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管理规定精选文档
出生证管理制度模板
出生证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为确保出生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规范出生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流程,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内出生证的申请、发放、登记、存档及遗失补办等管理工作。
三、管理部门1. 指定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出生证的管理工作。
2. 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出生证的申请与发放1. 申请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出生医学记录等相关材料。
2. 管理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审核通过后,由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出生证,并进行登记。
五、出生证的登记1. 管理部门应建立出生证登记簿,详细记录每份出生证的发放信息。
2. 登记信息应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证编号、发放日期等。
六、出生证的使用1. 出生证是法定的个人身份和出生信息证明,持证人应妥善保管。
2. 出生证不得用于非法目的或转借他人使用。
七、出生证的遗失与补办1. 遗失出生证的个人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并申请补办。
2. 补办出生证需提交遗失声明、身份证明等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八、出生证的存档1. 管理部门应将发放的出生证副本进行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年限。
2. 存档信息应定期进行备份,以防丢失或损坏。
九、监督管理1. 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出生证的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和评估,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 对于违反出生证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需经过管理部门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布。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机构的具体要求。
医院出生证管理制度范文
医院出生证管理制度范文医院出生证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出生证的管理,保护新生儿的合法权益,提高医院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所有分娩病房和服务部门。
第三条出生证是新生儿的身份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由本医院颁发。
第四条医院出生证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保密安全、信息准确、服务方便的原则。
第五条医院出生证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保障新生儿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声誉,提高医院服务质量。
第二章出生证的申请和登记第六条新生儿出生证的申请和登记由出生儿的父母或监护人在24小时内办理。
第七条新生儿的父母或监护人需携带医院所需的证件,包括婴儿出生证明、父母身份证或户口册等。
第八条医院应为新生儿及时办理出生证并登记,确保出生证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九条出生证的登记内容包括新生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父母信息等。
第十条出生证的登记应在医院制定的表格上填写,由医务人员在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亲笔签名确认后生效。
第三章出生证的发放和保管第十一条医院应在新生儿出生后1小时内发放出生证,确保新生儿权益的保护和信息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医院出生证的发放应当受到严格的管理和控制,确保证件的完整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医院应对已发放的出生证进行详细登记,并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包括出生证的编号、管控、变更等。
第十四条医院应对出生证的保管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证件完好无损。
第十五条医院应建立健全的出生证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证件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第四章出生证的使用和查询第十六条新生儿出生证是新生儿身份的重要证明,父母或监护人应妥善保管并妥善使用。
第十七条新生儿出生证可以用于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的入学、诊疗、旅行等场合。
第十八条新生儿出生证的持有人可随时通过医院提供的查询系统查询自己的证件信息。
第五章出生证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医院应定期对出生证管理制度进行自查和检验,保证实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应做到“三分开”,即领证、盖章和发证工作分别由三人员承担,相互监督,严格管理。
二、总务科负责审核《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单、领取、出入库登记、保管,应做到专册登记,项目齐全,手续清楚;帐、实相符。
三、产科医护人员向产妇及家属做好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宣传、解释工作。
四、产科逢周一、三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送到防保科,并做好交接工作。
五、防保科根据需求到总务科领取相应数量的《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登记保管及其他资料保存。
六、防保科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管理。
七、《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按肇卫字〔2017〕104号文件关于XX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办理。
八、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我院定于每周二、四下午在防保科办理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
九、《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即产生法律效力。
非因法定事由,《出生医学证明》及其记载的内容不予更换或变更。
十、办证人员应熟悉办证规定及流程,录入资料前应认真核对,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废证率(年废证率不得超过1%)。
十一、发放过程中出现破损或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签发者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单上均标明“作废”字样,专册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按相关规定上交到XX区妇幼保健院。
十二、《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废证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签发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
十三、医务科要定期审查、监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情况,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严禁伪做、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出生医学证明》及“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行为的,一经发现,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制度(精选10篇)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许多人都写过证明吧,证明是具有证明特定事件效力的文件。
那么证明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制度 1一、空白证件领发保管制度(一)签发机构应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责任人,配备空白证件储存室和储存柜,实行专人、专柜、专室管理,确保空白证件不遗失、不损毁、不失盗。
(二)签发机构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本单位本年度接生的活产婴儿数加5%的损耗,将下年度的空白证件需要数量报告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临时需要增加计划时,应专题书面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三)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空白证件入库、出库、库存数量、号段和首发、补发、换发、废证数量,每个月月底对库存空白证件进行一次盘底,并核对空白证件编号。
(四)严格空白证件领发手续,空白证件入库、出库要有登记、签收、审核手续,详细记录入库、出库时间、出入库数量、起止编号和库存数量,经手人和审核人分别签字。
(五)所有签发人员均应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熟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法规、规章、规范,签发人员调整岗位必须做好交接,并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备案。
(六)签发机构撤销、合并,或注销、停止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应于6个月后清理盘底未签发完的《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并上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一)签发机构应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并在签发窗口公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签发责任人员、联系电话,方便群众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签发机构在对孕妇进行产前保健和对待产孕妇进行产时保健过程中,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告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要性及办理流程、需要提交资料和注意事项。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精简版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精简版
一、证明的内容
1.婴儿基本信息:包括婴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时间和胎次等基本信息。
2.出生情况:包括婴儿的分娩方式、体重、身长、头围等生理指标,以及出生时的一般状况描述。
3.婴儿健康检查:包括对婴儿的身体各系统进行简要检查,主要包括心肺听诊、腹部触诊、四肢活动度等评估。
5.医生签名:由医生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并在证明上签名确认。
二、证明的办理
1.办理时限:出生医学证明应在婴儿出生后的24小时内完成,确保证明的及时性。
2.办理地点:出生医学证明应由医院出具,可直接在产房或相关科室办理。
4.办理费用:出生医学证明属于基本公共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证明的保管和使用
1.证明的保管:医院应将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存档,并对证明进行编号和登记,确保证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证明的使用:出生医学证明可在登记户口、办理社会保障、享受国家相关政策等场景中使用。
同时,家长也可自行保管证明,作为子女健康状况的重要证据。
四、证明的有效期
1.证明的有效期: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期为出生后一个月内,以便于
家长尽早办理相关手续。
2.证明的延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使用证明,应由医院出具相关
延期证明。
总结起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精简版主要包括证明内容的简化、办理流程的简便化、费用的免除等。
这样的精简版制度可以提高证明的办
理效率和便利性,减轻新生儿家庭的负担,并为婴儿的身份登记和享受社
会保障等权益提供了便利。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保障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合法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机构和人员。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定义出生医学证明(Birth Medical Certificate,BMC)是指由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时健康状况的医学文件。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出生医学证明应包含以下内容:1.婴儿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等;2.婴儿的体格指标,如体重、身长、头围等;3.婴儿的健康状况评估,如生命体征、出生时是否有异常情况等;4.医疗机构的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医生签字、出具日期等。
五、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程序1.婴儿出生后,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前往合法医疗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2.医疗机构负责核实婴儿的身份信息,并进行体格检查和健康评估;3.医疗机构根据检查结果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由责任医生签字确认;4.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务必核对证明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5.如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内容有误或不完整,应及时向医疗机构进行反馈并进行修正。
六、出生医学证明的保存与归档1.医疗机构应对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妥善保存,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系统;2.出生医学证明应按照一定的时间期限进行归档,归档后应进行密封和标记,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3.对于已归档的出生医学证明,医疗机构应提供查询和复印等相关服务,便于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在需要时进行查阅。
七、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1.出生医学证明主要用于婴儿入学、户口迁移、亲子鉴定等相关手续办理;2.出生医学证明应作为合法医学文件被相关机构和部门认可;3.在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应注意证明内容的真实合法性,禁止伪造、涂改等行为。
八、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机构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2023范文免修改)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 引言出生医学证明是对新生儿进行身体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身体健康并记录其出生情况的重要文件。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保存和使用,确保其权威性和有效性。
本文档将介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目的、范围、责任、流程和执行步骤。
2. 目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准确和可靠,保护新生儿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
3. 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
4. 责任4.1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其进行审查和更新。
医疗机构还应确保医务人员严格按照管理制度的规定操作,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4.2 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他们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正确操作相关设备并记录相关信息。
4.3 新生儿家长新生儿家长应配合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出生医学证明的检查和评估,并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
他们还应妥善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并不得私自修改或篡改证明内容。
5. 流程5.1 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流程家长提供必要的联系明和相关信息。
医务人员进行新生儿的身体检查和评估。
医务人员填写并签署出生医学证明。
家长确认无误并签字。
医疗机构盖章并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5.2 出生医学证明的保存流程医疗机构应设置专门的存档区域,并制定相应的文件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应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归档,并进行电子备份。
医疗机构应制定安全措施,确保证明文件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6. 执行步骤6.1 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执行步骤1. 家长提供联系明和相关信息给医务人员。
2. 医务人员进行新生儿的身体检查和评估。
3. 医务人员根据检查结果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并在证明上签字确认。
4. 家长核对证明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字。
5. 医疗机构对证明进行盖章,并发放给家长。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最新范文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最新范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最新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防止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出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生人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指在公民出生后,由医疗机构或者医生出具的证明公民出生时间和出生情况的医学文件。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造假。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应当坚持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加强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部门的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对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水平。
第六条凡涉及出生医学证明的问题,应当及时查证,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出生医学证明的出具和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是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八条医疗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进行详细的身体检查和医学记录,将相关信息在医学文档中完整记录,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等基本信息;(二)公民的身体状况、体格特征等相关内容;(三)出生过程中的医疗记录和医生的意见;(四)出具证明医生的签章、发证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明确出具证明的程序和责任,并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监督。
第十一条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生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对证明内容负责。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医疗信息管理系统,与相关部门及时共享,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监督,及时核实和调查有关情况,发现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立即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具有电子格式和纸质格式两种形式,电子格式证明应当符合相关电子文档的管理要求。
202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出生医学证明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对新生儿进行身体检查和相关检验,并出具相应证明的活动。
此证明对于新生儿健康管理、社会保障、就医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发放和管理工作,涉及到的部门包括医务科、卫生所、人事科等。
三、申请流程1.父母或监护人在新生儿出生后的48小时内,将新生儿带到医务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手续;2.医务科负责对新生儿进行身体检查,包括测量身高、体重,观察四肢活动、皮肤颜色等,记录在医疗档案中;3.医务科将检查结果填写在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上,并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签字确认;4.医务科将申请表转交给卫生所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新生儿血型、耳聋筛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等;5.卫生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将证明和申请表一并交给医务科;6.医务科将出生医学证明和申请表交给人事科进行登记和归档。
四、证明有效期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期为出生后30天内有效。
在30天后仍需要证明的情况下,需要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五、证明管理1.由人事科负责对所有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登记和归档,确保证明的保存完好;2.出生医学证明应以纸质形式保存,不得随意更改和涂改;3.出生医学证明丧失或损坏的,需要重新办理申请手续;4.出生医学证明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5.出生医学证明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代替他人使用。
六、监督检查1.医务科、卫生所和人事科应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核;2.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合规行为,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七、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2.凡违反本制度的,将依据相应规定进行相应处理;3.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是本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旨在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发放和管理工作。
希望全体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确保证明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全套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全套出生医学证明是指证明一个婴儿诞生的时间、地点、性别等信息的医学证明文件。
出生医学证明在我国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场合,如户籍登记、入学、就业、国外旅行等。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有序推进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工作,还可以有效遏制和打击伪造和篡改出生医学证明的现象,维护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一、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目的1. 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程序,保证证明的真实性和可信度;2. 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精准、完整、一致;3. 防范和打击使用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加强管理和监督;4. 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有序的环境。
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单位,包括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村(居)委会;2.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规定适用于所有需要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的场合,包括户籍登记、入学、就业等。
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真实性原则:出生医学证明应当真实、准确、可靠,不得篡改、伪造;2. 保密原则: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3. 便捷原则: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方便快捷,保证服务效率;4. 公正原则: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应当公正、平等、公开,不存在任何歧视性。
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办理程序1. 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人需到在地的妇幼保健机构或医疗机构等单位提出申请。
村(居)委会可委托该单位收取出生医学证明申请材料;2. 办理审核:妇幼保健机构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审核出生医学证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核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等信息;3. 数据录入:审核通过后,工作人员将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精确地录入到电子信息管理平台中;4. 申请人确认:电子信息管理平台上显示的信息及证明样式,应让申请人认真确认;5. 证明输出:申请人确认后,应当尽快完成证明的输出、盖章等工作;6. 申请人领取:申请人拿到证明后应认真核对证明信息和亲笔签字。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篇一: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有关出生医学证明手续。
二、医院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小组,人员明确,职责分明。
实行证、章分离管理,做好证明的领用、保管、发放、报损、补发申请等台帐记录。
不得伪造、变造、倒买、转让、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报废证明不得自行销毁,统一交发证单位处理。
三、妇产科医生应在孕妇产前检查时,动员做好新生婴儿起名事宜,发证人员应详细核对新生儿有关信息及父母身份证件,并将申请书与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加强微机的养护,保证及时发证。
印章管理人员应对证明核对无误后盖章,领证人须在《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领证人栏内签字;拒领证者应签字确认;非本院接产的新生儿,一律不得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应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上。
五、定期将报废出生证明及报废登记表一起上交县妇幼保健院。
篇二:XX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玛莱妇产医院《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进一步规范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使用,按照《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首次签发制度。
一、我院医务科〃办公室和妇产科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签发工作。
并配备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我院只负责在本机构内出生的婴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非本机构出生一律不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出生当日起应及时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开具,所有项目填写要求填写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晰、签名正规、严禁涂改。
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签发证明时应如实填写分娩信息(《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人员应查验婴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准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将正本、副本交给申领人,存根及相关证明材料和首次签发登记表存档,永久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情况的重要文件,由医疗机构负责签发。
本制度适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领取、保管、作废、补发和登记等工作。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便民、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用账户,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规范和信息安全。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与领取第六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签发的,由医疗机构签发,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应当依据实际分娩情况,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应当由婴儿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应当将出生医学证明正本和副本一次性交付申请人。
第十条出生医学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由医疗机构保管,一份交申请人。
出生医学证明由医疗机构负责装订、编号、归档,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保管与作废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出生医学证明专用账户,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应当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第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如出现破损、污损、遗失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作废处理。
第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后,应当及时在系统中进行标记,并按照规定进行销毁。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与登记第十五条出生医学证明如遗失或者损毁,申请人可以申请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制度,确保证明的准确、完整和合规。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相关部门和机构。
第一章出生医学证明的定义和目的1. 出生医学证明是指通过医学科学和技术手段,对新生儿进行身体检查和健康评估,提供有关新生儿健康状况的证明文件。
2. 出生医学证明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新生儿的健康和合法身份,为其享受医疗保健、教育和社会福利提供基础数据,并为相关机构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章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和办理流程1. 家长或监护人须在新生儿出生后的一定时期内(例如72小时内)向医疗机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
2. 医疗机构应提供申请表格,并要求家长或监护人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如联系明、结婚证等)3. 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新生儿进行身体检查、健康评估,并出具符合要求的出生医学证明。
4. 完成身体检查和评估后,医疗机构应及时将证明文件交予家长或监护人,并保存相关数据备案。
第三章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和格式要求1. 出生医学证明应包含新生儿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地点等)和身体健康状况的详细描述。
2. 出生医学证明应采用规定的格式,包括标准化的表格和医疗专业术语的使用。
3. 出生医学证明应由医疗机构的授权人员签发,标明签发日期和机构名称,以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四章出生医学证明的保存和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证明文件的安全、完整和可检索。
2. 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应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损坏或篡改,同时应备份相关电子数据。
3. 出生医学证明的查询和获取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机构规定,确保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机构:指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服务中心等。
2.联系明:指能够证明个人身份合法性的文件或证件,例如联系、户口本等。
3.结婚证:指夫妻关系的合法证明文件,由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颁发。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Microsoft-Word-文档-(3)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证件申领制度1.《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委托管理机构统一向省优生优育协会申领,申领程序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不得擅自跨机构和跨县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
2.单县妇幼保健院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委托管理机构,在单县范围内出生的儿童,《出生医学证明》由单县妇幼保健所统一签发。
3.签发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分别建立领、发证登记簿,内容包括日期、领证单位、证书起止号、领证人和发证人签名。
4.严格执行卫生部停止征收《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规定,严禁变相收费。
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证件保管制度1.《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县妇幼保健所根据需要量向省优生优育协会申领。
2.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的证件管理人员在场开启包装箱,1周内向省优生优育协会传真“母婴保健法律证件收货回执”。
3.建立证件出/入库管理台账,认真登记出/入库的日期、数量、编号、领用人和验收人。
4.《出生医学证明》入库后要专人、专柜加锁保管,并做好防蛀防潮。
三、证件发放制度1.签发机构:单县妇幼保健所2.《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统一使用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打印机套打,手写视为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证明和印章保管实行证章分开制。
4.严格《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认真审核领证人提供的办证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及时给予签发,对材料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要做好耐心解释说明,发现提供伪造的办证材料或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要当场查扣。
5.签发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校对,严格控制废证率,做好信息上传、统计和资料的归档工作。
6.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结合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开展《出生医学证明》须知的宣传,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当年签发率。
7.不得异地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以免造成重复发证。
四、废证报告销毁制度1.所有废证须由签发单位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报废报告单》,并在报废的《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明作废。
出生证明管理制度5则范文
出生证明管理制度5则范文第一篇:出生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的式样、内容、制作工艺、防伪专用检测板和专用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制定。
《出生医学证明》的基本联次分为三联,第一联为正本,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单独永久保存。
一、下级有资历的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下发。
二、加强年报统计工作,下级助产机构于每年1月30日前,上报前一年《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填报《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登记表,交与市妇幼保健所。
三、制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申报及领发。
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中如发现可疑伪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向盟妇幼保健所报告。
第二篇:出生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加强管理明确职责。
明确专人管理;落实证、章分离;建立出入库登记。
各管理、签发单位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数量、证件起止编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存档备查,要坚决杜绝《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流失情况发生。
2、认真落实《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程序。
助产机构要规范使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同时,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领取人有效证件复印件(身份证、结婚证等)粘贴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并在《信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本》进行登记,以备核查。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指由医疗机构颁发,证明新生儿在出生时的相关医学检查结果的文件。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户籍登记与社会福利保障等行政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并符合医学科学规范。
第六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在新生儿出生后14天内完成。
第七条政府应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公民有权申请并获得出生医学证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
第二章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第九条申请出生医学证明的公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新生儿的个人身份信息;(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新生儿的户籍登记证明;(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亲自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不得代理或委托他人办理。
第十一条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方便快捷的办理服务,不得设置障碍或增加不必要的程序。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应当立即安排医学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三条对于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新生儿,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章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质量抽查,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档工作,并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向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应当与户籍信息、计划生育信息等进行比对,确保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第十九条出生医学证明作为新生儿户籍登记的依据,应当及时提供给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出生医学证明作为新生儿接受社会福利保障的依据,应当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范文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范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保障新生儿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对新生儿进行身体检查,检测其出生状况并鉴定身体健康、生理功能正常程度的证明文件。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适用于所有在本国出生的婴儿。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具有法律效力,是新生儿享受权益的重要凭证。
第二章出生医学证明的程序第五条出生医学证明应由医院或其他合法医疗机构提供。
第六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出生孕龄、出生体重、是否足月、身长、头围等基本信息;身体检查结果、生理功能鉴定等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人应向有关医疗机构提交以下材料:新生儿的身份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人应当亲自到医院或其他合法医疗机构进行申请,不得代理他人。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及时为新生儿进行身体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由医院或其他合法医疗机构负责存档,并向申请人提供原件。
第三章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第十一条新生儿出生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将出生医学证明提交相关机构,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等。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可以作为婴儿入学、报名、参加竞赛等相关活动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可以作为新生儿享受国家政策优惠、社会福利待遇的凭据。
第四章出生医学证明的保密和管理第十四条医院或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应加强出生医学证明材料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任何与申请人信息相关的内容。
第十五条出生医学证明的存储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证明文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制度的执行。
第十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过期作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于故意伪造、篡改或者提供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医疗机构相应的经济处罚,并可能吊销医疗机构的相关执业证照。
出生证明管理制度共篇.doc
★出生证明管理制度_共10篇范文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出生医学证明的负责人必须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法规,需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文件,资料,用品需专柜专人管理,出生证明专用章及及出生证明纸由两人分开管理,不得丢失,不得外借,违者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3、要做好出生证明的病人资料保密工作,不得告知无关人,更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的资料外泄。
4、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两人监督机制,即由管证明纸者开出生医学证明,经管出生证明章者申核,特殊病人需经院长申核签字后方能发证。
不得私开出生证明;更不允许涂改病人的相关资料,必需按相关要求真实开出证明,如不按流程开出生医学证明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开证者个人承担。
5、出生医学证明要按规定的程序,到规定的单位领取,不得私改领取通道。
6、向家属告知出生医学证明信息除了宝宝名可更改一次外,其它任何信息均不可更改,如有出生医学证明的丢失,按相关流程到上级妇幼保健医院补领。
7、有无准生证均可据实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不得以各种名义拒办8、领证人只能是妈妈本人,如果本人不能领取,需有妈妈本人签的委托书,并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后方可代领。
9、《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使用由妇产科派专人负责,从妇幼保健站领取后,应做好编号、数量等方面的登记工作,若有填写错误应作废上交。
范文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石阡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入库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
在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表1),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签发制度(一)首次签发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由助产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使用和保管,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依法设立的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三、职责分工1. 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和使用,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
2. 助产机构:按照规定,为本机构内出生新生儿及时免费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 工作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核对、盖章、存档等工作。
四、签发和管理1. 《出生医学证明》由医疗保健机构统一购买,按照国家规定印制,以盛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
2.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前,接生人员应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并经产妇或其代理人确认无误后,由接生人员签字。
3.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时,接生人员应核实产妇姓名、婴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健康状况、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4. 《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
5.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应及时加盖专用章,并由签发人员填写《签发登记本》。
五、使用和保管1. 《出生医学证明》作为婴儿出生的法律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擅自涂改。
2. 《出生医学证明》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
3. 《出生医学证明》存档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六、监督检查1. 卫生行政部门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使用和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引言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出生后办理户籍、享受社会福利、接种疫苗等事项的重要法律凭证,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管理,保障新生儿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制度1.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1)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地的医疗机构签发。
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设立专门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
(2)签发程序:新生儿出生后,医疗机构应按照以下程序签发出生医学证明:a. 收集新生儿父母基本信息、婚姻状况、生育情况等相关资料;b. 核实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体重、身长等基本信息;c. 对新生儿进行健康检查,确认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等异常情况;d. 确认无误后,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1)保管:出生医学证明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确保档案安全、保密。
(2)查阅: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仅限于医疗机构内部查阅,查阅需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3)补办: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遗失出生医学证明,可向原签发医疗机构申请补办。
医疗机构应核实申请人身份,确认无误后予以补办。
(4)更改: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有误,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可向原签发医疗机构申请更改。
医疗机构应核实申请人身份,确认更改事项无误后予以更改。
3.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与检查(1)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责任与处罚1.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出生医学证明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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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管理规定精选文
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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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将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编号记录存档,还要
将签发出去的医学证明按规定统一登记,并有新生儿父母的领证签名。
二、报废的《出生医学证明》不能自行销毁,应定期交
回发证单位,做到证孩相符。
三、应将颁发时间、数量、证件编号等逐一登记,颁发
人应签名,做到手续清楚。
四、领证、打证、使用专用章三项工作,不得集中在一
个科室或个人。
产科负责打证,领取证件及专用章管理均由法人指定的院办主管业务工作专人负责。
如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不善而导致严重后果,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单位法人及当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五、《出生医学证明》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住院
记录及产妇的签字打印。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发出,一律不得重打或更改。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
产房为《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资料管理和归档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分类、整理、组卷、归
档,编写案卷目录,库存配备,必要的设备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尘、防高温等。
产房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分类进行存档,永久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
1. 《出生医学证明》由正、副和存档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2. 《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或用碳素笔一次填写,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用英文。
3. 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
4. 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管理加强废证的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要建立废证登记本,认真登记废证编号、作废原因、登记日期、相关信息,并在三联上分辨标识作废,上报上级部门。
《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
产房信息统计、汇总、审核并逐级上报。
按照上级的要求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当年申领数、首次签发数、废证数等信息,要正确理解各指标的含义及指标间的关系并认真填写,各指标不得出现空项,没有收据的填“0”,认真审核后汇总上报上一级管理机构。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
产房必须落实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印章,严格实行证章分别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档分别加盖出生医学专用章,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改,不得盖其它印章,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必须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证明管理部门落实专人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存放环境整洁,相对湿度不超过30%,温度-5℃~40℃,无腐蚀性气体,通风良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齐全。
接收证件入库时至少有2个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
无损坏,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填写入库登记本,无误后入库。
落实专人负责出库工作,规范发放程序,完善领取手续,核实领取人员提供的单位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证件发放人员和领取人员分别在领证出库登记本上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