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 FOB合同下的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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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FOB合同下的W/W clause 争议案

【案情简介】

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W/W)的一切险。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已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

【问题】

1.“仓至仓”条款在FOB贸易术语下是否适用?

答:FOB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实际承担“船至仓”责任。FOB 合同下,保险由买方办理并支付有关费用。因为FOB合同属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在装运港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规定的货物装在买方指派的船上,并提交规定的货运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与货物有关的风险,也在装运港从货物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买方投买保险,只保其应该负责的保险(即转移后的保险),而风险转移前(如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期间)发生的风险损失买方概不负责任,由买方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当然概不负责任。也就是说在,在FOB合同下,虽然保险单上列有“仓至仓条款”但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起讫不是“仓至仓”而是“船至仓”保险公司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起至货物运到买方仓库止的风险损失,可见案例中提起的风险损失不在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对此不负保险责任。另外,CFR合同、FAS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也做同样理解。

2.保险公司为什么拒绝买方的索赔请求?

答:如FOB合同,①在货物装船之前,风险由卖方负责,此时卖方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②如卖方凭提单、发票等货运单据向银行办理了押汇,在买方付款赎单之前,办理押汇的银行控制货运单据,对该批货物拥有保险利益;③如买方已付款赎单,则对货物拥有保险利益的只能是买方。无论如何,只有享有保险利益的人,才能提出索赔,本案中的买方虽然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但在损失发生时尚不具备保险利益,故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3.保险公司为什么拒绝卖方的索赔请求?

答: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保险合同一般指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是保险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但因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单面签发的,严格的讲,它应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填写的投保单(application for insurance)合在一起才成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只有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投保人或受让人),才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本案中的卖方在损失发生时虽拥有保险利益,但不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无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4.卖方应该怎样做才能获得理赔?

答:另外办理从仓库到装运港船舷之前的保险。

案例七一案多头的解决

【案情介绍】

中方A公司以CIF价格从一家南非公司进口一批食品,支付条件为信用证远期180天付款。在信用证开具前,经双方协商,有南非公司增加投保一个险种。然而,南非公司在向银行提示单据时未提供该险种保险单。A公司立即提出异议,南非公司还是不愿投保,致使信用证过了有效期。

事不凑巧,货船在运输途中出现重大故障,不得不在其他国家停船大修,耗时数月,而该食品因其特性已变质,在此期间,A公司要求南非公司尽快投保新

险种,并将所有单据寄交该公司。而南非公司因货款未到手,心存疑虑,因此坚持要求A公司先支付信用证项下全部货款,否则拒绝交单,并且还认为,他已将食品交运,完成了交货义务,因双方以CIF价成交,按国际惯例,此后发生的停船检修引起的食品变质损失理应由A公司承担。货到目的港后,食品已完全变质,不具商销价值,A公司拒绝承兑付款,双方争执不下。

【问题】

1.用自己的语言讲述案例。

2.南非公司有没有完成交货任务?

答:在本案中,南非公司因信用证失效后仍实际占有提单等单据,虽已实际装运货物但并未完成交货义务,买方根本无法提货,卖方倒可用持有的提单提取货物。所以一般以装运视为交货的概念是不完整的,也是错误的。

3.谁应该承担货物变质的损失?

答: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在CIF价格条件,出口商承担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而进口商则须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上述风险和损失属于越过船舷后发生的,在已交单或正常交货情况下,应由进口商承担。但在本案中,南非公司控制着所有单据不放,如前所述,事实上南非公司并未完成交货义务。使进口商无法依据有效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或依据提单向承运人追究损失赔偿责任。南非公司应承担未交货情况下的所有货物风险,即食品变质引起的损失应由南非公司自己承担。

4.由于信用证失效,南非公司是否可以以此为借口不履行合同?

答:不能,在信用证失效后,双方可就付款方式重新协商,但这并不影响南非公司应依合同履行交货的义务,应将所有单据交付给A公司。

5.由于南非公司违约在先,A公司是否有权终止合同?

答:首先,信用证失效系由南非公司违约引起;其次,本信用证是远期180天付款的信用证。南非公司这种行为已再次构成违约。按照国际惯例,A公司可以提出终止合同。

6.在A公司终止合同前,南非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减少损失?

答:南非公司不再不以A公司支付所有款项为条件,即将所有单据交付给A 公司,已完成交货的义务。出现这种情况,有关货物变质、灭失等风险,就将转移到A公司。

案例2五开证行退单拒付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年11月,我A进出口公司按FOB天津条件向韩国B公司出口一批价值10万美元的货物,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付款。来证规定:”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triplicate.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Marked ‘Freight to collect’,Notify buyer ,Partial shipments are not allowed.”.(已签署的商业发票一式三份,全套的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做成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通知买方,不允许分批装运。)

A公司将货物装船后,由韩国C海运公司在天津的代理签发了海运提单。A 公司将全套单据交银行议付,议付行审单无误后给A公司办理了押汇,并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索偿。不料,开证行将全套单据退回给议付行。当议付行向A

公司追索时,A公司才告知,所交货物由于备货不足,实际只交付9.5万美元的货,为顺利结汇,签发的商业发票金额为10万美元,准备近期向B公司补交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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