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保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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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19.12.05•【字号】鲁应急发〔2019〕74号•【施行日期】2019.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各市应急局,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2. 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3. 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19年12月5日附件1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有关要求,结合《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和全省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

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依法进行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工作的机构为承办机构。

承办机构依法办理行政执法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和更新,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责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下列内容:(一)执法主体。

公示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职责权限等信息;(三)权责事项清单。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通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通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03.16•【字号】陕应急〔2022〕82号•【施行日期】202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厅机关相关处室: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陕司通〔2022〕23号)要求,现就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认识,全面把握“三项制度”精髓“三项制度”是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制度,是提高政府治理效能的重要抓手,是建设人民满意“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多次出台文件,强调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项制度”从执法权力来源、执法过程、执法结果三个关键环节规范行政执法,执法公示制度重在打造阳光政府,通过及时主动公开执法信息,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在规范执法程序,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在保证合法行政,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使执法者不越权力边界,守住法律底线。

“三项制度”的推行,为评价地区或行政执法部门整体执法水平提供了考核奖惩、监督的依据和重要内容,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市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全省整体进度安排,围绕具体指标,扎实做好落实工作,为树立应急行政执法良好形象,提升行政执法质量效能奠定坚实基础。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I法律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 为,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促进严 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自治区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 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 指利用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执 法设备、执法平台等载体,采取文字记录和音像记 录的方式,对立案登记、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 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 动。

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 别使用。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行政执法实际需要为执法人员配备现场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 终端等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或听证 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所需经 费,应当纳入行政执法经费予以保障。

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字化记录工 作机制,实现在本系统标准相同、要求一致。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文字记录,是指包括向当 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本制度所称音像记录,是指利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或者视频监控等同步记录。

第七条一般应对以下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文字记录或音像记录:(一)行政许可1. 申请与受理:应当依法出具受理通知书、不 予受理通知书、申请补正告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

2. 审查:应当如实记录专家审查或现场核查内 容,并出具审查意见;举行听证的,应出具听证告知书、听证会通知书及制作听证笔录。

3. 决定:应当依法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许可证件。

4. 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二)行政处罚1.立案:应当依法制作《立案审批表》。

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

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

附件1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有关要求,结合《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和全省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

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依法进行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工作的机构为承办机构。

承办机构依法办理行政执法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和更新,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责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下列内容:(一)执法主体。

公示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职责权限等信息;(三)权责事项清单。

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权力事项名称、承办机构、执法程序和时限、执法流程图、救济方式、投诉举报等信息。

依申请行政执法事项还应公示办理场所、执法岗位、联系方式、服务指南、申报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咨询服务等信息。

(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公示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事项类别等信息。

(四)“一次办好”事项清单。

公示办理项名称、事项编码、服务对象、办理环节和流程、申请材料、承诺时限等信息。

(五)依法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政务服务窗口应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主动公示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办事程序和时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办理进度查询、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二条行政执法相关的记录信息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相关的记录的纸质及影像资料。

第三条各有关业务科室(机构)及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应严格根据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相关的记录信息整理归档,设立健全信息查阅登记薄,根据规定做好行政执法相关的记录信息档案(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档案不经过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如需调阅行政执法档案,可直接调阅,不得带离档案室。

需复制或拷贝档案资料的,报行政执法档案的承办科室(机构)分管领导批准。

法律、法规、规章与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档案调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因工作如需申请调阅行政执法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查阅、复印。

第六条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件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照件查阅。

可以摘抄或复印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件。

代理律师应提供委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查阅本单位(人)进入行政诉讼复议程序后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依据与其他材料的,按《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落实。

第八条除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如需,且经行政执法档案承办科室(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借阅外,行政处罚案卷档案一律不得外借。

行政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因复议或诉讼调卷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落实附卷的,根据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办理。

第九条对调阅的行政执法档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或抽取档案材料。

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一、制定背景XXXX县应急管理局是政府负责相关应急管理工作的部门,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等。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行政执法正当合法,提高行政执法效果,XXXX县应急管理局制定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二、制定目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正正义,提高执法效力,预防和惩治不当执法行为,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内容1.记录对象:适用范围为所有XXXX县应急管理局职工。

2.记录原则:全程记录行政执法过程,实事求是、公正客观、真实可靠。

3.记录方式:采用现代化手段进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录像、录音、笔录等方式。

4.具体要求:(1)执法前记录: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对执法对象信息的核实、执法依据的明确等执法前必要信息。

(2)执法中记录:记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的沟通、协商、执法场景、执法方式、执法结果等关键信息。

(3)执法后记录:记录执法人员的反馈意见,当事人的投诉意见及对执法结果的评估。

5.记录处理:执法全过程记录由执法队员和相关人员按照规定存档,并可以进行普及宣传,相应的纪检监察方面可以根据记录的情况,对执法行为进行合理的监督和制约。

四、实施效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能够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防止人员操作不规范,减少人员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从而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另外,该制度可以为执法部门提供准确的证据据,降低了欠扁、拒执等问题及其他行政错误处理的发生率,保证了执法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合法性,达到了规范政府行为、强化社会治理的目的,为行政法规范实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提供有力支撑。

五、总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旨在建设一个公正、高效、透明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信赖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力量。

执法存根管理制度

执法存根管理制度

执法存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执法存根管理,确保执法存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保障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开、文明和依法行政,提高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本制度制定之目的在于规范执法存根管理,依法行政。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和执法中的存根管理工作。

三、管理要求1、执法存根是执法行为的记录和凭证,对于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有着重要的作用,执法存根应当在执法行为发生时及时做好记录,确保记录内容真实、完整。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存执法存根,严禁篡改、伪造。

2、执法存根应当包括执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执法依据、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过程和结果等内容,确保存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需要照相或录像的执法行为,应当将照片或录像资料作为执法存根的一部分保存。

3、执法存根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管理,对于不再需要的执法存根,应当及时销毁,以防止泄漏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4、对于重大执法行为,应当加强存根管理工作,确保存根内容真实、准确,便于监督和审查。

5、执法存根管理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存根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保障执法存根的有效保存和利用。

6、执法存根管理应当建立和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对于存根管理工作不到位的机关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四、监督检查1、上级执法机关对下级执法机关的存根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存根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下级执法机关应当进行通报批评或者责任追究。

2、社会和媒体对存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于存根管理工作不到位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当进行曝光和批评。

3、法院、检察院对于执法存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对于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无效的存根应当予以驳回或者追究责任。

五、处罚措施对于存根管理工作不到位的执法机关应当予以严肃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约谈、责令整改、停职检查、给予行政处分等措施。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存根管理工作不到位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以上就是执法存根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各级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能够认真遵守,确保执法存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应急记录管理制度

应急记录管理制度

应急记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应急工作中的记录管理,提高应急工作效率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工作记录的管理。

第三条应急工作记录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做到及时、保密、防伪、易读。

第四条本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应急工作中各种记录材料的管理,规范记录操作流程,提高记录管理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第五条应急工作记录指通过书面形式、图像、电子等方式记录和反映应急工作活动、事件、情况、经历、措施、指示、协调、部署等的信息记录。

第六条应急工作记录按照内容可分为应急预案、值班记录、事件记录、会议记录、通报通知等各类记录。

第七条应急工作记录的管理程序包括记录的归档、备份、传递、使用和销毁等环节。

第八条应急工作记录管理负责人应当建立有效记录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

第二章应急工作记录的保管和利用第九条应急工作记录应当及时归档,建立健全记录管理档案,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存档。

第十条归档记录应当分门别类,按照年度、重要性和用途等进行分类存档。

第十一条应急工作记录要定期备份,确保记录内容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二条应急工作记录的利用应当谨慎,不得随意外传,确保敏感信息的安全。

第十三条应急工作记录的利用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真实的原则,不允许篡改、删除、更改记录内容。

第十四条应急工作记录的利用范围应当与工作需要相符,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章应急工作记录的传递第十五条应急工作记录的传递应当通过安全的渠道进行,不得在公共场合传阅。

第十六条应急工作记录的传递要注明记录信息、传递时间、传递人员等情况,确保记录的准确和安全。

第十七条当有需要向其他部门或者个人提供应急工作记录时,应当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同意,避免信息泄露。

第四章应急工作记录的销毁第十八条应急工作记录的销毁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进行私自销毁。

第十九条应急工作记录的销毁应当在合法、合规、合适的时间节点进行,不得随意销毁。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调阅监督工作,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开、公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定义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是指我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音像等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记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三、归档及管理1.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归档,并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2.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归档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分类、编目、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3.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查阅应当遵守档案管理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查阅。

四、监督检查内容1.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2.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开性;3.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权限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4.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是否规范、准确、完整;5.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方式1.定期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对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进行检查。

3.专项检查:针对特定领域或特定事项进行专项检查,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社会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六、报告制度1.每季度应当向局领导报告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监督检查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2.对于重大问题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3.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和处罚,并跟踪整改情况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七、问题处理1.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对于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采取措施加以改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工作质量。

应急局执法台帐制度范本

应急局执法台帐制度范本

应急局执法台帐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应急局”)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应急局执法台帐是应急局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记录,是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依据,也是应急局对执法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估的依据。

第三条应急局执法台帐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执法检查的情况,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等。

第四条应急局应当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应急局执法台帐管理制度,明确执法台帐的填写、归档、保管、使用和监督等要求。

二、执法台帐的填写第五条执法台帐应当使用统一的表格,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执法检查记录、违法行为查处记录等内容。

第六条执法检查记录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等内容。

检查内容应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安全生产培训等方面。

第七条违法行为查处记录应当包括违法行为的名称、违反的法律规定、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八条执法台帐应当由执法人员现场填写,字迹工整,表述清晰,不得涂改、撕毁。

三、执法台帐的归档和管理第九条执法台帐应当及时归档,归档材料包括执法台帐、相关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等。

第十条应急局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台帐的保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执法台帐的保管,确保执法台帐的安全、完整。

第十一条应急局应当定期对执法台帐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

四、执法台帐的使用和监督第十二条应急局应当将执法台帐作为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应急局应当将执法台帐作为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估的重要依据,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应急局应当将执法台帐作为对执法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估的重要依据,对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进行监督。

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一、制度背景为了加强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公正化,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全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三、记录内容1.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全过程中,对执法对象、执法时间、执法地点、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

2.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中详细描述执法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事项,如执法人员的身份、执法对象的身份、执法对象的陈述和申辩、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等。

3.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中注明执法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并在记录中附上执法对象的身份证明、证件、照片等相关材料。

4.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中注明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等,并在记录中附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等的复印件。

5.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中注明执法结果,包括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是否存在行政强制措施等,并在记录中附上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

四、记录方式1.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采用手写记录、录音记录、录像记录等方式进行记录。

2.手写记录应当使用规范的记录表格,记录表格应当包括执法对象的基本情况、执法时间、执法地点、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内容。

3.录音记录应当使用专业的录音设备进行记录,记录过程中应当保证录音设备的正常运行,录音文件应当保存完整、清晰、准确。

4.录像记录应当使用专业的录像设备进行记录,记录过程中应当保证录像设备的正常运行,录像文件应当保存完整、清晰、准确。

五、记录保存1.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记录及时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

2.手写记录应当保存原件和复印件,录音记录和录像记录应当保存原始录音文件和录像文件。

3.记录保存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防止记录被篡改、丢失、损坏等情况发生。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收集、保存、管理和使用,保障行政执法的依法、规范、公正、透明进行,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全体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

三、信息收集1.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全过程中,应当及时、准确地收集与执法对象有关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基本情况、证据材料、相关联的企业信息等。

2.信息收集可以通过调查取证、询问讯问、现场勘查、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且应当依法、规范、合法进行。

四、信息保存1.信息保存应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可信度,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

2.根据行政执法的性质和特点,信息的保存期限分为临时保存和长期保存两种情况。

(1)临时保存:除特殊情况外,信息在完成执法任务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理、归档和销毁。

(2)长期保存:涉及重大案件、行政复议、诉讼等情况下的信息,应当长期保存,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电子化保存或纸质保存方式。

五、信息管理1.信息由专人负责管理,进行分类、编号、备份和存储,并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2.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备安全可靠的技术措施,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3.信息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信息进行检查和整理,确保信息的规范、完整和准确性。

4.信息管理人员应当遵循信息合理化利用的原则,根据需要提供给各相关单位或个人使用。

六、信息使用1.信息使用应当依法授权,用于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

2.信息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使用管理规定》执行,保护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信息使用人员应当及时将信息使用情况报告给信息管理人员,确保信息的准确和规范使用。

七、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工作制度的行为,将根据工作人员的违规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撤职等。

2.对于故意破坏、篡改、销毁信息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1. 前言为了规范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记录,保证执法行为的公正、透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制度制定。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全过程记录,包括执法前期准备、执法过程中的记录、执法后期处理等。

3. 执法前期准备(1)案件立案记录对于新立案的行政执法案件,应记录案件的相关信息,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案件性质、案件来源、案发时间及地点、案件调查情况等。

(2)执法任务分配记录应记录对于已立案的行政执法案件,执法人员间在协作执法、分工协作、任务安排等方面的记录。

(3)执法装备准备记录应记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所应使用的装备名称、型号,检查装备使用情况,以确保装备完好无损。

4. 执法过程中记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准确地记录执法行为的始末过程,记录内容应包括:(1)现场图片记录执法人员应及时记录现场情况的图片,核对信息准确性,以作为执法证据之一。

(2)当事人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应对涉案当事人进行通知询问并将其答复记录在案。

(3)执法人员行动记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行动轨迹应予记录,以方便对违法者的追捕、维护执法现场秩序等。

5. 执法后期记录(1)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应依法对涉案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对处罚决定作出书面记录。

(2)违法行为记录对于未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情况,执法人员应记录违法行为情况,并及时将该信息上报相关部门。

(3)执法报告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应在执法后综合性地对执法结果作出报告,并逐一纪录。

6. 必要性本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是对当事人权益保护、执法行为的规范,更是健全法制化执法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举措。

该制度的出台,有利于从制度上解决执法行为的不透明和不规范问题,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执法行为的合理性,提高全社会对行政执法活动的信任和认可程度。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 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省应急管理厅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省应急管理厅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活动。

文字记录,主要是指以行政执法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三条省应急管理厅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执法记录、存储、管理等设备。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省应急管理厅应当记录申请、受理、补正等情况;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

第六条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听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二)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介绍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力义务及相关要求的过程;(三)依据执法检查方案对相关区域、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含专家检查)的过程;(四)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的过程;(五)相关人员在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的过程;(六)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制作询问笔录,载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询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询问的内容;(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载明取证人、取证日期和证据出处等;(八)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记录(笔录),载明现场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在场人、检查人、检查或勘验情况;(九)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等情况;(十)抽样取证的,应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并出具抽样物品清单;(十一)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启动理由、具体标的、形式,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十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应当记录告知的方式和内容,并如实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的情况;(十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当事人相关信息、听证时间、地点及听证情况;(十四)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一、制度概述随着社会的进展和进步,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日益繁忙,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数量也不断加添。

为了保障法律的实施,维护公众的利益,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以发挥行政执法工作的效力和公信力。

本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市应急管理局的实际情况而订立。

旨在规范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调阅,提高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质量和安全性,为行政执法活动供给有效监督和保障。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市应急管理局的全部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市应急管理局直属单位、分支机构和下属单位。

三、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分类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行政强制执行记录;2.调查取证记录;3.听证记录;4.案件处理决议书;5.其他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记录信息。

四、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建立、保存和归档1.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行政执法任务过程中,应当立刻记录所见所闻所得,并适时制作行政执法记录信息。

2.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完整、精准。

对于主观性较强的言论或断言,应当作出相应解释和说明。

3.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依据不怜悯况予以区分对待。

实在保存期限如下:(1)行政强制执行记录、案件处理决议书和听证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2)调查取证记录应当保存3年以上。

(3)其他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记录信息,依据实际情况确定保存期限。

4.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归档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归档文件应当编号、分类、标记,并制作档案目录和索引。

五、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调阅1.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化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管理系统,适时依据实际需要进行调阅。

2.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调阅要求依照需要进行,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规性。

3.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查询、查看、复制、打印、核对应当在操作日志中进行记录,以便日后查询和核查。

应急管理局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局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和规范应急管理局执法案卷档案管理,确保执法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科学性,提高执法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范围1. 应急管理局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行政处罚案卷、行政检查案卷、行政强制案卷等。

2. 应急管理局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证据材料、法律文书、调查报告、现场检查记录等。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应急管理局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执法案卷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销毁等工作。

2. 执法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本部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

3. 执法人员负责在执法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本案件的相关材料。

四、档案管理要求1. 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规范,符合档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档案分类、编目、编号、装订等规定进行整理。

3. 档案材料应当定期进行鉴定、清理,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进行销毁。

4. 档案材料应当实行计算机管理,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五、档案借阅1. 查阅档案应当填写《档案借阅申请表》,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2. 查阅档案时,应当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 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室。

六、档案保管1.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2.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防止档案损坏、丢失。

3.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档案进行防潮、防虫、防霉、防火、防盗等保护措施。

七、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应当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按照档案销毁程序进行。

2. 档案销毁应当采取焚烧、化浆等方式,确保档案内容无法恢复。

3. 档案销毁后,应当及时将销毁情况登记备案。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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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保存制度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或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危化安全监管监察科负责行政许可全过程执法信息的记录工作。

各执法处室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全过程执法信息的记录工作。

第四条行政许可程序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危化安全监管监察科应将相关文字等信息形成相应案卷并归档保存。

第五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自结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各执法科室应将相关文字记录资料形成案卷移交行政审批服务股统一保管、备查,对音像记录资料分类整理自行保管、备查。

行政检查案件复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各
执法科室应将相关文字资料形成案卷,并对音像记录资料分类整理自行保管、备查。

第六条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刻录制作成光盘并制作说明附卷,随卷归档保存。

第七条除随卷归档的音像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长期保存:
(一)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二)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四)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八条除随卷宗归档保存或须长期保存外,其他音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第九条涉及军事秘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条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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