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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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城[1995]383号
【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部分失效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2006修订)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5.07.04
【实施日期】1995.07.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1995年7月4日建城字第383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我部制定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年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工作中按
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附: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附一: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一、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的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质量,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发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业绩等。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一级企业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申请资质审查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有关证件;
(三)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四)企业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