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行业各项指标含义及计算办法(198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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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统计有关指标计算办法摘编
现将《煤炭工业计划统计常用指标计算办法》(1989年版)有关生产统计指标的相关规定和计算办法摘编,供生产统计人员学习参考。内容重点是原煤产量、掘进进尺、回采工作面利用、掘进工作面利用、采掘机械化程度、回采率等指标。
一、原煤产量
原煤指毛煤经过简单加工,拣除大块矸(大于50毫米)之后的煤炭。一切统计指标,都以原煤为对象。选前煤炭一般称毛煤。
原煤产量必须加工拣选,实行选后计量,即拣出50毫米以上的矸石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计算原煤产量。
(一)原煤产量的计量
1、原煤计量形式
原煤产量必须由矿井验收计量,不得按选后产品的数量倒算原煤产量。原煤计量方法由于提升运输方式不同而有不同手段。
(1)矿井采用矿车运煤、提煤时,矿车计量以实际装载量计算。计算时扣除车底积煤;
(2)箕斗和罐提煤的,以容积计算,定期(季)测定罐率和容积比重。全水分超过规定在容积比重中予以扣除
(3)皮带提升的矿井安装电子(核子)称计量,定期测定比重和含矸率。
(4)回采和掘进工作面煤炭计量采用盘方计量,即按照体积和原煤容重计算。
回采产量=工作面采长×推进度×采高×原煤容重×工作面采出率
掘进产量=煤巷(半煤岩)掘进毛断面×进尺×容重×掘进出煤系数
原煤容重是本煤层实际测定的原煤比重(毛煤扣除含矸率后),与计算储量用的纯煤比重(视密度)不同。
2、月末核定产量的方法
由于煤炭生产具有生产数量大且是连续性生产的特点,目前原煤计量手段都不同程度存在计算误差,必须在月末进行产量核定工作,保证原煤产量的准确性。一般采用“选前验收计量,月末核定产量”的方法。
核定的方法:月末对原煤的实际库存量进行一次盘点,与通过本月逐日累计
产销平衡关系结出原煤的账面库存进行对比。如实际库存量大于账面库存说明实际产量比逐日验收的产量大,叫“盘盈”(或称涨吨),反之叫“盘亏”(或称亏吨)。
本月核定产量=本月(逐日累计)原煤产量+(-)涨(亏)吨数量
2、涨亏吨煤的处理
(1)本月发生涨(亏)吨数量,应当在当月实际产量内进行调整,不得随意瞒报或虚报产量。如果涨亏数量不大,一般只调整原煤总产量和矿井其它产量;如果数量较大,也应适当调整采掘产量。
(2)因存放日久或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自燃、风化以及自然灾害等造成的亏吨,不得从产量中扣除,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按批准数量注销账面库存量(国有煤矿)。
(二)原煤产量构成
原煤产量按构成(开采方式)分为矿井(露天)产量和其它产量。矿井产量又可分为回采、掘进和矿井其它产量。
1、矿井产量:井工开采生产的煤量为矿井产量,其费用由生产费用负担。
2、回采产量:指生产矿井中全部回采工作面所采出的煤量。但对下列情况应作如下处理:
(1)矿井未正式移交之前,对准备出的回采工作面,虽然进行实际采煤,但这部分产量应计入基建工程煤内。
(2)列入科研计划的新采煤方法试验面和使用新机试采面而出的煤量,应计入矿井其它产量内。
(3)掘进已经完成,在回采过程中掘凿的巷道(一般称“采后掘进”)出煤,应计入回采产量内。
(4)对已报废的矿井进行复采,由原煤生产费用负担的,计入矿井其它产量。
3、掘进产量:指在生产矿井中由生产费用负担的生产掘进巷道所出的煤量。
4、矿井其它产量:是指生产矿井回采和掘进产量以外的其它产量。包括:井巷维修出煤;已报废矿井复采后所出的煤;不合质量经处理后合格的回收煤;科研试采出煤;出井无牌煤;盘点发生的涨(亏)吨煤,以及由生产费用开支不计能力的矿井产量。
5、其它产量,不由原煤生产费用开支所出的煤量均属其他产量,包括:
(1)基建工程煤:指基本建设矿井在没有移交生产以前的工程出煤和试生产期间所发生的产量。
(2)维简费工程煤:指在生产矿井中用维简费资金进行掘进所发生的煤量。
(3)小井产量:矿井报废进行回收(尚余的边角煤和保护煤柱)的产量和3万吨以下的小井产量。
二、实际生产日数
是指实际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日数。不论其从事生产活动的范围多大(全部或局部)和时间多长,只要从事原煤生产活动,即算一个生产日数。包括:节日照常生产的日数,非全日停工(即不足24小时)的日数,非全日检修(即非连续3个小班)的日数。不包括,节日休假的日数,全日停工的日数,全日停产检修的日数。计算实际生产日数的几项具体规定:
1、采掘工作面:在一日内只要有生产活动(采煤,准备,充填),不论时间长短,是否有产量或进尺,即算一个生产日。
2、矿井:在一日内井下有一个工作面在进行生产活动,不论时间长短,即算一个生产日。
3、矿:多井口的矿,在一日内只要有一个井进行生产,全矿即算一个生产日。
4、集团公司(矿务局):只要有一个矿进行生产,就算一个生产日。
三、掘进进尺
为了开采地下埋藏的煤炭,按设计规定在地下各种地层中开凿各种形状不同、断面各异、纵横交错的用于提升、运输、通风、排水、行人、供料、供电、采煤等各类井巷和峒室,从而获得足够的开拓、准备、回采煤量,以保证矿井、采区和工作面的正常生产接续,这些开凿活动即称为井巷掘进工作。从事井巷掘进工作所掘的巷道进尺,称为掘进工作进尺。
(一)井巷掘进成巷标准及计量
井巷掘进,必须达到成巷标准,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计量。
1、成巷标准:
(1)巷道断面、底板标高、中心、腰线以及永久支护必须达到设计标准。
(2)有排水沟的巷道,水沟掘砌必须与巷道掘砌按作业规程要求同步完成。
(3)巷道内无浮矸、浮煤,淤泥。
2、井巷掘进计量
(1)井巷掘进计量一律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班次为截止时间。(实际工作中为了方便核算也有把验收时间提前到本月25日,即:上月26至本月25日为一个报告期)
(2)以地质测量部门按成巷标准实测验收数量为准。
(3)掘进工程量以长度“米”和体积“立方米”分别表示。
(二)生产矿井井巷掘进总进尺
1、生产矿井总进尺包括如下进尺:
(1)生产掘进:即由生产成本负担的井巷掘进。
(2)由维简费用负担的井巷掘进。
(3)不停产进行改、扩建工程所掘的巷道进尺。
(4)回采工作面发生重大事故、或遇较大的地质变化另行开凿的切割眼或顺槽等巷道的掘进进尺
(5)为处理自然灾害掘进的巷道进尺。
(6)为弄清地质情况所进行的巷探进尺。
(7)无效掘进进尺:指由于地质条件变化,测量错误以及其他技术错误等原因,所掘的巷道未能达到设计预期效果完全报废的巷道进尺。
2、生产矿井总进尺不包括下列巷道进尺:
(1)新井移交后,由基建投资所做的收尾补套工程的各类巷道进尺。
(2)回采工作面发生事故或遇小断层等自然变化,一面回采一面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所掘的少量巷道进尺。
(3)“采后掘进”,即回采工作面开采后,所掘的巷道。
(4)临时性的水泵窝、钻机窝、放炮躲避洞、矸石洞等。
(5)报废矿井复采后所掘的巷道。
(三)巷道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