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鲁政办发[2002]55号
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鲁政办发[2002]55号2002年11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政府财政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为行政事业单位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分为专项公用类项目、专项补助类项目、专项投资类项目和专项计划类项目。
专项公用类项目,指日常公用类以外的其他公用支出项目,主要包括会议费(一、二类会议)、大型维修费、专项购置费(专用材料、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图书资料购置)等。
专项补助类项目,指对部分单位的特殊支出安排的专项补助,包括就业补助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精减下放人员补助、武警等单位基层生活补助及岗位津贴等。
专项投资类项目,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安排的用于基本建设方面的投资类项目。
专项计划类项目,指国家及省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的专项计划、基金项目及其他有固定用途的项目,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等。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原则。
对申报的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按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合理安排;(三)追踪问效原则。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21〕28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21〕28号省级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1年10月13日附件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分类第三章项目库第四章项目前期谋划和储备第五章项目编报第六章项目审核第七章项目核定与组织实施第八章政府投资预算第九章项目清理与滚动管理第十章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第十一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预算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中,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不包括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中的公用经费项目以及特定目标类项目中的转移支付项目。
江苏省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1. 引言为加强江苏省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公平性,特制定本办法,以规范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工作。
2. 预算编制2.1 预算编制基本原则1.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2.注重专项资金的项目性、目标性和时限性,确保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效益性;3.审慎确定专项资金的投入规模和资金来源,确保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4.强化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公开性,确保预算编制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2.2 预算编制程序1.制定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流程和时间表;2.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预算编制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责任单位;3.进行项目申报、初审、评审和定额预算确定等环节,确保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4.确定编制完成后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报告。
2.3 预算编制内容1.明确专项资金预算的总体目标和基本用途;2.制定专项资金的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3.对专项资金的项目性和时限性进行明确,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及时性;4.详细列示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及金额,进行具体划分和分类。
3. 预算执行3.1 预算控制1.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执行控制工作;2.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3.密切关注预算执行的情况,及时调整和优化资金使用方式。
3.2 项目管理1.设立专门岗位负责项目管理,明确项目的经费来源和使用范围;2.加强项目管理的责任追究和效果评估,确保项目的实施效果和资金的合理运用;3.强化项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
3.3 预算执行报告1.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和提交预算执行报告;2.报告中应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3.对预算执行报告进行公示和公开,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4. 预算监督4.1 监督机制1.建立专门机构负责预算监督工作,制定监督的具体流程和措施;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加大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力度;3.推行预算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舆论监督。
河南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附件2:河南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财政提供项目支出预算经费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实行综合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外资金与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集中财力办大事。
在清理、整合专项资金基础上,集中财力优先保障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或重点项目。
(三)严格项目库管理。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以项目为依据,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实行项目库管理。
资金随项目走,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安排。
(四)实行绩效考评。
省财政厅和省级预算单位要对预算安排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项目库设立与管理第五条项目库是指由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设立的对申请预算项目支出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包括省财政厅设立的项目库和省级部门设立的项目库。
省级部门项目库,由省级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省财政厅项目库,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省级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六条项目库中的项目应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依据集中财力、整合资金办大事的原则实行滚动管理。
省直各部门、单位对性质和使用方向相同或相近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进行整合,统筹安排用于重点项目。
列入项目库中的项目要详细说明项目设立的依据、建设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建设内容、资金用途、资金需求额度、项目建成或实施后产生的预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省级预算项目支出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省级预算项目支出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 648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运行规程》的通知(辽财办[2006]19号)以及《辽宁省省本级预算项目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是指省财政厅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对拟使用省本级财政性资金安排项目(以下简称“财政性支出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支出安排的合理性等进行的评审论证。
第三条辽宁省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是负责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省级项目支出预算实行“先评审后编制”的管理制度。
审核中心评审结论做为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评审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共财政原则。
保证政府公共支出需要,以实现最优绩效为目标。
(二)科学合理原则。
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要求确定项目预算额度。
(三)公平公正原则。
按照决策程序化、民主化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地审核与评价,切实增强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第二章评审项目范围和内容第六条评审项目范围如下:(一)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的建设项目和年度追加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其中包括:省直预留房屋维修资金项目、省直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以及软件工程、电子工程等专项支出项目。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财政性支出项目也需要进行评审1.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2.财政投入数额较大的项目;3.当年新增的实施期限较长的跨年度项目;4.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5.需进行评审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一)项目立项的必要性。
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项目申报部门的实际需求,审核论证项目立项依据的充分性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安徽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部门(含单位,下同)对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管理.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支出和定额公用支出两部分。
第四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预算编制符合《预算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国家方针政策,严格执行预算编制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二)综合预算原则。
部门的各项基本支出应全面完整地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预算内外资金要统筹安排。
(三)真实准确原则.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是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的基础,要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四)优先保障原则。
预算安排首先要保障部门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
(五)分类分档管理原则。
根据省级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和事业单位的经费自给能力及业务特点,将行政事业单位分为若干类型,在编制定额公用支出预算时实行分类分档管理。
(六)定员定额管理原则。
公用支出预算编制原则上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主要根据部门的人员配置,统一按支出定额标准核定,不同类档的单位适用不同的公用支出定额标准,逐步完善实物费用定额体系。
第二章人员支出的构成和核定第五条人员支出包括在职人员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三部分。
(一)在职人员支出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中属于在职人员支出内容的支出。
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补助、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
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强化省级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算由省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三条省财政厅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省级预算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既要保证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又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第五条省级预算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对政府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六条省级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使用,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不得硬性规定用途,也不得擅自设立专项资金。
确需设立专项资金的,必须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守《安徽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合理编制收入预算。
第九条省级支出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等方法编制,各项预算支出按照下列方法核定:(一)基本支出预算。
人员支出预算根据国家、省统一规定的人员工资、津补贴政策和预算供给政策据实编制。
公用支出预算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省财政厅逐步建立健全定员定额与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的公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
(二)项目支出预算。
实行评审论证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采取项目库管理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求效益的原则,一年一定,滚动编制。
第十条对拟在预算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省直各部门预算。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支出标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9〕28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支出标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支出标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为加快推进省级预算支出标准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预算支出标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9年8月5日山东省省级预算支出标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预算支出标准管理,加快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充分发挥支出标准在预算编制和管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预算支出标准管理的全过程,主要包括计划、编制、标准制定、发布实施、复审修订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支出标准,是指为满足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需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项目的资产配置量、资产消耗量、专项业务工作内容为主要对象确定的预算支出标准。
第四条预算支出标准分为财政标准和部门标准。
财政标准是指由省财政厅编制发布或省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编制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发布的支出标准;部门标准是指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对财政标准进一步细化的支出标准,或根据财政部门统一规划自行编制发布的具有特定适用范围的支出标准。
第五条预算支出标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整体设计。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6.14•【字号】鄂财预规〔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预算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直各预算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保证省直各预算单位正常运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2.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16年6月14日附件1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额标准的制定第三章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第四章基本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部门的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或机构运行等)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省直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预算和日常公用经费预算。
第四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对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和其他收入等,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
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机关正常运转,凡是纳入部门预算的资金来源,应首先用于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1.30•【字号】冀财预〔2016〕153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14〕12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2014〕76号)以及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16年11月30日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结构第三章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第四章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14〕12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2014〕76号)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所有部门及单位。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或单位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要求,为完成特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任务或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及部门其他收入等安排的项目支出。
各部门、各单位应将中央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省本级收入预算安排的所有项目纳入预算管理。
云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10号
云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10号)《云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15日云南省财政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云南省财政厅二○○六年九月八日云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进一步深化省级部门预算编制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和管理。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行使本部门和单位职能、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两部分。
第四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管理的原则。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要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合理安排。
将省级各部门组织的各项收入首先用于保障其基本支出需要,在此基础上,编制财政预算支出计划,保证省级各部门履行职能、实现事业计划的各项基本支出需要。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
省级财政的财力,首先保障省级各部门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三)分类管理的原则。
根据省级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和事业单位的行业特点、业务特点和经费管理体制,将行政事业单位分为若干类型,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实行分类管理。
(四)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
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根据科学合理的人员配置和科学规范的分类、分档方法,测算并编制基本支出预算,逐步建立实物定额标准。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15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15号)省各委、办、厅、局,本厅各处室、单位:为贯彻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更好更快地落实各项财政政策措施,我厅研究制定了《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六月十日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更好更快地落实各项财政政策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支出预算(以下简称“支出预算”)是指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审查和批准的一般预算支出的年度调整预算,包括年初预算(即当年财力安排的支出预算),以及中央专款补助、上年结余结转、超收财力、地方政府债券和调入资金安排等。
经省人大批准的支出预算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支出预算执行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按预算办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按程序办理,不得越权执行预算。
(三)按进度拨款,不得超期拨付资金。
在实际支出过程中,省级各部门、单位和省财政厅负责支出预算管理的各相关处室(以下简称“厅相关处室”)必须厉行节约、讲求效率,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广东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粤财预【2003】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并参照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省级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职责和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以外,按指定的用途和对象编制的预算支出计划。
第四条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规范管理原则。
列入预算的项目在管理程序上需经过项目申报、审核、核定预算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四个阶段,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规范运作。
(二)综合预算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充分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三)公共财政原则。
项目安排要充分体现公共财政的要求。
(四)科学论证、合理排序、量财办事原则。
对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五)追踪问效原则。
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对预算安排的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追踪问效。
第二章预算项目的分类第五条项目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支出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项目三大类。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要纳入国民经济和事业发展计划,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规定的范围确定。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
主要包括: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基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计划项目),专项业务项目,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和其他项目。
专项计划项目,是指经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的专项计划、基金等项目,包括科学、教育、文体、农业、水利、社会保障等事业性发展项目。
专项业务项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其职能、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中持续发生、在基本支出以外开支的特定支出项目,包括大宗印刷、专项培训、专项考察调研、专项事务管理、专用设备运转维护等项目。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一、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体现当年省公司分解预算、以前年度完成情况及其他资金等所有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原则。
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结合当年的财力状况,按照自己保障优先级次进行排序。
(三)全流程管理原则。
要对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采购、监督、决算和绩效评价,实行全流程项目管理。
(四)追踪问效的原则。
对省公司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或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逐步建立项目预算安排与项目执行效果评价有机联系的绩效评价机制。
二、建立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管理主体,划分为单位项目库、部门项目库。
(一)单位项目库:预算单位(如各区县/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和事业发展规划的需要,细化年度项目需求,提前论证拟实施项目,经合理排序后,纳入单位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工作。
(二)公司项目库:主管部门对预算单位申报项目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将符合部门要求的项目纳入公司项目库。
三、项目分类项目按照资金保障优先次序分为公司已研究确定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支出项目、其他项目四种项目类别。
(一)公司已研究确定项目,是指在省公司战略指导下所确定的分公司必须进行的项目,如4G建设项目与流量经营项目。
(二)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是指各单位或部门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设备、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
(三)跨年度支出项目,是指除公司已研究确定项目和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之外,经公司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实施,需在本年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和当年新增的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
(主要是工程类项目)(四)其他项目,是指除前三类支出项目之外,公司部门为完成其职责需安排的支出项目。
以上三点是在省公司预算未下达前所做准备工作以下项目申报、审核均在省公司预算下达后所做工作,目的是为使预算分解至公司各单位时是根据项目排序等进行分配。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一、总则项目支出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方式之一。
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对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使用行为,促进政府预算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预算是指政府部门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的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1.目标导向,注重绩效。
项目支出预算必须明确具体、可衡量、可达成,充分考虑绩效目标,将绩效与预算相结合,实现预算与绩效的有机衔接。
2.科学规范,公开透明。
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做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防止和杜绝不合规、低效甚至无效的支出。
3.权责匹配,分级管理。
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和使用应当符合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4.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项目支出预算的安排必须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和财政政策,坚持保重点、保急需,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重大改革和发展项目支出。
三、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1.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应遵循以下程序:2.(1)制定项目计划。
各部门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具体项目和绩效目标,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部门年度项目库。
3.(2)编报项目预算。
各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进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建议数,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4.(3)审核项目预算。
财政部门对各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各部门。
各部门根据审核意见调整项目预算建议数后再次报送财政部门。
5.(4)批复项目预算。
财政部门根据审核调整后的项目预算建议数,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草案,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批复执行。
6.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
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预算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我厅对《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琼财预〔2011〕1606号)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2016年8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加强和规范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本级各部门(含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包括年初预算安排项目和年度执行中追加项目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各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或跨年度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细化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各种资金性质、各项预算来源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并按照政府支出功能分类与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分解、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
(二)分类管理,统一命名。
根据不同项目属性及特征,将项目区分为专项资金项目、经常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建立相应的项目预算管理机制,按照统一项目命名规则进行编码和命名。
(三)科学论证,合理排序。
申报的项目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充分的必要性说明、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安排。
(四)追踪问效,全程监督。
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绩效和监督管理,严格项目预算执行,追踪问效。
第二章项目分类第五条为满足预算编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对项目按项目属性、稳定程度、轻重缓急、实施周期、支出用途、设立时间、政策目标和项目使用范围等进行分类。
黑龙江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doc
黑龙江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和效率,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省级财政有经常性资金领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预算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第四条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预算编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基本支出政策依据充分。
(二)优先保障原则。
预算支出安排应首先保障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需要,保证单位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三)综合预算原则。
统筹考虑预算单位各项收入情况,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四)零基预算原则。
采取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打破上年基数,每年重新核定基本支出预算。
(五)分类分档和定员定额管理原则。
定额公用支出预算实行分类分档和定员定额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性质和职能,将其划分为若干类档,针对各类档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工作量,分别制定不同的公用支出定额标准。
第二章基本支出分类第五条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第六条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其中:(一)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滚动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公务员奖励、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休人员医疗费、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丧葬补助费、遗属生活补助、非编制人员补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等。
第七条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定额公用支出、离退休公用支出和职工住房取暖费。
其中:(一)定额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手续费、办公水费、办公电费、电梯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办公用房取暖费、专用房屋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一般维修费、专用房屋维修费、电梯维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留机动经费和空编奖励经费等。
河北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项目是指申请列入或已列入省级政府(包括省级预算部门)支出预算的专项资金项目,是为保证政府完成特有的职责或目标,按指定的用途或对象编制的专项支出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部门及省级各预算部门(单位)对预算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预算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管理原则。
预算项目的立项、论证决策、项目建议书编审、实施及后评估等管理活动,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规范运作。
(二)科学论证原则。
预算项目论证决策要根据项目的类型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论证要充分,坚持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三)绩效管理原则。
预算项目的选择要以实现最优绩效为目标,论证、决策、执行要坚持效益原则,明确项目绩效目标。
要体现公共支出需求,使有限的项目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要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绩效评估。
(四)细化编制原则。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预算项目建议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预算项目,项目支出预算要按规定的支出内容分解、细化到每一个支出细目。
(五)连续滚动原则。
预算项目要实行动态、滚动管理,编制分年度滚动支出计划,保持项目的连续性、完整性。
第二章预算项目分类第五条按照完整全面、细化透明、科学规范、利于管理的原则,对预算项目进行合理分类。
第六条根据政府支出分类,结合省级预算专项资金管理情况,省级预算项目分为建筑物及基础设施购建、专项购置、大型修缮、专项业务费、科技研究与开发、信息网络购建、信息网络维护、大型活动、企事业单位补贴、个人家庭补助、偿债支出、产权参股、其他专项共十三类。
第七条建筑物及基础设施购建是指房屋建筑物购建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支出项目。
房屋建筑物购建包括购买、自行建筑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及图书馆、体育场馆、科技馆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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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财政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由省直各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省直部门”,是指与省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省直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细化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当年预算安排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并按照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细化到末级科目。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经过科学论证和严格审核,按照轻重缓急合理排序,视财力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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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择优安排。
(三)绩效考评、追踪问效的原则。
省财政厅和省直部门对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是部门预算管理数据库的重要组成部分。
省直部门所有项目支出预算均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七条项目库管理应遵循“统一、规范”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项目库管理系统。
第八条项目库分为省直部门项目库和省财政厅项目库,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进行管理。
省直部门项目库,是由省直各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和年度工作任务,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经严格评审、论证及合理排序后设立。
省财政厅项目库,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和财力状况,对省直各部门通过项目库申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后设立。
第九条按照项目时限划分,项目分为当年项目、跨年项目和常年项目。
当年项目,指当年预算安排,以后年度不再安排的一次— 2 —
性项目。
跨年项目,指项目起止年限跨两个及以上年度并且各年度分别安排预算的项目。
常年项目,指每年都要安排的经常性项目。
第十条按照项目性质划分,项目分为新增项目和持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持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经财政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供给范围和财政资金支持方向;
(三)符合本部门行政职能和事业发展要求;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纳入项目库中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省财政厅要对项目库进行结转处理,将未到期的跨年项目和常年项目转入下一年度项目库。
第十三条省直部门在省财政厅结转项目库基础上,进行项目清理工作。
对于持续性项目,项目的名称、类别、科目、金额等要素在结转项目库中不得变动,对于需要变动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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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要素的持续性项目,以及对于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均作为新增项目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程序
(一)各部门最末一级预算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向上一级申报项目。
(二)省直部门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直部门项目库。
(三)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省直部门对其项目库中的项目择优排序后,统一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文本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附件、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一)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功能科目、资金来源及金额等信息,所有项目均需填报。
涉及政府采购、会议、基本建设等项目,还需填报相应的政府采购表、会议预算表、基本建设预算表等系列明细表。
(二)项目附件指涉及项目立项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省委、省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等具体相关文件,项目附件应完整、准确。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指对项目作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立项背景、预期目标、进度安排等内容;项目评审报告指由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对项目进行评审后形成的报告。
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以及持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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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项目计划及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应当填报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评审报告。
第四章项目审核
第十六条项目审核包括省直部门审核和省财政厅审核。
审核重点:
(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项目基本信息是否填写完整,预算科目选用是否准确,项目支出预算金额和资金来源是否合理,是否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四)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项目排序是否合理。
第十七条项目审核流程
(一)省直部门:省直部门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各级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审核并排序后报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省财政厅各部门预算处对省直部门报送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项目排序,送预算处综合汇审。
第十八条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预算金额较大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进行专项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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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项目排序原则
(一)中央、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和涉及民生、重大建设等需要重点保障的项目予以优先排序;
(二)其他项目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择优遴选后进行排序。
第五章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第二十条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及省直部门职能与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结合省直部门以前年度项目资金结余情况,统筹安排,列入省级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依法对省直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汇总,上报省政府审定。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直部门批复预算。
第二十二条省直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三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省直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调整预算。
第二十四条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应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将当年项目支出预算与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情况相结合,统筹安排使— 6 —
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归属于系统财务的项目支出预算必须按照程序报省财政厅批准并行文后方可执行。
系统财务项目包括有实施目标、但暂无法确定具体实施单位的项目和暂时不可预见具体情况的项目。
第六章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
省财政厅和省直部门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支出预算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具体按照《湖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湘财资[2009]9号)执行。
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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