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证 期 间、诉 讼 时 效 比较
债权诉讼时效规定
![债权诉讼时效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e4532d1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09.png)
债权诉讼时效规定债权⼈如果要⾏使债权的,是需要在诉讼时效内提起的。
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向⼈民法院起诉的,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诉讼时效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那么,债权诉讼时效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债权诉讼时效规定我国《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百三⼗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
”第⼀百四⼗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提出要求或同意履⾏义务⽽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
”《民法通则》第140条有这样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义务⽽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这些规定,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诉讼时效应按以下⼏种情况分别计算:1、对于没有约定履⾏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履⾏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可以随时向债权⼈履⾏义务,债权⼈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履⾏义务,但应当给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因⽽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主张权利⽽义务⼈拒绝履⾏义务之⽇起计算。
但如果债权⼈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因权利⼈主张债权或者义务⼈同意履⾏义务⽽中断后,权利⼈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再次同意履⾏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限制。
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够的证据证明。
3、债权⼈若⼀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之⽇起计算20年,讨债超过20年的,⼈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延长债权债务诉讼时效的措施:1、要求债务⼈写出还款计划。
保险合同诉讼时效
![保险合同诉讼时效](https://img.taocdn.com/s3/m/9c39652abb4cf7ec4afed0fc.png)
保险合同诉讼时效篇一:关于期内索赔式责任保险与保险法的诉讼时效关于期内索赔式责任保险的索赔与保险法的诉讼时效规定一、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事故与损失结果之间,有的表现为直接的因果关系,有的则时间间隔很久,因果关系复杂,所以对责任保险承保人来说,确定责任保险的有效期间,对于保险产品的定价是至关重要的。
在保险实务中,有两种确定责任保险的责任事故有效期间的方法,即保险公司在设计一款责任保险产品时,有两种承保基础。
第一种,期内发生式。
以损失发生的时间为承保基础,即保险人负责赔偿发生在保单有效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损失,保险人不考虑责任事故发生的时间或提出索赔的时间。
按这种基础承保业务时,保险人必须随时准备处理那些保单早已到期,但因发现损失较晚而刚报来的索赔案件(在保险期内或者说是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但过了保险期才发现,保险公司仍负责赔偿)。
第二种,期内索赔式。
以索赔提出的时间为承保基础,即保险人负责赔偿在保单有效期间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
以这种方式承保的保单,可以赔偿在保单起保日期以前发生的责任事故引起的损失。
国际上经常用“期内索赔式”承保有“长尾巴”风险的业务,比如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
如某律师20年投保一份一年期律师执业责任险(期内索赔式,保险期间20.1.1至20.12.31),该律师2021年为客户起草一份协议,协议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出现纠纷,客户20年诉至法院要求律师赔偿,20年8月法院判决该律师有过错应当赔偿客户100万元,律师这份20年的保险可以支付该笔赔偿金。
二、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诉讼时效期间的法理基础。
诉讼时效期间的基础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保险法第二十六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是基于保险合同之债产生后,当债权受到侵害时的时效规定。
否则,第二十六条诉讼时效所对应的权利保护的法理基础是有问题的。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银行业务中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银行业务中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https://img.taocdn.com/s3/m/d0cfccc4a1c7aa00b52acbb9.png)
时效 开 始 ,该银行 起诉时 未到两年 ,因而保 证人应
承担保证责任。 笔者 同意第二 种意见 。 持第一种意见的人们混淆了保证期间与诉讼时 效问题 .保 证期 间与 诉讼 时 效 是两 个不 同的概 念 , 但 由于两者 之间 的联 系与 区别 比较 复杂 ,在实践 中 容易 发生混 淆 .引 起不必 要的 纠纷 和损失 。正确 区 分保 证期 间与诉讼时 效 ,准确适用 相关 法律 ,对维
护银 行合 法权 益至 关重要 。笔者根 据 《 担保 法》及
3 .保证台 同约 定 的保 证 期 间早 于或 等 于主债 务履行期 限 的 ,按 照 司法解 释第 3 的规 定 ,保 2条
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 日 起六个月。 4 保证台 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到 , 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字样的,按照 《 司法解 释》第 3 条规定 ,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 间为主 2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5 对于比较特 殊的最高额保证台同。保证期 , 间投有 约定 或约 定 不 明 的 ,按 照 《 司解 释》 第 公 3 条规定 ,如果最高额保证合 同约定有保证人清 7 偿期限 的, 证期 同为清偿期 限届满之 日起六个 保 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 限的,保证期间 自 最高额
要求某企业偿还所欠贷款本息,某公司对某企业所 欠贷款本息 承担 连带清偿 责任 。 对 于本 案保 证人是否 应承 担保 证 责任 存在两种
意见 :
保证期 间是不变 期间 保证期间又称保证责任期间。其实质就是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 间,即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 内向保证 人主 张权 利 ,否则 保证人 将不再承担保证 责任 。 在银 行依法催 收或诉讼 过程 中 ,应按下列方 法
一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研究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5ec51c40e45c3b3567ec8bb0.png)
年 4月最高人民法院 ( 发号) 关于审理经济合 同纠纷案件有 法 《
关保证 的若干问题 的规定》 中就提及了保证期间, 该规定可 以说
是 保 证 期 间 的雏 形 ,但 是 该 规 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并 没 有 对 保 证 期 间 做 出 明 确 的
三 、 讼 时 效 与 保 证 期 间 的关 系 诉 ( 保 证 期 问 与 诉 讼 时 效 的 联 系 。保 证和 诉 讼 时效 期 间 均 一)
上 , 点就 诉 讼 时 效 与保 证期 间 的 关 系进 行 了探 讨 。 重 关键词 : 证期 间 诉讼时效 关系 保
引言: 随着商品经济 日益活跃, 交易 日趋迅捷 、 易主体 、 交 数 利行使 ; 在连带保证责任 中, 只要 求保证人履行保证 义务 , 对债
量 日趋增加, 保证制度更是成为各国债法 不可或缺 的内容之一 。 保证 期间与诉 讼时效期 间两者 作为保证 制度 中 的一 项重要 内 确保保证制度发挥增 强市场主体信用 方面亦起 着重要 的作用 。 特别是对保证期 间立法的不 同,体现了立法者对债权人或保证 人的保护程度 , 因为保证期 间既可督促债权人尽快行使权利, 又 可让保证人尽早摆脱替代 性的债务负担。对 保证 期间与诉讼 时 效期间关系 的的理解至今有很多不同的观点,笔者就此 问题也 发表一些 自己的管窥之见 。
LL IUNZONGHENG
@吉林教育
傈 期 河 与 诉 讼 聪 效 曲 关 系 宄
吉林 司法警 官职业 学 院 刘婷婷
摘 要: 保证期 间与诉讼时效期 间, 都是法律规 定的一种重要的法律 事实, 保证期 间与诉讼时效期 间, 两者 分别处在保证 制度不 同的阶段 , 互衔接 , 自发挥着不 同的作 用, 究两者 的关系, 相 各 研 具有重要 的意义。分析诉讼 时效及保证期 间概念的基础
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2019版)
![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2019版)](https://img.taocdn.com/s3/m/a17e00cb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de.png)
民事诉讼时效⼀览表(2019版)本公众号由以下团队维护,内容如有侵权,请即刻告知!⾏政法专业律师团队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时效⼀览表(2019版)⼀、最新民事诉讼时效⼀览表⼀审诉讼时效2017年10⽉1⽇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百⼋⼗⼋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1年诉讼时效。
⾝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通则136条)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条)4年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合同法129条)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受侵害之⽇起20年。
(民法通则137条)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即执⾏(申请⼈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内起诉。
(民诉101条)诉中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即执⾏。
(民诉100条)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次。
(民诉108条)⽴案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头起诉后7⽇内⽴案,⽴案庭应在决定⽴案的三⽇内移送审判庭。
(审限若⼲规定第6、7条)申请先于执⾏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意见106条)公告送达国内。
适⽤于受送达⼈下落不明或⽤其他⽅式⽆法送达的。
⾃发出公告之⽇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92条)涉外。
适⽤于不能⽤其他⽅式送达的。
⾃公告之⽇期满3个⽉。
(民诉267条)答辩期国内。
法院应在⽴案之⽇起5⽇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起15⽇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起5⽇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
(民诉125条)涉外。
答辩期30⽇,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268条)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起15⽇内作出书⾯裁定。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https://img.taocdn.com/s3/m/3ef02501844769eae009ed35.png)
注意:诉讼时效中止必须是期间的最后六个 月发生了中止事由。
(3)中止的效力 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发生的,诉讼时效期间 暂停,待中止事由消除之日,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 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 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 计算。‛
五、诉讼时效的经过
1、诉讼时效的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 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 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 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 算。‛
(1)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 求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 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中止的原理:权利人非出于自身的原因,不 能积极行使权利。
认为诉讼时效应从王向法院起诉那天起算,因而未过诉讼 时效。据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一家可以通行。后经机 电公司向吉林高院申诉,高院则认为王主张权利已过诉讼 时效,故判决其不能通行一楼楼梯,应自行在原址修建室 外楼梯通行。此后,王先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 法院提出申诉,至今未果。从1998 年起,这架室外木梯 就成了王一家四代人与外界沟通的唯一‚合法‛通道。期 间,王的连襟刘某、外甥女赵某,先后从木梯上摔下来, 致使肋骨和腿骨骨折;王妻的姑夫来访时也不慎坠梯,当 场被摔断四根肋骨;而王的老母亲自从1998 年这架木梯 子立起来后,就再也没能离开过二楼的家门,直至2001 年老人去世,经县政府协调,老人的遗体才终于在火化这 天赢得了一次在室内楼梯通行的‚权利‛。问这起案子如 何处理?
事 由
权利人请求
义务人同意
案例1004:已过两年!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9fbbe72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ba.png)
最⾼院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最早实⾏是2008年,⽬前最新的是2020年12⽉修正的版本。
以下是全⽂。
为正确适⽤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 当事⼈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付存款本⾦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条 当事⼈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释明。
第三条 当事⼈在⼀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审期间提出的,⼈民法院不予⽀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当事⼈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四条 未约定履⾏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五百⼀⼗⼀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不能确定履⾏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要求债务⼈履⾏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起计算,但债务⼈在债权⼈第⼀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不履⾏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明确表⽰不履⾏义务之⽇起计算。
第五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当事⼈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起计算。
第六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当事⼈之⽇起计算。
第七条 管理⼈因⽆因管理⾏为产⽣的给付必要管理费⽤、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因管理⾏为结束并且管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之⽇起计算。
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8cb399f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3167c47.png)
遇到产权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但是第2项因特殊法产品质量法已经变更,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眼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一、先说民商法上的: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前者式适用于物权的时效,不过目前为止,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后者适用于请求权,如果超过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力,就会导致丧失“胜诉权”;1.①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②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③海商法第260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④海商法第263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⑤拍卖法第61条第3款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2.①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合同法解一第6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③专利法第62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④商标案件解释第18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⑤着作权纠纷解释第28条侵犯着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着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着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⑥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⑦海商法第257条第2款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⑧海商法第258条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⑨海商法第259条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⑩海商法第261条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11海商法第262条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12海商法第264条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13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3.①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②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4.合同法解释一第7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5.行诉解释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①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②民通意见第175条第2款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③行诉解释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概念就是“除斥期间”,前面的诉讼时效指的是诉讼权利,这个概念主要指针对与实体权利,也就是法律规定你的某种实体权利的存续有一个固定的期间,如:民通意见73条: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继承法25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婚姻法的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15条规定:“对承运中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或逾期,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规章180日的规定;自铁路运输企业交付的次日起算;货物、包裹、行李全部灭失的,自运到期限届满后第30日的次日起计算;但对在此期间内或运到期间内已经确认灭失的,自铁路运输企业,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起计算”;二、刑法上的1、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国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三、行政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重点需要注意的是但书后面的内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6个月;税收征管法第51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税收征管法第52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二、诉讼法上:一民事诉讼法时效三日: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3.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4.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五日: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2.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3.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4.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5.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6.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7.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8.督促程序: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七日: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十日: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2.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十五日:1.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2.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4.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6.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7.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三十日:1.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2.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3.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4.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5.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6.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8.涉外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涉外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六十日: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三个月: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2.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诉讼时效和期间》课件
![《诉讼时效和期间》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f57d065e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bd.png)
在审理案件时,法院将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的规定,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权利请求 将不予保护。
REPORT
CATALOG
DATE
ANALYSIS
SUMMAR Y
04
诉讼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概念和分类
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 所应依据的时间。它包括法定期 间和指定期间。
期间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期间可以划分 为多种类型,如法定期间和指定 期间,诉讼期间和非诉讼期间等 。
REPORT
CATALOG
DATE
ANALYSIS
SUMMAR Y
05
诉讼时效和期间的异同 点
诉讼时效和期间的联系
诉讼时效和期间都是法律规定的,用 于确保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履行。
诉讼时效和期间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互 相转化,例如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 使权利,可能会引起期间的改变。
诉讼时效和期间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违反规定可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
诉讼时效的适用原则是“从旧兼从长”,即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同时效期间,从旧 原则适用于尚未届满的时效期间,从新原则适用于已经届满的时效期间。
期间的适用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即新法实施前已经届满的期间不再适用新 法规定的期间。
REPORT
THANKS
感谢观看
CATALOG
DATE
ANALYSIS
SUMMAR Y
诉讼时效和期间的差异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其权利消灭的法律制度,主要 适用于民商事领域。
期间是指一定期限内的时间,主要适用于诉讼程序和行政程序等领域,与诉讼时效 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未消灭,而期间届满 后,相关程序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第三节诉讼时效
![第三节诉讼时效](https://img.taocdn.com/s3/m/8621173a524de518974b7dd6.png)
2018-04-19
32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1年。
2018-04-19
33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 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 算。
第三节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 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消灭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
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
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 得请求返还。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 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 起计算。
2018-04-19
34
诉讼时效的中止
பைடு நூலகம்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 法律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 效进行的事由消灭后,时效继续进行。
他情形。
2018-04-19
37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民法196条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登记的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2018-04-19
论担保合同中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适用
![论担保合同中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a3a0ac077cd184254b3535c4.png)
而 《担保法 》 第 22 条 规定 “保 证期间 ,债 权人 依法将 主债 权 转让给第三人的 ,保 证人在 原保证 担保 的范 围内继 续承 担 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 有约定 的按照约 定 。 ” 那 么该条 中 所说的保证期间 起始 期 日为主 合 同开始 生 效之 日 。第 23 条与第 22 条意义类似 ,而第 26 条和第 27 条 中的保证期 间 与第 25 条 所指 的意 义 类似 。 在 《最 高 人民 法 院 关于 适 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担 保 法〉 若 干 问题 的 解释 》 (下简称 《解
个为自主合同履行期届满 ,保 证人开始承担保证义 务时起 , 直到保证人不再承担保 证责 任时止 ; 另 一个 为自附 有保 证 担保的主合同生效时起 ,直 到保证 人不 再承 担保证 责任 时 止 。无论怎样 ,笔者 认为 , 在 一部法 律中 ,一 个专用 法律 术 语 ,却有两个涵义 ,不同 的起 算期日 ,显 得对 该名词 界定 模 糊 ,是十分不应当的 ,保证期间就专指债权人 与保证人之 间 存在的关系 ,即主合 同履 行期 届满 ,保证人开 始承担保证 义 务时起 ,直 到保 证人不 再承担 保证责 任时 止 。而附 有保 证 担保的主合同生效期间则最好由另一词指代 ,诸如 “主合 同 生效期间” 。 这样适 用法 律时 才有一个清晰的概念 。 二、 保 证期 间的 适用
( 一) 保证期间的长度
论担合同中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适用
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 人清 偿债务 期限 的 , 保证期 间为 清 偿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没有约 定债 务清偿 期限 的 , 保 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中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 到保证人中 止 保证合同的书面通 知到 达之日 起 6 个 月 。 ”最 高额 保证 的 起算日期为债务清偿期 届满 之日 , 没有 约定 债务清 偿期 限 的 ,则起算 点为 最高 额保证 中止之 日或 自债 权人收 到保 证 人中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 。
保证期间的理解与案例分析
![保证期间的理解与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f9f815d27f1922791688e8ea.png)
一
() 蔓
维普资讯
或 等 于 主 债 务 履 行 期 的 ,保 证 期 间 为 主 债 务 履 行 期 届 满 之 日起 6个 月
此 , 新 保 法 法 解 释 明确 规 定 : 合 同 约 艟 对 定 的保 证 期 限 长 于 诉 讼 时 效 的 保证 期 间 为 主 债 务 履 行 期 届 满 的 2年 。 - 张 寮 例 :9 7年 8月 l I 某 行 与借 款 人 l9 ( , ]l l 保 人李 某 签 汀保 证 丰 保 合 同 份 } {
贷款 q i h - 比例 保 } 分 为一 般保 汪千 I t 定 ¨ 。 ¨ 连 带 责 仃 保 } l 是 银 行 1: 放 保 证 担 保 『 讨者 =发 = I 贷 款 H 最 常 , 的 贷 款 , 置, } 的 保 }。 保 寸 f ] ] 我 r ¨担 贷款 越水 } 足连带责 任保 证 l 保贷款 ’ 信 贷管 和清 收 I c . 的信 贷 人 员不 解 [有 作 1 保证 期 制 的概 念 , 柏 保 期间 及时 向保 没 证人 丰张权利 , 无意 中 免 除 厂保 | 的 保 正人 责任 , l 保贷 款 变成 J信 用 贷 款 . 清 收 使f H , 为 这 类 贷 款 带 束 J更 犬 的 难 度 奉 文根 槲 常 见 , 的 保 证 保 食 l , 司 以 最 高 人 【 院 关 下适 法 用 ( 中 几 f F 搦 保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共 ¨ 释》 为法 依据 . 台案 洌 , 结 刘连 一 汪扣 保 特保 的 保 证 圳 州 作 简 要 的 分 析 千『 结 【
保 证 期 闻 的 理 解 与 黎 铡 分 桥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民总编:第七章 诉讼时效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民总编:第七章 诉讼时效](https://img.taocdn.com/s3/m/398fd7a4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e00715b.png)
【躲坑练习4】上例中,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审理过程中,甲并未提出乙的债权已经超 过诉讼时效。审理结束后,法官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驳回了乙的请求。法官的裁判是否合法? (不合法,法官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
2020年法考——民法总论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七章 诉讼时效
【本章学习内容】 不知不觉我们已经到了民法总论的最后一章啦!前面的知识点都掌握牢固了吗?学习完 最后一章后,需要从头至尾复习一遍整个民法总论的知识点哦! 这一章讲的是诉讼时效制度。什么叫做诉讼时效呢?说白了就是法律给你行使你的权 利规定了一个期限,督促你在一定的期限内积极地行使你的权利。那你心里可能在想,我 自己的权利,法律管的真多,还要给我的权利加上一个期限。你这样想是非常正确的。因 此,法律仅规定了特定的权利—请求权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有例外),其他的权利比如 你的Th命权,物权等等,你想有多久就有多久。这个就是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3.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 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5.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 日起计算。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长短与起算★★★
【BT法考·应试技巧】 Q:诉讼时效,题目常考:让你判断下列情形是否已经经过诉讼时效? A:木木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第一步,判断该情形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直接排除,这是干扰选项; 第二步,判断该情形对应诉讼时效的长短期限;
3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浅议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浅议](https://img.taocdn.com/s3/m/bcf01f10a8114431b80dd802.png)
1保 证 期间 的概念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担 保法 》 1、 2 2 、 (52 、3
《 保法 司法解 释》 担 第三十 四条 规定 , 一般保 证的债 权人 于保 证 期 间届满 前对 债 务人 申请 诉讼 或提 出仲 裁 的, 从判 决, 裁 裁 仲 决 生效之 日起 , 始计 算保 证合 同 的诉讼 时 效 , 开 连带 责任保 证 的 债权 人当 保证 期间届 满面 前要求 保证 人承担 保证 责任 的, 从债 权 人要 求保证 人承 担保 证责任 之 日起 , 开始 计算保证 合同 的诉讼 时 效: 第三 十六 条规 定 , 一般 保 证 中 , 主债 务诉讼 时 效中 断, 证债 保 务诉讼 时效 中断 : 一般 保证 和连带 保证 中 , 务的诉 讼时 效中止 , 债 保证 的债 务诉 讼时 效 中止 。 ( ) 证期 间与保 证债 务 的诉讼 时 效的 区别 三 保 1规 范 目的 、 质不 同 。 设置 时 效制度 , . 性 在于 尊重 久 已存 的 事 实状 态 , 即在于 维持 社会 秩序 。事关 社会秩 序 之维 持 , 决定 这
陷, 并对 缺 陷补救提 出 了相 关见解 。 关键 词 保证 期 间 一般保 证 边 带保证 诉讼 时效
,
中 图分类 号 : 2 . D9 3 3一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 5 22 1)6 5.2 10- 9 (000. 7 0 2 o 效 : 连带 责 任保证 于 合 同约定 或法 律规 定 的保证 期间 , 权人 对 债 未要 求保证 人承 担责任 的 , 证 责任期 间届满 的法律 效 果为免除 保
了它性 质 为强制 性规 范 , 当事人 不 能变 更 、 除时 效期 间或者 预 排
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https://img.taocdn.com/s3/m/9f8a909b9b89680203d8258a.png)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我国民法中,根据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和期间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两种: 1. 普通诉讼时效 • 普通诉讼时效,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民法典或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各种
民法关系的诉讼时效。 • 《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为什么是三年?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别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
(1)身体被伤害要求赔偿的,根据伤害的程度不同,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伤害明显 的,应从伤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二是伤害不明显、当时没有发现的,后经检查确诊 并能证明是由伤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起日计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从债务履行期限届至时起计算。 (3)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或履行期限不明的债,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催告 履行期届至时或者宽限期届满时起计算。 (4)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起计算。具体说,附停止条件 的债,从条件成就时起计算;附始期的债,从始期届至时起计算。 (5)内容为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计算。如技术合同 中的保密义务的违反。
【练习题】甲公司开发的系列楼盘由乙公司负责安装电梯设备。乙公司完工并验收合 格投入使用后,甲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乙公司也未催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乙公司组织工人到甲公司讨要。因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甲公司新录用的法务小王, 擅自以公司名义签署了同意履行付款义务的承诺函,工人们才散去。其后,乙公司提 起诉讼。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甲公司仍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B. 因乙公司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 C. 法院可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D. 因甲公司同意履行债务,其不能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及其法定事由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以前已经经 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该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制度。 《民法总则》第19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 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和期间PPT课件
![诉讼时效和期间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7478c9bd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e2.png)
诉讼时效的中断
随时打断随时重计
诉讼时效的延长
法院酌情延长
【考题·单选题】200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 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 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2002年试题)
2、说道举证的问题。因为这个借款合同是一个普通债权 债务关系,所以适用正常的举证责任制度,也就是谁主张谁举 证如果你想证明自己不断地在主张债权,那么只能是由你来举 证,债务人没有为此举证的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最简单又有效的留证方法就是在每次主张债 权的时候,如果对方承诺一个还款期限,那么就请对方留个字 据这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对方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则你可以据 此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A.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继续计算
B.诉讼时效中止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 归于无效
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 力的情况和其他障碍,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D.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 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 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四、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区别:
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即法定期 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须 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 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同意权、撤销权等。
法律效力不同。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以 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而除斥期间届满后, 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
合同法案例:保证期间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案例:保证期间的法律效力](https://img.taocdn.com/s3/m/26126740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3a.png)
[案情介绍]2003年3月13日,X轻工业公司与W公司签订一份进出口代理合同,确认截止2002年12月31日W公司总欠X轻工业公司货款人民币2294721.19元,限于2003年12月25日前全部还清。
Q公司及R社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担保时间以W公司还清款项期间届满2年内。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
X轻工业公司于2005年12月15日起诉W公司、Q公司、R社,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后在诉讼过程中,X轻工业公司与W公司及R社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书,约定W公司必须从2006年3月起每月偿还人民币3万元,在累计偿还欠款总金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时,X轻工业公司不再追讨剩余欠款,如果W公司未按约定每月偿还人民币3万元,三个月内没还款视为违约,X轻工业公司有权按总欠款人民币2294721.19元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等。
R社在协议书上担保方一栏签名。
W公司在协议签订当日偿还欠款3万元,X轻工业公司于2006年3月16日向法院申请撤诉,之后W公司未再还款。
X轻工业公司遂于2007年2月7日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W公司偿还欠款人民币2264721.19元,并自2007年2月7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Q公司及R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分析]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是指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连带责任保证人仅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超过该期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和延长。
保证期间的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积极效力。
即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得无故拒绝。
2、消极效力。
即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正确审理本案,关键在于正确认定本案的保证期间以及“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
(或改为:主合同债务的数额问题)本案争议的法律问题为:1、W公司尚欠X轻工业公司款项数额。
2、Q公司是否应对本案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https://img.taocdn.com/s3/m/f657708d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fa.png)
第一百九十条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 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 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法律术语
01 定义
03 法律特征 05 法律分类
目录
02 法律规定 04 法律辨析 06 适用范围
07 常见问题
09 相关词条
目录
08 案例剖析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 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 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所谓时效利益,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义务人因此可以不履行义务,继而获得其本来不应该获得的利益。在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义务人所享有的时效利 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所享有的时效利益本质上是当事人的私益,其有权予以 抛弃。但是,考虑到债务人利益的保护,《民法典》第192条第2款禁止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抛弃。
2、在起算上,从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而不采用主观主义的计算方法,即不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 利遭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3、不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从设立最长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来看,其主要是给权利的行使设立一个固定 的期限,或者说设立一个最长的保护期限,如果最长的期限仍然可以延长,且对延长的上限没有限制,这就造成 最长诉讼时效成为可变期限,也会使最长诉讼时效的功能不复存在。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附: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附: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https://img.taocdn.com/s3/m/13880bce84254b35eefd34a0.png)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附: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2015-05-29 法务之家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法务之家微信公众号,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依托法务之家网站,我们传递向上的人生路。
您关心的话题,就是我们关注的焦点,方寸之间,精彩把握。
法务之家编辑整理导读:本文将分两个部分阅读学习,第一部分是《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进行详解。
第二部分是《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供朋友们收藏参考使用。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回复“延长债务诉讼时效”自动推送《实用干货:延长债务诉讼时效的十种办法》】1、对应当知道的理解: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为应当知道之日。
附条件的从条件成就之日起。
2、对“知道”的另一把握:知道具体的加害人之时。
如甲被人从背后打伤,后多方打听才知道是乙所为,那从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3、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4、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债务人到履行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侵权事实,而且债权人依据债的内容应当知道这一侵害事实,故自此时起就能够行使请求权。
5、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
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
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时,才产生请求权。
6、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的债,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证期间、诉讼时效相关
【保证期间由来】
保证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
在保证关系中,只有存在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债权人并不负对待给付义务,即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债务,债权人并不对此提供相应代价。
若不对债权人的权利行使加以适当限制,则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的地位则极其不利,而债权人似乎可以肆无忌惮地行使权利。
而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对于保证人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债务人的财产状况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而把债务转嫁给保证人。
因此,立法中才设定保证期间制度,以求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作进一步限缩。
【必须理清的三个定义】
保证期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和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含义、关系?
答:一、含义:
1.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这是一个除斥期间(即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在此期间内,如果保证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则债权人以后都不能再就本次担保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2.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确定性的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并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期限。
超过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法律仍然允许,但丧失了胜诉权。
3.主债务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期限。
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法律仍然允许,但丧失了胜诉权。
二、产生: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和主债务诉讼时效均是依据民法通则规定而产生的,是法定的,同时又是可以中断、中止和延长的。
且他们是从债权人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计算。
保证期间则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一定开始计算的,且是不能中断、中止和延长的。
一般是约定的,没有约定时才实行法定。
三、适用:
主债务的诉讼时效针对的是主合同,保证期间针对的是保证合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针对的是保证债权确立后,债权人起诉实现保证债权的期限。
【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于2004年5月1日到期,由丙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约定保证期间为1年。
到期
后,乙于2004年10月8日向甲主张权利,于2004年12月1日向丙主张权利。
这里主债务诉讼时效为两年(法定),从2004年5月2日到2006年5月2日,但是由于乙的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至2006年10月8日。
保证期间为1年,到2005年5月2日到期,并不因乙主张权利而中断和重新计算。
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债务一样为两年,但是在贷款到期时尚未开始计算,而是从2004年12月1日开始计算两年。
(当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后,保证期间即消失,没有存在的意义,而是开始计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
如果乙向甲主张权利,但并未向丙主张权利,仍只有保证期间而没有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之说。
乙向甲主张权利,可以导致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但连带担保责任中并不能因此导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附法条理解】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因为债权人可对保证人直接要求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因为中止的事由是客观障碍,无论对债务人还是保证人,债权人均无法行使权利)”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援用问题】
1.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也不能以任何形式提醒当事人,最高法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在于让诉讼时效回归为“抗辩”制度。
2.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法院也可依职权予以援用。
【这两条冲突,如何理解?】
问:《担保法》25条第2款:“……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担保法解释》31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时有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
答:保证期间具有除斥期间的性质,这是适用于请求权的特殊的除斥期间(万国)。
注意,通说认为除斥期间主要/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同意权、撤销权等形成权)。
因此,保证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延长;一旦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消灭,起算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