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考场规则
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暂行办法
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学风、考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谓学生考试是指学院学生参加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考查,以及由教务处组织实施的、全省范围内统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教务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并依据本办法,负责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考试纪律第四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院规定的证件(学生证和身份证)并主动向监考人员出示,未携带学院规定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私自涂改证件者按代考作弊论。
第五条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的座位就坐。
考试迟到超过30分钟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作缺考处理。
开考后30分钟内不准交卷出场。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未经监考人员许可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六条闭卷考试只准携带规定的文具用品入座,不得自带任何纸张。
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教师规定的资料和文具用品入座,其它物品须按监考人员的地方集中放置。
考试开始前,考生要认真清理自己周边位置的字条及其它资料,检查并擦除桌面上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字迹,无法处理者要主动声明调换座位,以免造成作弊嫌疑。
第七条学生不准携带任何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如已带入考场,必须事先声明并关闭,考试开始后未关闭通讯工具者按违反考试规定论处。
第八条发试卷后,考生应首先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专业班级、姓名,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
如对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先举手示意,等待监考人员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交谈。
第九条考试结束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留在座位上。
经监考人员验收,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十条考试后,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更不得要求教师改动分数。
学院学生考试考场规则
学院学生考试考场规则
第一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条学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巡视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等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第三条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排定的座位就坐。
考试进行30分钟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四条凡进入考场不听从监考人员管理者、无证件者,或开考后迟到15分钟以上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该课程作缺考论处。
第五条闭卷考试只准携带规定的文具用品入座,开卷考试只准携带规定的书籍、资料和文具用品入座,其它任何物品均须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集中放置。
第六条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物品进入考场。
第七条学生应按要求填写姓名、学号,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答卷。
除试卷缺失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形可以举手询问外,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作解释或提示。
第八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
左顾右盼、打手势或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或要求他人为其抄袭提供方便,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
第九条学生答卷完毕,必须将试卷、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全部交出,不准将试卷、草稿纸和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带出考场。
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高声交谈。
第十条考试终场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监考人员按顺序收齐全部试卷、答卷后方能离开考场。
重庆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重庆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实施细则重理工学〔2009〕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是国家选拔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可持续发展的高层次人才的储备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为切实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保密工作,加强管理,保障考试制度的有效实施,使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命题和考务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教委、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的通知》(教试〔1993〕4号)及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任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1988年9月5日)、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处是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的牵头单位,承担初试自命题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答卷的保管及保密工作。
第二章保密责任人第三条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为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研究生处负责具体落实各项相关工作;命题小组成员负有对所命制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的保密责任。
第四条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责任心强、原则性强的工作人员为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人员,即试题专管员,负责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答卷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保密教育第五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涉及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
凡涉及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各保密环节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保密教育,特别是加强对命题人员及接触试题人员的保密教育,增强其保密责任感,树立保密观念、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
第六条研究生处和相关学院要加强对自命题科目的命题、评卷等工作的领导,确保有关保密工作文件和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四章保密室管理第七条研究生处设立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试题和答卷保密室。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试过程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教学单位应在考前做好学生诚信教育工作,加强对监考教师和课程主考的考前培训工作。
第三条学生参加考试应服从监考教师安排,遵守考场纪律,形成良好的考试风气。
第四条监考教师和课程主考应在考试期间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分工协作,各司其责。
监考教师应严格监考、严肃考纪,切实维护考场秩序和考试纪律;课程主考应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公平、公正评价教学效果。
第二章考场规则第五条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方可离场。
第六条学生参加考试应同时持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两证齐全方可参加考试,证件不全或不符者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第七条学生应在监考教师的统一安排下,按照考场内学生的学号顺序(或逆序)以S型(或M型、Z型等)排座,并将证件放在座位右上角,以备查验。
第八条闭卷考试时,除必备文具,学生不得携带其他任何书籍、纸张、书包、通讯工具、电子用品等进入考场;如有携带,应在监考教师安排下集中存放到教室指定位置,相关通讯工具在存放前应关闭电源。
开卷考试时,学生可按照要求携带相关的参考书籍、资料以及纸张等,但不得互相借阅。
第九条考试时学生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互借文具。
第十条学生在交卷前不得离开座位和考场(包括中途上厕所)。
确需中途上厕所,应有监考教师伴随。
第十一条因试卷纸张缺页、破损或试题不清晰等印刷、装订质量问题,学生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学生如发现试题内容存在错误,应通过监考教师反馈至课程主考,由课程主考在查实后当众解答。
第十二条考试期间学生应服从监考教师管理。
考试终止,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等待监考教师清点试卷无误后方可离场。
第三章学生考试违规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第十三条学生考试违规违纪,包括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
违规违纪学生的试卷,不受违规违纪处理程序影响,应正常批阅、报送成绩、装订和存档。
重庆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重庆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重理工学〔2017〕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合格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重庆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新生入学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取得学籍的新生应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cn/)查询并确认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学校在进行初步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经学校认定属实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下列情况下,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
(一)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有创业意愿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3年。
(三)应征入伍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四)其它符合国家规定可保留入学资格情形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周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填写新生入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高职学校考场规则
高职学校考场规则
1.考场座位原则上按单桌排列,无法单桌的同桌要用不同试卷。
学生应在开考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在指定座位上参加考试。
开考铃响后,不得擅离座位。
迟到十五分钟取消课程考试资格,考试三十分钟后方准交卷离场、离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
2.考生不得将任何书籍、课本和纸张带入考场。
开考后,除考试用的文具、计算工具外,课桌上不准存放任何东西,不准相互借用文具用品及计算工具。
3.开考后,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独立答卷,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发音传声,不得偷看他人试卷。
严禁夹带、传递纸条、串换试卷等作弊行为。
学生课桌面应擦拭干净,如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字迹,按作弊处理。
4.如出现试卷分发错误或考题字迹不清时,学生可举手向监考入员询问,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或启示。
5.除作图可用铅笔外,答卷一律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圆珠笔,字迹要工整、清楚。
6.学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
离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和讨论,以免影响考场秩序。
7.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立即离开教室,不得核对试卷或将试卷带出场外。
8.违反考场规则的考生,应服从监考人员的劝导和处理。
对已构成作弊事实的考生应停止答卷,并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内申辩或纠缠。
凡影响或防
碍监考人员工作的违纪考生,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考试作弊的学生取消本学期补考资格,待毕业时才能参加补考。
9.考试纪律领导小组由教务科长及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10.本规定及《学生成绩考核办法》每学期在考试前由班主任对本班宣讲一次。
大学学生考试守则
学生考试守则
一、考生必须带考试证和身份证按单、双号在统规定的时间和考场参加考试,并将考试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查对。
二、考生迟到15分钟不得入场,无故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三、考生除自带必要的文具用品(如钢笔、铅笔、圆珠笔、圆规、三角板、计算器)外,书籍、资料、笔记本、各种草纸及手机等通讯工具均不得带入考场。
四、考生必须无条件服从监考教师和巡视人员的安排,包括考前清扫考场、临时调整座位等。
五、考试时,考生不得互借计算器等学习用具。
六、考试铃响后开始答题,考生应首先在答题卷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写出班级、学号、姓名。
七、考生进入考场,应保持肃静,不得谈笑、交头接耳,集中思想认真答题。
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
如遇试题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八、考生答题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写在规定的答题卷上,答题卷只写题号,不用抄题,字迹要清楚、工整。
如用红色钢笔或铅笔(制图课除外)答题,所答试题作废。
答案写在草稿纸上无效。
九、除试卷上规定填写的项目,不得作其它任何标记,否则答题卷作废。
十、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考试时间不得延长。
考生不得将试题卷带走,否则考试无效,以零分计。
十一、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不准偷看他人答案,不准夹带、换卷等。
对于违犯纪律、舞弊者、协助他人作弊及代他人考试者,一律按作弊处理。
十二、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停留或在考场周围大声喧哗;因考生违反纪律或作弊,监考教师劝其退出考场时,考生不得无理纠缠,否则按扰乱考场秩序论处。
考场规则(高校管理制度)
考场规则一、考生在考试中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独立完成答题。
二、考生应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按监考人员的安排和要求就座。
三、考生必须携带考籍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其他考试(如各类补考、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专业英语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等)还须携带准考证参加考试,并将证件放在座位靠过道的一角。
四、除必要的文具外,考生不得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任何物品和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无意带入者,须在监考人员发卷之前自觉将不应带入的物品按监考人员要求集中放置。
五、考生进入考场后,应将座位周围地面上、课桌内外的各种纸张清理干净。
如发现桌椅、地面、墙壁上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应及时报告监考人员清除。
六、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场。
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随意离开考场,确有特殊原因需离开考场者,必须举手示意并经监考人员批准后方可离开。
七、在考试过程中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吵闹,不得扰乱考场秩序。
八、考生如果发现试卷印制不清或有错漏处,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
但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
九、除特殊规定外,答卷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水芯笔书写。
要求开考后10分钟内在指定位置填写考生本人的相关信息。
十、考生答卷完毕,必须将试卷放在桌面上,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
考试结束铃响后,所有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离开考场。
十一、本规则适用于学校组织的期末考试和补考,对于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专业英语考试等按照相关考试主管部门的考场规则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1952年,我国的高考制度创立,“文革”期间曾一度中断。
1 9 7 7 年 , 在 * * 的 直 接 主 持 下 得 到 恢 复 。 全 国 5 7 0 万 考 生 一 起 , 走 进 了 阔 别 11 年 之 久 的 高 考 考 场 。 当 年 共 录 取 了27.297万人,高考录取率仅有4.8%。恢复高考伊始,基本沿用“文革”前的考试办法,文理分科。在恢复高 考的最初几年,外语在很多省市并未列入总分,而是作为录取重要参考。高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文 理两类都只考政治、语文、数学,文科加考史地,理科加考理化。
1904年,清政府在张之洞等人的主持下颁行了《奏定学堂章程》。
1905年,科举考试制度寿终正寝,从此中国现代高考制度登上了历史舞台。
1936年,全国已经有100多所大学,当时的高考制度是各所高等学校自主组织命题,学生可以选择报考多所 大学,也可能同时被多所大学录取。
1952年,中国建立起来全国统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制度。统一高考招生能更好的显示出公平,也适应了当时 国家快速选拔人才的需要。
经过教育部批准,从2008年起,江苏省实行“3+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高考方案。
“3”指语文、数学、外语,语文160分(文科加考40分加试题)、数学160分(理科加考40分加试题)、外 语120分,满分480分。
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考试为: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7门科目,各科原始满 分为100分,考生需参加未选为学业水平测试选修科目的5门必修科目,其中信息技术只作为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 目,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按原始得分实行等级评价,2018年前,分为ABCD四个等级,获得一个A等级,高考 成绩加1分,2019年为降低学生备考压力,改为合格与不合格评价,60分及以上为合格,其余为不合格。
2024年普通高考考场规则
考场规则是为了保证高考的公平性和秩序性而制定的,主要包括以下
几个方面:
1.考生入场规定:考生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达考场,在考场门
口等待工作人员的指引,不得私自进入考场,严禁携带手机、通讯设备、
计算机等电子产品进入考场。
2.考场纪律:考生进入考场后,要按照座位号有序入座,服从监考人
员的指导和安排。
考生需要准备好必备的考试文具,包括黑色签字笔、2B
铅笔、橡皮擦、尺子等。
考生在答题期间不能交头接耳、传纸条、抄袭等
行为,要保持安静,不得做出任何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3.严格的考试时间:考试期限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安排,考生需要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不得提前交卷,也不得延长答题时间。
4.试卷使用:考试开始后,考生要慎重填涂考试信息,必须准确无误。
在答题过程中,要按照要求的格式书写答案,不得在试卷上写字、涂改、
抄写等。
答题纸只能使用黑色签字笔进行书写,不得使用铅笔或者其他颜
色的笔。
5.离场规定:考生在答题时间结束后,需要保持安静,等待监考人员
的指示,不得擅自离开座位。
在监考人员允许离场的情况下,考生需要按
照指示有序、平静地离开考场,严禁交头接耳、张望他人答卷,也不得擅
自修改答题卡上的答案。
以上是2024年普通高考考场规则的主要内容。
这些规则的制定旨在
保证考试的公平性和秩序性,保证每位考生都能够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考试,以更客观、公正地评判考生的能力和水平。
考生参加高考时要严格遵
守这些规定,提前做好准备,保持良好的考试状态,以便发挥出自己的最佳水平。
内部控制在教学管理实践中的应用——以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监考规程为例
第 1 期 1
重 庆 工 学 院 学 报( 社会 科 学)
Ju a o hnq gIstt o eho g(oi c ne or l f ogi t e f c nl y Sc l i c) n C n ni T u o aS e
20 0 9年 l 1月
No v.2 0 o9
界定为 : 由企业 董 事会 、 事 会 、 理层 和 全 体员 监 经
其法律地位 , 该框架成 为内部控制理论 的“ 经典 ” 和实务 的 “ 准 ” 标 。受 此 影 响 , 内对 于 内部 控 制 国 的研究也一度 出现“ 内控必称 C S ” 言 O O 的现象 , 似 乎没有 C S O O就没有 内部 控 制 , 能与 C S 不 O O框 架 很好吻合 的就不是好 的内部控制。其 实, 好的控 制必 然扎 根 于 鲜 活 的实 践 , 不 能 以形 式 的好 坏 而
① CS O O是全 国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下属 的发起人委员会 (h 1e
内部控制古 已有之 , 在生产力低下的封建社 会、 奴隶社 会乃 至原始 社 会 , 会 生产 活 动更 多 的 社
是依 靠人 与人 之 间 的团 结 协 作 , 保 证 共 同 目标 为 的实 现 , 必须 采用措 施 进行 控 制 。然 而 , 内部 控制
摘要 : 内部控制的需求是企业“ 对 与生俱来” 而从 实践 的角度研究 内部控制 的文献却 不多。对 的, 大学英语 四级考试监考规程 中所体现的控制进行梳理 , 再将之 与 C S O O框架 和《 企业 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 进行对照 , 发现其基本思想和核心理念是一致 的。由此证 明: 内部控制应该 扎根于实践 ,
2 1 考 前安 排 .
重庆理工大学2013级新生校规校纪考试安排表
5-409
113030703、113030704
熊颖、黄贤英
5-501
113030801、113030802
李刚、王森
5-502
113030803、113030804
刘洁、王华秋
5-503
113030901、113030902
傅由甲、李涟
5-504
药学与生物工程学院
(7个班)
113100101、113100102
重庆理工大学2013级新生校规校纪考试安排表
学院
班级(代号)
监考老师
教室
车辆工程学院(10个班)
113040101、113040102
左健康、胡剑
5-102
113040301、113040501
王汝坤、邵军
5-104
113040502、113040503
牟柳、娄杨
5-106
113040504、113040601
6-104
113060103、113060104
石恒贵、罗鉴益
6-105
113060201、113060401
李鑫、刘彦涵
6-106
113060402、113069901
曾龙祥、朱谱熠
6-107
113069902、13级ACCA
孔庆林、杨翟婷
6-108
13级CIMA
陈立、熊磊
6-109
管理学院
(17个班)
张润红、张保川
6-310
商贸信息学院
(9个班)
213203101、213203102
秦 玲、秦友华
6-311
213206401、213206402
李 祥、赵万福
重庆大学课程考试工作规范
重庆大学课程考试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考试制度,严肃考试管理,确保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课程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课程学习效果的检查与评价,也是检验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考试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学生掌握、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和水平,同时也反映教师的教学质量与效果。
课程考试应遵循教考分离、严格保密、独立完成、公平考核、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凡属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应进行考试或考查,由任课教师评定成绩,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其他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试或考核。
第四条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获得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章课程考试工作的领导机构第五条重庆大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及其职责学校考试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处领导、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及各学院分管教学与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组成,依据本规范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学校课程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组织、参与各类考试的巡视和纪律检查工作。
重庆大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下设常务委员会、考试纪律检查委员会和考场工作办公室:(一)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和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是研究学校考试工作的重大问题;审查重庆大学考试纪律检查委员会认定的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事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会议审批等。
(二)考试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学校考试工作委员会委员组成。
主要职责是委派考场纪律检查人员巡视考场,负责处理当场考试中发生的事件,界定当场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当场考试中发生的教学事故,汇总分析当场考试情况等。
(三)考场工作办公室由教务处、学生处分管考试工作的处领导及工作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是组织考试,处理各种考务,整理归档考试违纪作弊材料,编辑“重庆大学考试情况简报”,拟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或建议等。
【学生管理】大学考试规则
【学生管理】大学考试规则大学考试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我校考试的公平、公正原则,保障我校各类参加考试人员(以下简称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本规则所称考试是指我校教学计划运行过程中的各类考试(含考查),包括所有教学计划内课程、辅修课程、选修、重修课程的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补考,以及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我校承办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参加考试的我校在读学生、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对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教务部负责全校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教务部和各二级学院共同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副校长为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校考试督察组。
教务部依据本规则,与学校考试督察组共同负责对考试违规、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应遵守的考场规则第六条学生凭准考证(或学生证)进入考场(丢失学生证者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证明,贴本人照片,并加盖学务部公章),按规定座位就坐,将准考证(或学生证)置于座位右前方备查。
第七条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如铅笔、黑色签字笔、橡皮。
除开卷考试可携相关资料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移动电话、寻呼机)、录放音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等物品。
不遵守规定将上述物品带入考场者,视为违反考场纪律,予以纪律处分。
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第八条迟到30分钟以上不准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交卷出考场。
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考试中途需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
第九条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规校纪处理。
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场规则
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场规则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场规则如下:1、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考生不得将手机带入考点(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进入考点后,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外逗留,应当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和考点具体要求存放手机等非考试用品。
3、考生只准携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
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智能手表、智能眼镜和照相、扫描等设备)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4、考生入场后,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
考生需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粘贴条形码等。
凡漏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考生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5、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6、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
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7、考试结束后,考生要按监考员指定的路线、时间和方式退场,不得强行进入其他考场和考试工作区。
师范大学考场规则
师范大学考场规则
第一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或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并将证件置于桌面右上角,以便考务人员核查。
若证件丢失,以带有本人照片的学院证明为准。
未携带指定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条考生应在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并按指定的座位就坐。
迟到30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并作旷考处理。
第三条考生只能携带考试必需的文具和指定可以携带的物品参加考试。
严禁将手机、电子设备、资料、提包等物品带至座位。
第四条答题前,考生应在答题纸上相应的栏目内写明学院、班级、姓名、学号等。
答题须用蓝色或黑色水笔书写,字迹清楚且保持卷面整洁。
除非有特殊要求,否则用红笔、铅笔答题的试卷无效。
禁止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第五条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喧哗吵闹,不得吸烟,不得自由走动,不得私自向他人借用文具、传递资料,严禁夹带、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和答题纸;未经考务人员同意和陪同,不得离开座位。
第六条考生不得要求考务人员对试题进行解释,但对试卷分发错误、缺损、印刷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第七条考生在开考后30分钟内,无论答题完毕与否,均
不得交卷。
开考30分钟后,可交卷离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及附近逗留、闲谈。
第八条考试时间终止,考生须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纸连同草稿纸一起反放在课桌上,待考务人员收齐全部材料后,方可离场;不得逾时交卷或私自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九条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务人员的管理。
违纪者,依据《XX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重庆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工作规定
重庆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工作规定重理工学〔2012〕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
入学考试命题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录取质量的重要保证。
依照规定,全国招收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中初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日语、俄语和部分学科、专业的业务课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
为保证我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命题质量和生源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命题原则第二条试题应能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试题主要测验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一般应使本学科、专业本科毕业的优秀考生能取得及格以上成绩。
第五条一般应根据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或我校制定的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命题,并能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原则上应按一级学科命题。
第七条试题应避免出现学术界有争议的问题,并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
第三章命题的具体要求第八条初试考试科目均采用笔试形式。
第九条试题中应包含用于测验考生掌握该门课程的深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能力的内容,这类题目所占的比重最多不超过总分的20%。
第十条试题可以有选作题,但不宜过多。
选作题之间的难易程度应大体相当。
第十一条相近学科、专业的试题水平要尽量一致。
第十二条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要准确简练,导语要确切,措辞要准确无误,不得有任何歧义和错误,图表、公式等书写要规范、工整、清楚,数据要准确,以免引起考生的误解。
第十三条命题应注意考场规则中的有关规定(考试时不允许考生携带任何参考书、各种手册和图表),考生答题时必要的原始数据和资料,必须在试题中提供。
第十四条每科试题总分应符合相关要求,每道大题和小题要标明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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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除经批准免考、缓考或按规定取消考试资格者外,不得擅自缺考。
二、考生须持双证(学生证、身份证)或一卡通参加考试。
要求持准考证的考试,考生还应带准考证。
未带规定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三、学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进场后对号入座,并将规定证件放在桌上接受监考人员检查。
四、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参加考试。
在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退场。
五、除考试必需的文具外,考生不得将任何书籍(开卷考试或教师指定的书籍除外)、资料、笔记本、纸张及具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电子设备、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移动电话等)等带入考场。
若已将无线通信工具带入考场,则必须将其置于关机状态且放在指定位置。
六、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交头接耳、喧哗或随意走动,要保持考场肃静,听从监考人员指挥。
考场内禁止吸烟。
七、考生在答题前应检查试卷页数是否正确,并在试卷、答题卡上的相应位置正确填涂姓名、学号、班级、专业等考生个人信息。
答题时要求字迹清楚、卷面整洁。
八、考生不得以任何借口请监考人员暗示、提示答题范围及内容。
如发现试题印制、分发错误或字迹不清等有关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
九、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借用的,须举手示意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由监考人员传递。
十、考生在考试时间内,一般不准离开考场;因特殊情况需离场,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一名监考人员陪同。
考生在考试中途或考试完毕离开考场,均不准将试卷、答题卷带出考场。
十一、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卷,考试时间一旦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
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
十二、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外逗留、喧哗,也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十三、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将其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 在考试过程中偷窥、交头接耳、互打手势的。
(五) 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 将试卷、答题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带出考场的。
(八)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以及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十四、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 请他人代为参加考试或者代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 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 在答题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 传递、接收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卷、草稿纸或其他与考试有关资料的。
(九) 其他作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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