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标题: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交易关系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一环。
当消费者遭遇假冒伪劣商品时,他们的权益常常受到损害。
近年来,“知假买假”现象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对于这种行为,法律是否应该给予惩罚性赔偿,以及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成为了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知假买假”背景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分析其理论基础、现实困境及改进建议。
二、知假买假的概念及现状知假买假,即消费者在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为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购买的行为。
这种现象在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尤其在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渠道更为突出。
虽然知假买假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但这也给不法商家提供了可乘之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旨在通过加重赔偿的方式来惩罚侵权行为,同时达到遏制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的目的。
在“知假买假”的背景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二是惩罚不法商家的欺诈行为,提高其违法成本;三是通过加重赔偿来警示潜在的不法商家,从而达到预防类似行为的目的。
四、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困境尽管惩罚性赔偿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却面临着诸多困境。
首先,如何界定“知假买假”行为成为一个难题。
消费者在购买时往往难以判断商品的真实质量,而且有些消费者可能出于其他原因而购买商品(如为了获取赠品等)。
其次,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如何确定也是一个问题。
过高的赔偿金额可能导致商家破产倒闭,影响市场稳定;而过低的赔偿金额则可能无法有效惩罚不法商家,保护消费者权益。
此外,还存在着举证责任、诉讼成本等问题,使得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变得复杂。
五、改进建议针对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英国劳动合同法惩罚性赔偿制度
英国劳动合同法惩罚性赔偿制度英国劳动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像电视剧里那些法庭戏,法官拍桌子说:“被告,你得赔!”这个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背后并不是那种随便拍板就能判定赔偿的戏剧性场景,而是为了保护员工权益,给那些胡乱违法的雇主一点“颜色”看看。
很多人听到“惩罚性赔偿”,心里可能就有了个小小的疑问:这赔偿跟普通的赔偿有什么不一样?是不是像打了个大耳光一样,雇主必须要掏出更多的钱?嗯,说的没错,就是这个意思。
不过,别光想着赔钱,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让你对它有个清晰又简单的了解。
首先得说,惩罚性赔偿并不是随便就能给开的。
你得有点“犯错”的行为。
就拿劳动法来说吧,雇主要是干了点特别“离谱”的事,比如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拖欠加班费、无理解雇员工啥的,雇员就有可能拿到这些赔偿。
普通的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到底有啥区别呢?普通赔偿其实是为了让员工弥补自己的损失,比如工资、福利什么的,差不多就是你亏了多少,赔回多少。
而惩罚性赔偿呢,它的目的不止是赔钱,更重要的是要让雇主知道,不能随便违反劳动法,不能拿员工的利益开玩笑。
就像打篮球,犯规了,裁判就得给你个技术犯规,罚球!不罚点,谁还知道该守规矩?再说了,惩罚性赔偿并不是每一次都能拿到。
英国法律对于这种赔偿有一定的要求。
一般来说,雇员要想拿到惩罚性赔偿,得证明雇主的行为是“恶意的”或者“故意的”,也就是说雇主做的不仅仅是“犯了个小错”,而是有意为之,或者根本就不在乎后果。
就像是你跟朋友借钱,结果朋友不仅没还,而且还一副不在乎的样子,这样是不是就气得不行了?这就好比雇主如果做了不合规的事还敢这么明目张胆,那给个“重罚”才是应该的。
但是呢,这个赔偿可不是什么“打破了就得赔”的事,得有一定的标准。
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到雇主的行为到底有多严重。
比如你老板只是因为管理不善、偶尔忘了支付薪水,那可能就是普通的赔偿;但要是他心态不正,明知不对还故意这么干,那可不止是赔偿问题了。
浅谈双倍工资罚则的法律适用
浅谈双倍工资罚则的法律适用[摘要]双倍工资罚则是《劳动合同法》立法一大亮点,但在实践适用中仍有不少的困惑,文章从双倍工资罚则制度的特点入手,结合实际案例阐述双倍工资罚则适用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关键词]双倍工资罚则;特点;法律适用《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在3年多的时间里极大影响和推动了中国劳资关系合同化的发展进程。
据上海有关统计部门统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已经达到95%以上。
在这个快速增长的数字背后,是劳动合同法中确立“未签订劳动双倍工资罚则”的规定起到的警示效果,同时,全国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罚则案件也明显呈井喷状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双倍工资罚则是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承担支付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责任。
双倍工资罚则是《劳动合同法》创设的一项新制度,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双倍工资罚则具有单方性,即双倍罚则只适用于用人单位,而不适用于劳动者。
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但是劳动合同法具有社会法的特点,在衡量劳资双方利益天平上,劳动合同法具有倾斜性,即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
因此,用人单位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尤为明显,所以,双倍工资罚则是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双倍工资罚则具有惩罚性。
在劳动领域中,绝大多数劳动者处于弱势者的地位,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中的强者,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动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且劳动者维权意识单薄的情况下,劳动者合法权益就会被严重侵犯,辛勤付出有课程付诸东流,农民工、打工仔的跳楼秀、跳桥秀等就是典型的例子。
因此,《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加以特别的保护,通过对违法的用人单位进行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一方面可以阻止或减少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而规避法律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通过这种惩罚性规定的方式,减轻了劳动者损失的举证责任。
《2024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交易关系是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润,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法律设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然而,在“知假买假”这一特殊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却存在争议。
本文将对“知假买假”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二、知假买假的定义及现状知假买假,即消费者在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购买的行为。
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在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新兴领域更为突出。
由于消费者在购买时已经知晓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性,因此,在传统观念中,这类消费者的权益似乎并不值得特别保护。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即使消费者知假买假,其合法权益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通过让违法者承担更高的经济成本来惩罚其违法行为,并起到威慑和预防作用。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商家的欺诈行为。
然而,在知假买假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是否合理,需要从法律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四、知假买假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知假买假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使得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规定,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与纵容问题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在购买时已经知晓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性,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成为了一个争议点。
一方面,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另一方面,如果对知假买假行为给予法律保护,可能会被认为是对商家欺诈行为的纵容。
因此,需要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防止纵容之间寻求平衡。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标题: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复杂性及信息的不对称性使消费者面临日益严重的虚假信息困扰。
由此,“知假买假”行为日益频繁,并且由此产生的赔偿问题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分析其法律基础、现实困境及解决方案,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其权益保护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商品和服务的复杂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消费者常常面临虚假信息的困扰。
在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购买的行为(即“知假买假”)中,如何认定及实施惩罚性赔偿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和实际问题。
二、知假买假现象概述“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明知其存在质量问题或虚假信息而仍然进行购买的行为。
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其背后既有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增强,也有部分消费者出于获取赔偿的心理而进行“知假买假”。
然而,这种行为也带来了诸多法律和道德上的争议。
三、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基础惩罚性赔偿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通过给予受害方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来惩罚不法行为人并预防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在“知假买假”的情形中,惩罚性赔偿具有明显的惩罚和威慑作用,能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这一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尽管法律为惩罚性赔偿提供了依据,但在“知假买假”的情境下,其适用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如何认定消费者的“知假”状态是一个难题。
其次,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缺乏明确的标准,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此外,部分商家为了逃避责任,可能通过与消费者协商达成不合理的和解协议,使惩罚性赔偿的效果大打折扣。
五、解决对策及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知假”的认定标准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标题: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日益复杂化,消费过程中出现了诸多虚假宣传、质量问题等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为此,法律制度中引入了“知假买假”的惩罚性赔偿机制,以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市场秩序的监管。
本文将围绕“知假买假”的惩罚性赔偿在实践中的应用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分析现行制度的不足及建议解决方案。
二、知假买假概念及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知假买假,即消费者在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或虚假宣传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购买的行为。
惩罚性赔偿制度则是为了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消费者因商家的欺诈行为而遭受损失时,除了可以要求商家进行实际损失的赔偿外,还可以要求商家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三、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现状及问题1. 适用范围不明确:当前,我国法律对于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尚未有明确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2. 举证难度大: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往往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商家存在欺诈行为。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取证难度大等原因,消费者往往难以获得有效的证据。
3. 赔偿金额设置不合理:现行法律对于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规定过于笼统,未能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情况设定合理的赔偿标准,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四、完善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1. 明确适用范围:为使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加规范化、合理化,应明确其适用范围。
具体而言,应明确哪些情况属于欺诈行为、哪些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等。
2. 降低举证难度: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应降低消费者的举证难度。
例如,可以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由商家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同时,加强执法力度,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维权渠道。
3. 合理设置赔偿金额:应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情况设定合理的赔偿标准。
试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倍 向劳 动者 支付 赔偿 金 。 这 些规 定都 是对 用人 单 位 的惩 罚 性赔 偿 规定 , 劳动 合 同 中规定 惩 罚 性赔 ” 在
20 0 8年 开始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劳动合 同法》 下称 我 国《 动合 同法 》 在法 律 责 任 中规定 了双倍 ( 劳 )
支付 工资 等规 定 , 开创 了我 国劳动 法 中惩罚 性 赔 偿 特 殊 法律 责 任 的 先 河 。所 谓 惩罚 性 损 害 赔偿 ( u i p n— t ed mae) 也 称为 示范 性 的赔偿 ( xm lr d m gs 或报 复性赔 偿 ( idci a a e ) 一 般 认 为 , i a gs , v ee pay a ae ) vn i v d m gs , te 惩罚 性赔 偿是 指 由法庭 做 出 的赔 偿 数额 超 出 了实 际的 损 害数 额 的赔 偿 , 具 有 补偿 受 害 人遭 受 的损 失 它 惩罚 和遏 制不 法行 为 等多 重功 能 ”1 惩 罚性 赔 偿 多适用 于 经济上 处 于优 势地 位并 滥用 其优 势 的一方 。 _ 如“ 国 2 美 0世 纪 8 0年 代 以后 , 大部 分惩 罚性 赔偿 都 针对 合 同 责任 , 其 是针 对 保 险合 同 中保 险人 恶 意 尤
偿是 在《 劳动 法》 的基础 上 提高 了用 人单 位 的违 法成 本 。
一
、
我 国 劳 动 合 同法 的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确 立 的 宗 旨分 析
关 于 民事 赔偿 的 目的 , 在传 统 民法 中一 直 较 少有 争 议 。主流 观 点 即 “ 偿 性 为 主 ” 以贯 之 , 为 补 一 成 通说 。从 合 同 的角度 看 ,损害 赔偿 的基 本 属 性 在 于 补偿 ” “ 。 因为 “ 同 法 并 不 ( 少 在 理 论 上 ) 合 至 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理解与适用研究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劳动 合 同法》 ( 以下简称 《 劳动合 同法》 ) 第 条件 , 但并 未明确 二倍 工 资的计 算标准 , 对此理解 理论 界也存 在
在 司法 实践 中, 不 同的法 院或 劳动 仲裁 机构在 计算标 准上 八十 二条 规定 : “ 用 人单位 自用 工之 日起超 过一 个 月不满 一年 未 差异 。
权 仲裁 时效 的确 定 , 具 有直接 的现 实意 义 。 目前 在理论 界及 司法 二倍 工资请 求权 能否 得到 支持 并最 终涉 及到 劳动 者与用 人单 位 实践 中对于二 倍工 资的法律性 质主要 有两种 不 同认 识 : 一 种观点 双方 的权利 义 务关系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劳动 争 议调解仲 裁 法》
的 立法本 意 。另一 种观 点 则认 为 属于惩 罚性 赔偿 。笔 者 同意第 道或 者应 当知道 其权 利被侵 害之 日起 计算 。 ” 同时该条 第 四款规
“ 劳动关 系存 续期 间 因拖 欠劳动 报酬 发生争议 的, 劳动 者 申请 二 种观 点。原 因在 于劳 动报 酬 的特 征在 于其 与 劳动者 提供 劳动 定 : 与 否具有 直接 关系 , 有 劳动有 报酬 , 无劳动 则无 报酬 。用 人单位 仲裁 不受本 条第 一款 规定 的仲裁 时效 期 间的 限制 ; 但是 , 劳动关 虽 然未与 劳动 者签 订书面 劳动 合同 , 但对 于劳动 者提 供 的劳动 , 系终 止 的, 应 当 自劳动 关系 终止之 日起 一年 内提 出。 ” 由此 可见 ,
同的, 自应 当订立 无固定 期限 劳动 合 同之 日起 向劳动 者每 月支付 算 标准 的汁箅 基数应
二 倍 的工资 。 ” 《 劳动 合 同法 》 这一 规定无 疑是 出于保 护 劳动 者的 以劳动者相 对应 工作 月份的实 得工 资为标准 , 但不应 当包 含年 终
《2024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探讨“知假买假”行为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
首先,对“知假买假”的概念及其背景进行阐述,然后分析现行法律对于该行为的规范及其存在的不足,接着从多个角度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进行深入探讨,最后提出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一、引言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时常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部分消费者出于某种目的或出于对某种产品或服务的兴趣,主动了解产品信息,但却遭遇虚假信息、产品不符合约定等问题。
在遇到这些问题时,是否可以寻求惩罚性赔偿的帮助,成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知假买假”行为下的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展开研究。
二、知假买假的概念及其背景知假买假指的是消费者在明知产品或服务存在虚假或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选择购买的行为。
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是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知假买假的行为更加普遍。
这种行为背后往往涉及到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市场秩序的维护以及法律的规范等问题。
三、现行法律对于知假买假行为的规范及其不足(一)现行法律规范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明确规定,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
这些法律为消费者在遇到欺诈、虚假宣传等问题时提供了维权依据。
(二)现行法律的不足尽管有相关法律的存在,但在面对“知假买假”问题时,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漏洞和不足。
首先,对于知假买假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否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等问题,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答案。
其次,对于消费者的主观故意或过失是否影响其获得赔偿的问题,也存在争议。
四、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探讨(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及意义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在判决中除了给予实际损失的赔偿外,还给予额外的赔偿金额,以示对不法行为的惩罚和威慑。
这种赔偿方式不仅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还可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序良俗。
(二)知假买假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在知假买假的情况下,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断发展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908条第1款指出惩罚性赔偿“不同于补偿性损害赔偿(compensatory damages)和象征性损害赔偿(nominal damages),是为惩罚被告人邪恶行为(outrageous conduct)以防止其本人和其他人再发生类似行为而判决其承担的赔偿金”。
此外,《牛津法律大辞典》、《布莱克词典》中也均有对其定义的阐述,①我国学者对于其定义的看法与上述规范基本一致。
本文根据上述观点的共性,将其定义为被告所行违法之事具有主观恶性,为防止其本人和其他人再实施类似行为,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
虽然惩罚性赔偿的观点和实践有其古代法渊源,例如我国汉代的“加责入官”制,《周礼·秋官·司历注》云:“杀伤人所用兵器,盗贼赃,加责投入县官”,之后唐宋和明朝分别产生倍备和倍追钞贯制度。
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自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国不断发展之后,②社会效果显著,美国也将其引入,并得到充分的应用,③20世纪后,在美国更是发展迅猛,适用范围在很多方面已经超越了惩罚性赔偿的传统界限。
除了英国与美国,英美法系的其他国家也都陆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相对于英美法系国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热捧,大陆法系国家对其态度显得有些冷淡,但这并未阻挡这一制度不断被适用、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
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有着严格的公私法划分界限,认为将具有惩罚性的制度置于民法体系当中会产生混乱。
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两大法系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融合,大陆法系国家逐渐关注惩罚性赔偿,并在立法中有所倡导。
④我国自清末变法以来,一直跟随大陆法系国家的脚步,在民法方面我国坚持同质赔偿,在法律体制方面借鉴德国实行公私法严格分立。
因而,在惩罚性赔偿最初引入我国的那段时间,曾引发过很大的争执。
《2024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标题: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摘要:随着消费市场不断发展,商品质量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了知假买假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对于其适用条件、范围和标准的理解和操作尚存在一定争议。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探讨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一、引言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虚假宣传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购买的行为。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条文表述模糊、司法实践中的不同理解等因素,导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存在一定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二、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于知假买假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有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然而,由于法律条文表述的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知假买假的认定、赔偿标准的确定等方面存在争议。
三、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1. 知假买假的认定:知假买假的认定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
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虑消费者的购买动机、商品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虚假宣传的程度等因素进行判断。
2. 赔偿标准的确定:赔偿标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商家的过错程度以及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等因素进行确定。
3. 举证责任的分配:在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案件中,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商家承担过重的举证负担。
四、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标准1. 适用范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应适用于商品质量问题严重、虚假宣传明显等情形。
对于一般的质量瑕疵或轻微的不符合同约定的情况,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2. 适用标准:在确定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时,应综合考虑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商家的过错程度、法律规定等因素。
我国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
我国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作者:胡芳芳唐春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6期摘要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称惩戒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在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人如恶意实施某行为,或对该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判定的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原告人的补偿,而且也是对被告的惩罚。
正因为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功能于一身的制度,而我国遵循的是补偿性原则,导致很多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所以,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撰文论证在我国侵权行为法中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而这也确实产生了效用。
关键词侵权行为人惩罚性赔偿侵权行为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77-01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具有里程碑式的作用,它标志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而且非常明确的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从我国立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承认到借鉴,再到最终的确立,说明惩罚性赔偿确实具有其独到的功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没有否认传统的补偿性赔偿的合理性,只是在一般损害赔偿制度之外发展了一种例外的赔偿制度,使之日臻完善。
一、我国惩罚性赔偿应否扩大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很多学者认为自己多年来的撰文论证终于有了结果,但是仍然有一部分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应当扩大,例如我国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加入惩罚性赔偿条款、应在《产品质量法》中加入惩罚性赔偿条款等等。
所以关于我国惩罚性赔偿应否扩大的讨论非常激烈,其实,笔者认为我国惩罚性赔偿确实不应当扩大。
不应当扩大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惩罚性赔偿本身的缺陷,另一个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问题。
民商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应用及优化措施研究
民商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应用及优化措施研究摘要:民商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我国法律界的全新探讨点,而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与我国当下的政法观念之间存在相悖之处,再加上没有对其展开深入研究,所以在实际运用中较为困难,最终导致惩罚性赔偿制度没有得到充分运用。
但是,很多发达国家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展开了充分研究,并取得了非常显著的应用效果,这对于我国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发展起到了良好的借鉴作用。
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良好作用,本文立足于国内经济发展现状,针对民商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与优化措施展开深入研究。
关键词:民商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应用策略;优化措施前言:其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古代法律中就已初见雏形,但是,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因为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没有展开深入研究,也没有行之有效的运用起来,导致惩罚性赔偿制在市场经济中并没有发挥其真正效用与价值。
而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法律界针对民商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视程度愈加显著,同时也对于该制度展开了一系列的深入研究,大量研究文献也应运而生,立足于整个研究趋势,针对民商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与优化展开进一步的分析,以推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有序发展。
一、民商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应用(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法其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已获得广泛运用,并且在最佳使用状态下,赔偿金往往在基准赔偿额的前提下还会有额外赔偿额[1]。
额外赔偿额的赔偿标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恒定比例、另外一种是浮动比例。
而恒定比例不用法官介入进行裁定,直接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来展开赔偿,可以显著保障法律的公正性与可预测性。
但是,由于恒定比例的整体刚性过大,如果发生特殊情况时,或者会出现过度惩罚的情况。
而浮动比例是由法官来进行赔偿的裁量,要求法官在了解了过错方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或者是造成的侵权数额等一系列情况后,再依照相关的法律条款从而自主确定赔偿的金额。
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
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早于1996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特别委员会就开始讨论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直至2005年,各国才在相关问题上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并通过了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下简称《2005年公约》)。
该公约于2005年通过,2015年正式生效,我国在2017年签署。
2016年6月初,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特别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就“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开始政府间谈判。
《2019年草案》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2019年草案》的第10条是关于损害赔偿的问题,条文的内容和《2005年公约》第11条的规定完成一致。
《2019年草案》的规定内容为“1. 如果外国法院的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不管是惩戒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还是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并非赔偿一方当事人所受之实际损失或损害,则被请求国法院再次范围内可以对该判决承认与执行。
2. 所涉法院应考虑原籍法院所判的损害赔偿金是否和在多大程度上用于支付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和开支。
”在此之前的2017年2月的公约草案,以及2017年11月的公约草案,关于损害赔偿的问题,都采用了与《2005年公约》相同的表述。
唯一不同的只是顺序进行了调整,2017年2月的草案规定在第11条,2017年11月的草案规定在第10条。
这一条规定在前面的讨论中以及得到大多数代表的接受,这条规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少国家,对于尤其像美国法院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持反对态度的,从根本上是不愿意承认和执行这样的损害赔偿法院判决的。
如果未来公约没有这样拒绝承认和执行此种损害賠偿法院判决的机制和规定,那么公约未来的加入和批准就会受到限制。
为了更好地理解规则的来源和范围,关于该公约的解释性报告在外交会议上通过,并且载有下列详细说明:从公约缔结的一开始,各国关于损害判决是在公约的范围内这一认知没有冲突。
在谈判过程中,显然一些代表团认为损害赔偿给原告的判决远远超出原告的实际损失是有问题的。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探讨“知假买假”情形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
首先,分析“知假买假”行为的性质与特点,随后探究其适用的法律依据及现实困境,最后提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以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一、引言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面临着各种风险。
当消费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时,即出现“知假买假”行为。
对于此类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一直是法律界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出发,深入探讨“知假买假”情形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
二、知假买假行为的性质与特点1. 行为性质“知假买假”行为是指消费者在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或虚假宣传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购买的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性。
2. 行为特点(1)明知故犯:消费者在购买前已了解到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2)目的多元:消费者的购买动机可能包括追求低价、贪图小利等;(3)损害事实:知假买假行为往往会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
三、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及现实困境1. 法律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明确规定。
然而,对于“知假买假”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适用,法律并未给出明确规定。
2. 现实困境(1)法律适用模糊:由于法律对“知假买假”行为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困难;(2)赔偿标准不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惩罚性赔偿的认定和计算存在差异;(3)举证难度大:消费者在维权时,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
四、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1. 明确“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界定为解决法律适用模糊的问题,应明确“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界定及构成要件,以便司法实践中的操作。
2. 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为解决赔偿标准不一的问题,应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惩罚性赔偿标准,确保司法公正。
3. 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通过完善举证责任制度、建立消费者维权绿色通道等措施,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和难度。
惩罚性赔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惩罚性赔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惩罚性赔偿若干法律问题。
首先介绍了惩罚性赔偿的基本概念,包括其定义和特点。
接着分析了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解读。
然后探讨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包括行为主体、过错程度等因素。
接下来讨论了惩罚性赔偿的争议问题,如赔偿数额确定和赔偿方式选择等。
最后分析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在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方面的具体应用。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法律问题、研究、基本概念、法律依据、适用条件、争议问题、适用范围、总结1. 引言1.1 惩罚性赔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简介本文将围绕惩罚性赔偿若干法律问题展开研究,探讨其基本概念、法律依据、适用条件、争议问题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对相关理论和实践案例的分析,旨在深入了解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用情况,探讨其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体权益和规范市场行为的作用和意义。
本文将通过全面梳理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分析实践案例,总结归纳出惩罚性赔偿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有效性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深入探讨惩罚性赔偿若干法律问题,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促进司法实践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2. 正文2.1 惩罚性赔偿的基本概念惩罚性赔偿是指在合同法或侵权法的基础上,为了对违法行为人采取一种惩罚性措施而对其进行的赔偿。
惩罚性赔偿旨在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行为,同时也起到对其他潜在违法行为人的警示作用。
惩罚性赔偿并非仅仅是对受害方进行补偿,更重要的是要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惩罚,才能达到有效的法律目的。
惩罚性赔偿的设立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对于严重侵权行为和恶意违约行为的惩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设定惩罚性赔偿机制,可以有效遏制恶意侵权行为的滋生,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2024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知假买假”情形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
文章首先概述了相关背景及研究意义,接着分析了“知假买假”现象的成因及现状,随后从法律角度探讨了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基础和实施现状,最后提出了一些完善“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建议和展望。
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越来越注重商品的质量和服务的品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知假买假”现象屡见不鲜,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有必要对“知假买假”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二、知假买假的成因及现状“知假买假”现象的产生,一方面源于部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虚假宣传,但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或出于其他原因仍选择购买;另一方面,部分商家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情况或进行虚假宣传。
这种现象在多个行业领域中广泛存在,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基础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法理基础在于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和对受害人的补偿。
在“知假买假”情形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市场秩序;二是惩戒违法行为,提高违法成本;三是引导商家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市场风气。
四、惩罚性赔偿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在“知假买假”情形下已经初步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赔偿标准不够明确,导致赔偿金额的确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其次,部分商家在面对消费者维权时,往往采取逃避、推诿等手段,使得消费者维权难度加大;最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还有待提高。
五、完善“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建议为了更好地解决“知假买假”问题,完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提出以下建议:1. 明确赔偿标准。
应制定明确的赔偿标准,使赔偿金额的确定更加科学、合理。
我国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
Leo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堡垒I』查塾金!!!!竺!望型』.■■匿圄雹_我国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胡芳芳唐春芳摘要惩罚性赔偿(puni t i vedam ages)4L@,,惩戒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在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人如恶意实施某行为,或对该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判定的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原告人的补偿,而且也是对被告的惩罚。
正因为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功能于一身的制度,而我国遵循的是补偿性原则,导致很多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所以,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撰丈论证在我国侵权行为法申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而这也确实产生了效用。
关键词经权行为人惩罚性赔偿侵权行为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77-01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具有里程碑式的作用,它标志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而且非常明确的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从我国立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承认到借鉴,再到最终的确立,说明惩罚性赔偿确实具有其独到的功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没有否认传统的补偿性赔偿的合理性,只是在一般损害赔偿制度之外发展了一种例外的赔偿制度,使之日臻完善。
一、我国惩罚性赔偿应否扩大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很多学者认为自己多年来的撰文论证终于有了结果,但是仍然有一部分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应当扩大,例如我国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加入惩罚性赔偿条款、应在《产品质量法》中加入惩罚性赔偿条款等等。
所以关于我国惩罚性赔偿应否扩大的讨论非常激烈,其实,笔者认为我国惩罚性赔偿确实不应当扩大。
《2024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升,知假买假这一行为也成为了消费纠纷的重要类型之一。
同时,伴随着知假买假产生的赔偿问题亦日渐凸显。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知假买假的定义与现状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已经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瑕疵,仍主动选择购买并获得其的行为。
现实中,因虚假宣传、假冒伪劣产品等不法行为引发的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导致消费者不得不进行维权行动,知假买假行为也应运而生。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是指因行为人恶意或重大过失等情形造成他人损害时,除了应当承担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外,还需要额外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作为对受害人的补偿和对行为人的惩罚。
在知假买假问题上,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消费者权益,惩戒不法商家,提高市场秩序的公正性。
四、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与限制1. 适用条件: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商家行为的恶劣程度以及造成损失的程度等进行全面评估后,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同时,消费者需证明其已充分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瑕疵信息,并自愿选择购买。
2. 限制:在知假买假问题上,应适度限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金额。
一方面,避免滥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给商家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确保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五、当前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实践问题1. 举证责任:在知假买假案件中,消费者往往需要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
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消费者往往难以充分证明其已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瑕疵信息。
因此,应考虑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赔偿金额的确定:在知假买假案件中,赔偿金额的确定往往存在争议。
一方面,赔偿金额过低可能无法充分补偿消费者的损失;另一方面,过高的赔偿金额可能给商家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
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责任竞合问题研究
收 稿 日期 :0 1—1 21 0—2 2
作者简介: 杜称华 (9 9 16 一
14 7
)男 , , 湖北广水人 , 武汉大学法学 院博士研究生 。
杜称华 : 惩罚性赔偿适 用中的责任竞合 问题研 究
形 ; - 惩罚性 赔偿 与公 法上 的惩 处相竞 合 的问题 ( -是 简称 外部 竞合 ) 。以下分述 之 。
处相 竞合 的 问题 。针 对不 同性质 的竞合 问题 , 当采 用 不 同的 竞合原 则 。 应
关 键词 : 惩罚 性赔偿 ; 责任 竞合 ; 内部 竞合 ; 外部 竞合 ; 自由选择
中图分 类号 : 9 2 24 文献 标识 码 : 文章 编号 :0 5— 2 5 2 1 )2— 14— 6 D 2 .9 A 2 9 3 7 (0 2 0 0 7 0
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惩罚性赔偿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 合同法》 《 品安全法》 《 、食 、 侵权责 任法 》 中均 有规 定 , 就会发 生几 部法 律 同时适 用 于 同一 个 行 为 的情 形 。例 如 , 费 者 购买 食 品 , 这 消 由于
食 品的卫 生状况 较差 , 食后 中毒 。这样 购买者 与 经营者 之 间存 在合 同关 系 , 因健康 损 害而存 在侵 权关 也 系, 同时购 买者 又是 消费者 , 因食 品这一 特定 物 而 引起 中毒事 件 , 且 因此 , 消费 者权 益 保 护法 》 《 同 《 、合
益保护法》 引入这一赔偿制度 , 并在《 合同法》 《 、食品安全法》 《 、 侵权责任法》 等法律中得到进一步的确
定 。归纳 我 国惩 罚性赔 偿 的法律规 定 , 大体上 包括 ( 如下 表所示 ) :
可 以说 , 国关 于惩罚 性赔偿 的法 律规定 已经形 成 一个 条 文集 团。这 些 众多 的法律 条 文 在适 用 上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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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之对比分析摘要: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赔偿制度中既有补偿性的赔偿规定,也有惩罚性赔偿规定。
惩罚性赔偿在立法宗旨和法律适用上都不同于补偿性赔偿。
在用人单位违法时,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突显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特色,这一特殊的法律责任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及劳动合同关系必然产生巨大的影响。
关键词: 劳动合同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我国《劳动合同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双倍支付工资等规定,开创了我国劳动法中惩罚性赔偿特殊法律责任的先河。
所谓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 ,也称为示范性的赔偿( 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赔偿( vindictive damages) ,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①惩罚性赔偿多适用于经济上处于优势地位并滥用其优势的一方。
如“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后,大部分惩罚性赔偿都针对合同责任,尤其是针对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恶意拒绝支付保险费;雇用合同中的雇用人的恶意解雇⋯⋯如雇主利用其支配地位而侵害其雇员的利益等。
”②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的合同责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些规定都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惩罚性赔偿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我国法律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肇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第49条,并在随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中得到进一步确认。
但这一制度一般只局限于产品责任制度之中,在众多的其他民事赔偿领域,惩罚性赔偿仍未能谋得一席之地。
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当用于当用之处,尤其是涉及人之生命健康领域,受害人之权利救济与对侵权人之危害遏止,客观上需要这一制度。
但不宜扩大适用,毕竟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行政干预不是不够而是过滥与任性。
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制度的糅合当寻找适当领域,而不是盲目展开。
③而我国《劳动合同法》继《消费权益保护法》之后在法律责任中明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足见立法者的良苦用心。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条开宗明义指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力量对比悬殊,“法律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出发,也可能规定惩罚性赔偿金。
④根据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和目的,惩罚性赔偿金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且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只需承担补偿性赔偿金。
所以我国劳动合同法就做出了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超出了补偿性赔①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P516页。
②同上,P529页。
③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P 455页。
④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P 598页。
偿数额的赔偿责任。
它同时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
一、劳动合同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法》第七章的相关条款中:1.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2.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与劳动者订立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3.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违法不足额支付工资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4.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法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从理论的角度来分析,“违约损害赔偿在本质上是交换关系的反映。
从等价交换的原则出发,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等量的财产予以补偿。
”⑤各国家和地区的劳动法均肯定了用人单位在违反规定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失时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如《德国民法典》第628条规定:“终止是由另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引起的,另一方当事人有义务赔偿因雇佣关系终止而发生的损害”。
⑥惩罚性赔偿金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且仅适用于用人单位,而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只需承担补偿性赔偿金。
如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仅限于五种情形: 1.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8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有过错的,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2.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90条的规定,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没有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前述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3.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4.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86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5.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五种情况都是补偿性赔偿。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根据现行法律规范,我国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赔偿金既有补偿性赔偿金也有惩罚性赔偿金。
并不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都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只有具有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前述情形才承担,其他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则需要承担补偿性赔偿责任,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2.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3.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3⑤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P422页⑥杜景林,译. 德国民法典[ Z].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P158页。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5.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用人单位有过错,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6.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拘禁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7.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8.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这些情形,用人单位要对其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赔偿的范围仅以劳动者受到的损害程度为限,目的是弥补劳动者的损失。
分析对比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可以清晰地看出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惩罚性的赔偿仅适用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且请求的情形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向其他用人单位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这样就严格限制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避免了滥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出现。
从以上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无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还是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劳动者只需要支付补偿性赔偿金,其目的是弥补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具有惩罚劳动者的功能。
二、劳动合同法中惩罚性赔偿的使用条件我国《劳动合同法》在法律责任部分中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劳动造成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时,法律也对提出惩罚性赔偿作出条件限制,基于前述分析用人单位需要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劳动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条件:一是实体性条件,用人单位必须有违法行为,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可获得惩罚性赔偿。
即能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也应由法律明文做出规定,避免司法擅断,如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85条和87条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就可以主张赔偿。
二是程序性条件,首先只能由受害人请求适用,不得由法院主动适用,这样更符合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由于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带有制裁性,主要针对的是那些具有不法性的行为而适用的,必须经过有关机关的裁决。
如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相对于惩罚性赔偿而言,补偿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就明显不同了,为体现倾斜保护原则,我们以相对苛刻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赔偿的条件来对比分析,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经济赔偿的法律依据。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的只能是补偿性赔偿责任,然而,条款中“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具体情形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经济赔偿的关键性问题。
1. 关于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我国《劳动法》第102条中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