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管理办法》(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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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授信管理行为,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和客户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以及与授信管理工作相关的人员的行为和管理。

第三条公司授信管理应当遵循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等原则,确保各项授信工作得以规范、高效、科学地运行。

第二章授信审批流程第四条公司应当制定授信审批流程,确保各个环节按流程操作。

第五条授信审批流程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 授信申请:客户向公司提出授信申请。

2. 内部审查:公司对客户提出的授信申请进行内部审查,审核客户的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和信用历史等。

3. 风险评估:公司对客户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并确定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

4. 审核决策:公司根据客户的风险评估结果和授信政策进行审核决策。

5. 客户签约:公司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并对客户进行授信资金管理培训。

第三章授信管理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和定期复评。

第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对授信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授信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公司应当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和信用历史等情况,及时调整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

第九条公司应当及时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并定期对客户进行资信检查。

第四章不良授信处理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不良授信处理机制,对不良授信进行分类管理、分级处理,并加强对不良授信的跟踪和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对不良授信进行核销或追偿,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授信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完善。

简要注释如下:1. 授信管理:指对客户授予贷款或信用额度进行的管理行为。

2. 内部审查:指公司内部对客户进行的审核、调查等行为,以确定客户是否符合授信条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是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经营的基本法律。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一、信用评估1.1 评估指标在进行信用评估时,金融机构将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个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及稳定性、资产状况等指标来评估其信用风险。

1.2 评估流程信用评估流程包括收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征信查询、调查核实、风险分析和综合评估等环节,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授信决策2.1 决策流程金融机构在进行授信决策时,应设立独立的授信决策机构,遵循严格的授信决策流程,确保决策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2.2 决策原则授信决策应遵循风险可控、风险适度原则,根据不同借款人的风险特征和还款能力,确定授信额度和授信条件。

三、授信额度设定3.1 设定标准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估结果、还款能力以及借款用途的合理性,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设定授信额度。

3.2 调整机制金融机构应设立授信额度调整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已授信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授信额度。

四、授信合同管理4.1 合同签署在授信决策通过后,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应签订授信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确保借款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还款义务。

4.2 合同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授信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的存档、合同内容变更、还款跟踪等环节,确保合同的执行和管理的完整性。

五、风险监控与处置5.1 风险监控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系统,对已授信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和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控,及时预警和处理风险。

5.2 风险处置当借款人存在逾期还款或信用状况恶化等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包括追偿、诉讼等方式,保障借款人的追偿权益。

六、总结授信管理办法对于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能够帮助金融机构规范授信业务,有效降低信用风险。

然而,授信管理办法需要不断的完善和优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金融创新的需求。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文号:银发[1996]403号发布日期:1996-11-11执行日期:1996-11-1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权、授信的方式第三章授权、授信的范围第四章授权、授信的期限、调整与终止第五章授权、授信的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虽已实行了一级法人管理体制,但大多数商业银行的一级法人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也不够严格、健全。

特别是一些商业银行在内部授权、授信管理方面,还不够规范,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如授权、授信范围、界限不明确,各级经营者责任不清,对越权从事经营者处罚不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签约时对他方签约人缺少制约,不能使明显甚至故意越权的合约地方签约人承担应有的民事责任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每年都给各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和潜在的风险,并严重影响着商业银行机制的转换和一级法人体制的实施。

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施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加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维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现将《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商业银行应依据《办法》建立和完善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统一和规范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依照《办法》,加强对辖区内商业银行内部授权、授信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保障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和商业银行应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逐级汇总,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反映。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等有关,制定本办法。

2023修正版授信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授信管理办法1. 引言授信是指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或贷款担保的行为。

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授信业务,减少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业务效益,制定了本《授信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金融机构内部对授信业务的管理,包括授信审批、风险评估、授信额度的确定、授信条件的约定、授信使用和追踪管理等。

3. 授信审批流程3.1 申请审查客户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时,首先需要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公司资料、财务报表、企业经营状况分析等。

金融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实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3.2 风险评估核实和审查完申请材料后,金融机构会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主要包括客户的信用记录、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行业前景等因素的评估分析,以确定客户的还款能力和授信风险等级。

3.3 决策审批基于风险评估结果,金融机构进行授信决策审批。

授信决策审批需要由授信审批委员会或相关管理层进行,并充分考虑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相关因素。

3.4 合同签署经过决策审批的授信申请将通知客户,双方将进行授信合同的签署。

合同签署包括授信金额、利率、授信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风险提示等内容的明确约定。

4. 授信额度和条件4.1 授信额度的确定授信额度的确定将基于客户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因素。

金融机构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授信政策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授信额度。

4.2 授信条件的约定授信条件的约定包括还款方式、利率、担保要求、还款期限等方面的约定。

金融机构会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对授信条件进行合理约定。

5. 授信使用和管理5.1 资金使用监管授信资金的使用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并且需要及时向金融机构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金融机构将对授信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5.2 还款管理客户在授信期限内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定期进行还款。

金融机构将建立完善的还款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客户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二)2024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二)2024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二)引言概述: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二)是为规范商业银行在授权和授信管理方面的行为,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银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了商业银行在授权和授信管理方面应遵守的规定。

正文:一、授权管理1. 商业银行应严格预授权的流程和条件;2. 对授权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授权行为符合规定;3. 制定授权人员权限的范围和层级,确保授权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4. 定期审查和监督授权人员的行为,严禁滥用或超越授权的行为;5. 完善内部授权管理的制度和机制,确保授权行为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二、授信管理1.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授信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权限和层级;2. 对授信对象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调查,确保合规和风险可控;3.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报告授信信息;4. 建立并执行有效的内部授信审查制度,进行监督和评估;5. 严格控制风险,确保授信行为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三、授信额度管理1. 商业银行应设定明确的授信额度管理规定;2. 建立科学、合理的额度评估模型和方法;3. 对不同类别的授信对象制定不同的额度管理策略;4. 定期进行授信额度的评估和调整;5. 提高授信额度管理的自动化程度和建立风险控制指标。

四、授信监督管理1.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授信监督管理机制;2. 建立信用管理团队,负责对授信批后管理;3. 设立信用风险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应对授信风险;4. 加强与外部征信机构的合作,获取更全面的授信信息;5. 定期向相关方报告授信业务的风险状况和应对措施。

五、风险防范与控制1.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2. 定期对授信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的制定;3. 严格遵守风险控制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4. 建立风险分析和预警模型,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问题;5. 提高风险管理的专业水平和信息化程度。

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的开展,保护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本办法中,以下用语应当按照下列含义解释:(一)质押授信业务:指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时,以借款人已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作为质押物进行的担保业务。

(二)银行理财产品:指银行以集合资金形式募集资金,按一定的比例投资于股票、债券、期货、基金等资产的理财产品。

(三)借款人:指申请贷款并与金融机构签订质押授信合同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金融机构在开展质押授信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机构规定,保证质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其资金实力、风险偏好和监管要求等因素,制定科学的质押授信业务政策和实施方案。

第五条金融机构在批准质押授信业务前,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社会信誉等方面。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质押授信业务时,应当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一)申请书和贷款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文件;(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法定文件;(四)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五)其他金融机构授信情况、法律纠纷及相关合同等。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质押授信业务时,应当按照金融机构要求购买指定的银行理财产品,并将其签订的银行理财产品合同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提供。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借款人提供的质押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贷款额度。

第九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押比例和贷款利率向金融机构支付利息和还款本金,并及时更新质押物的市值。

第十条金融机构在质押授信业务期间,应当对质押物的市场变化和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风险管理和监控,并采取合理措施防范风险。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押授信业务的内部风险管理和审查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定期对质押授信业务进行风险评估。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信。

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

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

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

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 15%。

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 15%)进行内控。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 6600 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另外,在确定集团客户时可综合上述多方面的特征予以界定该集团客户范围。

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公司客户授信风险管理,提升授信使用效率,提升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特拟定本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通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监控客户在我行授信业务风险敞口总量的管理制度。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我行通过对客户的资信状况和授信业务风险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的能够和自愿承担的风险敞口总量。

统一授信额度包括贷款、贴现、承兑、保函等表内外形式信贷业务额度。

该额度只是我行内部掌握的、能够承担的客户信用风险的上限,不是我行必须向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的额度,不作为对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的承诺。

我行向该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

低风险授信业务不受该额度的限制。

本办法所称低风险授信业务是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00%保证金或足额的我行存单质押信贷业务。

第三条授信管理原则(一)授信统一原则1.授信主体统一是指我行统一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对同一法人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2.授信形式统一是指我行向同一法人客户提供的所有授信业务都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

3.授信对象统一是指所有已(拟)与我行办理授信业务的法人客户都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非独立法人客户不得单独授信。

(二)分类管理原则1.依据有关授信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将法人客户分为单一法人客户和集团(关联)客户分别进行授信管理。

2.依据有关授信对象业务品种的不同将法人客户分为项目类法人客户和综合类法人客户分别进行授信管理。

项目类法人客户是指仅在我行办理项目贷款的客户,项目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技术性改造贷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综合类法人客户是指在我行办理流动资金、贸易融资等非项目贷款业务,或同时办理项目贷款业务的客户。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进行授权。

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

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商业银行总行。

受权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

受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二)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授信管理办法一、前言授信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为其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或者信用担保的行为。

为规范和管理授信业务,确保风险可控,特制定本授信管理办法。

二、授信审批流程1. 授信申请:借款人向银行提交授信申请表,包括个人或者公司的基本信息、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资料。

2. 资格审查:银行按照内部规定进行借款人资格审查,包括征信查询、资产评估等环节。

3. 信用评估: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经营状况等指标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4. 决策评审:银行进行授信决策评审,包括授信额度、担保方式、利率等细节,决定是否批准授信申请。

5. 合同签署:银行与借款人签署授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6. 贷款发放:根据授信合同约定,银行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三、授信额度管理1. 授信额度的确认: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条件等因素,银行确定借款人的授信额度。

2. 额度的调整: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以及还款表现,可以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包括提高额度、暂停额度、降低额度等。

3. 额度的监控:银行对授信额度进行定期监控,确保借款人在使用额度时不超过其授信额度。

4. 额度的收回:当借款人违约或者风险增加时,银行可以收回部份或者全部授信额度。

四、风险控制和监测1. 信用风险的评估:银行定期对授信资产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变化情况。

2. 风险预警:银行设立风险预警指标,一旦借款人浮现违约风险或者还款艰难,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3. 风险控制措施:银行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提高利率、追加担保、调整额度等方式,减少风险损失。

4. 风险报告和监测:银行制定风险报告和监测制度,对授信资产的风险状况进行定期汇报和监测。

五、授信管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相关事项。

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授信业务管理,保障银行的资产安全,切实防范风险,保持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授信业务。

第三条授信业务指银行向客户提供信贷资金,并按照约定条件回收本金和利息的业务。

第四条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用贷款、企业贷款、贸易融资、保理业务等。

第五条授信业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风险可控、合规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授信审批第六条授信审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审批程序的透明、公正。

第七条客户在申请授信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有效。

第八条银行应制定详细的授信审批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客户信息、评估客户信用风险、审查担保条件等环节。

第九条授信审批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授信额度。

第十条授信审批应当及时办理,审批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并说明授信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授信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科学的授信管理体系,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运行。

第十二条银行应对授信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监测,及时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和风险状况。

第十三条银行应定期审核授信客户的用款情况,确保授信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切实防范授信业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十五条银行应根据需要,对授信客户进行风险分类,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授信额度的调整,确保授信业务的风险可控。

第四章违约处理第十七条授信客户发生违约行为时,银行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保障银行权益。

第十八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追偿部门或委托专业的追偿机构,负责追偿工作。

第十九条银行应对违约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合理确定追偿方案,并及时执行。

第二十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追偿管理制度,确保追偿工作的规范进行。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授信管理办法1. 背景与目的本授信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授信业务,并确保合规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该办法的目的是为金融机构提供指导,使其能够在授信过程中全面考虑风险因素,并根据客户的信用情况和还款能力做出准确的决策。

2. 定义和范围2.1 定义本中,授信是指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贷款、信用卡额度或者其他信用资本来源的行为。

2.2 范围本授信管理办法适合于金融机构内部所有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贷款、企业贷款、信用卡业务等。

3. 授信申请与审批3.1 授信申请3.1.1 必备资料在申请授信前,客户需要提交以下必备资料:个人身.分.挣明、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相关担保物品证明等。

3.1.2 申请流程客户提交完整的授信申请资料后,金融机构将按照既定流程进行审核和审批。

4. 授信评估4.1 信用评估授信申请需要进行相应的信用评估,包括客户的个人信用记录、企业的信用状况等。

4.2 还款能力评估金融机构需要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包括个人或者企业的现金流状况、负债情况等。

5. 授信条件5.1 利率和费用金融机构将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确定相应的利率和费用,并将其告知客户。

5.2 授信额度根据客户的信用评估和还款能力评估结果,金融机构将确定相应的授信额度,并与客户达成共识。

6. 授信协议和合同6.1 协议内容授信协议和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担保物品等。

6.2 法律要求授信协议和合同应符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过法律审核。

7. 监控和管理7.1 监控授信风险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授信风险监控体系,及时发现授信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和管理。

7.2 逾期管理对于发生逾期还款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包括催收、追偿等,以保护自身利益。

8. 附件列表:1. 授信申请表格2. 授信评估模型3. 授信协议范本4. 监控报告模板9. 法律名词及注释:1. 授信: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贷款、信用卡额度或者其他信用资本来源的行为。

XX小贷公司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XX小贷公司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户授信管理,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稳步、健康发展,提高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金融监管要求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公司发生信贷业务的客户,均应实行授信管理;坚持“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

第三条根据客户信用程度、偿还能力和合理资金需求,核定客户最高授信额度,有效控制客户风险总量。

第四条客户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对客户授信作出调整。

第五条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依照公司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授信对象、品种及基本条件第六条与公司发生信贷业务的客户,均应纳入授信管理,包括以下对象:1、法人客户。

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2、非法人客户。

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其他经济组织。

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合作社、街道、村办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4、自然人客户。

包括农户、农村专业户。

第七条最高授信额度,是指经分析、测算,并按程序审批,公司有条件的、能够把控的客户总体信用风险的额度;最高授信额度,并不是必须发生的信用额度。

第八条对客户授信总量中,分别由以下信用品种的额度构成:1、流动资金贷款;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3、经批准的其他信用业务。

第九条对客户授信,应当分别符合法人类贷款、个人类贷款等相关制度、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不得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提供授信:1、国家或地方政府禁止、限制或未经批准的产品生产、项目建设或经营活动;2、授信用途不符合金融信贷政策或监管规定;3、授信对象不具备授信主体资格,或不符合相关规定;4、不具备授信的条件。

第三章授信流程第十一条授信业务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授信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与收回。

第十二条对首次发生信贷业务的客户,其评级、授信工作,按规定进行后随业务流程一并审批;存量客户授信,与年度客户信用评级同步进行、审批。

《授信管理办法》(暂定)

《授信管理办法》(暂定)

融资融券业务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融资融券业务的授信管理,规范融资融券授信操作,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公司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融券授信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由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领导小组或经融资融券业务领导小组授权人和信用交易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营销服务管理部门执行。

第三条客户授信额度分为最高授信额度和实际授信额度。

第四条最高授信额度是指根据客户申请和客户资信,按照客户金融总资产的50%或证券账户资产额的100%孰低的原则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在客户提交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确定其最高授信额度、授信期限.最高授信额度=金融总资产的50%或证券账户资产的100%孰低额.第五条实际授信额度是指依据公司确定的保证金比例、客户提交的担保物价值、客户信用级别确定的实际授信额度系数计算客户融资融券实际可用的额度。

实际授信额度=(信用账户中担保资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折算率)/保证金比例×信用等级确定的授信额度系数。

实际授信额度在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设置,实际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

保证金比例为60%.第六条客户可融资、融券交易使用的额度受客户信用账户剩余实际授信额度和可用保证金余额/保证金比例双重控制,即为客户剩余实际授信额度与可用保证金余额/保证金孰低。

第七条公司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须同时遵循以下原则:(一)单一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为金融总资产的50%或证券账户资产100%孰低;(二)单一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不超过客户申请的融资融券额度;(三)单一客户的实际授信额度不超过公司核定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四)单一客户融资规模不超过净资本的2%,且不超过公司融资总规模的4%;(五)单一客户融券规模不超过净资本的0。

5%,且不超过公司融券总规模的5%;(六)单一证券融券规模不超过净资本的0.2%;且不超过公司融券总规模的5%;(七)给予客户的实际授信额度,不超过其信用等级对应的授信限额比例(系数)确定的额度.前款所称融资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资金的本金合计;融券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证券在融出日的市值合计.以上控制指标由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领导小组根据监管要求和自身财务状况及风险控制需要适时调整.第二章授信调查第八条营业部受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进行客户征信材料前期调查和审查。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大陆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目录篇 ~【目的与定义】目的:定义说明:一、授信额度二、授信方式三、其它【总则】第一條、授信额度申请第二條、授信额度复核权限及流程【一般授信】第三條、新客户授信第四條、无担保授信第五條、担保授信【专案授信】第六條、项目单 ( 行单 ) 授信 - 通则第七條、项目单 ( 行单 ) 授信 - 一般第八條、项目单 ( 行单 ) 授信 - 特殊审批【授信附加及限制条件】第九條、授信附加及限制条件【额度调整与超额放帐】第十條、授信额度的调整第十一条、超额放帐注意事项【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对实施前原有之授信额度,不溯及既往。

第十三条、本办法呈请集团总部功能主管核准后,自公布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

【附表】第七条汇整表大陆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目的与定义】目的:为使公司销售出货( 含借用 ) 有一共同遵循规则,促进销货流畅,降低交易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定义说明:一、授信额度总授信额度:指无担保授信额度加上有担保授信额度之总和。

1、无担保授信额度:指对客户的授信额,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2、有担保授信额度:指对客户的授信额,有设定抵押担保或信用担保。

有设定抵押担保是指担保人有房产抵押予我司;信用担保指担保人签订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函。

二、授信方式1、一般授信方式:指根据客户整体债信情况、交易需求、及参酌所提供担保品价值,给予相应的常态额度。

2、项目授信方式:指对于项目单( 行单 ) 或因某项特殊原因,现有常态额度无法满足客户短期交易需要,而给予具有时效性的临时额度,于项目单结案或项目原因消失后取消。

三、其它1、评定市价:指担保物经帐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物价评估公司,评估后所得的数字。

2、月平均交易额:指授信时,客户一年内往来交易(含税)金额除以实际往来月数(无交易月数不纳入计算)所得的数字。

3、预估授信额:系按客户过去月平均交易金额(最近三个月),或以未来半年内月平均交易金额乘以放帐期间(以月为单位)计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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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融资融券业务的授信管理,规范融资融券授信操作,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公司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融券授信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由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领导小组或经融资融券业务领导小组授权人和信用交易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营销服务管理部门执行。

第三条客户授信额度分为最高授信额度和实际授信额度。

第四条最高授信额度是指根据客户申请和客户资信,按照客户金融总资产的50% 或证券账户资产额的100%孰低的原则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在客户提交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确定其最高授信额度、授信期限。

最高授信额度=金融总资产的50%或证券账户资产的100% 孰低额。

第五条实际授信额度是指依据公司确定的保证金比例、客户提交的担保物价值、客户信用级别确定的实际授信额度系数计算客户融资融券实际可用的额度。

实际授信额度=(信用账户中担保资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折算率)/保证金比例×信用等级确定的授信额度系数。

实际授信额度在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设置,实际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

保证金比例为60%。

第六条客户可融资、融券交易使用的额度受客户信用账户剩余实际授信额度和可用保证金余额/保证金比例双重控制,即为客户剩余实际授信额度与可用保证金余额/保证金孰低。

第七条公司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须同时遵循以下原则:(一)单一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为金融总资产的50%或证券账户资产100%孰低;(二)单一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不超过客户申请的融资融券额度;(三)单一客户的实际授信额度不超过公司核定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四)单一客户融资规模不超过净资本的2%,且不超过公司融资总规模的4%;(五)单一客户融券规模不超过净资本的0.5%,且不超过公司融券总规模的5%;(六)单一证券融券规模不超过净资本的0.2%;且不超过公司融券总规模的5%;(七)给予客户的实际授信额度,不超过其信用等级对应的授信限额比例(系数)确定的额度。

前款所称融资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资金的本金合计;融券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证券在融出日的市值合计。

以上控制指标由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领导小组根据监管要求和自身财务状况及风险控制需要适时调整。

第二章授信调查第八条营业部受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进行客户征信材料前期调查和审查。

第九条对于申请额度超过1000万以上的客户,营业部对客户提交的外部金融资产证明进行重点核查,信用交易部门可以指派专人与营业部人员一起对客户提交的外部金融资产证明进行核查。

第十条核查人员可以与客户一同前往相关机构索取金融资产证明,核查确认后核查人员在金融资产证明上签字盖章确认,作为已核查过的客户金融资产证明。

第三章额度分级审批与模式第十一条公司建立授信额度分级审批制度。

(一)对单一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审批,先由信用交易部门征信调查岗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评估授予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由信用交易部门授信评估岗复核后交信用交易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审批或审核,并定期向融资融券业务领导小组汇报。

对单一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审批在2个交易日完成,如审批不通过的填写未通过原因反馈营业部,由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专员对客户进行解释,通过最高授信额度审批的由信用交易部门以短信或邮件的方式向客户进行通知,并通知营业部业务专员与客户确认结果。

(二)对单一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在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内的审批,先由信用交易部门征信调查岗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评估授予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由信用交易部门授信评估岗复核后交信用交易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提交分管副总裁审批后交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并定期向融资融券业务领导小组汇报。

在2个交易日完成,如审批不通过的填写未通过原因反馈营业部,由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专员对客户进行解释,通过最高授信额度审批的由信用交易部门以短信或邮件的方式向客户进行通知,并通知营业部业务专员与客户确认结果。

(三)对单一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内的,先由信用交易部门征信调查岗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评估授予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由信用交易部门授信评估岗复核后交信用交易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融资融券业务领导小组审议,对于审批客户授信额度按照《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领导小组议事规则》执行。

对单一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内的授信审议,由业务领导小组组长授权副组长主持,实际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信用交易部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营销服务管理部门属于必须参加部门,由该部门业务领导小组成员或其授权人参加,会议表决有参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且主持会议的副组长同意,决议通过。

对单一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内的授信审议,要求在3个交易日完成审批,如审批不通过的填写未通过原因反馈营业部,由证券营业部负责对客户进行解释,通过最高授信额度审批的由信用交易部门负责以短信或邮件的方式向客户进行通知,并通知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专员,由融资融券业务专员负责与客户确认结果。

(四)对单一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内的,先由信用交易部门征信调查岗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评估授予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由信用交易部门授信评估岗复核后交信用交易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融资融券业务领导小组审议。

审批客户授信额度按照《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领导小组议事规则》执行。

授信额度审批会议由业务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副组长主持,实际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信用交易部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营销服务管理部门属于必须参加部门,由该部门业务领导小组成员或其授权人参加,会议表决有参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且主持会议的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决议通过。

对单一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内的额度审议要求在5个交易日完成审批,如审批不通过的填写未通过原因反馈营业部,由证券营业部负责对客户进行解释,通过最高授信额度审批的由信用交易部门负责以短信或邮件的方式向客户进行通知,并通知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专员,由融资融券业务专员负责与客户确认结果。

(五)对单一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的,先由信用交易部门征信调查岗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评估授予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由信用交易部门授信评估岗复核后交信用交易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融资融券业务领导小组审议,审批客户授信额度按照《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领导小组议事规则》执行,授信额度审批会议必须由业务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实际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信用交易部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营销服务管理部门属于必须参加部门,由该部门业务领导小组成员或其授权人参加,会议表决有参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且主持会议的组长同意,决议通过。

对单一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的额度审议,要求在7个交易日完成审批,如审批不通过的填写未通过原因反馈营业部,由证券营业部负责对客户进行解释,通过最高授信额度审批的由信用交易部门负责以短信或邮件的方式向客户进行通知,并通知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专员与客户确认结果。

公司对所有最高授信额度审批均须在风险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授信模式包括浮动授信和固定授信两种模式。

浮动授信是指在授信限额内和融资融券交易期限内,客户可根据自身的资金(证券)的需要,随时申请使用,但公司不保证客户可足额使用额度的授信模式。

固定授信(融资业务适用)是指在授信限额内,客户可根据自身的资金需要,申请使用固定金额、固定期限且公司保证其足额使用的授信模式。

(不用)公司采用浮动授信模式。

第四章授信流程第十三条授信流程(一)公司对客户进行征信评级并确定最高授信额度后,由营业部安排客户签署《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指导客户填写相关业务表格。

(二)营业部完成信用账户开户与合同录入后,客户向信用账户提交担保物。

(三)信用交易部门授信评估岗计算客户信用账户中担保物价值,按照公司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客户信用级别确定的实际授信额度系数等确定客户的实际授信额度,信用交易部门客户信用管理岗复核交信用交易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激活。

第五章授信调整第十四条公司可根据客户资信、担保物价值、市场变化、履约情况、公司融资融券总额度调整等因素变化,主动调整或取消客户授信额度并及时通知客户,调整或取消授信额度前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

当客户要求提高其实际授信额度或最高授信额度并向公司申请时,公司经审核后与客户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一)客户申请调整授信额度客户申请调整实际授信额度应在再次提交担保物或担保物价值有较大提升后在营业部临柜申请,公司信用交易部门授信评估岗审核资料无误并对担保物价值进行评估后,根据初始保证金比例、信用评级结果及其它风险控制指标等因素,按照分级审批原则审批后,确定客户融资融券调整额度。

客户调整后的实际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

客户实际授信额度分融资额度和融券额度,在授信总额度不变情况下,客户可在营业部柜面申请调整信用账户的融资额度和融券额度,经信用交易部门审批激活后客户方可使用。

客户申请调整实际授信额度参照公司相应授信流程办理。

(二)客户申请调整最高授信额度客户随着金融总资产和证券账户总资产变化,可以申请调整最高授信额度,申请调整最高授信额度前客户融资融券合约应全部了结。

客户申请调整时,未重新提供金融资产证明等征信材料的,按其上次的金融总资产的50%和申请调整时在公司账户的资产总额(普通账户资产+信用账户净资产)孰低原则确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与上次确定的最高额度的差额作为此次增加的授信额度。

客户重新提供金融资产等征信材料的,按其重新提交的金融总资产证明的50%和申请调整时在公司账户的资产总额(普通账户资产+信用账户净资产)孰低原则确定的授信额度与上次确定的最高额度的差额作为此次增加的授信额度。

客户申请调高最高授信额度按照公司首次授信流程办理,除金融总资产等征信材料外,其他征信可适当简化。

(三)公司调整客户最高(实际)授信额度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选择与征信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定期、不定期重检后,客户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根据新的信用等级对客户最高(实际)授信额度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信用交易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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