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不良行为评分标准
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评分标准924765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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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评分标准一、企业诚信评分1、本市企业年工程结算收入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企业年最高工程结算收入标准的,加50分。
外省市进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5只中型以上工程(经本市建管部门项目注册的),加50分。
2、获国务院部(委)级以上行文颁发的荣誉称号的,每项加50分;获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的,每项加40分;获市级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的,每项加30分;获市(县)、区级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的,每项加20分。
获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类协会)颁发的荣誉称号的企业,加40分;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类协会)颁发的荣誉称号的企业加30分;被评为优秀项目经理的企业加10分。
3、在例行检查中,受到建设部通报表扬或批评的,每次加或减50分;受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批评的,每次加或减40分;受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批评的,每次加或减30分;受到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批评的,每次加或减20分。
4、在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般程序处罚的,每起减30分;简易程序处罚的,每起减15分。
5、不良行为记录的,每起减10分。
6、每出现一名项目负责人年内累计扣分超过30分(含30分)的,其所在企业减20分;每出现一名项目负责人年内累计扣分在20(含20分)至29分(含29分)之间的,企业减10分(有关项目负责人违章处理按锡建工[2003]4号文件要求执行)。
7、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起减30分。
二、质量安全评分1、获国家级表彰的质量、安全先进企业的加50分;获省级表彰的质量、安全先进企业的加40分;获市级表彰的质量、安全先进企业的加30分;获市(县)、区级表彰的质量、安全先进企业的加10分。
2、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每项加50分;获省级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加40分;获市级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加30分;获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奖或市(县)、区级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加10分;获市(县)、区级优质结构工程奖的,每项加5分。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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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7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已过期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5
量
3.9 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或破坏事故现场的
4
安
3.10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2
全 3.11 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2
3.12 施工现场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4
4.4 劳务分包企业存在恶意讨薪行为的
5
4.5 劳务分包企业存在欠薪逃匿行为的
5
队
伍 管
4.6 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接受协调处理的
4
理
4.7 通过非正常途径讨要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
2
4.8 省外入川企业在川从事建筑活动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3
5.1 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2
综
合
5.2 未按要求参加行业管理部门会议的
1
管
5.3
威胁、恐吓、殴打建设执法人员,或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 行职责的
5
理
5.4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停止、纠正违法行为的
5
2
管
理 1.6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5
1.7 涂改、伪造、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3
1.8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 证书上岗的
3
1.9 恶意扣押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
1
2.1 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
3.29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说明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2e26d24b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1b.png)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说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说明一、总体要求1.本标准中同一企业、同一工程、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的表彰、获奖、科技创新等,按最高级别计分,不作重复累计计分。
2.本评分标准范围为芜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企业及项目各类表彰、奖励、不良行为。
3.本市企业是指在芜湖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4.外地企业在芜设立子公司且子公司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子公司在芜的年度纳税、产值、吸纳本地就业人数、社会贡献评分可分别计入母、子公司。
5.各项信用指标均有有效期,失效的信用信息不予评价。
有效期即信用申报材料的生命周期,如:某奖项获奖时间为2018年1月1日,有效期为三年,企业申请对该奖项进行信用评价的时间为2020年7月1日,主管部门经审核确认后,该奖项在信用管理系统中的有效计分期至2021年1月1日止。
如企业申请对该奖项进行信用评价的时间为2021年1月2日,则该奖项超出评价有效期,系统不予登记。
6.严禁提供虚假信用信息证明资料,企业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度信用评分资格,且该年度信用总分归零。
二、企业基本信用分(一)企业初始分企业初始分18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企业,在“芜湖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基本信息的可获得18分初始分。
外地进芜企业,或在“芜湖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中无基本信息的企业,需在系统中完善基本信息方可获得18分初始分。
评价有效期为长期。
由市级系统与省厅平台对接,获取企业信息。
平台无信息的,由市级录入。
(二)企业资质企业资质信息由系统自动抓取企业信息生成得分,最高得4分,评价有效期为动态,即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化后,系统自动更改得分。
(三)年度纳税额1.以上一年度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缴纳的完税证明为准。
2.企业提供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评价有效期为一年。
3.市级主管部门汇总数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级录入。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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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18
专业监理工程师
每人4分
19
监理员
每人2分
不区分
10分
4
企业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
不区分
10分
5
企业存在不良行为被约谈的
每次10分
10分
6
施工、监理企业一经确认有三次以上未在我局建管股建立的施工、监理企业相关文件签收软件上确认签收文件的
每次5分
5分
7
在主管部门进行综合性执法检查时,施工、监理项目部有关管理人员未到位
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
门定性相关监理机构管理人员未履职的
总监或总监代表
每人10分
14
其它任命人员
每人5分
15
在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现场未提供按合同节点支付的相关证明材料
不区分
6分
16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未定期召开监理例会的
5分
17
在日常工作中,一经发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未严格执行请假制度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序号
内容
程度
扣 分值
1
企业存在不良行为被我局发文通报的;
不区分
10分
2
企业存在频繁变更经施工许可核定的工程管理人员,达3个(含3个)以上或变更项目经理、总监,且没有合理解释的行为;
不区分
6分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全区性建筑工程管理会议,企业存在无按规定安排相关人员参加会议的的行为或参会人员违反会议规定的行为;
每人6分
8
其他任命人员
每人2分
9
专项检查或日常工作中发现,施工、监理项目部有关管理人员未到位
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不良行为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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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不良行为评分标准
序号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一、队伍管理方面(30分)
1
主要从业人员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8分)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等级标准,有职称人员少1人扣0。5分,最多扣3分;项目经理(建造师)每少1人扣1分,最多扣3分;企业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预算员每少1人扣0。5分,最多扣2分。
2
注册资本金、净资产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3分)
每一项达不到扣1。5分.
3
施工机械及质量检测设备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3分)
每一项达不到扣1。5分.
4
不按规定开展行业统计报表工作(3分)
未设专职统计员的扣1分,报表不及时准确整洁的扣1分,不参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行业统计培训、会议等活动的扣1分。
二、市场行为方面(25分)
1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5分)
扣5分。
2
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任务(3分)
扣3分。
3
越级承揽工程任务(3分)
扣3分。
4
劳务用工不规范(3分)
扣3分。
5
转让出租资质证书(3分)
扣3分。
6
不签订施工合同或未按合同履约的(3)
扣3分。
7
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5分)
扣5分。
三、施工质量方面(20分)
扣1分。
3
中标后擅自变更施工人员(1分)
擅自变更项目经理的扣0。5分,擅自变更其他主要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的扣0。5分。
注:对外埠进庆施工企业考评不包括本表队伍管理方面第1、2、3、4、5项内容.
1
出现质量事故(6分)
扣6分.
2
建筑业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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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类型 行为类别 执法科室 不良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描述 法律(法规)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处理 予以取缔,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 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 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责令停止违法所为,处工程合同价款 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 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 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 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 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 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 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 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 包管理办法》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 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八条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
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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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符合安装条件未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的或自动冲洗设施的每项目扣0.5分
10
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被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的每起扣0.5分,停工通知书的每起扣1分
二、良好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
序号
行为内容
加分标准
1
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级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表彰的(每项目加4分)
承建项目获得省级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表彰的(每项目加2分)
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安全)
一、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
序号
行为产安全事故的扣25分
-25
2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第一起扣10分,第二起扣25分)
3
发生重伤、火灾、起重机械设备事故及其他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每起扣3分
4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岗位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扣25分
承建项目获得市级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表彰的(每项目加1分)
2
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级3A级项目表彰的(每项目加4分)
承建项目获得省级文明工地表彰的(每项目加1分)
承建项目获得市级文明工地表彰的(每项目加0.5分)
3
部级专项治理检查通报表扬(每项目加3分)
省级专项治理检查通报表扬(每项目加2分)
市级专项治理检查通报表扬(每项目加1分)
-25
5
部、省、市专项检查中通报批评的每起扣2分
6
红黄牌处理(红牌单位扣5分,个人扣2分;黄牌单位扣2分,个人扣1分);
7
行政处罚(一般处罚每起5分,简易处罚每起2分)
8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擅自进行新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扣25分
建筑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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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施工企业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0.3
10
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
0。3
11
未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1
12
未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
1
13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
14
0.3
35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未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0。3
36
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0。3
37
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计)
0.1
38
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验收合格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办理登记手续的
3
3
6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业务的
3
3
二、建设程序方面
1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3
2
2
超越施工许可证的范围施工的
3
3
3
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开工的
2
1
4
在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2
2
5
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和各个专项验收的
1
2
11
监理单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2
1
4
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1
5
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在24小时内发出整改通知的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标准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df154d631eb91a37f1115c63.png)
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标准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要求,科学、公正、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和《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4〕21号)等相关规定,我厅根据企业安全管理状况、企业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企业综合信用评分和在建项目开展信用评价情况等因素,结合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按下限、一般、上限三种处罚档次对企业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分类处罚并记不良行为记录。
一、本省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罚标准上述分类处罚标准不适用于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二、省外进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标准1、承建的项目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仍不到位的,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情节严重的暂停进皖备案3-6个月。
2、承建的项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情节严重的暂停进皖备案3-6个月。
3、12个月内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备案6-9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备案,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或人员信息登记备案。
4、对省外进皖施工企业严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我厅将函告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未进行处罚的,将暂停企业进皖备案。
三、对监理企业、项目总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标准监理企业、项目总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外,并应记不良行为记录:1、监理企业监理的项目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责令整改仍未履行监理职责的,给项目总监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ca9b1410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a2.png)
附件1
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
注:1.业绩以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为准。
如中标单位是联合体,则中标金额按照联合体协议中注明的双方各自比例进行划分,联合体协议未注明比例的均分.
2.经纪检、监察、检察部门查实有行贿行为的企业,其市场行为综合评价得分清零。
3.每有一次严重不良行为的,暂停投标报名三个月。
4。
在人民检察机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中,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罪记录的企业,暂停投标报名2年。
5。
本通知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另行计算的综合评价分数及排名,其中标总额按照相应类别项目计算。
6.营业税和所得税,包括在穗省属企业在广东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缴纳的所得税项.
7。
企业不良行为扣分不封顶。
企业市场行为综合评价汇总分低于零分以下的,企业市场行为综合评价分值按零分计算.
8.本通知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另行计算的综合评价分数及排名,其“获奖奖项”加分按照相应类别项目计算。
获奖奖项加分的工程,均为在广州市
地域内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获奖奖项”项中同一项工程按工程编码认定。
9。
列入奖励加分范围的国家级和广东省级施工工法,是指按照工法专业分类,申报类别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土木工程(仅指其中的市政道路、隧道、桥梁)两类工法,其中申报施工工法所列应用工程中至少有一项为广州市范围内的工程。
申请奖励加分前,施工企业应持工法批准文件到市建委质量安全处进行复核.。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031e0c097cd184254b353515.png)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8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9
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D1-4-03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5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D1-1-05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D1-1-06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施工单位不良安全文明行为扣分标准
![施工单位不良安全文明行为扣分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fc443861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31.png)
7
3
AS3-1
因扬尘治理七个100%落实不到位
每个“100%”扣3分
8
AS3-2
未落实标准化考评相关工作的
不区分
9
AS3-3
活动板房等临时用房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A级的
不区分
10
AS3-4
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包括产权备案、安装告知、检测报告、使用登记、拆卸告知的任一项)
每项扣3分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
每人扣1分
15
AS1-2
未按规定编制或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等专项方案的
不区分
16
AS1-3
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加节、拆卸作业、维保时,使用单位未核查安装单位派工函及作业人员从业资格的
不区分
17
AS1-4
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不区分
18
AS1-5
企业未按照规定落实安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和安全交底工作的
不区分
注:1、每个扣分条款所扣分值为基本分;
2、如某一扣分条款出现重大问题时,则实行“一票否决”,本条款分值直接定为-80分。
施工单位不良安全文明行为扣分标准
序号
扣减分值
扣分
编码
不良行为
程度
1
100
AS100-1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不区分
2
10
AS10-1
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社会负面舆论的
不区分
3
AS10-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的
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质安部分修订版)(施工单位)
![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质安部分修订版)(施工单位)](https://img.taocdn.com/s3/m/78d9a46b59eef8c75ebfb337.png)
全与文明施工备注:1、编号13、54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包括顶升加节、增加附着装置。
2、编号14“项目经理”职责应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3、编号14、36“不到位或不履行职责”指(1)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确认,5天以上不在现场;(2)事前通知次;(3)经调查取证,大部分时间不在施工现场而由他人代行岗位职责,(4)按有关规定必须到位未到位,或质量控制资料4、编号16、31“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除建质【2009】87号文中所列的工程外,还应包括超过8m 的边5、编号21中包括:①同条件养护试块取样和留置应按照GB50204-2015中附录C的要求进行;②梁柱节点砼试块应按省厅“6、编号22“定期”指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7、编号24、42只对施工单位进行评价。
8、编号25、43同时对施工单位和废土运输企业进行评价。
9、编号34、58“不良后果”,指造成反复投诉、群体投诉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10、编号38中按规定需要验收指建质【2009】87号文中所列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施工单位应组织验收的项目(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待完成施工后按相关验收规范组11、编号44只对废土运输企业进行评价。
12、编号46“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安装、拆卸工和司机、司索工;“情节严重”指抽查、检查时二名以上特种13、编号49、51“严重安全隐患”指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14、编号56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可先组织工程实体外观质量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待混凝土15、编号62包括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参加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的。
工程中施工单位应组织验收的项目(一般情况下):①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③脚手架工程。
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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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苏住建规〔2011〕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健全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积极倡导行业自律和诚信经营,根据《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和《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是指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施工活动中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等方面形成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所作的年度综合评价。
主要依据企业资质、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科技进步、建筑节能等方面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施工活动的本市和外地进苏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处(市政类)和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非市政类),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的日常具体工作。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进苏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工作。
城区内注册的和外地进苏的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工作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处(市政类)和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非市政类)负责。
第二章考评方式第五条综合考评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序列,每个序列按企业主项资质分别进行考评排序,并分本市和外市两类管理。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一季度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综合考评,考核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考评按照“属地”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征集、考评。
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行政、司法等部门的各类获奖证书、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书。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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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行为类别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法规依据处罚依据D1-1 资质D1-1-0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2D1-1 -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D1-1 -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D1-1 -04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3D1-1 -05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D1-1 -0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D1-2承揽业务D1-2-0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建筑法》第十七条《建筑法》第六十八条4D1-2 -02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D1-2 -03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D1-2 -04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D1-2 -05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5D1-3工程质量D1-3-0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D1-3-0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6D1-3 -03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建筑法》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D1-3 -04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D1-3 -05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7D1-4工程安全D1-4-01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D1-4-02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建筑法》第四十四条《建筑法》第七十一条D1-4-03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8D1-4 -0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D1-4 -05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9D1-4 -06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D1-4 -07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10D1-4 -08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D1-4 -09 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D1-4 -10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11D1-4 -11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D1-4 -12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D1-4 -13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12D1-4 -14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D1-4 -15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D1-4 -16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13D1-4 -17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D1-4 -18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D1-4 -19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14D1-4 -20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D1-4 -21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15D1-4 -22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16D1-4 -2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17D1-4 -24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四条D1-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D1-5-01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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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揽施工任务过少
(3分)
无施工任务的扣3分,施工任务不足企业等级标准数量的30%的扣2分。
6
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人员未持证上岗(10分)
项目经理无证上岗的扣3分,非本单位人员的扣3分,中标后擅自更换的扣3分;项目经理部专业人员配备不齐全扣3分;施工作业层“五大员”及建筑工人不能全部持证上岗的扣3分,本项目最多扣10分。
2
注册资本金、净资产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3分)
每一项达不到扣1.5分。
3
施工机械及质量检测设备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3分)
每一项达不到扣1.5分。
4
不按规定开展行业统计报表工作(3分)
未设专职统计员的扣1分,报表不及时准确整洁的扣1分,不参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行业统计培训、会议等活动的扣1分。
表二:
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不良行为评分标准
序号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一、队伍管理方面(30分)
1
主要从业人员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8分)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等级标准,有职称人员少1人扣0.5分,最多扣3分;项目经理(建造师)每少1人扣1分,最多扣3分;企业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预算员每少1人扣0.5分,最多扣2分。
1
出现质量事故(6分)
扣6分。
2
存在施工质量隐患而被下达整改通知的(3分)
下发1次质量整改(停工)通知书扣1分,最多扣3分。
3
施工中偷工减料或选用不合格建筑材料(3分)
扣3分。
4
违反国家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野蛮施工(5分)
存在一处扣1分,最多扣5分。
5
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破坏事故现场(3分)。
存在以上任一情况的扣3分。
4
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5分)
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扣3分;“三类人员”不办理安全生产考核证每1人扣0.5分,最多扣2分。
5
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破坏事故现场(3分)
存在以上任一情况的扣3分。
五、招标投标方面(5分)
1
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3分)
扣3分。
2
无故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1分)
扣1分。
3
中标后擅自变更施工人员(1分)
擅自变更项目经理的扣0.5分,擅自变更其他主要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的扣0.5分。
注:对外埠进庆施工企业考评不包括本表队伍管理方面第1、2、3、4、5项内容。
二、市场行为方面(25分)
1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5分)
扣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分。
2
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任务(3分)
扣3分。
3
越级承揽工程任务(3分)
扣3分。
4
劳务用工不规范(3分)
扣3分。
5
转让出租资质证书(3分)
扣3分。
6
不签订施工合同或未按合同履约的(3)
扣3分。
7
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5分)
扣5分。
三、施工质量方面(20分)
四、安全及文明施工方面(20分)
1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6分)
扣6分。
2
存在安全隐患而被下达停工整改通知的(3分)
下发1次安全停工整改通知书扣1分,最多扣3分。
3
施工现场违反文明施工规定(3分)
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设施费扣1分;存在扰民投诉的每一次扣0.5分,最多扣1分;施工现场脏、乱,宿舍、食堂达不到标准的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