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2023年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
2023年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伤停工留薪的定义:根据《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经医疗鉴定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中,工伤停工留薪是指在职工因工伤停工接受治疗期间,用人单位继续支付其正常工资待遇的制度。
2. 工伤停工留薪待遇的计算: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停工留薪待遇的计算标准为职工工伤发生后的12个月内,享受其正常工资的100%。
在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间,职工还可以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3. 工伤停工留薪待遇的申请和审核程序:职工在工伤发生后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由用人单位协助其办理工伤认定和工伤停工留薪待遇申请。
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协助职工完成工伤鉴定程序。
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工伤鉴定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并及时向职工和用人单位通报审核结果。
4. 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管理和监督:用人单位应负责对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职工进行管理和监督。
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职工进行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并且一旦发现职工虚报工伤情况或者私自从事不适宜的活动,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工伤停工留薪待遇。
劳动保障部门也会对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职工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待遇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 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复工安排:职工经过医疗治疗后,如果身体已经恢复,经劳动保障部门重新鉴定可以正常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其复工,恢复正常的工作岗位。
如果职工因工伤导致工作能力完全或部分损失,经劳动保障部门重新鉴定确定工伤残疾等级并为其做出相应的赔偿和安置安排。
总结起来,2023年的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伤发生后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医疗治疗,并继续获得正常工资待遇。
这一制度不仅有利于职工的身体康复和生活稳定,也有助于促进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定稿)(可编辑).doc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定稿)(可编辑)XX省工伤职工停薪留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伤职工停薪留职管理,完善各项措施,有效保护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XX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在员工因工作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时,尽快将员工送往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到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治疗经过不稳定期后,应及时转送至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工伤职工在治疗和康复阶段实行停工留薪制度。
停工留薪期是指员工遭受工伤、停工、接受医疗或康复治疗并享受相关待遇的期间。
停工留薪期包括不稳定期和恢复期(包括康复治疗)。
不稳定期是指停工和工资保留期的早期阶段。
指受伤或受职业病影响的人员在首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不稳定,康复后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时期。
恢复期是指受伤或受职业病影响的人员的损伤经过治疗后,逐渐稳定地恢复和改善的时期。
停工留薪期从工伤发生后的第二天开始。
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个月(见《XX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伤害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进行工伤鉴定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第五条发生多组织器官损伤时,以相应停工期的最长期限作为确定员工停工期的期限。
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可以在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第六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第一个具体时间,由各用人单位根据《目录》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和医疗机构。
工伤职工需要延长或者对《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限有争议的,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停工留薪期限届满前的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限的确认申请。
根据《目录》和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组织专家进行确认,并书面通知受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方法是什么
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方法是什么
停工留薪期指的是员工因各种原因无法正常工作,但仍然按照合同规
定领取薪资的一段时间。
常见的停工留薪期包括年假、病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等。
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方法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情况的工资计算方法:
1.年假:员工每年有一定的年假天数,通常是根据工龄来确定的。
年
假期间,员工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领取相应的工资。
工资计算方法一般是
根据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基本工资来计算,不包括绩效奖金等其他额外奖励。
2.病假:病假期间,员工通常可以领取一定比例的工资。
工资计算方
法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一般会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员工基本工资
的一定比例,如80%或90%,来计算工资;二是根据员工实际病情,计算
实际工资,如前几个月的平均工资。
3.婚假、产假、陪产假:这些假期通常会有比较详细的工资计算办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员工可以享受带薪婚假、带薪产假和
带薪陪产假。
工资计算方法一般是根据员工基本工资来计算,但有时会根
据具体情况调整,如高于基本工资的最低工资标准。
4.丧假:丧假期间,员工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领取工资。
工资计算方法
一般是根据员工基本工资来计算,但也有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总结起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员工的基本工资来计算,但在具体情况下也可能根据合同约定、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进行调整。
每个企业的规定可能不同,因此员工在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时应该仔
细阅读合同和公司规定,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工伤停工留薪期时效
工伤停工留薪期时效
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在工伤职工发生意外事故后,需要停工休息进行治疗和恢复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工伤职工仍然享受工资待遇。
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时效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具体来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的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为六个月。
如果经过六个月的治疗后,尚未恢复工作能力,可延长留薪期至一年,但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和职工本人的同意。
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应按照月工资的60%~80%计
发工伤待遇。
具体的计发比例根据工伤职工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和工伤鉴定结果来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停工留薪期并非是一个固定的时限,而是根据工伤职工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具体来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如果经
过劳动能力鉴定认为能够从事适宜工种的工作,可以提前终止停工留薪期并回岗工作。
另外,如果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的伤情没有恶化的迹象,可以终止留薪期,并根据医疗期或者伤残鉴定结果进行相应的待遇调整。
总之,工伤停工留薪期时效的确定是根据工伤职工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的。
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利益的同时,也需要平衡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对于工伤停工留薪期时效的具体
操作,需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和工伤职工共同协商和制定具体的政策和程序。
停工留薪管理办法
停工留薪管理办法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停工留薪管理办法就是在劳动者停工期间,为其提供合理的薪资补偿和权益保障的一种管理制度。
本文将就停工留薪管理办法的背景、内容和实施情况进行详细探讨。
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也在不断调整和改变。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会遇到停工的情况,例如政府要求停工整顿、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停工。
对于劳动者来说,停工意味着工作的中断,这将对他们的生计和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制定停工留薪管理办法成为必然选择。
二、内容停工留薪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留薪标准:制定留薪标准是停工留薪管理办法的基础。
通常情况下,留薪标准是根据劳动者的工资以及停工期间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留薪标准应当合理、公正,并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
2. 申请流程:停工期间,劳动者应当有权利提出留薪申请。
申请流程应当简洁明了,并给予劳动者足够的时限和投诉途径。
3. 薪资支付方式:停工期间,劳动者的薪资可以以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支付。
支付方式应当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要保证及时到位。
4. 劳动者权益保障:停工留薪管理办法应当包括对劳动者各项权益的明确保障措施,如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方面的权益保障。
三、实施情况停工留薪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实施情况: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遵守:停工留薪管理办法应当符合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认可和监督。
2. 培训和沟通: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知识培训,确保他们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应尽义务。
同时,企业应当与员工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解答他们的疑问和不满。
3. 监督和评估: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对停工留薪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合规性和公正性。
4. 处理投诉和矛盾:在实施停工留薪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投诉和矛盾。
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
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管理,保障职工因工伤、残、亡后本人及其家属应享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连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大连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全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各项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险机构,具体负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业务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安全生产、职业康复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应积极搞好安全生产,采取各项预防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工伤事故发生。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节余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筹集、统一管理。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以其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第六条规定的比例,每月向劳动保险机构直接缴纳或由市劳动保险机构委托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转入劳动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六条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见附表一),并在差别费率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见附表二)。
差别费率根据企业对职工造成伤害的风险程度和历年工伤事故的统计数据确定;浮动费率根据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伤亡事故率和工伤保险金的支出情况,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每年调整一次。
十级工伤的停工留薪期
十级工伤的停工留薪期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十级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岗位上的意外事故,导致丧失全部劳动能力。
对于十级工伤,停工留薪期是保障受伤职工的基本权益之一,保证受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的生活和医疗费用。
根据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在十级工伤发生后,受伤职工将享受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根据不同省份和用人单位的规定而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为六个月至一年。
停工留薪期期间,职工将继续获得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收入。
如果停工留薪期过后,职工仍未康复,可以继续享受病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期间,受伤职工需要按照医生的要求接受治疗,并定期进行康复评估。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并确保职工得到适当的休息和康复。
受伤职工也需要积极配合医生的治疗,加快康复进程。
停工留薪期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十级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费用,并通过治疗和康复使其尽快恢复劳动能力。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确切的停工留薪期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包括伤情的严重程度、康复的进展情况等。
总之,停工留薪期是保障十级工伤职工权益的一项重要政策,通过给予职工工资支持,确保其在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费用,提高职工的康复率和生活质量。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积极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推动受伤职工的康复进程。
停工留薪期
常见问题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死亡的,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 养亲属抚恤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 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规定。
案例剖析
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XX市佳某纺织有限公司诉周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一)案例要旨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 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案例详情 原告:XX市佳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XX区七都镇庙港工业东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该公司董事。 被告:周X,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原告XX市佳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某公司)因与被告周X发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向苏州市XX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定义
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 不变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 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 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大连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则
大连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则摘要:一、概述工伤保险的意义和作用二、大连市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三、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四、工伤认定的流程和地点五、工伤保险业务的网厅操作说明六、上线使用省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正文:工伤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时,本人及其家属应享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大连市工伤保险业务的经办规则,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相关事务。
一、概述工伤保险的意义和作用工伤保险是一项关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制度,它对于分散企业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大连市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大连市工伤保险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团体)、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外省市驻连机关事业单位,驻连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工作人员。
市及县(市)、区人事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保险中心)负责具体业务的办理。
三、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大连市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可享受以下待遇: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等。
2.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据《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有相应的待遇。
3.伤残待遇: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分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相应享受不同级别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4.工亡待遇: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时,其家属可享受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
四、工伤认定的流程和地点工伤认定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所在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区人社局收到申请后,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认定结论。
3.认定为工伤的,人社局颁发《工伤认定决定书》。
4.不服认定结果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社局申请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
根据中国的劳动法,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如下:
1. 职工因工伤停工治疗期间,享受停工留薪,即不需要上班但仍能获得工资收入。
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2. 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一般按照职工工伤前的平均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具体标准可能根据省、市、县等地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
3.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为职工提供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报销。
4.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和其他假期。
即职工无需将这段停工期间计算为休假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适用于因工伤停工治疗期间。
如果职工因工伤需要休息的时间超过了规定的停工期间,那么可能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并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工资待遇和其他福利待遇。
同时,如果职工因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伤残赔偿金等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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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停工留薪期标准
工伤停工留薪期标准
根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
工伤造成停工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的期限。
具体标准如下:
首先,工伤停工留薪期的长度取决于职工的工伤情况。
对于仅需治疗的轻伤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为不超过12个月;对于
需要接受手术治疗或康复训练的重伤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为不超过24个月;对于需进行长期康复治疗的特重伤职工,工
伤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延长。
其次,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支付标准。
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其原工资的100%作为停工留薪金。
停工
留薪金的支付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支付周期进行,即按月支付,且应当和职工的其他福利待遇一起结算发放。
此外,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纳入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用及工资福利成本计算。
工伤停工留薪金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职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不能继续从事与原工作相同或相当的劳动工作,否则将会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此外,职工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参加康复、职业培训等活动,以促进伤情恢复和职业能力提升。
最后,工伤停工留薪期结束后,职工如果仍未能恢复劳动能力,则应当经过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并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伤残赔偿金、定期抚恤金等待遇。
综上所述,工伤停工留薪期是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合理的工资待遇,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健康并重新融入社会。
同时,职工也应当积极配合治疗和康复训练,提高自身的劳动能力,为自己的职业生涯和社会地位创造更好的条件。
怎么确定停工留薪期
怎么确定停工留薪期《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通常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候,单位才会给予停工留薪的待遇,但长时间的停工留薪也不是办法,对单位来讲肯定是不行的。
因此就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那实践中究竟应该怎么停工留薪期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怎么确定停工留薪期《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工伤停工留薪期能计入带薪年假吗针对在停工留薪期是否计入带薪年休假假期的问题,《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2008年开始施行的,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员工不同工龄给予5天、10天、15天不等的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员工所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但法律也同样规定了在特定的条件下,员工不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大家都知道,如果说是为了工作,而使自己身体受到伤害的话,那么用人单位肯定也是存在着一定的责任的。
因此对于劳动者的工资来说,它应当是停工留薪。
但是这个期限是有规定的。
因此很多人都想要知道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下面为大家介绍。
一、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工伤停工留薪期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还涉及护理费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护理费的标准和资金来源有了明确规定,但对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护理的程度和时间都没有详细的解释。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了停工留薪期管理细则,比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第3条中规定:“由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停止工作的休假证明确定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这样一来,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在处理事故过程中有可能站在对立的立场,工伤职工希望停工留薪期和护理期长一些,用人单位则想节约成本,早些让职工上岗工作。
双方在确定停工留薪期和护理费问题上有可能达不成一致,造成关系紧张;第二,工伤职工属于相对弱势群体,由用人单位认定停工留薪期很难保证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工伤管理人员不具备基本医疗知识,不能正确分析医学诊断资料,从而无法准确确定停工留薪期期限和护理程度;第四,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有不同等级,有些医院为了自己的利益,不负责任开诊断证明和休假证明,造成诊断与事实不符,加大停工留薪期的认定难度。
毛宏强、臧爱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毛宏强、臧爱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8【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17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苏娓曾国救林荣峰【审理法官】苏娓曾国救林荣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毛宏强;臧爱国【当事人】毛宏强臧爱国【当事人-个人】毛宏强臧爱国【代理律师/律所】张晓倩辽宁金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晓倩辽宁金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晓倩【代理律所】辽宁金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毛宏强【被告】臧爱国【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臧爱国与悌竣加工厂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上诉人毛宏强是否应当承担向被上诉人臧爱国支付本案所涉款项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臧爱国与悌竣加工厂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上诉人毛宏强是否应当承担向被上诉人臧爱国支付本案所涉款项的义务。
被上诉人臧爱国与悌竣加工厂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在被上诉人臧爱国与悌竣加工厂之间达成的协议书中也载有“解除劳动关系”字样,现上诉人毛宏强主张臧爱国与悌竣加工厂之间是雇佣关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毛宏强是否应当承担向被上诉人臧爱国支付本案所涉款项义务一节。
上诉人毛宏强是已经注销的个体工商户悌竣加工厂的经营者,根据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悌竣加工厂的注销,并不能免除上诉人毛宏强作为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
上诉人毛宏强以悌竣加工厂注销为由不承担向被上诉人臧爱国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项等义务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毛宏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按规定可以停工留薪几个月
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按规定可以停工留薪几个月按照我国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一些法定情形之下是属于停工留薪期的。
但是很多劳动者对于停工留薪期的相关知识不了解,比如如何确定以及它的期限是多久。
下面就让我为大家科普一下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按规定可以停工留薪几个月的相关知识。
按照我国的劳动法相关规定员工在工伤期间以及其他的几种法定情况下,是停止工作也能照样算工资的,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停工留薪期的。
但是很多人不清楚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也不知道该如何确定。
那么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按规定可以停工留薪几个月下面就由我为您介绍一下。
一、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按规定可以停工留薪几个月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来确定停工留薪的期限,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确定。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1)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3)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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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暂时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并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期限。
第三条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规定的期限,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并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认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将《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附件1)送达工伤职工本人。
第六条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目录》中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累加计算。
第七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目录》的,以经治疗伤病达到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工伤职工伤情尚未稳定,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
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第九条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书面申请7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经鉴定职工伤情尚不稳定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重新确认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经鉴定职工伤情相对稳定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作出停工留薪期满及工伤初次鉴定结论。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鉴定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第十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第十一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后,停工留薪期即满,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确认。
确认需要继续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十二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目录
一、目录说明
1、本目录所确定的停工留薪期参考了有关省市的目录,所确定的停工留薪期,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作了相对宽松的设定。
在目录制定中征询了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大连市中心医院、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大连市友谊医院、大连市口腔医院、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大连中爱眼科医院等多家医院的意见,经医疗卫生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审核制定。
2、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休息的时间。
停工留薪期的延长和缩短,依据《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目录包含外伤和职业病两个分目录,外伤目录中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
的编码进行编排。
职业病目录包含236条职业病损伤类型。
4、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扭伤,神经和脊髓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5、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
(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6、开放性伤口包括:(1)动物咬伤;(2)切割伤;(3)撕裂伤;(4)穿刺伤。
7、骨折包括:(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单纯型、骨骺滑脱型、螺旋型);(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8、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1)撕脱;
(2)撕裂伤;(3)扭伤;(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9、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2)神经损伤;(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10、血管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
11、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