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期末复习(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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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
衡量保险市场发达程度的指标--我国保险市场现状
保费收入总额
(寿险保费收入、非寿险保费收入)
保费收入占世界保费收入总额的比例
保险密度——人均交纳的保费
--反映了该地保险的普及程度
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
--反映该地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
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纯粹风险(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
--造成损害可能性的风险,所致结果为损失和无损失。如火灾、车祸、疾病、意外事故等。
投机风险
--可能产生收益和造成损害的风险,所致结果为损失、无损失和盈利。如赌博、股票买卖等
按风险损害对象分类
人身风险--人身保险
死亡、残疾风险-死亡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生存风险-生存年金、两全保险
疾病风险-健康保险(住院医疗险、重疾险)
财产风险
(设备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损毁
设备折旧-不是财产风险)
财产损失保险(有形的)
火灾保险(企业(团体)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
运输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船舶、航空、机动车辆)
--货物运输保险
工程保险(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科技工程保险)
农业保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
责任保险--以法律为依据
公众、产品、雇主、职业、运输工具的第三者责任险
信用保险(商业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出口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还贷保证保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风险处理方式
控制型
--降低事故发生的频率,减少损失到最低限度
风险避免——消极
避免的方法:放弃或终止
不足之处:
某些风险不能避免
会丧失相应的收益
又会产生新的风险
适用范围:
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相当高的某特定风险
处理风险的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
存在其它选择机会
损失预防--降低损失发生频率
损失抑制--缩小损失程度
事前措施:如复制
事后措施:抢救,追偿
财务型
--通过事发前的财务安排以减少损失
自留风险
被动自留
--未识别
--已识别但低估了风险
主动自留
--保留风险利大于弊
--所致损失微不足道
一般适用于损失频率低、损失程度小的风险
转移(转嫁)风险
保险方式
--转移至保险公司,将以确定的保费支出代替损失程度的不确定
非保险方式
--转移至其它经济单位,如担保、出租、保证等。
责任风险--法律--民事赔偿责任(过失)信用风险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多选)
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二、理解
三、掌握
风险的特性
不确定性:某一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随机现象
存在的客观性
存在的普遍性
损害性--决定了保险的必要性
可测定性:大量风险发生的可测定性--奠定了保险费率厘定的基础
发展性--为保险的发展创造了空间
可保风险的条件(7条+反例+为什么不承保)
可保风险:可以被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纯粹风险
具有偶然性和意外性
大量的同质风险且具现实可测性
损失频率较低、损失程度不宜偏大或偏小
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衡量
非被保险人、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行为
承保的风险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道德、符合法律规定的
保险的定义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经济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商业保险:定义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社会保险(定义+险种)
定义
指国家或政府通过立法形式,采取强制手段对全体公民或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或中断劳动收入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制度。
主要险种:5险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社会保险与人身商业保险的区别(区别+到底什么意思)
行为依据不同
依法实施依保险合同
实施方式不同
强制自愿
强调的原则不同
社会公平个人公平
保险费的负担不同
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仅个人
保障目标与功能不同
较低层次的基本生活需要
生活消费的各个层次的需要
经营体制不同
政府或指定机构现代企业
保险利益的种类(掌握,不是背)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所有权--最充分的保险利益
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权
抵押权-保险利益为贷款额度
可能要承担的某种民事赔偿责任-责任保险
因有效合同而形成的经济利害关系-信用保险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52条规定投保人只能对下列人员投保:
1、本人
2、配偶、子女与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它成员、近亲属
4、除前3项规定外,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且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
另:在团险中,认可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结合同意方式
保险利益原则在各险种中的具体时效(案例)
一般财产保险--最严格
从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必须存在保险利益,理赔以出险时具有的保险利益为标准。在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签字的前提下可将保单随保险利益转移转让给新的权益人。
新保险法规定风险程度不变的转让可不用征得保险人同意,新的权益人自动继承原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人身保险
保险利益在投保时必须存在,出险时可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