)(三)权益法下引入公允价值 (12)(四)应用公允价值的利弊分析 (14)五、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引入商誉 (19)(一)新旧准则对比 (19)(二)后续确认与计量 (21)(三)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22)六、企业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比较分析 (24)(一)企业合并的概念及分类 (24)(二)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25)(三)企业合并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法比较 (25)(四)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 (33)结论 (34)注释 (35)参考文献 (36)中文摘要 (1)Abstract (1)致谢引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一定程度上阻碍着我国企业向世界发展的步伐,同时也给外国公司投资于我国制造着障碍。
长期股权投资差额会计处理的新旧会计准则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差额会计处理的新旧会计准则比较新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差额会计处理和合并报表编制相关内容与旧会计准则之间存在一些差异,本文拟就二者间的差异,论述新旧准则所体现出的会计核算基本原则。
一、投资初始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一)股权投资差额的产生原因对于收购股权而进行长期投资的企业来讲,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其按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全部者权益份额之间往往会存在一个差额。
股权投资差额形成原因是: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市场价值与其会计报表存在一定差异。
第一,会计计量的资产价值与其市场价值存在差异,如:土地使用权增值比例很大,而会计处理是按使用期限逐年摊销,不能依据其市价增长而确认资产增值。
第二,一个新建企业,要将各个单项资产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要求组合在一起,发挥其整体作用,需要一个较长的磨合期,在这期间是要付出一定代价的。
因此,一般企业开业初期往往会亏损,等到生产要素即管理机构和各项资产真正地融合在一起时,才会发挥超过资产选购价值的更大作用。
一个运行正常的企业,已经渡过了磨合期,其中蕴涵着这种因管理经验积累而形成的超额价值。
第三,企业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积累了珍贵的客户资源、技术秘方等无形资产,共同构成企业商誉。
依据现行会计制度,以上因素引起的企业股权价值增值在会计报表中勿须核算和反映。
因此形成了一种超过会计报表信息资料反映净资产的“超额净资产”。
从而造成企业股权在实际转让时的价格要高于报表反映的净资产。
同样道理,假如企业经营困难重重.市场及客户资源难以维持下去,无足够的现金流量,连续亏损引起股权价值降低。
这种企业不仅不存在“超额净资产”,还可能存在一个负值的“超额净资产”。
在实际进行股权转让时.转让价格就可能低于会计报表反映的净资产。
(二)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楱算的历史成本历史成本原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那么,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成本毕竟是“初始投资成本”还是“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全部者权益份额”呢?哪一个成本更接近真实的历史成本呢?从形式上看,“初始投资成本”更接近历史成本,原因是:初始投资成本是实际的市场成交价格,已经包括了特定股权的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
新旧会计准则中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比较
新旧会计准则中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比较【摘要】笔者认为,我国新旧《企业会计准则》中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有很多不同之处,本文对此作一比较、分析。
为了规范投资的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于1998年6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2001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以规范会计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2006年2月15日修订的、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率先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与旧准则相比,从规范的范围和具体操作方法等,都有所不同。
一、规定的核算范围不同旧准则规定: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而新准则规定: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被投资单位即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被投资单位即为其合营企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即为其联营企业。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新旧准则都规定对其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权益法。
而对其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的规定存在差异,表现为:旧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而新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这一规定与新准则中的《企业合并准则》相协调,即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净资产已经反映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为了避免信息重复,母公司对其子公司投资进行的日常会计核算以及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采用成本法核算,而不再使用权益法核算。
二、对投资成本进行调整时,采用的方法不同权益法的最大特点是其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是反映其初始投资成本的,而是反映其在被投资单位获得的“份额”。
也就是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要按照其取得的“份额”进行相应的调整。
而新旧准则对投资成本调整时采用的方法不同,现举例说明二者的差异。
论长期股权投资在新旧会计准则下的差异
论长期股权投资在新旧会计准则下的差异新会计法颁布之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更加规范,为企业发展提供可靠的指标,保证了会计的信息质量。
时新旧会计准则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做差异分析。
标签: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差异1新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概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且不准备随时出售的投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长远利益而影响、控制其他在经济业务上相关联的企业。
新会计准则按照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分为四类: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因而不能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
按照影响程度的不同,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分为两类:成本法和权益法。
当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或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以上情况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应该采用成本法。
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除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不予变更。
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权益法强调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该与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保持一致,因此投资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新旧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主要差异因为引入了金融工具的概念,新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将短期投资修改为交易性证券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修改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均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新旧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新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比较∙ 1.准则规范的范围∙修改前:∙准则名为《投资》,将投资定义为: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谋求其他利益,而将其他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其中长期投资包括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修改后:∙准则名为《长期股权投资》,所规范的范围仅限于长期股权投资,对于短期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并未纳入范围,而是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规范。
新准则对投资的定义也没有明确做出说明∙ 2.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修改前:∙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修改后:∙新准则首先对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做出规定,对其他方式取得(支付现金取得、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也视具体情况不同,分别做了相应规定∙ 3.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计价方法∙修改前:∙包括成本法和权益法。
原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修改后:∙新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的情况有:∙(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调整;∙(2)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的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采用权益法的情况时投资企业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4.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修改前:∙原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
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帐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新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比较
新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比较摘要: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完善和修正,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更详细的分类,对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对成本法、权益法适用范围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的会计核算有了新的变化,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在信息披露等方面也做了重大调整和改变。
本文拟从准则修改的前后对比入手,分析旧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与新准则的区别。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比较新会计准则旧会计准则1 新旧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的比较旧准则并没有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详细分类,但新准则对其进行了详细分类:①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时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②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③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④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及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细化使其内容更加规范,范围更加明确,适应和满足了众多的现代会计业务。
2 新旧准则对初始投资成本确定的比较旧新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2.1 对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2 对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应支付的补价(或减去应收取的补价,并加上应确认的收益),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3 对在债务重组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应收债权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应支付的补价(或减去应收取的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中均不包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这些费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下,旧投资准则要求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以换出资产或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这是由于当时没有引入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的缘故。
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差异比较(一)
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差异比较(一)摘要: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发?熏使我国的会计理论与会计方法得到了进一步完善,适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并与国际会计趋同。新准则中的第二号《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与原准则规范的内容存在较大差异。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对投资的适用范围作了重新界定,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核算方法、减值、披露等方面作了较大修订。从这些变化中也体现出了新准则的优势地位。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差异比较财政部首次于1998年6月24日制定和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经过修订后于2001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2005年,我国财政部加快了会计准则的制定进程,先后于2005年6月至9月间连续分四次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20项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并就以前发布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进行全方面的修订。至2006年2月2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经修订后的具体准则在内的38项具体会计准则,至此,我国会计准则得到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框架体系的基本建立。新准则中的第二号《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和原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两者相比,在内容的构成上有了较大变化。一、新旧准则规范的内容不同在原投资准则中,将投资定义为: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谋求其他利益,而将其他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投资分类中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其中,长期投资包括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的名称为《长期股权投资》,将长期股权投资作为一个独立的分支,所规范的范围仅限于长期股权投资,单独形成新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权益性投资在范围上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子公司投资;二是对合营企业投资;三是对联营企业投资;四是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除上述权益性投资以外,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及债权性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二、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定的不同原准则中规范了初始成本的定义,即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对于放弃非货币资产、以债务重组而取得的资产以及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初始成本的确定作出了说明。新准则对支付现金取得、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分别作了相应规定。其中,支付现金、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仍沿用原准则的表述。对于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属于新增内容,新准则规定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新准则还增加了对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问题。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长期股权投资所确定的初始成本。另外对于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作价有公允性要求。新准则中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初始成本的确定,在原准则的基础上作了较大修改。原准则中规范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新准则不再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相应地取消了有关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的规定。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上的变化1.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原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新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对子公司投资,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调整。二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的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主要为两类:对合营企业的投资和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另外,在新准则中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即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成本法与权益法的相关会计处理成本法中新准则对于原准则的会计处理方法予以沿用。权益法中新准则较之原准则的会计处理有较大变化,体现在:(1)引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概念。原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进行比较来判断是否该计入当期损益、调整成本等,而在新准则中则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相比较。。
[新旧,会计准则,长期,其他论文文档]新旧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上的差异分析(1)
新旧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上的差异分析(1)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该准则和2001年修订后重新发布的《投资》准则(以下简称“旧准则”)存在较大的差异,现根据笔者的学习和理解,对二者加以比较,以期更好地理解、运用新准则。
一、取得时的入账价值不同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两类,即通过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前者又可以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种。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
例如A控制B和D,B控制C,现根据需要,D支付1 000万元购入C 90%的股份,则D取得了对C的控制权,但是在本例中B、C、D三家企业合并前后都是由A控制的,这种合并的本质仅仅是企业集团内部业务经营活动管理权的划转,对集团本身而言,这种业务的发生并不意味着所有者权益发生了变化,因此这种购买价并不是证券市场上的公允价,为稳妥起见,其入账价值为投资方所拥有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及其他必要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属于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这种转让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经济资源的转移,其购买价建立在证券交易市场公允价的基础之上,因此其入账价值应该以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
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也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新旧会计准则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比较
为了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接轨,2006年所制定的新准则与旧准则存在较大的差异,为学习者对新准则的理解和应用提供一些指导。
一、新旧准则适应范围的比较旧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而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被投资单位即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被投资单位即为其合营企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即为其联营企业。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新旧准则都规定对其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权益法。
而对其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的规定存在差异。
二、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的比较旧准则就权益核算法下规定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或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借方或“资本公积”贷方处理。
而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即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三、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投资企业的处理的比较旧准则规定,在权益法核算情况下,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增减变化而调增或调减,因此当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的净亏损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担的份额,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投资企业当期的投资损失。
投资企业在具体确认被投资单位净亏损时,应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修订前后异同点的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修订前后异同点的比较祁俏格摘要:财政部于2021 年3 月13日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于2021 年7 月1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笔者对新旧准则的异同点进行了比较,希望对财务人员运用新准则有所帮助。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修订;异同点;比较财政部于2021 年3 月13 日发布了修订第2 号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通知,要求从2021年7 月1 日起施行。
一、准则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内容的不同(一)原准则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内容1.如果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即被投资企业为投资企业的子公司,则投资企业应将该项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2.如果投资企业能够与其他一方或多方合营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共同控制,即被投资企业为投资企业的合营企业,则投资企业应将该项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3.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有重大影响,即被投资企业为投资企业的联营企业,则投资企业应将该项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4.如果投资企业持有的投资,对被投资企业不能共同控制,没有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公开报价、同时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则投资企业应将该项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二)新准则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内容新准则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内容仅包括上述的1、2、3项,不包括第4项。
由此可见:新准则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范围比原准则有所缩小,根据第22 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投资企业应将该项投资作为“金融资产”核算,并根据投资企业自身的业务特点、投资策略、企业管理要求及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力等因素,将其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不同(一)通过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1.原准则规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投资企业应当在确定的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非公允价值)与持股比例的乘积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新旧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差异有哪些
新旧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差异有哪些在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发⽣了变化,差异在哪⾥呢?接下来店铺⼩编为你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核算范围发⽣了变化新准则规定,适⽤《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规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别采⽤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但是,两种⽅法核算的范围发⽣了变化。
原准则对有控制权的投资(即对⼦公司投资)采⽤权益法核算;新准则规定采⽤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核算的变化原准则规定,初始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价值。
新准则规定,在对⾮同⼀控制下取得的⼦公司采取成本法核算时,按上述⽅法确定初始成本后,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计⼊当期损益。
点评:控制的情况下成本法确认为商誉以及计⼊当期损益,都是在合并报表上做的,个别报表并不做处理。
三、权益法核算的变化原准则规定,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称为股权投资差额,“借差”时计⼊股权投资差额分期摊⼊损益,“贷差”时直接计⼊资本公积。
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可见新准则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
四、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变化原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价值进⾏检查,如果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导致其可收回⾦额低于投资的账⾯价值,应将可收回⾦额与账⾯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损失。
特别是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发⽣减值时,应先看有⽆剩余股权投资差额,再分别进⾏处理;如有剩余借⽅股权投资差额,应先冲减,如仍有减值,再按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如有贷⽅股权投资差额,应先冲减,再冲减“投资收益”。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规范比较大全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规范比较大全第一篇: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规范比较大全内容摘要:长期股权投资的规范是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相关财务信息使用者需要了解和使用的重要信息。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规范进行了重大调整,笔者就调整的内容以及该准则在实施中有可能出现的阻力和可操作性进行分析。
关键词:新旧企业会计准则股权投资比较长期股权投资是新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相关财务信息使用者需要了解和使用的重要信息。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规范进行了重大调整,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确认的标准,投资收益的确认,后续计量以及披露的内容都作了重大调整。
本文就调整的部分进行分析研究(注:以下对新企业会计准则简称“新准则”;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简称“现行制度”)。
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条件的变化现行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是在投资按投资目的分类的基础上,对长期投资中的权益投资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
也就是说只要是符合长期投资确认条件的权益投资均为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条件是从形成原因加以规范的。
具体是: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对于不同原因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具体的确认条件又进行了规范。
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及重大影响以下,且再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属于长期投资。
对于其他方式取得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现行制度没有大的变化。
从新准则的确认条件来看,对于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不管投资的目的如何,都确认长期股权投资。
对其他企业的投资,在没有达到重大影响的,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才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
而对于没有达到重大影响的,在活跃市场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则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而是属于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
从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条件的比较可以看出新准则认定的范围要狭窄些,也就是说,企业在执行新准则的时候,要将现行长期股权投资中的不符合新准则确认条件的要分离出去。
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对比
新准则(财会[2014]14号)
旧准则(财会[2006]3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在新旧会计准则中的变化
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1)引言 (2)1适用范围的变化 (2)2 初始计量的变化 (3)2.1 企业合并 (3)2.1.1 控股合并 (3)2.1.2 吸收合并 (3)2.1.3 新设合并 (3)2.2 变化的比较 (4)2.2.1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4)2.2.2 企业以合并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8)3 后续计量的变化 (9)3.1 范围的变化 (9)3.2 成本法与权益法的相关会计处理方法 (10)3.2.1 成本法 (10)3.2.2 权益法 (10)3.2.3 成本法与权益法相互转换 (12)4 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13)结论 (14)主要参考文献 (14)致谢 (14)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在新旧会计准则中的变化Fg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重庆400715摘要:在新的准则中,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是以享有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成本,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以合并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是以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成本,而旧准则对所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都是以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成本。
投资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则采用权益法。
在旧准则中,投资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是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关键词: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控制;合并;权益法;成本法The Changes of Long-term Equity Investments Accounting Method in Newand Old Accounting Guide-linesF G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houhwest China Normal Uniwersity,Chongqing 400715 China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new guide-lines, the long-term equity investments, when formed through the merging of enterprise under the joint control, will take the combined owner's equity book value as the initial cost; when formed through the merging of enterprises or other means under different control, will take the paid assets, occurred or beared liabilities as well as the fair value of the issued paper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as the initial cost. However, under the old guide-lines, the long-term equity investments just take the paid full price, or the book value,came out through the abnegation of non-cash assets as well as the related costs as the initial cost. The Cost Law is suitable in the follow-up measurement of long-term equity investment when the enterprises have the rights to control the invested units or do not have joint control of them or great effects on them. While the Equity Law is used in the long-term equity investment when the enterprises have the rights to joint control of the invested units or have the great effects in them. In the old guidelines, the long-term equity investment is calculated under the Equity Law when the enterprises have the rights to control the invested units.Key words:guide-lines; long-term equity investments; initial cost;follow-up measurement; control; merge; equity law; cost law引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在2006年2月15日终于面世了,并且确定在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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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长期股权投资的规范是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相关财务信息使用者需要了解和使用的重要信息。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规范进行了重大调整,笔者就调整的内容以及该准则在实施中有可能出现的阻力和可操作性进行分析。
关键词:新旧企业会计准则股权投资比较长期股权投资是新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相关财务信息使用者需要了解和使用的重要信息。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规范进行了重大调整,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确认的标准,投资收益的确认,后续计量以及披露的内容都作了重大调整。
本文就调整的部分进行分析研究(注:以下对新企业会计准则简称“新准则”;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简称“现行制度”)。
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条件的变化现行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是在投资按投资目的分类的基础上,对长期投资中的权益投资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
也就是说只要是符合长期投资确认条件的权益投资均为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条件是从形成原因加以规范的。
具体是: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对于不同原因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具体的确认条件又进行了规范。
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及重大影响以下,且再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属于长期投资。
对于其他方式取得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现行制度没有大的变化。
从新准则的确认条件来看,对于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不管投资的目的如何,都确认长期股权投资。
对其他企业的投资,在没有达到重大影响的,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才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
而对于没有达到重大影响的,在活跃市场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则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而是属于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
从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条件的比较可以看出新准则认定的范围要狭窄些,也就是说,企业在执行新准则的时候,要将现行长期股权投资中的不符合新准则确认条件的要分离出去。
计量方法选择的变化现行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规定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其中成本法的核算范围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无法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通常认为,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表决权资本的,则认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无控制、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
被投资企业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产受到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的控制和影响能力受到限制,不能按照自身的意愿调度和使用资金。
权益法的核算范围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规定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虽然方法没有变化,但方法核算的具体范围在发生变化。
成本法的核算范围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里在重大影响以下,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投资。
权益法的核算范围包括:对联营企业投资;对合营企业的投资。
从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核算范围来看,新准则发生以下变化:将现行的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权益法调整为成本法(日常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但在编制合并报表时要调整为权益法。
将现行的对联营公司合营公司的投资没有达到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情况下采用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
对被投资企业是否有控制,共同控制以及重大影响的判断没有规定具体的投资所占被投资企业有关指标的百分比,而是企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自行判断。
权益法具体核算的变化(一)初始计量现行的制度规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应变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
对于差额的处理,是按一定年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而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从以上可以看出主要发生了以下几点变化:长期股权投资参照对象的不同:现行制度是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新准则是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净资产。
虽然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实质上就是净资产,但新准则规定的是可辨
认的净资产。
这就意味着被投资单位的资产有可辨认资产和不可辨认资产之分。
值得注意的是:新准则并未对可辨认资产进行解释,符合会计样条件的资产应认为是可辨认资产。
长期股权入账的计价基础不同:现行制度是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帐面价值。
新准则规定是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
账面价值是按历史成本原则记量的入帐成本减去折旧或待摊以及计投的减值准备后的差额,而公允价值是以市场公平交易所反映的市场价值。
可以说公允价值的引进是这次新准则在进行计量的一大亮点,也是会计改革的重大措施。
对差额的处理不同:现行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差额以后各期平均分摊记入损益。
而新准则规定,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的份额不处理,对于小于应享有的份额,记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对差额的不同的处理方法,必然会影响到以后各期投资收益的确认金额,进而对各期的利润产生影响。
(二)后续计量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上,当被投资单位获得利润的时候,现行制度和新准则的规定没什么变化。
都是按照应享有的利润份额确认投资收益。
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仅有一定变化是投资收益的帐面增加额不同。
当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应享有的份额时,新准则与现行制度在投资收益确认各期出现:投资当期,投资收益均为零,以后有利润各期新准则投资收益小于现行制度的投资收益。
当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应享有的份额时,新准则与现行制度在投资收益确认各期出现:投资当期,新准则的投资收益是其差额,现行制度投资收益为零。
以后各期:新准则的投资收益大于现行制度的投资收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