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罪数形态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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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罪数形态理论
罪数形态理论,就是研究犯罪的个数,即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成立一罪,还是构成数罪的理论,只有准确判断犯罪的个数,才能实现正确的量刑。
第一节概述
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我国刑法理论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定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定数罪。但这一理论标准与刑法规定本身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拐卖妇女过程中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符合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两个犯罪构成,但刑法规定仅以拐卖妇女罪一罪论处;而收买被拐卖妇女后又强奸的,刑法规定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再如,司法工作人员受贿后枉法裁判的,符合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两个犯罪构成,但刑法却规定只定徇私枉法罪一罪;而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后又渎职的,刑法规定要与受贿罪数罪罚。再如,三次走私,每次都符合走私罪的犯罪构成,应该定三个走私罪,但刑法规定只定一个走私罪,将三次数额累计处理。因此,在判断是一罪还是数罪时,首先要以刑法规定为依据,只有在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时,才运用理论罪数理论来区分,可见该理论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重点:一是对刑法分则条文的掌握(与数罪理论无关);
二是数罪理论的运用。复习时只注意数罪理论是不够的,还要对刑法分则一些条文要熟悉。
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应认定为引诱、容留卖淫罪
B.既然对绑架他人后故意杀害他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对绑架他人后伤害他人的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C.发现盗得的汽车质量有问题而将汽车推下山崖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实行并罚
D.明知在押犯脱逃后去杀害证人而私放,该犯果真将证人杀害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并罚
解析:A选项与罪数理论无关,关键看对刑法引诱、容留卖淫罪与引诱幼女卖淫罪规定的掌握。引诱幼女卖淫的,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事后又容留幼女卖淫的,构成容留妇女卖淫罪,应数罪并罚。B选项也与罪数理论无关,由于刑法只规定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定绑架罪,但没有规定绑架后伤害被绑架人的情况,因此,构成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C选项与数罪理论有关,涉及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的运用,只定盗窃罪一罪。D选项也与罪数理论有关,涉及想象竞合理论的运用,择一重罪处罚。答案:ABCD。
第二节数罪理论内容
一、想象竞合犯
1.概念。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例如,盗窃珍贵文物的一部分,造成珍贵文物毁损的,同时触犯了盗窃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再如,开一枪,打死一人,打伤一人,该行为触犯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
2.特征。想象竞合犯有两个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3.处理原则。对于想象竞合犯,只定一罪,即择一重罪处罚,不数罪并罚。其原理在于,行为人只实施一个行为,刑法禁止对一个行为进行重复评价。因此,无论一个犯罪行为触犯多少个罪名,都只能定一罪。
4.例外。刑法204条二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出口退税款),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201条的规定(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处罚。”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骗税行为,但刑法要求定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这属于特例。
二、法条竟合
1.概念。法条竟合,是指两个法条在内容的规定上存在重合,造成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从逻辑关
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除其他法条的适用。例如,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罪与走私特殊货物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2.处理原则。对于法条竞合的,由于只实施一个行为,也只定一罪,不数罪并罚。但处理原则与想象竞合有所不同。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例如,当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发生法条竞合时,信用卡诈骗罪优于诈骗罪适用。
(2)重法优于轻法。例如,刑法149条2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表明在法条竞合时,适用重法优于轻法。
3.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法条竞合是因法律规定本身引起的竞合,而想象竞合是因犯罪行为本身引起的的竞合。
三、结合犯
1.概念。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2.结合形式。(1)甲罪+乙罪=丙罪,如日本刑法中的强盗强奸罪,指在强盗(抢劫)过程中又实施强奸行为的,构成强盗强奸罪,我国刑法没有这种形式的结合犯。(2)
甲罪+乙罪=乙罪,其实这种形式的结合犯并不属于典刑意义的结合犯。对于这种形式的结合犯,就是按照刑法规定处理。常见的情形有:
(1)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只成立绑架罪一罪。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只成立拐卖妇女罪一罪。
(3)拐卖妇女又引诱、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的,只成立拐卖妇女罪一罪。
(4)为抢劫故意伤害、杀害被害人的,只成立抢劫罪一罪。(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剥夺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只成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
(6)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只成立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
(7)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只成立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一罪。(8)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的,只成立强迫卖淫罪一罪。
四、集合犯
1.概念。集合犯是指刑法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类型化后规定为一个犯罪的情况。
2.种类。(1)职业犯,指行为人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例如,刑法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