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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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浙建城[2010]2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0.03.12【实施日期】2010.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城〔2010〕22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园文局,宁波市城管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义乌市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和《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9〕158号)以及《浙江省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浙江省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申报和申批管理工作规程》(浙建城[2007]35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建城[2009]158号,以下简称《规程》)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一)许可权限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核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核准由设区市(含义乌市)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

(91)建建工字第25号 建城[1991]352号
—9—
序号
文件名称
97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98 关于加强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
99 关于加强城市机动车辆停车场建设的通知
100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贯彻《全民所有制建筑安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 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30 关于印发《对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31 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32 关于发布《混凝土建筑构件厂营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33 关于印发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技术业务人员培训工作规划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34
关于印发《建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级建筑企业及混凝土建筑构件企业 标准》(试行)的通知
(84)城园字第203号
89 关于颁发《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判废暂行规定》的通知
(85)城公字第180号
90 关于颁发《城市煤气工作暂行条例》和《发展城市煤气的技术政策》的通知
(85)城字第325号
91 关于颁发《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86)城城字377号
92 关于加强城市煤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3—
文号 建办[1999]50号 建办[2001]103号 建办〔2004〕107号 建办〔2011〕35号 建办厅〔2010〕36号 建办综〔2003〕33号 建法〔2004〕110号 (85)城科字第212号 (87)城科字第268号 (87)城科字第543号 (87)城科字第83号 (88)建科字第330号
52 关于换发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53 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7.04•【文号】建城[1995]383号•【施行日期】1995.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已被: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2006修订)(发布日期:2006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23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1995年7月4日建城字第383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我部制定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年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工作中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附: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附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一、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的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质量,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发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业绩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统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等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统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等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统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9.10•【文号】建城园函[2008]154号•【施行日期】2008.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统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等的通知(建城园函[2008]15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监督管理,现就统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等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国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统一管理(一)统一证书编号我部《关于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就位和升级的通知》(建城园函[2008]26号)发出后,各地方主管部门都来电要求统一证书编号。

经研究决定,凡2008年(含)以后核准(包括资质就位核准)的各级企业一律采用全国统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编号,具体要求如下:证书编号分为4部分,从左至右依次为: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简称“城园绿证”)的拼音缩写;2)各省、市、自治区汉字简称(见附件1);3)证书流水号(按顺序编排,共四位数);4)资质等级(分别以壹、贰、叁大写汉字表示)。

图示:(略)例如:1)安徽省第21号一级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为“CYLZ.皖.0021.壹”。

2)北京市某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企业通过升级核查成为北京市第89号一级资质企业,其证书号为CYLZ·京·0089·壹;原二级资质证书编号同时作废。

2007年核查合格发证的73家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在有效期内继续沿用原有证书编号,待证书有效期满后将按重新核定的等级换发新编号的资质证书(73家企业名单和现有证书编号见附件2)。

(二)关于编号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都需在实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统一编号管理之后,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保留所有核发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及时上网公布已发证书的编号信息以及变更信息,同时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一、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质量,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发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纳人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级企业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审批、发证。

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申请资质审查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有关证件; (三)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情况明细表及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 (五)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明细表及证明材料; (六)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审查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量证明书; (七)企业业绩证明; (八)其他文件、证明。

六、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凡从事规划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古建筑维修和仿古建筑施工的,均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企业的资质等级,经批准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7.12.1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
•【施行日期】2017.1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765号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本部门印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95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自本公告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决定失效的文件目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12日附件。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3.19•【字号】武政[1997]24号•【施行日期】1997.03.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1997年3月19日武政〔1997〕24号)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单位以及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是指城市公园、游园、街头绿化、干道绿化、防护绿地等专项园林绿化工程,单位家庭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以及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草坪、园路等绿化工程。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市区(县)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必须按建设部制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和接受年度资质审查。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申领资质证书,必须一律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核发或报有关部门核发。

第六条新设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报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同意,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发资质试行证书,两年后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审查验收合格,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核发资质证书。

第七条除规划设计甲级和施工一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地点和规模不限外,其余资质等级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规划设计乙级和施工二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可承揽省外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但规模限在50公顷以下;(二)规划设计丙级和施工三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可承揽省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但规模限在20公顷以下;(三)施工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只能承揽市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且规模限在10公顷以下。

重庆城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城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以及《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施工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指公园、小游园、市街、道路、护坡、堡坎、水系、居住区等的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包括:(一)绿化工程:苗木、花卉、草皮的培育、起运、栽植、养护、修剪和大树移植、土壤改良等工程;(二)假山工程:石山、土山、土石山工程和叠石、置石、塑石等工程;(三)水景工程:改造天然水和人工构筑水景,含喷泉、瀑布、跌水、驳岸工程等;(四)园林土建安装工程:园林路桥、园林小品、园林设施等。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第五条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重庆市园林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园林局资质办)负责处理资质管理中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承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资质申请及审批第七条新开办的和已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需要升级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按本细则规定申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第八条资质等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共分三级,其资质审查按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城〔2009〕157号)分级进行,一级企业由市园林局预审并提出意见,报建设部审批;二、三级企业由市园林局审批。

第九条申报要求(一)申报企业必须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企业名称必须冠以“园林”或“绿化”字样。

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园林绿化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资质等级、申请材料、审批程序等,为规范园林绿化市场提供了政策支 持。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该标准详细规定了不同资质等级的园林绿化企业在人员、业绩、技术装备等方面的要求,为企业在申请资质时提供了 明确的指导。
园林绿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案例分析二:某园林公司资质升级案例
公司背景
申请过程
某园林公司获得二级资质后,经过3 年的发展,公司在人员、业绩和业务 范围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提升。为了进 一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公司决定申请一级资质。
公司首先对自身实力进行全面评估, 确定符合一级资质的申请条件。然后 按照要求准备更详细的申请材料,包 括更丰富的人员资质、更高的业绩标 准和更广泛的业务范围等。经过认真 准备和审核,公司成功获得一级资质 。
该规定对园林绿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出了要求,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等方面 的内容,保障了企业的安全生产。
相关法规文件解读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绿化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 、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为园林 绿化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02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 质管理办法
该办法对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作 出了明确规定,包括资质的申请、审 查、批准、延续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 内容,规范了企业的资质管理。
03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 全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安 全管理体系、责任主体、监督检查等 方面的内容,为保障园林绿化工程质 量安全提供了法规支持。
07
结论与展望
人员资质
企业主要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 园林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

风景园林行业法规标准体系的构建探析

风景园林行业法规标准体系的构建探析

标准关注/ Standard Attention风景园林行业法规标准体系的构建探析李宁婧,白恒勤(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010000)摘要:风景园林工程能帮助人们改善居住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在我国城市建设进程中,风景园林工程 建设起到了美化城市和打造城市名片的重要作用。

因此,风景园林工程建设逐渐得到重视,但是,只有高标 准的风景园林工程方能使其重要作用得以发挥,因此,必须建立健全风景园林行业法规标准体系,用标准体 系强化施工质量的管理控制,解决目前我国园林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存在的诸如:行业管理粗放、法规不完善、监理环节的脱节等问题,保障风景园林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文章旨在研究我国风景园林行业法规标准体系的 发展进程,并总结了风景园林行业法规标准的现状,最后提出对未来发展的展望。

关键词:风景园林;园林行业;法规体系;现状;发展;研究1我国风景园林行业法规体系的发展历程1.1探索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是我国园林绿地法 规的探索阶段;在新中国成立后,风景园林行业迎来 了全面的发展阶段。

在“一五”计划时期,我国提出 了“发展林业”“绿化荒地和荒山”的要求,并主张 利用所有闲置区域栽种树木。

在1956年11月,全国 城市建设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了 “普遍绿化”的概念,并将此作为绿化工作的重点。

1958年2月,建筑工 程部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绿化工作会议,强调了绿 化和造林等问题,同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 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提出了 “大地园林化”的口 号,推动了我国风景园林行业一系列相关政策的出台,比如“园林结合生产”“普遍绿化”等,为我国城市 园林绿化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为我国风景园林 事业指明了发展的方向。

1.2发展阶段1.2.1快速发展从我国改革幵放到20世纪末期,是我国风景园 林绿化行业的快速发展阶段。

在1978年召开的全国 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会议中,提出了园林行业必须要服 务于社会主义事业;国务院在1985年颁布了《风景 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为我国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 护、建设、规划和管理提供了有效的依振1992年,《城 市绿化条例》纳入了国家法制管理中,这也是我国成 立以来第一个关于城市园林绿化的法规。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1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 根据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以及《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 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施工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企业, 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 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指公园、小游园、市街、道路、护坡、堡坎、水系、居住区等的园林景观绿化工程, 包括:( 一) 绿化工程: 苗木、花卉、草皮的培育、起运、栽植、养护、修剪和大树移植、土壤改良等工程;( 二) 假山工程: 石山、土山、土石山工程和叠石、置石、塑石等工2程;( 三) 水景工程: 改造天然水和人工构筑水景, 含喷泉、瀑布、跌水、驳岸工程等;( 四) 园林土建安装工程: 园林路桥、园林小品、园林设施等。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资质, 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第五条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园林局) 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重庆市园林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园林局资质办) 负责处理资质管理中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各区县( 自治县)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承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3二、资质申请及审批第七条新开办的和已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需要升级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 应按本细则规定申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第八条资质等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共分三级, 其资质审查按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建城〔〕157号) 分级进行, 一级企业由市园林局预审并提出意见, 报建设部审批; 二、三级企业由市园林局审批。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质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质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质标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质标准文章来源()VIP苗木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一、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质量,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发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纳人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级企业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审批、发证。

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申请资质审查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文件:(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有关证件;三)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四)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情况明细表及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五)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明细表及证明材料;(六)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审查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量证明书;(七)企业业绩证明;(八)其他文件、证明。

园林绿化行业属性探讨

园林绿化行业属性探讨

n leaa df m te ii s tn ef l r ie d  ̄h etp jc cnutinadsprio n d io h ai a o sprl o v ci snt e s‘ e s r i c r et os lt n e ̄ i I d i 1e tn l e r h c ce o i h i d g te a t o ao u sn a tn n o amis a ̄ aae et ea m m e nl a d n l tem ng m n dpn e d s o h… ir i o c a … cs1 t m els f rei 't r et a s ̄ wh hl d lr e s ‘- ep p r g nn rh po c ct . Ih i o e g【 e j c e i a ̄ c e
计资质标准。这是风景园林工程专顶设计从市政公用行业( 风景园林) 工程
从 《 工程设计瓷质标准》( 0 7 2 0 年修订本 ,建市[0 7 8  ̄ ) 2 0 16 - 规定的
设计中分离。 《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把资质标准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工程 设 计 行 业资 质 、工 项 赍 质4个序 列 。 工 1 行 业 的 设计 资 质 ,工 程 设 计行 业 资 质 是 指 个

与建 筑
以理解为
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认为
个独特的
业企业并列。1 9 年以前 ,原建设部没有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进行 95
统一管理 ,但建筑业司在 1 9 年制定的 《园林 、古建的资质管理办法》 91 2 0  ̄1 6q.建设部办公厅发布 《 0 6  ̄2 1

体规 定。1 9 年 ,原建设部 95 法 》和 《城市园 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经与建筑业司协调,-规司审查后 , 去 报部领导批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各州(地、市)建设局、西宁市园林局: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核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质申报与审批凡申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一式三份逐级上报。

同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企业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申请。

企业注册地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州(地、市)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复审,复审合格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二级及以下园林绿化资质审批。

一级资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二、资质审查与发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后,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每个企业至少由两位专家交叉评审,评审结果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企业可对评审结果进行陈述或申诉。

最终审核结果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进行公告。

经审查合格的企业可到我厅领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共四本,一正三副,有效期为三年。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

三、资质补办及变更遗失资质证书的企业,须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补办资质证书须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下列材料:1、资质证书遗失情况说明及补办申请;2、企业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3、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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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城[1995]383号
【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部分失效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2006修订)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5.07.04
【实施日期】1995.07.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1995年7月4日建城字第383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我部制定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年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工作中按
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附: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附一: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一、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的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质量,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发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业绩等。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一级企业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申请资质审查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有关证件;
(三)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四)企业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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