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计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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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计量管理办法

原油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以下简称“采油

厂”或“厂”)原油计量管理工作,规范原油计量、交接行为,确保原油生产、集输、运输、销售平稳有序进行,根据油田公司相关规定,结合采油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指原油生产、交接过程中原油容积、含水、

密度、粘度、温度、沉淀物等的测定行为。

第三条采油厂原油计量、交接统一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米油队和联合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采油厂各单位原油生产、交接计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采油厂成立原油生产计量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

组”)。组长由生产运行科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生产运行科科长担任,成员由勘探

开发研究所、勘探科、油田开发科、安全环保质监科、运销科、保卫科、采油队、运输大队、东仁沟联合站、樊学一号联合站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运行科,办公室主任由生产运行科科长担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审议采油厂关于原油计量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统一安排部署采油厂的原油计量管理工作。

3.监督检查各单位原油计量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办公室主要职责:

1.制订、修订采油厂原油计量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各单位日常计量管理工作。

3.协调处理各单位在计量上出现的各类问题。

4.督促检查各单位的日常计量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必须按照采油厂有关规定,设立计量台账、化验台账、

交接台账,定期上报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三章计量、化验器具的配备及管理

第八条计量、化验器具的配备必须具有制造许可证和产品质量合格

证,使用前应当进行标定

第九条计量、化验器具的配备规定

单井、井组:配备量油尺、取样器、烧杯、量筒(1000ml)或量杯、电加

热板、计算器等器具

组(站)、采油队计量化验组:配备铜取样器、含水测定仪、密度测定仪、

量油尺、烧杯、量筒(1000ml)或量杯、电加热板、恒温水浴锅、离心机、天

第十条各单位必须做好计量器具的使用与保养工作,制订出相应的使

用操作规程,由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说明书及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所有计量器具都应建立使用记录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常用计量器具应每次使用后擦净保养。

第十二条在用计量器具必须有计量鉴定证书或合格标记,发现合格证书丢失或超期的,要及时查找原因,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三条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计量管理员处理,各单位无权

擅自修理计量器具。精密贵重仪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送修,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超过检定周期;无有效合格证书或印鉴;计量器具在有效使用期内失准、失灵;未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第四章计量数据的录取

第十五条正常生产油井,每日间隔12小时取得产液或混进液数据,并录取含水数据登记在册。

联合站、集输站、输转站,每日间隔8小时取得混进液数据、录取含水数据并登记在册。

第十六条丛式井场正常生产油井,应当逐井按日单量。

联合站、集输站、输转站,每日应当至少单量3 口油井。采用双容积或计量罐计量,每井至少计量8小时。

第十七条新投产井、作业井、调整采油参数井、产量突变井和复抽井,开抽后每间隔4小时取得产液数据、录取含水数据并登记在册。直至有3天以上稳定值为止。

第十八条原油密度应当3个月测定一次,由各生产单位执行。

第五章生产运行计量管理

第十九条采油队内部倒油

采油队内部倒运原油,由倒出井、倒入井采油工检尺、取样化验经双方确认后,填写“采油队内部倒油通知单”后,路途押运由倒出井员工负责。

第二十条采油队回收落地原油

回收至空储油罐或静态储油罐内,应及时检尺、取样化验。

第二十一条管输原油的交接

采用管输接转原油,交接双方同时检尺、三级取样化验,双方认可后,填写交接凭证;如有异议时可以重新检尺、化验。

第二十二条罐车运输原油的交接:

1.采油队装油时,首先由井(站)检尺、取样化验后填写发油记录,然

后到计量化验点过磅、化验,并填写“原油发运计量化验单”。

2.联合站卸油时,从卸油阀处取样化验后过磅计量。含水率在规定范围

内(W 2%直接卸油;含水率超出规定范围的(>2%,先排明水后,再从罐车吊样化验过磅后按规定卸油。

第二十三条各生产单位按照管理机构设置,严格执行每日小盘、每旬

盘库、月末总盘库的原油盘库制度,及时核查原油库存情况。

生产运行科应当每季对各生产单位原油生产水平和原油库存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随时测产盘库。

第六章原油质量和运行控制指标

第二十四条原油质量:

1.采油队内部联合站、集输站发出原油,含水率应当控制在w 1.8%范围内。

2.采油队单井发出原油,含水率应当控制在w 2%£围内。

3.联合站销售原油,含水率应当控制在w 0.2%范围内。

特殊情况下,经生产运行科同意,采油队单井发出原油含水率可以适当提高。

第二十五条计量差异和损耗控制指标:

1.采油队井口发油与过磅化验组计量差异的净质量损耗,总值不得超过发出原油净质量的8%。。

2.承运人与联合站交接原油,运输损耗不得超过承运原油净质量的4%,

含水率变化不得超过土5%。

第七章原油计量操作

第二十六条原油取样方法:

1.井口手工取样:抽油机上行期间分三次取,取样间隔2分钟;待油里

的气泡逸出后继续取样,取够所需数量为止。

2.管道手工取样:采用时间比例取样。

输油时间(小时)取样规定

输油1-2小时在输油开始时,中间和结束时各一次

输油2-24小时在输油开始时1次,以后每隔4小时一次

输油24小时以上在输油开始时1次,以后每隔8小时一次

(1)输油开始时,指罐内原油流到取样口时;

(2)输油结束时,指停止输油前10分钟。

3.油罐手工取样:当罐内油品均匀时,在完成进油或转油静止2小时,

方能进行油罐取样。取样前应先排出罐底明水。

4.罐车手工取样:

(1)罐车吊样:排出底部明水后,把取样器降到油罐车罐内底部,以急速的动作拉动绳子,打开取样器的塞子、待取样器内充满油后,提出取样器;

(2)罐车尾样:排出底部明水后,卸油阀全开,油液流淌单桥20秒、双

桥30秒后,接取油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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