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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21]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21]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21]7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通知(铁总建设[2021]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或者改建铁路建设项目1项目审批决策、勘察设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所有施工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当坚持科学技术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技术和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的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深度。

2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根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步勘察的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要求提交审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在定位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铁建设[2004]143号)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铁建设[2004]1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4]143号],2004-12-13发布,有效)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高速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工程、建设开发中心,经规院,集装箱公司,各合资铁路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现印发《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铁路改革与发展需要,加强和规范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以下简称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

第三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除标明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外,均为推荐性标准。

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为确保其得到贯彻落实,铁道部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铁路主要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

第五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是开展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基础,应结合《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及技术发展适时修订和完善标准体系。

第六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提高标准的时效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是铁路工程建设一般情况下必须满足的基本和共性要求。

第八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应积极推广采用安全、可靠、先进、成熟、经济、适用的技术成果,借鉴国内外先进标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第九条铁路工程建设中需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标准:1.铁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等通用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

2.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铁建设号文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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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 号文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编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特点,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 号)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予以发布(单行本另发)。

铁道部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 号)、《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2]78 号)、《关于调整<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3]64 号)、《关于调整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0]80 号)、《关于发布<营业线施工配合费计费暂行标准>的通知》(铁建设函[2002]52 号)等同时废止。

《关于对铁路工程定额和费用进行调整的通知》(铁建设[2003]42号)中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和《铁路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铁建设[2001]28号)进行调整的相关规定、《关于调整铁路工程监理费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2]101号)中增加费用在招标节余费中列支的相关规定以及其它文件中与本办法相悖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由铁路工程定额所组织发行单行本。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目录1 总则.................................................................2 编制方法.............................................................2.1设计概(预)算的编制层次............................................2.2编制范围及单元 .....................................................2.2.1总概(预)算的编制单元............................................2.2.2综合概(预)算的编制单元..........................................2.2.3单项概(预)算的编制单元..........................................2.3编制深度及要求 .....................................................2.3.1单项概(预)算 ...................................................2.3.2综合概(预)算 ...................................................2.3.3总概(预)算 .....................................................2.4定额的采用 .........................................................2.5章节划分和静态投资费用种类..........................................2.5.1 章节划分.........................................................2.5.2静态投资费用种类 .................................................2.6 费用项目组成及单项概(预)算程序...................................2.6.1 概(预)算费用项目组成见表1。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铁路工程建设尺度尺度有效目录
时间:
1 客运专线铁路专用技术尺度目录
2 客货共线铁路专用技术尺度目录
3 客运专线铁路与客货共线铁路通用技术尺度目录
铁道部或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发布实施
的铁路工程建设尺度由中国铁道出书社出
书发行,工业企业尺度轨距铁路设计尺度〔GBJ12-87〕、铁路线路设计尺度
〔GB50090-2006〕、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尺度〔GB50091-2006〕、铁路工程底子术语尺度〔GB/T50262-97〕、铁路工程抗震设计尺度〔GB50111-2006〕、铁路工程布局可靠度设计统一尺度〔GB50216-94〕、铁路搭客车站建筑设计尺度〔GB50226-2007〕
等国家尺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并组织出书发行。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21]176号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21]176号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21]176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22]176号现将《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行。

请各单位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建设管理司。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落实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等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小型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铁路工程监理实行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受监理单位委托具体负责项目监理工作的制度。

第五条铁道部鼓励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单位加大监理力度-1-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铁路建设项目的监理能力和监理水平。

第六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委托第七条依法必须实施监理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

监理招标一般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含客运专线项目)。

选择监理单位应主要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能力、技术水平等因素。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监理标段。

工程监理应优先考虑大型标段,标段长度的划分应有利于监理单位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益。

监理标段分为综合标段和专业标段。

第九条一个监理标段原则上由一个监理单位承担。

以联合体形式承担监理业务的,联合体应以牵头单位为主组建现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禁止中标后按联合体组成单位分标实施监理。

铁建设〔〕号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铁建设〔〕号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铁建设〔2013〕4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公布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

2013年2月1日起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项目执行本细则。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建设〔2004〕7号)同时废止。

铁道部2013年1月7日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大中型国家铁路项目、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项目。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在地方交易市场进行,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监理单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经批准(一阶段设计的施工图已经批复);(三)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毕。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结合施工标段划分情况,合理划分监理标段。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具备监理招标条件后,建设单位应编制招标计划并报铁道部审批。

招标计划应包括:工程概况、招标依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标段划分(含标段起讫里程、长度、主要工程内容、重点控制工程、招标概算)、时间安排、资格审查方式、评委会组成方案、交易场所等。

第七条监理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资格审查原则上采用预审方式。

监理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二)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三)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四)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五)开标;(六)评标委员会评标;(七)公示、确定中标人;(八)签订监理合同。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工程监规〔2020〕51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工程监规〔2020〕51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工程监规〔2020〕51号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通号、中交集团、中国建筑、中国电建,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国家铁路局制定了《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0年11月18日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施工前,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及本办法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和质量安全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行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国家授权的铁路投资机构自行决定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工作。

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10〕4号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资料管理规程的通知

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10〕4号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资料管理规程的通知

二○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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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基本建设 标准 规程 通知 抄送:新疆建设兵团建工集团,中铁工程、建筑公司,中铁通 号集团,中建、中交股份公司,中水建设集团,中国安 能建设总公司,中煤三建公司,各设计院,铁五院,中 铁设计咨询集团,通号设计院,中铁电化院,各工程局, 各监理公司,铁科院,经规院,铁道出版社,铁道工程 协会,鉴定、工管中心,工程监督总站,部内政法、计 划、财务、科技、安监司,运输局。 铁道部办公厅 2010 年 1 月 5 日印发
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10〕4 号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资料管理规程的通知
各铁路局,投资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 现发布《铁路建设项目资料管理规程》(TB10443-2010),自 印发之日起施行。既有有关铁路建设项目资料管理规定与本铁路工程技术标准 所、中国铁道出版社组织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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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120号文

铁道部120号文

铁道部120号文强制性条款关于进一步明确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设计施工有关技术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22年】120号各铁路局,投资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进一步加强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设计施工技术措施,确保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施工安全,针对当前隧道施工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对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设计施工提出如下技术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以前所发有关规定、规范与此有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

一、洞口工程1、隧道洞口应严格执行“早进晚出”原则。

加强洞口段超前支护和边仰坡防护设计,埋深较浅的隧道洞口段应采用明洞或半明半暗法进洞。

2、隧道洞口边仰坡工程应自上而下逐级开挖支护,及时完成洞口边仰坡加固、防护及防排水工程。

3、隧道洞口应按设计完成超前支护后,方可开始正洞的施工。

洞口段应及时形成封闭结构,严禁采用长台阶施工。

二、超前地质预报强制性条款4、施工图阶段经评估为高风险和极高风险的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隧道,超前地质预报的责任主体单位为设计单位,其超前地质预报工作由设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其他隧道超前地质预报的责任主体单位为施工单位,超前地质预报由施工单位专业人员实施。

5、岩溶及富水破碎层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应采用以水平钻探为主的综合方法。

6、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隧道应由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超前地质预报设计,及时收集分析预报资料,完善设计方案并指导施工。

三、隧道开挖7、隧道Ⅳ、Ⅴ、Ⅵ级围岩地段、隧道浅埋、下穿建筑物及邻近既有线地段施工开挖应按照《爆破安全规程》采用控制爆破,或采用非爆破方法。

8、软弱围岩隧道Ⅳ、Ⅴ、Ⅵ级地段采用台阶法施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上台阶每循环开挖支护进尺Ⅴ、Ⅵ级围岩不应大于1榀钢架间距,Ⅳ级围岩不得大于2榀钢架间距。

(2)边墙每循环开挖支护不得大于2榀。

强制性条款(3)仰拱开挖前必须完成钢架锁脚锚杆,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得大于3m。

(4)隧道开挖后初期支护应及时施作并封闭成环,Ⅳ、Ⅴ、Ⅵ级围岩封闭位置距离掌子面不得大于35m。

铁建设(2006)113号文(最新电子档)

铁建设(2006)113号文(最新电子档)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 号文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编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特点,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 号)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予以发布(单行本另发)。

铁道部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 号)、《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2]78 号)、《关于调整<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3]64 号)、《关于调整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0]80 号)、《关于发布<营业线施工配合费计费暂行标准>的通知》(铁建设函[2002]52号)等同时废止。

《关于对铁路工程定额和费用进行调整的通知》(铁建设[2003]42号)中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和《铁路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铁建设[2001]28号)进行调整的相关规定、《关于调整铁路工程监理费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2]101号)中增加费用在招标节余费中列支的相关规定以及其它文件中与本办法相悖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由铁路工程定额所组织发行单行本。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目录1 总则 (1)2 编制方法 (1)2.1设计概(预)算的编制层次 (1)2.2编制范围及单元 (1)2.2.1总概(预)算的编制单元 (1)2.2.2综合概(预)算的编制单元 (2)2.2.3单项概(预)算的编制单元 (2)2.3编制深度及要求 (3)2.3.1单项概(预)算 (3)2.3.2综合概(预)算 (3)2.3.3总概(预)算 (3)2.4定额的采用 (3)2.5章节划分和静态投资费用种类 (4)2.5.1 章节划分 (4)2.5.2静态投资费用种类 (5)2.6 费用项目组成及单项概(预)算程序 (6)2.6.1 概(预)算费用项目组成见表1。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设号幻灯片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设号幻灯片

•起源地(材料原价)
•第三 类
113号文材料预算价格旳拟定
五、修订旳主要内容
(四)费用内容及费用原则
2.材料费 (3)材料预算价格确实定。 主要材料信息价格公布机制: 主要材料价格信息作为设计概预算编制及审查时分析主要材料预算价格 旳主要参照;价格信息旳公布周期为一种季度;价格信息原则上以省、自治 区、直辖市为公布地域单元,部分材料旳价格信息可选择若干信誉良好旳大 型企业(生产厂家)进行公布;各主要材料旳价格信息原则上按类别公布, 当各类主要材料不同规格型号旳价格差别较大时应分规格型号公布,砖、瓦、 砂、石、石灰、黏土等地方材料以及花草苗木不公布价格信息,其价格信息 可参照地方造价信息并经实地调查后分析拟定;价格信息由铁路工程定额所 搜集、整顿、分析,经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审查,报铁道部计划、财务、 建设司备案,以铁路工程定额所名义公布;铁路工程各建设单位应向铁路工 程定额所提供主要材料招标价格及有关信息。
五、修订旳主要内容
(四)费用内容及费用原则
3.运杂费 (1)火车运价
重新测定后旳综合系数K1、K2与“115号文”对比
五、修订旳主要内容
(四)费用内容及费用原则
3.运杂费 (2)汽车运价 汽车运价(元/吨)=吨次费+公路综合运价率×公路运距+汽车运送便 道综合运价率×汽车运送便道运距 (“115号文”:汽车运价=基本运价+运距×综合运价率) ①吨次费:相当于“115号文”公式中旳基本运价,即起码运价,按工 程项目所在地旳调查价格计列。 ②公路综合运价率:材料运送道路为公路时,考虑过路过桥费等原因, 以建设项目所在地旳汽车运送单价乘以1.05旳系数计算。 ③汽车运送便道综合运价率:材料运送道路为施工汽车运送便道时,考 虑地形、道路情况等原因,要求按本地汽车运送单价乘以1.2旳系数计算。 ④公路运距:应按发料地点起算,至卸料地点止所路过旳公路长度计算, 不要求进整 。 ⑤汽车运送便道运距:应按发料地点起算,至卸料地点止所路过旳施工 汽车运送便道长度计算,不要•间接业务费提成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8)23号文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8)23号文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8)23号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1]117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1]117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验收,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并组成固定资产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条凡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单位应按验收机构确定的时间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验收的依据、条件第六条验收的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布的建设标准。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修改和调整文件)。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

(四)设计时已颁布执行的规范。

(五)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含设备安装)验收规范。

(六)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竣工报告的签署意见。

(七)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的建设项目签定的合同和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标准等资料。

(八)合同文件。

第七条验收条件(一)初验应具备的条件: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临菅运营或投产条件。

新建I级铁路正线和既有I级铁路正线改造行车速度达到60公里/ 小时。

2. 环境保护等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或实施,并经审批本项目环境保护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或实施,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3. 建设征地使用核查、报审、发证工作基本完成。

4. 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

5.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转合格,其中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合同约定完成。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10)36号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10)36号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10〕36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集装箱、投资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施工图审核工作,现将《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2010年3月1日起实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暂行办法》(铁建设〔2004〕81号)、《关于铁路重点旅客车站施工图文件审核的通知》(铁建设函〔2005〕325号)、《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投资检算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施工图审核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9〕78号)同时废止。

2010年4月1日前签订的施工图审核合同,施工图审核费用不再调整;2010年4月1日后签订的施工图审核合同按本办法执行,较初步设计批复增加的费用在预备费中解决。

请各单位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建议及时反馈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二○一○年三月八日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勘察设计文件质量,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核是指建设单位收到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后、交付施工单位施工前,对施工图进行检查核对的活动。

第四条施工图审核是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工程投资、建设工期组织建设的重要程序,审核后的施工图是工程招标、工程实施、验工计价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五条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核工作,具体审核工作可委托具有铁路设计甲级资质或铁路工程咨询(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实施。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审核的有关事宜纳入勘察设计合同,明确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按照审核意见修改施工图等内容和要求。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铁建设2022-7号)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铁建设2022-7号)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铁建设202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质量良好地编制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确保顺利交接和归档,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文件系指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如实反映施工过程和建设项目实体状况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图纸、录音、录像等。

第三条竣工文件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真实记录,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审计、监督、管理、验收以及铁路设备养护、维修及破损后修复的依据,是改建、扩建和实施质量保修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铁道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全国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竣工文件管理第六条竣工文件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单位档案部门负责协助指导。

建设项目在招、投村和签订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列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竣工文件的编制要求、内容、份数、交接时间以及整理归档的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和项目规模、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文字材料,规定详细的归档范围和内容,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投标承诺与合同中关于竣工文件编制的有关条款、规定,加强对竣工文件编制和交接的管理,将这项工作纳入施工技术管理、优质工程评比、单位总工程师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

施工单位的各级技术管理部门都应有专人负责竣工文件编制的组织、检查、指导工作,同级档案部门应协助做好这项工作。

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接管单位的档案部门在工程开始组织施工即应介入竣工文件编制工作。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组织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对本管内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的形成、积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在工程竣工前,要重点督促,帮助施工单位编好竣工文件。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的公告(工程建设标准2024年第10批)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的公告(工程建设标准2024年第10批)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的公告(工程建设标
准2024年第10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
•【公布日期】2024.09.19
•【文号】国家铁路局公告2024年第24号
•【施行日期】2024.09.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铁路
正文
国家铁路局公告
2024年第24号
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的公告(工程建设标准2024年第10批) 现公布《高速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601-2009)、《改建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105-2009)等2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局部修订条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局部修订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国家铁路局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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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 号文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编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特点,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 号)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予以发布(单行本另发)。

铁道部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 号)、《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2]78 号)、《关于调整<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3]64 号)、《关于调整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0]80 号)、《关于发布<营业线施工配合费计费暂行标准>的通知》(铁建设函[2002]52 号)等同时废止。

《关于对铁路工程定额和费用进行调整的通知》(铁建设[2003]42号)中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和《铁路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铁建设[2001]28号)进行调整的相关规定、《关于调整铁路工程监理费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2]101号)中增加费用在招标节余费中列支的相关规定以及其它文件中与本办法相悖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由铁路工程定额所组织发行单行本。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目录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 号文1 总则2 编制方法设计概(预)算的编制层次按单项概(预)算、综合概(预)算、总概(预)算三个层次逐步完成。

编制范围及单元总概算是用以反映整个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构成的文件,一般应按整个建设项目的范围进行编制。

但遇有以下情况,应根据要求,分别编制总概(预)算,并汇编该建设项目的总概(预)算汇总表。

⑴两端引入工程可根据需要单独编制总概(预)算。

⑵编组站、区段站、集装箱中心站应单独编制总概(预)算。

⑶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铁路局者,除应按各自所辖范围编制总概(预)算外,尚需以区段站为界,分别编制总概(预)算。

⑷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按分期建设的工程范围,分别编制总概(预)算。

⑸一个建设项目,如由几个设计单位共同设计,则各设计单位按各自承担的设计范围编制总概(预)算。

总概(预)算汇总表由建设项目总体设计单位负责汇编。

综合概(预)算是具体反映一个总概(预)算范围内的工程投资总额及其构成的文件,其编制范围应与相应的总概(预)算一致。

单项概(预)算是编制综合概(预)算、总概(预)算的基础,是详细反映各工程类别和某些重大、特殊工点的主要概(预)算费用的文件。

编制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运杂费、价差、施工措施费、特殊施工增加费、间接费和税金。

编制单元应按总概(预)算的编制范围划分,并按工程类别分别编制。

其中技术复杂的特大、大、中桥及高桥(墩高50m 及以上),4000m以上的单、双线长隧道,多线隧道及地质复杂的隧道;大型房屋(如机车库、3000人以上的站房)以及投资较大、工程复杂的新技术工点等,应按工点分别编制单项概(预)算。

编制深度及要求设计概(预)算的编制深度应与设计阶段及设计文件组成内容的深细度相一致。

应结合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阶段、工程难易程度,确定其编制深度。

根据单项概(预)算,按附录“综合概(预)算章节表”的顺序进行汇编,没有费用的章,在输出综合概(预)算表时其章号及名称应保留,各节中的细目结合具体情况可以增减。

一个建设项目有几个综合概(预)算时,应汇编综合概(预)算汇总表。

根据综合概(预)算,分章汇编。

没有费用的章,在输出综合概(预)算表时其章号及名称一律保留。

一个建设项目有几个总概(预)算时,应汇编总概(预)算汇总表。

定额的采用根据不同设计阶段,各类工程•(其中路基、桥涵、隧道、轨道及站场建筑设备简称“站前”工程,其余简称“站后”工程)•的设计深度,以及铁路工程定额体系的划分,对具体定额采用,应按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初步设计概算:采用预算定额;“站后”工程可采用概算定额。

(2)•施工图预算、投资检算:采用预算定额。

章节划分和静态投资费用种类章节划分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的概(预)算费用,按不同工程和费用类别划分为四部分,共十六章34节,编制概算应采用统一的章节表,其各章节的细目及内容,见本办法附录“综合概(预)算章节表”。

各部分和各章费用名称如下:第一部分静态投资第一章拆迁及征地费用第二章路基第三章桥涵第四章隧道及明洞第五章轨道第六章通信及信号第七章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第八章房屋第九章其他运营生产设备及建筑物第十章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第十一章其他费用第十二章基本预备费第二部分动态投资第十三章工程造价增涨预留费第十四章建设期投资贷款利息第三部分机车车辆购置费第十五章机车车辆购置费第四部分铺底流动资金第十六章铺底流动资金按投资构成划分,静态投资分属下列五种费用:(1)建筑工程费(费用代号Ⅰ)指路基、桥涵、隧道及明洞、轨道、通信、信号、电力、电力牵引供电、房屋、给排水、机务、车辆、站场建筑、工务、其他建筑工程等和属于建筑工程范围内的管线敷设、设备基础、工作台等,以及拆迁工程和应属于建筑工程费内容的费用。

(2)安装工程费指各种需要安装的机电设备的装配、装置工程,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等的装设工程,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刷油、保温和调整、试验所需的费用。

(3)设备购置费指一切需要安装与不需要安装的生产、动力、弱电、起重、运输等设备(包括备品备件)的购置费。

(4)其他费指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建设项目管理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研究试验费、计算机软件开发与购置费、配合辅助工程费、联合试运转及工程动态检测费、生产准备费、其他。

(5)基本预备费指设计总概(预)算中难以预料的费用。

费用项目组成及单项概(预)算程序概(预)算费用项目组成见表1。

建筑安装工程个别概算计算程序表(表2)注:表中直接费未含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费,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需要单独编制单项概(预)算,其计算程序见相关规定.人工费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综合工费的组成内容(1)基本工资(2)•津贴和补贴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流动施工津贴、施工津贴、隧道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煤燃气补贴、住房补贴、交通费补贴及特殊地区津贴、补贴。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

包括开会和执行必要的社会义务时间的工资,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由行政直接支付的病(6个月以内)、产、婚、丧假期间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医药费基金。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指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修理费,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注:①本表的综合工费标准为基期综合工费标准,不包含特殊地区津贴、补贴。

特殊地区津贴、补贴按国务院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计算,按人工费价差计列。

②独立建设项目的大型旅客站房及地方铁路中的房屋工程,采用工程所在地地区统一定额的,应采用工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综合工费标准。

③隧道外一般工程短途接运运输的综合工费采用Ⅰ类工标准。

材料费指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和半成品的用量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量和相应预算价格等计算的费用。

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Ⅹ(1+采购及保管费率)(1)材料原价。

指材料的的价格,对同一种材料,因产地、供应渠道不同而出现几种原价时,其综合原价可按其按其供应量的比例加权平均计算。

(2) 运杂费。

系指材料自来源地(生产厂或指定交货地点)运至工地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及其他有关的费用。

(3) 采购及保管费。

是指材料在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运输损耗费、仓储损耗费、以及办理托运所发生的费用(如按规定由托运单位负担的包装、捆扎、支垫等的料具损耗费,转向架租用费和托运签条)等。

材料预算价格的确定(1)水泥、钢材、木材、砖、瓦、石灰、砂、石、石灰、黏土、花草苗木、土工材料、钢轨、道岔、轨枕、钢梁、钢管拱、斜拉索、钢筋混凝土梁、铁路桥梁支座、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电杆、铁塔、机柱、支柱、接触网及电力线材,光电缆线、给水排水管材等材料(电算代号见表4)的基期价格采用现行的《铁路工程建设材料基期价格》,编制期价格根据设计单位实地调查分析采用,以上价格均不含来源地至工地的运杂费,来源地至工地的运杂费应单独计列。

若调查价格中未含采购及保管费,要计算其按材料原价计取的采购及保管费。

编制期价格与基期价格的差额按价差计列。

以上材料的编制期价格应随设计文件一并送审。

(2)施工机械用汽油、柴油,基期价格采用现行的《铁路工程建设材料基期价格》,编制期价格根据设计单位实地调查分析采用,以上价格均不含来源地至工地的运杂费,编制期价格与基期价格的差额按价差计列(计入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中)。

施工机械用汽油、柴油的编制期价格应随设计文件一并送审。

(3)除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基期价格采用现行的《铁路工程建设材料基期价格》,编制期与基期价差按部颁材料价差系数调整。

此类材料的基期价格已包含运杂费及采购及保管费,部颁材料价差系数已考虑运杂费及采购及保管费因素,编制概(预)算时不应另计运杂费及采购及保管费。

再用轨料价格的计算规定修建正式工程使用的旧轨料(不包括定额规定使用废、旧轨,桥梁和平交道的护轮轨,车挡弯轨等),其价格按设计调查的价格分析确定;本工程范围内拆除后利用的,一般只计运杂费;需整修的,按相同规格型号新料价格的10%计算整修管理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使用费=Σ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的组成(1)•折旧费:指机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耐用总台班)内,陆续收回其原值(不含贷款利息)的费用。

(2)•大修理费:指机械按规定的大修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技术保养,修理及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行所需的替换设备、随机配备的工具与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与日常保养所需的润滑、擦拭材料费用;机械停置期间的维护保养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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