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子女有严重危害的子女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法律法规汇编(含历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圣才出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保护计划生育】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第四条【被收养人的条件】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送养人的条件】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特别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数】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共同送养与共同收养】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送养人要符合哪些条件-
Don't rely too much on friends, human nature basically has a bad side.(页眉可删)送养人要符合哪些条件?1、送养人必须要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为存在一些特殊的困难,导致送养人已经不具备抚养自己子女的能力。
3、要是亲生父母送养自己子女的话,那么必须要父母双方共同送养。
4、监护人送养没有父母的孤儿时,要求一定要取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才行。
一、送养人要符合哪些条件(一)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
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
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
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二、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不能送养;1、生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生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送养其子女。
《收养法》第1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此时无论生父母之间是否是夫妻关系,都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其中一方不同意送养的,另一方不能送养。
但是,在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情况下,允许单方送养。
生父母在送养子女时,生父母的关系可能处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双方系夫妻关系;二是双方已离婚;三是双方这间未结过婚。
将子女送他人抚养是一项改变人身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
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所赋予的,不因父母间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因此对于有父母的儿童的送养,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进行,不允许其中一方单独将子女送他人抚养。
2、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被送养的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被送养的,不得送养。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收养⼈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有哪些收养⼈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和⼩编⼀起看看吧。
收养⼈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有哪些《民法典》第⼀千零九⼗⼋条规定:“收养⼈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或者只有⼀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的能⼒;(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四)⽆不利于被收养⼈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周岁。
”上述规定,明确了在⼀般情况下收养⼈应当同时具备的五个条件。
“⽆⼦⼥或者只有⼀名⼦⼥”是收养⼈应具备的重要条件之⼀。
这样规定有利于计划⽣育⼯作的开展和限制我国⼈⼝增长的速度。
这⾥所称的“⽆⼦⼥”,是指收养⼈既没有亲⽣⼦⼥,也没有养⼦⼥和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继⼦⼥。
如果某个公民⽣育过⼦⼥,但该⼦⼥已经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亦属于“⽆⼦⼥”。
同时,既不能把‘⽆⼦⼥“理解为没有⽣育能⼒,也不能把⼦⼥未与其共同⽣活的情况视为”⽆⼦⼥“。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的能⼒”是收养⼈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这⾥所称的“有抚养教育被收养⼈的能⼒”,是指收养⼈应当具有完全民事⾏为能⼒,在⾝体上、智⼒上、经济上、道德品质和教育⼦⼥等⽅⾯有能⼒抚养和教育被收养⼈,能够履⾏⽗母对⼦⼥应尽的义务,《民法典》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的抚养和成长,如果收养⼈经济困难,或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活不能⾃理,或品质恶劣、道德败坏,都不利于对未成年⼈的抚养和教育。
在适⽤“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规定处理具体问题时,应当特别注意必须有充分科学的依据,必要时得进⾏医学上的专门鉴定。
这⾥所称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精神抑郁症等有精神障碍的疾病;传染病包括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疹、⽩喉、流⾏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性出⾎热、狂⽝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菌病、炭疽病、流⾏性和地⽅性斑疹伤寒、流⾏性⼄型脑炎、⿊热病、登⾰热等⼄类传染病,肺结核、⾎吸⾍病、丝⾍病、包⾍病、⿇风病、流⾏性腮腺炎等丙类传染病。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修订)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养,收养、寄养管理正文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五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017领养孩子政策办理条件规定
2017领养孩子政策办理条件规定领养孩子需要哪些条件,领养孩子的政策是什么。
领养孩子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领养孩子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领养孩子条件收养条件过于苛刻我国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一年多来,生育水平略有回升,但生育意愿依旧低迷。
根据这一形势,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对我国未来十几年的人口发展作出了新的规划,明确提出2020年全国总人口达到14.2亿人左右,2030年达到14.5亿人左右。
“要实现上述目标,一方面要继续调整生育政策,扭转生育观念,提高生育水平;另一方面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调整收养政策,让那些在中国出生的孩子能够得以存活,并能够健康成长。
”黄细花表示,现行《收养法》有些重要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新人口形势和新生育政策的需要。
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定的送养人条件过于苛刻。
《收养法》第五条规定的送养人条件只有三种:一是规定的送养人条件过于苛刻。
《收养法》第五条规定的送养人条件只有三种: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而这第(三)款规定的送养人看似涵盖很广,但审核认定程序极为繁琐,很多人屡次申请也通不过。
二是规定的收养人条件过于苛刻。
《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其中第(一)款规定的“无子女”,就把绝大多数既有收养意愿又有收养能力的人拒之门外;而符合这款条件的人中,多数又往往或无收养意愿或无收养能力。
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不育不孕夫妻占育龄人口的12.5%(2013年统计数字)。
中国人口协会在2012年发布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不孕不育患者目前已超过4000万,占育龄人口的12.5%”,并且还呈现出不断上升的态势。
与此同时,根据民政部公布的《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的收养数量已经连续10年呈现负增长,内地居民的收养数量从2005年的3.8万件下降到2015年的1.9万件,仅为10年前的一半。
怎样收养孤儿?有哪些条件,需要怎样的程序
怎样收养孤儿?有哪些条件,需要怎样的程序一、怎样收养孤儿之收养条件(一)根据《收养法》第6、8、10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年满30周岁收养孤儿既然是为了养子女的利益,为了使被收养人得到良好的抚养教育的环境,因此,收养孤儿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而且还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段。
(2)无子女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只有无子女者,才能通过收养途径来收养子女。
收养孤儿收养人无子女,主要是指夫妇一方或双方无生育能力而没有子女、或者婚后无意生育子女以及单身无子女者。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孤儿收养人应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是由收养的目的所决定的。
这种能力包括抚育被收养人的家庭有较好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等,以确保养父母能很好地履行抚养和管教养子女的职责。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养父母身体健康也是建立良好收养关系的一个基本条件。
收养子女的养父母,必须是不存在精神和智力障碍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不患有不利于收养的各类传染病。
(二)根据《收养法》第4条、第11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这是由收养的性质所决定的。
被收养人应是未成年人。
收养既然是为了养子女的利益,使他们能够在养父母的抚育下健康成长,那么,收养成年人为养子女就失去其本来的意义。
以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收养对象,有利于培养建立养亲子间的感情,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所以,没有亲属关系的一般公民是不允许收养成年子女的。
如果为了实现老有所养的愿望,可以通过与特定的成年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得以实现。
(2)应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根据民政部1992年8月11日颁布的《关于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中的解释:孤儿——指父母自然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新婚姻法二十六条内容是怎么样的?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新婚姻法二十六条内容是怎么样的?【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新婚姻法二十六条内容是怎么样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新婚姻法二十六条内容: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现如今的中国对于婚姻的认识相比较以前来说,人们对于人权的保护已经非常的成熟了,以前对于婚姻的认识就是,结婚都是父母安排,结婚之后只能跟定一个人即使对方死了,也只能守寡,不能二婚,不然变会被世人唾弃,而现在,因为婚姻法的颁布,婚姻自由了,可以结婚离婚。
那么新婚姻法二十六条内容规定如何?一、新婚姻法二十六条内容规定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收养是一方当事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通过收养行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形成了拟制的血亲关系。
收养制度是亲属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1950年婚姻法就对收养制度作出过规定,1980年婚姻法进一步对养子女的法律地位及养子女和养父母、生父母的法律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
1991年12月29日我国第一部收养法正式公布,并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收养法确定了平等、自愿,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成长,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收养活动应当遵守的原则,而且对收养人及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的程序等内容都作出了规定。
1998年11月,在全面总结收养法实施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又通过了对收养法修改的决定。
在坚持原收养法所确立的原则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了收养的条件并完善了收养的程序,使合法的收养关系能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根据我国现行收养法的规定,合法收养关系的确立应当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1、收养关系各方当事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押题练习试题A卷含答案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押题练习试题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根据《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的通知》,下列团体中,属于免予登记的是( )。
A.中华慈善总会B.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C.中国足球协会D.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答案】 D2、(2016年真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基金可以用于()。
A.平衡政府预算B.投资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C.改建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公场所D.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资【答案】 B3、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下列事项属于民政部门职责的是()。
A.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B.审查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C.批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D.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答案】 D4、(2017年)张某一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张某儿子最近参加工作,民政部门终止了张某一家的低保待遇。
张某认为,虽然儿子已就业,但是家庭收入仍然很低,应继续享受低保待遇。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张某依法可以()A.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申请复查,如对复查结果不服,可越级上访C.申请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D.申请行政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答案】 D5、各类法规与政策具有不同的效力,同一层次的法规与政策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法规和政策中,与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是()。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地方政府规章【答案】 D6、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下列关于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役2年内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B.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担C.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需要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答案】 C7、法律援助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由政府提供的一种专项救助服务,下面关于法律援助的说法,错误的是()。
收养登记操作规范
收养登记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收养登记(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1991年12月29日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54号)第十五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二)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国内居民收养登记由县级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一)收养登记的行政审批条件为: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2.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3.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5.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孩子的条件和程序[1]
收养孩子的条件和程序收养孩子条件一、作为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二)年满三十五周岁。
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无子女。
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
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六)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七)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八)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二、作为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一)不满十四周岁。
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二)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三)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被收养人已有配偶的须征得其配偶同意。
三、作为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一)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
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
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年修订】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年修订】【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施行;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民政部门。
第三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对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许多规定体现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比如:收养法在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方面,将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列为被收养的对象: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为了保证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还特别规定收养人应当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同时,严禁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涉及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被收养人一般应为不满14周岁的处于特殊生活状态下的未成年人;收养人一般需年满30周岁,无子女,并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三、平等自愿的原则收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收养关系也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人与送养人可以协议,如果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的,应当到有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收养行为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直接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有必要从维护社会公德的立场,对收养子女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制约。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我国的收养制度—— 浅析我国有关收养的相关问题
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
(3)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为了保证被抚养人的健 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第
一,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第二,收养人有保
证被抚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第三,收养人未患有在医 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我国《收养法》所认可的送养人,包括下列公 民和社会组织。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对子女有
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 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
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
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依 《收养法》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 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送养;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 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送养;生父母一 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方送养。
同意的,也应当允许另一方单方送养。
第四,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 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这一规定是指生父母送养子女以后, 不得以送养子女后无子女或者子女少 为理由,再申请生育指标并生育子女。
这就意味着独生子女是不宜作为被送
养人的。否则,送养独生子女后,生
(二)法律规定之不足
我国《收养法》只对收养关系的实质要件作了 系统规定,而没有详细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禁止要 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一人不能同时被两家收养,防止亲子关系 发生矛盾; 2、监护人不得收养被监护人,此乃出于保 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直系亲属间和兄弟姐妹间不得收养,避 免造成亲属关系的混乱; 4、有关收养的宗教性禁止规定、政治性禁 止规定等等。
(三)事实收养的性质和对策
性质
鉴于我国的具体情况,对于收养法规和政策颁 行之前的事实收养行为,由于收养成立时无法可依, 故不是违法;对于收养法规颁行后的事实收养,应 按照违法收养对待。
收养孤儿送养人应满足的条件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收养孤儿送养人应满足的条件(一)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
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
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
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相关收养的法律法规:《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来源:(收养孤儿送养人应满足的条件/hy/91701.html)婚姻家庭.相关法律知识∙有第三者的离婚诉讼怎么判/hy/621348.html∙起诉离婚对方多久收到传票/hy/621347.html∙异地结婚登记手续如何办理,结婚手续能托他人代办吗/hy/621346.html∙遗嘱和赠与有什么不同/hy/621345.html∙遗嘱未公证是否有效期/hy/621344.html∙一方不同意离婚能拖多久/hy/621343.html∙房子拆迁后原公证遗嘱是否有效/hy/621342.html∙南宁孤儿院领养2018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hy/621341.html∙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什么样子的/hy/621340.html∙恶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该怎么办/hy/621339.html∙探视权可以带孩子回家住吗/hy/621338.html∙婚前的债务离婚后由谁承担责任/hy/621337.html∙债务人死亡可以起诉部分继承人吗/hy/621336.html∙拿了离婚判决书还用办离婚证吗/hy/621335.html∙自立遗嘱没公证有效吗/hy/621334.html∙不赡养老人犯法吗 /hy/621333.html∙民政部对事实收养户口问题的法律法规规定(2018) /hy/621332.html∙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材料/hy/621331.html∙未婚先孕怎样上户口 /hy/621330.html ∙没有公证的遗嘱就没有效了吗/hy/621329.html∙抚养费不给可否要求拘留/hy/621328.html∙孩子18岁以后还可以转抚养权吗/hy/621327.html∙最新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起诉状范本是什么样子的/hy/621326.html∙离婚后房产过户材料及程序/hy/621325.html∙遗嘱是否可以剥夺未成年人的继承权/hy/621324.html∙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hy/621323.html∙丈夫赌博妻子如何离婚/hy/621322.html∙办离婚手续需要带什么/hy/621321.html∙工伤老人抚养费什么情况下有/hy/621320.html∙分居期间所负债务由谁还,丈夫欠债老婆还吗/hy/621319.html∙服用吗啡后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hy/621318.html∙祖父母监护权的法律法规规定(2018) /hy/621317.html∙夫妻一方去世后存款怎样继承/hy/621316.html∙怀孕的精神病患者能否离婚/hy/621315.html∙还没有到法定婚龄登记结婚,想要诉讼离婚如何处理/hy/621314.html∙出国人员如何办理婚姻登记,出国人员结婚登记的材料/hy/621313.html∙债务的继承有什么法律法规规定(2018) /hy/621312.html∙哪些情况下会剥夺对孩子的抚养权/hy/621311.html∙遗产分割有哪些原则要遵循/hy/621310.html∙婚前贷款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hy/621309.html∙探视权怎么行使,一方不履行协助实现探视权怎么办/hy/621308.html∙收养协议适用合同法吗/hy/621307.html∙父母过世房产如何继承,交多少税/hy/621306.html∙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有什么规定(2018) /hy/621305.html∙分居几年后才能离婚,分居期间的财产是共同财产吗/hy/621304.html∙遗嘱形式有哪几种 /hy/621303.html∙不能认定为彩礼的有哪些,彩礼返还数额可以减少吗/hy/621302.html∙什么情况下继承权会丧失/hy/621301.html∙婚前买车婚后能加名吗/hy/621300.html∙离婚理由有哪些 /hy/621299.html∙女人遭遇家庭暴力该怎么办/hy/621298.html∙北京离婚手续如何办理/hy/621297.html∙2018年最新离婚协议书(2018最新)范文/hy/621296.html∙公证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hy/621295.html∙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吗/hy/621294.html∙婚前检查的内容,婚前检查有什么法律依据/hy/621293.html∙收养的拟制效力是什么意思/hy/621292.html∙离婚调解书生效时间是几时/hy/621291.html∙已离婚能上诉撤销婚姻吗/hy/621290.html∙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hy/621289.html∙全面二孩政策何时实施/hy/621288.html∙一方死亡怎么补结婚证,需要哪些资料/hy/621287.html∙对方婚外情,离婚的时候无过错方是否可以多分财产/hy/621286.html∙【2018新婚姻法解释二全文】新2018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hy/621285.html∙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hy/621284.html∙房屋遗产税最新消息2018年/hy/621283.html∙婚前买的房离婚后怎么处理/hy/621282.html∙女方不同意离婚答辩状书写格式/hy/621281.html∙遗产继承方式有哪些 /hy/621280.html ∙怎样解决彩礼纠纷,彩礼返还纠纷的诉讼时效/hy/621279.html∙遗产继承纠纷起诉都需要什么程序和材料/hy/621278.html∙离婚是不是到任何一方民政局办理都行/hy/621277.html∙离婚案二审还要开庭吗/hy/621276.html∙继承人放弃继承,债务怎么处理/hy/621275.html∙婚前协议公证去哪 /hy/621274.html∙离婚财产未分割怎么办/hy/621273.html∙彩礼的范围是什么,不允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hy/621272.html∙无血缘关系的兄妹可以结婚吗/hy/621271.html∙诉讼离婚败诉可以再去协议离婚吗/hy/621270.html∙离婚中夫 /hy/621269.html∙婚前彩礼如何认定,彩礼给付的时间问题/hy/621268.html∙赡养纠纷案件如何确定被告/hy/621267.html∙遗弃家庭成员会是离婚的法定情形吗/hy/621266.html∙结婚登记的条件是什么,如何补办结婚登记/hy/621265.html∙多久没在一起才能自动离婚/hy/621264.html∙大陆居民怎样继承香港亲属遗产/hy/621263.html∙转继承纠纷案件一般应具备哪些证据/hy/621262.html∙户口所在地无人监护证明书写格式,有哪些注意事项/hy/621261.html∙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不需返还的情形有哪些/hy/621260.html∙变更抚养权纠纷的管辖怎么确定/hy/621259.html∙离婚官司被告说谎怎么办/hy/621258.html∙对遗弃人的处罚 /hy/621257.html∙我国的结婚程序是什么样子的/hy/621256.html∙夫妻协议离婚,双方登记后一方反悔怎么办/hy/621255.html∙先结婚后登记,二人婚姻何时生效/hy/621254.html∙法定继承人和非法定继承人分别怎么做才能合法出卖房产/hy/621253.html∙婚外情如何寻找证据 /hy/621252.html ∙离婚起诉状的内容都有哪些/hy/621251.html∙异地如何理结婚证,异地结婚户口怎么办/hy/621250.html∙办理房产遗嘱公证的程序/hy/621249.html。
怎样收养孤儿?有哪些条件,需要怎样的程序
The loneliest person is the one who has been forgotten in memor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怎样收养孤儿?有哪些条件,需要怎样的程序条件:(1)年满30周岁。
(2)无子女。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1、收养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到童福利院寄养、送养办公室提出收养申请,并填写领养申请表。
2、送养办公室人员对收养人的情况进行了解,并根据院内儿童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收养人申请。
在我国孤儿的数量不少,很多没有子女或者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选择去收养孤儿,这样既利于家庭的和谐,同时也能减轻社会的负担。
但是收养孤儿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同时还有一定的办理程序。
下面,将从这两个方面为大家介绍该怎样收养孤儿,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怎样收养孤儿之收养条件(一)根据《收养法》第6、8、10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年满30周岁收养孤儿既然是为了养子女的利益,为了使被收养人得到良好的抚养教育的环境,因此,收养孤儿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而且还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段。
(2)无子女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只有无子女者,才能通过收养途径来收养子女。
收养孤儿收养人无子女,主要是指夫妇一方或双方无生育能力而没有子女、或者婚后无意生育子女以及单身无子女者。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孤儿收养人应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是由收养的目的所决定的。
这种能力包括抚育被收养人的家庭有较好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等,以确保养父母能很好地履行抚养和管教养子女的职责。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养父母身体健康也是建立良好收养关系的一个基本条件。
收养子女的养父母,必须是不存在精神和智力障碍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不患有不利于收养的各类传染病。
(二)根据《收养法》第4条、第11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收养的程序有哪些,需要哪些材料?
收养的程序有哪些,需要哪些材料?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1收养⼈的居民户⼝簿和居民⾝份证。
2由收养⼈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婚姻状况、有⽆⼦⼥和抚养教育被收养⼈的能⼒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体健康检查证明。
要想,建⽴合法的关系的,当事⼈除了要满⾜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外,还要办理相应的收养⼿续,这样收养关系才是合法的。
那具体办理收养都有哪些程序呢?⼩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中为您解答。
⼀、收养的程序有哪些?(⼀)收养登记实⾏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户⼝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治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收养关系当事⼈应当亲⾃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办理成⽴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同时,还需带收养⼈(男、⼥双⽅)和被收奍⼈⼀⼨⼤头像各⼀张,收养⼈和被收养⼈全家福(两⼨)照⽚⼀张。
⼆、收养需要哪些材料?(⼀)收养⼈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的居民户⼝簿和;2、由收养⼈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婚姻状况、有⽆⼦⼥和教育被收养⼈的能⼒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母的弃婴、⼉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经常居住地计划⽣育部门出具的收养⼈⽣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母的弃婴、⼉童的,收养⼈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收养⼈经常居住地计划⽣育部门出具的收养⼈⽆⼦⼥的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簿、居民⾝份证和收养⼈与被收养⼈⽣⽗或⽣母的证明。
孩子领养手续怎么办理
孩⼦领养⼿续怎么办理⼤家都知道,在我国想要领养⼀个孩⼦是要经过⼀套严格的审核程序,经过审核以后还需要办理相关的领养⼿续,那么这些⼿续应该如何办理呢?下⾯店铺⼩编就为⼤家整理有关领养孩⼦⽅⾯的相关法律知识,请⼤家仔细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孩⼦领养⼿续怎么办理领养孩⼦需办理以下⼿续:⼀、收养⼈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收养⼈的居民户⼝簿和居民⾝份证;(⼆)由收养⼈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婚姻状况、有⽆⼦⼥和抚养教育被收养⼈的能⼒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母的弃婴、⼉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经常居住地计划⽣育部门出具的收养⼈⽣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母的弃婴、⼉童的,收养⼈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经常居住地计划⽣育部门出具的收养⼈⽆⼦⼥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簿、居民⾝份证和收养⼈与被收养⼈⽣⽗或⽣母结婚的证明。
三、送养⼈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送养⼈的居民户⼝簿和居民⾝份证(组织作监护⼈的,提交其负责⼈的⾝份证件);(⼆)《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同意送养的书⾯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的,并应当提交弃婴、⼉童进⼊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的⽣⽗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为送养⼈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的⽗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母⽆完全民事⾏为能⼒并对被收养⼈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母为送养⼈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育规定的协议:在特殊困难⽆⼒抚养⼦⼥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抚养⼈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人收养时需要出示的证明
收养人收养时需要出示的证明一、收养社会弃婴所需的证明1无子女证明;2 收养人情况证明;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4捡拾弃婴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及捡拾人证明和身证;5收养人健康征明市职业病院;6 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7 收养登记《申请书》。
二、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所需的证明1父母死亡证明;2 收养人情况证明;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4收养人健康征明市职业病院;5 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6 收养登记《申请书。
三、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所需的证明1社会福利机构监护报告;2法定代表人同意送养意见;3法定代表人户口本、身份证;4社会福利机构同意送养登记表及第一项收养社会弃婴中1、2、3、5、6、7条等证明。
四、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所需的证明1特困证明;2收养协议书;3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4一方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和第一项收养社会弃婴中1、2、3、5、6、7条等证明。
五、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所需的证明1亲属关系证明;2收养协议书;3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和第一项收养社会弃婴中1、2、3、5、6、7条等证明。
六、收养残疾儿童所需的证明1残疾儿童病情签定残联标准;2 收养人情况证明;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4收养人健康征明市职业病院;5 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6 收养登记《申请书》。
七、收养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所需的证明1未成年人的须有抚养义务人和监护人同意送养协议;2由法院出具的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3村、居委会、生父母单位、民政部门有抚养义务的监护人证明及第一项收养社会弃婴中1、2、3、5、6、7条等证明。
相关阅读:事实收养事实收养的情况比较复杂,中国现行《收养法》对此没有规定,但事实收养关系却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正确认识和处理事实收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收养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子女有严重危害的子女及特殊困难家庭子女所需材料
收养14岁以内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子女有严重危害的子女及特殊困难家庭子女,收养人必须具备无子女的法律条件,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在其生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
1、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来源经过的详细情况说明、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内容;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者须提交离婚协议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及无再婚证明;单身收养者须提交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丧偶者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及丧偶后无再婚证明;单身男性收养者收养女婴收养者与被收养者年龄相差40岁以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后因离婚或丧偶,女婴由男方抚养,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抚养事实满一年的,凭公证处出具抚养事实公证书发及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其妻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离婚者须提交离婚协议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及无再婚证明;单身收养者须提交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丧偶者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及丧偶后无再婚证明;单身收养者收养女婴收养者与被收养者年龄相差40岁以上);
(3)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抚养和教育能力、经济、健康、品德等情况),并加盖单位行政章(收养人为夫妻的为各一张);
(4)收养子女申请审批表(到计生部门领表)
(5)无子女证明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村委及乡(镇)政
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情况的证明或有一、二级病残儿童证明;
(6)不育证明或保证协议书不育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无生育能力或患有不宜生育的疾病证明;或与乡镇计生部门签定不违反计生政策的协议书;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横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二张。
2、送养人(监护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簿和身份证,一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
(2)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3)征求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4)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子女有严重危害可能性的证明或特殊困难家庭证明,其中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由单方送养的,还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5)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明、户口本、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收养申请书
申请人:男方出生日期
女方出生日期
居住地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男方):
(女方):
年月日说明:1.由双方各自签名。
2.用钢笔填写,书写端正
3.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有效。
单位证明
民政局:
兹证明我单位(地区),于年月日出生,年月日与(单位地区)结婚,婚(前、后)至今未生育(已生育健康子女,已生育病残儿、原子女已死亡)。
据调查,已于年月日在
捡拾收养了一名弃婴(试养一名弃婴),性别(男、女),抚养至今。
他(她)的职业是每月实际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元。
该同志身体状况。
根据档案记载和调查,到的品行,从未受刑事处分。
注:
填表人(签名):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说明:1.此证明由工作单位填写,无工作单位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当事人自己填写无效。
2.需要钢笔填写,涂改无效。
3.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4.第二款专用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填写。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注”中说明。
子女情况证明
收养人无子女情况证明
,男,年月日出生,初(再)婚住址;
,女,年月日出生,初(再)婚住址;
二人于年月日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亦未收养子女。
备注:
(一方或双方系再婚者,须在备注栏写明每次结婚时间、离婚时间且未生育亦未收养子女)
特此证明
(村/居民委员会)公章: 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男,年月日出生,初(再)婚住址;
,女,年月日出生,初(再)婚住址;。
二人于年月日结婚(系初、再婚),婚后生育子女情况如下:
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
备注:
(属再婚者须在备注栏写明再婚前的婚姻、子女情况,包括原婚姻的对方姓名、结婚时间、何时生育子女及子女姓名、归属等情况)
特此证明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