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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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四章,宅基地审批与登记,第⼗七条严格落实宅基地审批“四公开、四到场”制度,即建房⽤地指标、申请建房户名单、被列⼊当年建房对象、审批结果公开;选址踏勘、定点放样、砌基检查、竣⼯验收到场。

第⼗⼋条实⾏限时办结,进⼀步简化审批程序,提⾼审批效率(详见附件)。

属于集体所有,因为每个省市的经济及发展情况不太⼀样,所以各个省市在关于宅基地的管理⽅⾯都有着不同的管理⽅法,当然其中有很多相同之处,那么浦江县管理办法有哪些呢?为您进⾏解答。

⼀、关于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条为进⼀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节约集约⽤地,改善农民的居住条件,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产权,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经依法批准⽤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房及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地。

本县⾏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和扩建房屋使⽤宅基地,均适⽤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的宅基地和空闲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农村村民申请使⽤宅基地必须服从者统⼀安排和管理。

实施城乡规划(旧村改造、“空⼼村”改造、村庄整治等)需要调整宅基地时,原⼈应当服从。

第五条农村村民宅基地安排原则:(⼀)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严禁在基本农⽥保护区内建房;(⼆)坚持节约集约⽤地,充分利⽤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权限审核审批建房⽤地;(四)确需占⽤农⽤地建住宅的,应纳⼊年度⽤地计划,依法办理农⽤地转⽤后再办理宅基地审批⼿续。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宅基地⾯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按规定标准少于46平⽅⽶的,不含46平⽅⽶)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城乡规划进⾏旧村改造的除外。

以上就是为⼤家整理的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其中涉及到城乡规划的问题,由于我国有建设新农村的政策,所以⼤多数地区都有关于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住宅用地,是农村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产权确认、使用要求和管理措施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产权确认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的产权确认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已经建房且具备完整产权证明的宅基地;二是未建房或者建房未取得产权证明的宅基地。

对于已经建房且具备完整产权证明的宅基地,产权由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组成。

土地使用权实行长期有偿使用,期限为50年,可以继续申请。

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确权后不得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对于未建房或者建房未取得产权证明的宅基地,产权确认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居民应当在宅基地上住房,持有宅基地的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并办理完善规划和建设手续后,才能确认产权。

产权确认后,同样适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规定。

二、使用要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宅基地的用途要符合规划要求,不能改变土地用途。

其次,宅基地的建房范围和高度应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控制。

此外,宅基地上的房屋应当按照国家建筑标准建设,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

对于已建房的宅基地,居民应当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合理规划和利用宅基地内的土地,进行农、林、牧、副、渔业经营活动或者发展农村观光旅游、休闲度假等。

三、管理措施为了更好地管理农村宅基地,提高农村居民的依法用地意识,加强宅基地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提出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首先,要建立健全宅基地的登记备案制度,落实宅基地的产权确认程序,确保居民的合法产权。

其次,要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管,建立健全巡查、检查和评估的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宅基地的规划管理,制定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宅基地分布规划,保障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此外,要加强宅基地的维护管理,引导居民加强自主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宅基地,不得擅自拆除、变相占用或者挪作他用。

宅基地五项管理法律规定(3篇)

宅基地五项管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的重要财产,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居住权益。

为了规范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宅基地管理五项法律规定》。

以下将从五个方面对宅基地管理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宅基地的定义与范围1. 定义: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用于居住的土地。

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的基本居住用地,具有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抵押等特性。

2. 范围:宅基地的范围包括宅基地用地、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宅基地绿化用地等。

三、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1. 申请条件:申请宅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农村户口;(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原有宅基地确有需要;(4)具备合法的建设资金。

2. 申请程序:申请宅基地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3. 审批时限: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宅基地的流转与使用1. 流转:宅基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农村居民因继承、赠与、房屋买卖等原因取得宅基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 使用:宅基地使用人应当合理利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3. 补偿:因国家建设、公益事业等原因需要征收宅基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五、宅基地的收回与注销1. 收回条件:以下情形之一的宅基地,可以依法收回:(1)农村居民死亡或者户口迁出,宅基地闲置2年以上的;(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3)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宅基地的;(4)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 注销程序:收回宅基地后,应当依法注销土地登记。

六、宅基地管理法律责任1. 违法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宅基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违法流转:农村居民违法转让、出租、抵押宅基地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蒲府发〔2010〕13号蒲江县人...

蒲府发〔2010〕13号蒲江县人...

蒲府发〔2010〕13号蒲江县人...第一篇:蒲府发〔2010〕13号蒲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蒲江县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蒲府发〔2010〕13号蒲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蒲江县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06-0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蒲江县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蒲江县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全县农村地区集体土地上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统筹推进城乡协调发展,结合《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和我县统筹推进“三个集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县城规划区、城镇规划区、工业集中发展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农村聚居点建设项目、旧场镇改造项目、林盘聚居点整治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及职责)县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全县新农村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负责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项目、农村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其以上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上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原址自建”、“统规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理原则)农村地区规划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省地”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的原则,符合《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成都市川西林盘保护整治建设技术导则》、《乡镇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工程技术及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等技术标准规定。

浦江县黄宅镇信华村下于市农房改造实施细则

浦江县黄宅镇信华村下于市农房改造实施细则

黄宅镇信华村下于市农房改造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黄宅镇城区发展,改善村民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浦江县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实施办法》、《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房改造坚持合法、合情、合理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县委县府和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村二委组织实施。

村建立农房改造领导小组,下设下于市农房改造项目实施工作组。

第三条农房改造采取全拆全建的模式,并采用高层公寓为主、适当搭配排屋的规划。

高层公寓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排屋用地性质为集体土地。

第四条农房改造范围内的所有道路、晒场、池塘、水埂、返造地基及其它空闲地基等一律归村集体所有,统一用于农房改造。

第五条建立农房改造档案,加强档案管理。

对人口资料、土地证和房产证资料、规章制度、批准文件、规划与建设方案、收回承包土地与拆迁合同等进行分别建档、保存,并将所有档案资料报送上级有关单位存档。

第六条农房改造应充分考虑村办公楼、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医疗保健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幼儿园、消防房、配电房、停车场、堂楼、公厕、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及配套设施。

第七条农房改造依照统一规划、分户确权、限额安置、级差投位、先拆后建、分期实施、村民自治和市场化运作的办法进行。

第二章旧房面积确定第八条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房屋,以《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面积为准。

实际面积与《集体土地使用证》面积不符的按以下原则处理:旧房经原拆原建但未审批的,以《集体土地使用证》面积为准;原拆原建经审批的以审批面积为准;未经原拆原建的,由拆迁公司丈量并经镇农房改造会审小组核定的面积为准。

第九条未登记发证的房屋,以发证部门的审核确权面积为准。

第十条住房困难户已批未建面积,按批准面积为准。

第十一条《房屋所有权证》作为确定占地面积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人口核定与房屋安置第十二条人口及年龄的核定以公历2011年9月10日24时的户籍登记和人口增减为准。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是指依法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占有的土地上用于建设住房、安置人口、发展农业生产等用途的固定使用权。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促进农村发展,保障农民权益,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细化了宅基地的使用、交易、承包、转让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一、宅基地的使用与管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农民所有,使用人可依法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且自愿加入宅基地管理合作组织。

宅基地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建设规范和村庄建设规划。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届满后可以续期,但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土地使用费。

二、宅基地的交易与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交易不得侵犯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不得通过买卖、出租等方式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的转让应符合农民个人自愿原则,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并进行书面合同签订。

转让宅基地的使用权须征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宅基地的承包与管理农村宅基地可以依法承包给农民个人或家庭集体经营,但不得将承包土地以任何方式转让、出租或抵押。

承包期限为30年,期满后可续期。

承包人应按照承包协议履行农业生产经营义务,合理利用宅基地,不得挪作它用。

四、宅基地的强制征收与补偿农村宅基地可以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征收,但需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征收农村宅基地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的审议,并听取农民代表的意见。

征收后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建设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五、宅基地的违法与违规处理农村宅基地的违法及违规使用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拆除、改变用途等,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能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六、宅基地管理的监督与维权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宅基地管理部门的职责履行和监督执法,同时鼓励农民通过信访、举报等途径参与宅基地管理的监督和维权工作,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住房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二)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三)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利益;(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第四条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申请人无其他宅基地;(三)申请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申请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村民委员会审核并公示;(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四)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和终止第七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包括转让、出租、抵押等,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情形:(一)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二)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放弃;(三)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宅基地的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应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条宅基地建设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保证住房安全和质量。

第五章宅基地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模拟的条例草案,并非实际的法律法规。

实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的具体法律法规。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土地合理利用、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套较为全面的宅基地管理办法:一、宅基地的规划与分配1、村庄规划乡镇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状况和农村人口变化等情况,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合理确定宅基地的布局和规模。

村庄规划应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政府审批。

2、分配原则宅基地的分配应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即以户为单位,每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同时,要优先保障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受灾户等特殊群体的住房需求。

3、申请条件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申请程序(1)农村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2)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在本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报村民委员会审查。

(3)村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

审查通过的,签署意见并报乡镇政府审核。

(4)乡镇政府应当建立一个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核机制,对村民委员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由乡镇政府依法批准,并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二、宅基地的使用与管理1、面积标准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宅基地面积标准。

一般来说,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建设要求村民在取得宅基地批准书后,应当按照批准的面积、位置和用途进行建设。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使用、流转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宅基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先行,合理布局;(二)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三)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四)农民自愿,权益保障。

第二章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应进行初步审核,并在村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第六条经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经批准的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宅基地使用权证。

第三章宅基地的使用第九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筑规范进行住宅建设。

第十一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宅基地,不得闲置或荒废。

第四章宅基地的流转第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流转,流转需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宅基地流转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十四条宅基地流转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管理档案,定期对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巡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集体所有或者农民个人所有的用以建造房屋、施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地。

第三条宅基地的管理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宅基地所有者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宅基地的使用、转让、出租等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宅基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登记,取得合法的相关证件。

第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登记第六条农民个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经过所在农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或者属地宅基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并签署相关土地使用权合同。

第七条农民集体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签署相关土地使用权合同。

第八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应当向宅基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土地证、房产证、土地使用权合同、联系明等。

第九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应当在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并发放《宅基地使用权证》。

第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和取消第十条宅基地使用权仅限于个人住宅建设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严禁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第十一条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但必须经过宅基地所有者的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和取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宅基地使用权被查封或者入侵他人土地使用权;(二)宅基地用于非法用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三)宅基地转让、出租未经宅基地所有者同意。

第四章宅基地管理机关的职责第十三条宅基地管理机关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审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二)监督宅基地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处理违法违规问题;(三)协助处理宅基地纠纷,保障权益。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宅基地:农村居民集体所有或者农民个人所有的用以建造房屋、施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地。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农村建设用于自住或者生产经营的住房和附属设施的土地。

宅基地的管理对于维护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宅基地权属和宅基地的划定宅基地的产权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者。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期限为30年,自领用之日起计算。

使用期满可以经过审查复审后,延长使用期限。

宅基地的划定应该按照集中连片建设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宅基地的使用者的生活和生产需求。

在划定宅基地时需要考虑到农户的人口、耕地需求、产权等因素,确保每个农户可以拥有适量的宅基地用于居住和生产。

二、宅基地的性质和用途农村宅基地的性质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农户的所有。

农村宅基地的用途主要包括住宅用途和生产经营用途。

住宅用途是指用于居住的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生产经营用途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养殖、种植、经营等用途的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部门应该根据农户的需求,以便利农户的独立生活和经济发展为出发点,保障农户合法的利用宅基地进行各类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宅基地的使用和处分农户可以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依法用于生产经营。

农户在宅基地上进行建设和改建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确保宅基地的合法使用。

农户可以依法将宅基地租赁、出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将宅基地进行转让。

但是在将宅基地进行转让时,应当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关手续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宅基地的管理和保护宅基地的管理和保护需要依靠农村自治组织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与监督。

农村宅基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宅基地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发现宅基地违规使用、盗用、非法转让等问题时,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罚和调解。

宅基地的保护需要保护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保障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农村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宅基地是指依法划定、供农民个人合法居住和生产经营的土地。

第三条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依法坚持公有、多有、集约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宅基地是农村村民基本农田之外用于建设住宅的土地。

第五条宅基地按照所有权性质分为集体宅基地和个人宅基地。

第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是维护农村宅基地管理秩序的广大村民代表组成的组织。

第七条、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应当积极承担起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宅基地的出让与管理第八条宅基地的出让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临时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宅基地的出让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宅基地的出让应当由县级人民或者授权的组织进行。

第十一条宅基地的出让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出让价格。

第十二条宅基地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宅基地登记、申请、审批、发证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宅基地的管理应当加强对宅基地合法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追究责任。

第三章宅基地的权益保护第十四条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合法持有宅基地使用证的农民。

第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抵押,但不得将其出租、出借、出质、变相抵债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损害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宅基地的征收应当依法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七条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应当依法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宅基地的合理利用第十八条村集体宅基地应当从集体经济利益出发,合理进行规划和管理。

第十九条宅基地的土地利用要依法依规进行,合理规划建设,确保农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条宅基地可以进行集约经营,发展农民种植业、养殖业等产业。

第二十一条宅基地周边土地的开发利用,应当合理规划,确保宅基地的环境质量。

第五章罚则和附则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在中国农村,宅基地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供农民居住、生产和发展农村经济、保障基本农田的土地。

为了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将深入解析该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

一、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可以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继承、赠与、交换、租赁、买卖等多种形式。

同时,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转让、抵押和承包等方式进行变更。

这一条款的出台,旨在保护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促进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二、宅基地的使用期限《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宅基地的使用期限。

一般情况下,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为70年。

70年是一个相对较长的使用期限,能够满足大部分农民家庭的居住需求。

同时,管理办法也规定了对于老年人和特殊情况下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等问题的具体规定,保护了农民的利益。

三、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为了促进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中国政府鼓励农民在宅基地上发展农村经济。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民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宅基地上建设农舍、农田、农业设施等。

此外,农村宅基地还可以用于兴办农村旅游、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经济活动。

这一条款的出台,旨在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

四、宅基地的管理与维护《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与维护。

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登记备案制度,确保宅基地的产权和使用权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政府还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加强对宅基地的规划和监管,防止乱占乱用等问题的发生。

此外,管理办法还对宅基地的违法违规建设进行了明确的制约和处罚规定。

五、宅基地的保护与修复为了保护宅基地的生态环境,《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了对宅基地的保护与修复措施。

政府应当制定保护措施,避免宅基地的生态环境遭受破坏。

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宅基地,政府还要组织相应的修复工作,保障宅基地的可持续利用。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一、前言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的基本居住用地,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益,特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二、宅基地的定义与范围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民个人或家庭在村庄范围内的居住用地,包括自用住宅及其配套用地,但不包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企业、农村合作社的宅基地。

三、宅基地的使用权1. 权利主体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农民个人或家庭,不得转让、出租或质押。

2. 宅基地的面积农民个人宅基地的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0平方米,农民家庭宅基地的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000平方米。

四、宅基地的使用管理1. 宅基地的建设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建设规范,不得超过规定的建筑面积,确保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2. 宅基地的维护农民个人或家庭应当按照规定自行维护宅基地的景观、环境和设施,保持农村宅基地的整洁与美观。

五、宅基地的退出与返还1. 宅基地的退出方式农民个人或家庭可以通过自愿放弃宅基地的使用权、协商解除宅基地的使用关系,或因违法用地等原因被宅基地管理机构取消宅基地的使用权。

2. 宅基地的返还宅基地的退出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宅基地返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其他农民的宅基地使用。

六、宅基地管理机构的职责宅基地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农村宅基地的登记、核实、审批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民宅基地使用的监督,处理宅基地纠纷和违法行为。

七、宅基地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确保农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规范与有序进行。

八、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侵犯农民个人或家庭的宅基地使用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结语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制定,有助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020年关于宅基地的管理条例

2020年关于宅基地的管理条例

2020年关于宅基地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旨在规范和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宅基地的定义和范围第一条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用于农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生产生活用房、养殖设施等建设的土地。

第二条宅基地的范围包括农村居民点、行政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住房用地。

第三章宅基地的使用权和管理第三条农民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使用、收益、转让和继承宅基地。

第四条宅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2.鼓励农民合理利用宅基地开展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3.严禁将宅基地用于非法经营和非农业生产活动;4.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管和保护,防止滥用和侵占。

第四章宅基地的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宅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农民的生产生活需求;2.保护农田和生态环境,不得占用耕地和重要生态功能区;3.提供基本的公共设施和服务,如供水、供电、道路等;4.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宅基地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宅基地的处置和保护第六条农民可以依法将宅基地转让、出租或抵押,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转让、出租或抵押的宅基地必须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2.转让、出租或抵押的宅基地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转让、出租或抵押宅基地不得影响农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七条对于违反宅基地管理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和追责。

第八条宅基地的保护是保障农民权益和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任务,必须加强对宅基地的保护和监管,防止滥用和侵占。

第六章附则第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本条例由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O。

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制度

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制度

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民居住条件改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农村宅基地的定义农村宅基地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集体所有的用于居住的土地。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制,职工或农民建房安家的基地。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承包或租赁宅基地的使用者有法定权利,但不得调换、转让或出租。

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1.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农民在农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宅基地自用权,即宅基地的使用者为自家盖房居住;二是宅基地租赁权,即宅基地使用者将宅基地出租给他人使用。

2. 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并公示相关信息。

使用者在依法登记之后,有权利要求领取宅基地使用证。

3. 宅基地的规划和布局农村宅基地的规划设计和布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土地利用政策。

宅基地的规划和布局应当合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如人口分布、交通便利程度等因素。

同时,应该充分考虑环保、安全等因素,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

4. 宅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宅基地使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和家庭需求,选择自建房屋或购买商品房。

在建设宅基地房屋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法规,保证建筑安全和质量。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拆迁或迁移宅基地,需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听取相关村民的意见。

5. 宅基地的维护和管理宅基地使用者有责任保护和维护宅基地的环境和设施。

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合法使用土地资源,不得擅自破坏环境或资源。

如发生环境污染或者设施破损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整治。

6. 宅基地的合法权益保障对于宅基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提供充分的保护和支持。

一旦出现权益受损的情况,使用者有权利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诉并要求解决。

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保障宅基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在我国,农村宅基地是指用于农村居民自建住房和发展农村经济的固定建筑用地。

由于农村宅基地的利用与管理涉及众多方面,为了规范宅基地的使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我国制定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宅基地的确认与使用农村宅基地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定程序确认,并在农村土地利用规划中予以确定。

农村居民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宅基地,但需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1. 条件限制宅基地的使用面积应根据农户的人口数确定,一般每户不超过1800平方米。

同时,法律规定了宅基地的其他使用条件,如年龄、婚姻状况等。

农村居民在申请宅基地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和材料。

2. 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应遵循农民自愿、自力建房、自驾驭地、自负盈亏的原则,即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居住后,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享有相应的产权。

二、宅基地的权益保障为了保障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的权益和利益,《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1. 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农村宅基地的确权登记是保障权益的重要环节。

农村居民在获得宅基地后,应及时进行宅基地的确权登记,以便明确自己的权益并获得相应的产权证书。

2. 宅基地的不可侵犯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可侵犯的。

未经农村居民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占用或损坏宅基地。

一旦发生侵占或损害,农村居民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维权,并得到相应的赔偿。

三、宅基地的管理与监督为了保障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与监督,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1. 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标准,并及时公示宅基地审批结果。

同时,要加强对宅基地的追踪监管,确保宅基地的合法合规使用。

2. 宅基地的执法与处罚对于违反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行为,各级政府要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和制止。

对于滥用宅基地、破坏生态环境等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集约、一户一宅、保障权益、依法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和监管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农村宅基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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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按规பைடு நூலகம்标准少于46平方米的,不含46平方米)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城乡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关于印发《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类型:政策文件录入日期:2008-3-8阅读次数:2609
县委办[2008]1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机关部门、县属各单位:
《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浦江县委办公室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八日
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农民的居住条件,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产权,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不符合城乡规划并且严重影响村内交通、村容村貌的房屋(包括附房)要给予拆除,如有合法权属来源的,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在城乡规划范围内,安排相同面积的宅基地,如暂时无法安排的,可以登记保留相同面积的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在公路、河道、供电、通讯线路控制范围内安排宅基地的,必须符合建设、交通、水务、供电、通讯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自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县法制办负责解释。
(四)原户口在本村的监狱服刑、劳教人员,申请时参照农村村民家庭在册人口计入户型;
(五)非农业人口不享受农村宅基地安排政策,但小城镇综合改革、撤村建居等涉及的农转非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分户后父母方原有住房的用地面积不能大于46平方米,原有住房超出46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并入子女方计算。
第十条危房、倒塌房、火烧房应及时清理,在不影响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和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允许村民在原宅基地上建房。
原住宅符合规划,且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虽低于规定标准,但在原地根据规划可以建住宅的,原则上不予批准迁建。
原住宅不符合规划或确需易地建住宅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先拆后建,申请土地登记机关注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原宅基地交还集体后,给予交地放样。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落实利用和复垦措施。确需先建后拆的建房户,必须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落实保证措施,经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同意,申请土地登记机关注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后,签订协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严格按照“四公开、四到场、一监督”制度。即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分别对上级下达的年度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指标、申请建房户名单、被列入当年建房对象、审批结果实行“四公开”;在批前现场踏勘、批后放样打桩、砌基丈量、竣工验收实行“四到场”;接受群众监督。
(二)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建房户凭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公示无异议、指标安排的证明,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申请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手续;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建房户的申报后,应召集国土、建设部门现场踏勘,确定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向建设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农用地的,须先由国土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二条凡一户多宅或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限额标准的,应通过实施城乡规划(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村庄整治等)将超过限额标准部分的宅基地退还土地所有权者。
第十三条审批程序。
(一)农村村民申请建造住宅,先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在分配的建房指标限额内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提供建房用地,并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在村公开栏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建房户的建房条件、拟安排建房地点、建房用地类别、面积等,公示时间为10天;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及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的宅基地和空闲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必须服从土地所有权者统一安排和管理。
(四)农村村民家庭在册人口中子女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以子女名义申请的。
第七条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积参照执行。
第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安排的标准为:农村村民家庭在册人口1至3人(含3人),最高不得超过92平方米;农村村民家庭在册人口4人,最高不得超过115平方米;农村村民家庭在册人口5人以上(含5人),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实施城乡规划(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村庄整治等)需要调整宅基地时,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服从。
第五条农村村民宅基地安排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权限审核审批建房用地;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建住宅的,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后再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九条申请宅基地建房户的人口计算及有关规定:
(一)独生子女(已婚的除外)按二人计入户型;
(二)征地农转非人员(已享受过房改政策的除外),申请时参照农村村民家庭在册人口计入户型;
(三)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政府不安排工作的转业士官、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回乡落户的职工,申请时参照农村村民家庭在册人口计入户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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