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11—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优化设计,注重实效,并体现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量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6.07.24•【文号】民发[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年6月22日,实施日期:2014年8月1日)废止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民发[2006]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4号),为进一步规范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受助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推进救助管理工作专业化发展,民政部制定了《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1 总则1.1为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促进救助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的救助管理机构。
1.3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予以生活帮助和精神关怀,通过专业化的救助服务,帮助受助人员保持乐观向上的生活信念。
1.4本规范所列各项条款为最低要求。
2 术语2.1救助管理机构--指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分站、救助管理咨询站和救助服务点等。
2.2求助人员--指自愿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的人员。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设标准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设标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设标准1.引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的建设标准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每个社会成员的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的建设标准涉及到社会的文明程度、法治水平和社会责任感。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来全面评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的建设标准,以便更好地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设标准的理解和关注。
2.为什么需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作为一个社会,我们需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权益。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需要更多的关爱和保护。
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就是为了营造一个更加良好的环境,让未成年人远离危险,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的建设标准至关重要。
3.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设标准的深度评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设标准,不仅仅是建筑物的设计和设施的完备,更重要的是内部管理和服务的专业化。
在工作站的建设中,要首先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和成长需求,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和心理健康服务。
还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让他们更好地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
保护工作站的人员素质也至关重要,要求工作站的工作人员都需要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背景审核,确保他们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4.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设标准的广度评估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的建设标准中,广度评估也是不可或缺的。
这包括工作站的场地选址、周边环境的安全与舒适度、便利的交通等方面。
工作站的建设也需要考虑到各种紧急情况的处理和应急预案的制定,确保未成年人在遇到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和保障。
5.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的建设标准不仅仅是一项政府或组织的责任,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每个人都应该关注未成年人的权益和保护工作站的建设,从自身做起,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尽一份力量。
总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的建设标准需要我们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来全面评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健康成长。
我们需要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的建设标准,加强社会责任感,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更加良好的环境,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9.03.11•【文号】民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0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重视下,各级民政部门立足自身职责,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实现了强制性的收容遣送向关爱性的救助管理的平稳过渡。
几年来,政策法规不断完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逐步健全,服务网络日趋完备,工作运转井然有序,在扶危济困、应急救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救助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民政部决定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一)救助管理制度是为生活无着、正在或即将流浪乞讨的困难群众提供临时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益,维护其人格尊严而构建的基本生存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是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内部管理、提高队伍素质的客观要求;是实现救助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的有力抓手;是推动救助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的进步的重要举措。
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对于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提升救助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民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抓紧抓实抓好,为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提供坚实基础,推动救助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立足于改善民生、保障民权、维护民利,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加快推进救助管理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不断加强救助服务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强化自身建设,为完善社会救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做出新贡献。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报批稿-2015-05-10-修改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报批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编制组二零一五年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3)第三章建设面积及相关指标 (4)第四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5)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备 (6)第六章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8)附录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各类用房详表 (9)本建设标准用语及用词说明 (11)附件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提高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项目投资决策和控制建设水平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基准。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应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从满足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基本需求出发,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以所在地的社会经济现状为基础,兼顾一定的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建设水平,做到适用、经济、安全。
第五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应纳入所在地城乡规划。
房屋建筑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节约用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六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兼顾管理需要,做到功能完善、配置合理、条件适宜,满足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益的要求。
第七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做到统一规划布局,一次或分期实施。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宜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统筹建设,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标准应按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11—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优化设计,注重实效,并体现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量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8.11.28•【文号】民函[2008]336号•【施行日期】2008.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民函〔2008〕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由我部负责编制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以下简称《标准》)已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并将于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落实《标准》,做好《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认识《标准》施行的重要意义《标准》是我部编制的第一个民政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是专门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的,对于促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此,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标准》施行的重要意义,并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基本建设工作中认真实施,切实把民政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加强《标准》施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标准》施行工作的领导。
要成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标准》的贯彻落实。
各地要制定《标准》实施工作方案,举办《标准》培训班,指导当地民政部门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熟悉掌握《标准》的具体要求和具体内容,让《标准》能够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中发挥重要指导性作用,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能够通过借助《标准》的实施,维护流浪未成人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标准》《标准》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民政部门编制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民政部门管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建设的依据。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11—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优化设计,注重实效,并体现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量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条文说明这事儿。
你想想啊,那些在街头流浪、乞讨的人,他们多需要一个温暖的地方啊!救助管理站就像是他们的避风港。
那这个避风港得建成啥样呢?首先得有个合适的地方吧。
不能太偏,不然别人找不到,也不能在太吵闹的地方,得让他们能好好休息呀。
就像咱自己家,谁不想找个安静舒服的地儿呢。
然后呢,里面的设施得齐全。
床得有吧,不能让人睡地上呀,那多可怜。
还有吃的喝的,总不能让人饿着肚子吧。
这就好比你去朋友家做客,朋友不得给你准备点好吃的好喝的呀。
卫生条件也很重要啊!得有干净的厕所、能洗澡的地方。
你说谁不想干干净净的呢,这是对人的基本尊重呀。
就好像你出门也得把自己收拾得整整齐齐的,对吧?工作人员也得有爱心和耐心呀。
不能对人家凶巴巴的,要像对待自己家人一样。
你想想,如果你在外面遇到困难了,是不是也希望别人能好好对你呀。
救助管理站还得有一些活动的地方,让他们能放松放松心情。
总不能一直待在屋里吧,那多憋闷。
这就跟咱平时也得出去溜达溜达一个道理。
而且呀,还得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呢。
很多流浪乞讨人员可能心里都有创伤,得有人去开导他们,让他们重新对生活有信心。
这就像是给他们心里点一盏灯,照亮他们前行的路。
咱再说说安全问题。
这救助管理站可不能有什么安全隐患,不能让他们在里面还提心吊胆的呀。
这就好比你住的房子,要是老感觉不安全,你能住得踏实吗?咱国家一直都很重视这些流浪乞讨人员,这救助管理站就是给他们的温暖怀抱呀。
咱每个人也都可以出份力呀,看到流浪乞讨的人,能帮就帮一把。
这也是咱的爱心体现呀,对不对?总之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得好不好,关系到很多人的幸福呢。
咱都得重视起来,让这个避风港更加温暖、更加可靠。
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能感受到我们的关爱,让他们知道他们并不孤单!。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管理守则.doc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管理制度1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管理制度为促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1、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制。
对于来站求助的未成年人,仔细查看其身体状况,为其建立《未成年人基本情况档案》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2、对于直接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先办理入站手续,后查明情况,补充填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3、对于能够说明家庭情况的流浪未成年人,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责任人接回,对于不满6周岁且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报请市民政局送儿童福利院安置。
4、对于单位、个人护送前来求助的流浪未成年人,接待人员应采集、核对护送人信息,检查未成年人身体状况并详细记录,填写完成《受助未成年人交接表》,经护送人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护送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若系痴、呆、傻未成年人,护送人员应提供相关的《情况说明》。
5、对于跨省接送入站的未成年人,核对受助未成年人员信息后,办理交接手续,补充填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6、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未成年危急重症病人、精神病人,开具介绍信直接送定点医院治疗。
发现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时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或送定点医院治疗,带病情稳定后再进站接受有关救助。
对于医疗机构先予收治的流浪未成年人经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提供救助保护服务,建立《未成年人基本情况档案》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7、对于未成年吸毒及违法犯罪人员,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8、对于求助的境外未成年人,首先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由公安机关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置。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制度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制度一.总则1.为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2.依法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帮助和精神关怀,帮助受助未成年人重返家庭、融入社会,促进受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3.应当帮助受助未成年人树立健康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受助未成年人爱祖国、爱社会、爱人民的道德情操。
4.教育、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应当适应其身心特点,以和蔼、文明的方式开展工作,充分尊重和理解受助未成年人的合理愿望和正当要求,严禁殴打、辱骂、恫吓、体罚受助未成年人。
二.接待1. 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制。
2.对于来求助的未成年人,应当仔细查看其身体状况,为其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3.对于能够说明家庭情况的未成年人,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责任人,安排返家事宜;对于不满6周岁且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未成年人,报请有关部门送社会福利机构安置。
4.对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直接送定点医院。
5.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
6.对于吸毒人员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7.对于求助的境外未成年人,应当首先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由公安机关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置。
8.对于护送前来求助的未成年人,采集核对护送人信息,检查未成年人身体状况并详细记录,经护送人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护送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9. 对于跨省接送入站的未成年人,核对受助未成年人及护送人员信息后,办理交接手续。
补充填写受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10.对于医疗机构收治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标准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标准1. 引言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是最为脆弱和无助的群体之一,需要社会的特殊关怀和保护。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与利益,建设一个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提出一份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标准,以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2. 机构设置与组织架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专门的部门负责管理。
机构应设立明确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确保负责未成年人护理、教育、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3. 人员编制与素质要求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未成年人的特点与需求,并具备一定的心理辅导能力。
对未成年人有足够的关爱和热爱,能为其提供专业化、友善化的服务。
4. 机构设施与空间布局机构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包括宽敞明亮的办公室、独立的会议室、交流室、专用的接待室和休息室。
为确保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安全,机构应设立未成年人接待区域,保证未成年人在机构内得到安全保护和专业照顾。
5. 专门设施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设有专门的教育培训、康复医疗和心理咨询等设施,并提供一站式服务,满足未成年人在学习、康复、心理健康等方面的需求。
6. 随时响应和救助机制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该有健全完善的应急救助机制。
无论是对自然灾害、事故、家庭突发事件等方面的事件应该能够快速做出反应。
保护机构也应有电话热线和在线咨询服务,确保未成年人可以随时得到急需的支持和帮助。
7. 信息和教育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议题的宣传,推广未成年人的权益与利益保护意识,开展未成年人权益教育和法制宣传,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和认识。
8. 政策法规及标准的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积极参与政策法规及标准的制定,提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政策建议,并推动标准化、规范化的建设。
9. 监督和评估体系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评估体系,加强对机构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 —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优化设计,注重实效,并体现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量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民发[2006]118号 2006年7月24日发布施行)1 总则1.1为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为流浪未成年人等提供救助、保护、教育的庇护场所和专门机构。
1.3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帮助和精神关怀,帮助受助未成年人重返家庭、融入社会,促进受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1.4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帮助受助未成年人树立健康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受助未成年人爱祖国、爱社会、爱人民的道德情操。
1.5教育、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应当适应其身心特点,以和蔼、文明的方式开展工作,充分尊重和理解受助未成年人的合理愿望和正当要求,严禁殴打、辱骂、恫吓、体罚受助未成年人。
1.6本规范所列各项条款为最低要求。
2 术语2.1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分中心、街头服务点、社区服务点等。
2.2流浪未成年人——指18周岁以下,脱离监护人有效监护,在街头依靠乞讨、捡拾等方式维持生活的未成年人。
2.3身体状况——指能够通过初步检视而判明的未成年人的体貌特征及精神状况。
包括:(1)明显外伤、肢体残疾、行动困难等;(2)严重抑郁、躁动不安等;(3)智力障碍;(4)传染病、疑似传染病、精神病、疑似精神病或疑似罹患其他疾病等。
2.4护送来站救助保护——指有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公民将流浪未成年人引导、护送进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保护的情形。
2.5特殊饮食需要——指对于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患病未成年人和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对于饮食习惯、营养搭配等方面的特殊需要。
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暂行
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暂行)1、总则1.1 为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临时性救助、保护、教育的庇护场所和机构。
1.3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依法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受助未成年人重返家庭、融入社会,促进受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1.4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健康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1.5 教育、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应照顾其身心特点,以和蔼、文明的方式开展工作,充分尊重和理解未成年人的合理愿望和要求,严禁殴打、辱骂、恫吓、体罚未成年人。
1.6 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1.7 本规范所列各项条款为最低要求。
2、术语2.1流浪未成年人——系指十八周岁以下,脱离监护人有效监护,无力自行返家或者不愿返家,在外游荡,依靠乞讨、捡拾等方式解决生活问题的未成年人。
2.2 身体状况——系指能够通过初步检视而判明的未成年人的外在体貌特征、精神状况、智力状况、健康状况等,包括明显外伤、肢体残疾、严重抑郁、躁动不安、智力障碍、行动困难和疑似罹患疾病、传染病、精神病等内容。
2.3 护送来站救助保护——系指有关机构、社会组织、公民将流浪未成年人引导、护送进入保护机构接受救助、保护的情形。
2.4 特殊饮食需要——系指对于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患病未成年人和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对于饮食的营养搭配、种类和加工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2.5 正规教育——系指由教育部门依法提供的、进入国民教育序列的义务教育。
2.6 非正规教育——系指保护机构自行开展的、未进入国民教育序列的、针对因年龄、心智、精神状况等原因而不适宜、不愿意接受正规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的专门教育。
2.7 接送离站——系指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责任人来到保护机构将其接回的情形。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衡政办[2012]15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衡政办〔201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
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到“十二五”末,全市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逐步实现及时救助、教育矫治、妥善安置、源头预防、回归社会的发展目标。
实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安平县、冀州市、深州市和景县要建立县级救助保护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救助设施及办公场地,经费由各级政府共同筹措,促进城乡救助统筹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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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11—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优化设计,注重实效,并体现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量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规模分类及床位数划分应符合表1规定。
中心的床位数量,并参照一类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三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包括未成年人入站登记、生活、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生活用房及附属用房。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
第十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得建筑设备包括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讯、消防、网络等设备。
第十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服晾晒等场地。
第十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基本装备包括电教、办公设备、医务器具等。
流动救助车应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第三章建筑面积及有关指标第十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第十八条不同规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为:一类不高于30平方米/床、二类不高于33平方米/床、三类不高于平方米/床,其中直接用于未成年人的各类功能用房(未成年人的入站登记、生活、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用房)建筑面积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第十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参照表2确定。
2、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可在本表基础上分别增加4%和6%。
第二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
一、二、三类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分别按不低于平方米/床、平方米/床和平方米/床核定。
第四章选址及规划布局第二十一条新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选址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并满足下列要求: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二、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工程等市政条件较好的城区或近郊区;三、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卫生、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二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按照功能要求、服务流程以及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做到线路通畅,服务方便,并有紧急疏散出口。
第二十三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单独设置未成年人生活区,实行相对封闭式管理。
未成年人生活区内应配套设置未成年人居住、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等设施和部分工作人员用房。
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第二十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有利于流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以及救助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未成年人生活区周界宜设置实体围墙或采用建筑围合方式封闭,围墙高度宜为。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人用房不宜超过4层。
第二十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功能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未成年人居室应具备良好的朝向,各功能用房的窗地比不应低于1∶6。
第二十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明快、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未成年人居室应根据受助者的特点及需要,按照分类救助、分类管理、分类处置的要求进行设置,并宜设置单层床。
第三十条未成年人用房的内装修应符合温馨、实用、环保、易清洁的要求,方柱和内墙的阳角宜做成圆角,墙面和墙裙的色调应适合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
行政办公等用房的装修应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未成年人生活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及盥洗室,其数量应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未成年人用房的走廊外侧窗和居室的采光窗应设置紧急状况下能够开启的安全护栏,杆件净距不应大于110mm;楼梯的踏步、楼梯井和室内外楼梯栏板或栏杆的设置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中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未成年人餐厅与工作人员餐厅应分开设置,并具有提供穆斯林饮食的设施;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洗衣、消毒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采暖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宜采用热水采暖系统;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地区,应安装有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和预留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
第三十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供电应满足照明和设备需要,未成年人用房的电器装置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防火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按智能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第三十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标准及环保要求。
附录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用房详表附录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主要功能用房名词解释1.服务厅:接待流浪未成年人及其他人员的处所。
2.登记室:采集、查询受助未成年人个人基本信息的用房。
3.检查室:受助未成年人进入中心时,对其进行健康和安全检查的用房。
4.物品保管室:用以暂时存放受助未成年人随身物品的用房。
5.临时处置室:为短时间停留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简单救助服务的用房。
6.入站观察室:受助未成年人进入中心后,对其进行短期观察的用房。
7.警务室:公安机关常驻、配合工作的用房。
8.未成年人居室:受助未成年人休息的起居用房。
9.普通教室: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法制和文化知识等教育的用房。
10.计算机教室:教授受助未成年人电脑操作基本知识、进行计算机培训的用房。
11.技能培训室: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劳动技能培训的用房。
12.图书室:受助未成年人阅览图书的用房。
13.心理辅导室: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和矫治的用房。
14.宣泄室:供受助未成年人进行自我发泄、减轻心理负担的用房。
15.社会工作室:供社会工作者工作和开展活动的用房。
16.文体活动是:供受助未成年人进行音乐、美术、体育等活动的用房。
17.多功能厅: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中心进行集体教育、开展文体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的场所。
18.诊疗室:未受助未成年人进行身体检查和诊治的用房。
19.康复室:对残障受助未成年人开展必要的康复训练的用房。
20.观察隔离室:为疑似患有传染病和应其他原因需要观察隔离的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的用房。
21.工作人员宿舍:供管理、教育、保安等工作人员常住和值勤休息的用房。
22.外来人员临时宿舍:外来人员住宿的用房。
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方面,也是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人口流动日益频繁,贫富差距、家庭解体、教育不当等社会问题日益严重,流浪未成年人数量增加迅速。
流浪未成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生存状况恶劣,基本权利难以保障,也易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
建立和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为和必要措施,得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并要求“加强对流浪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的关心教育”;2006年民政部、国家发展为等19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具体部署和落实这项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制度”,并将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纳入了“十一五”期间国家公共服务的重点建设工程。
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一项抽样调查推算,我国流浪未成年人大致有100万至150 万。
然而现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大多是在2003年救助管理体制改革后,依托原有收容遣送机构简单改造而成,规模小,设施简陋,功能不全。
据调查,目前我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床位仅有5000余张,只能为万人次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不超过16天的简单吃住服务,救助能力远远滞后于实际需求,服务内容也远远不能满足民政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
为了合理确定新建和改建、扩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规模和水平,完善配套设施,规范建筑布局和设计,制定相关建设标准显得尤为紧迫。
通过本建设标准的编制和实施,可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流浪未成年人服务。
第二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为,加强科学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确保编制质量:同时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群数量等方面的差异,以切合实际、便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