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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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第五条州、市(地)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乌鲁木齐市30元。

(二)昌吉州、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地区、五家渠市20元。

(三)巴州、阿克苏地区、哈密地区、阿拉尔市18元。

(四)伊犁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州15元。

(五)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图木舒克市10元。

前款规定的平均税额,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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