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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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11•【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精神,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8年7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起草与审查第三章决定、公布与备案第四章附则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局规范性文件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我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应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事项。

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确定,一般使用“办法”“规定”“规则”“通知”“意见”等文体。

第五条起草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按时报送公布工作,特殊情况的,还需组织实施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备案、清理等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的通告-青政发[2001]2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的通告-青政发[2001]2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的通告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的通告(青政发[2001]2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强对房屋租赁活动的治安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单位和个人出租、承租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旅馆业除外)居住,应当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出租的房屋应当合法,违法建筑、逾期临时建筑不得出租。

三、个人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单位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登记。

公安派出所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与出租人签订治安责任书,办理出租登记手续或发给《暂住人口准住证》。

出租人凭出租登记证明或《暂住人口准住证》到房产、税务、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治安责任:(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二)对承租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四)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五)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出租房屋的,应当办理合法的委托代理手续。

五、房屋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治安责任:(一)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明和其他合法证件;其中,暂住人口须按规定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办理暂住证;(二)将承租房屋转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三)未经批准,不得将承租的房屋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四)集体承租或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9]5号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9]5号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9]5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规范登记行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如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二○○九年四月八日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房屋登记办法》,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房屋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行为。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登记,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房屋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

房屋权利预告、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有异议及记载错误更正,司法、行政机关对房屋权利的限制和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的备案,房屋拆迁许可等与房屋权利有关的事项,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登记的指导、监督工作。

房屋登记统一由房屋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办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5•【字号】鲁政办发[2001]119号•【施行日期】2001.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11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是: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保全、资产使用效益考核评价;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管;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颁布日期:20011225实施日期:20011225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是: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保全、资产使用效益考核评价;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管;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运行机制,采取逐步推行委托监督管理的方式。

委托监管部门的职责,按委托监管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立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组成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各部门、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财政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纠纷调处、清查统计;(四)负责行政事业资产优化配置,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实施资产购置的监督管理;(五)负责对行政事业资产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六)负责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保全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保全指标进行监督考核。

山东省政府令第282号——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282号

山东省政府令第282号——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282号

山东省政府令第282号——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正文:----------------------------------------------------------------------------------------------------------------------------------------------------山东省政府令第282号《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5年1月1日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本省各级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从事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经费管理、资产使用和后勤服务等相关事务。

第三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推进本级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和节约利用资源。

各机关应当对本机关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严格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管理本级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机关事务工作。

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主管省级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国内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举报和发现的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的问题,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的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转租
第二十六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经第五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九日
颁布日期:1995/05/09 文号:建设部令第42号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第二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士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布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事管发[2016]20号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事管发[2016]20号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事管发〔2016〕20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保持法规政策统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府法发〔2011〕56号)要求,我局对2012年1月1日前以我局名义制发或由我局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继续执行规范性文件10件,废止规范性文件82件,现予以公布。

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公务员住宅租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9〕28号)为2年,其他为5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附件: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5月12日附件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10件1、《关于省级单位房租向省行管局交纳的问题》(无文号,1979年发文)(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2)2、《关于省直机关公务用车配新交旧有关问题的通知》(事管发〔2002〕63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3)3、《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关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事管发〔2002〕64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4)4、《关于省直企事业单位省属高等院校及省级金融机构购置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采购的通知》(事管发〔2003〕16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5)5、《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3〕81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6)6、《关于省直机关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事管发〔2006〕40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7)7、《关于印发<关于在济省直机关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事管发〔2008〕5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8)8、《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公务员住宅租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9〕28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9)9、《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公务员汉峪住宅区出售房配售实施细则>的通知》(事管发〔2011〕53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10)10、《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事管发〔2009〕31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11)(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2件A、办公用房管理方面,6件1、《关于各单位整编所余之公房、民房应一律交由我局统一处理的通知》〔(58)管财字第56号〕2、《关于改进省级机关房产管理的意见》(无文号,1972年文件)3、《关于试行<省级机关统管房屋单位锅炉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96号〕4、《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的通知》〔事管发(1994)第120号〕5、《关于对省级机关各单位锅炉统一注册管理的意见》〔事管发(1995)第38号〕6、《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0〕29号)B、公务用车管理方面,12件7、《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汽车管理使用的规定》(无文号,1965年文件)8、《关于对集中统一管理使用汽车的几点具体意见》(无文号,1965年文件)9、《转批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汽车管理使用的试行办法》(66)鲁事字第56号〕10、《关于加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管理的几项试行规定》(无文号,1978年文件)11、《关于驾驶大客车驾驶员补贴费的意见》(无文号,1979年文件)12、《关于厅局以上负责同志因私事使用小汽车收费办法》〔事管发(80)第42号〕13、《关于启用汽车定编专用章的通知》〔事管发(1991)第122号〕14、《关于下达省级机关小汽车编制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97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事管发[1998]2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事管发[2001]26号)17、《关于公务用车配备实行政府采购的通知》事管发[2001]133号)18、《关于印发<省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有关规定>的通知》(事管发〔2007〕2号)C、职工住房管理方面,11件19、《关于省级机关住房调整意见》(无文号,1965 年文件)20、《关于省委机关宿舍房产管理的几项规定》(无文号,1982年发文)21、《关于加强省级机关统管房屋旧房拆除管理的通知》〔事管发(84)第78号〕22、《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统一组织省级机关住宅建设的意见》〔事管发(1995)第11号〕23、《关于颁发省级机关<住房证>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34号〕24、《关于省级机关干部住房登记核实和建立住房档案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70号〕25、《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9]1号)26、《关于副省级领导干部住房建设实施意见》事管发[2001]74号)27、《关于副省级领导干部住房建设实施意见》事管发[2001]79号)28、《关于印发<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事管发〔2006〕22号)29、《关于加快新建购住房出售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10〕38号)D、财务与资产管理方面,33件30、《关于实行正式企业管理房间收费标准》(无文号,1957年文件)31、《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无文号,1957年文件)32、《关于省直行政经费实行包干与实报实销相结合的通知》〔行发(72)第15号〕33、《关于省级机关宿舍使用水、电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补充通知》〔(72)行发字第71号、(72)鲁财财字第522号〕34、《关于继续实行行政经费包干与实报实销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行发(73)第2号〕35、《关于修改会议费开支标准的补充通知》〔行发(75)69号〕36、《关于修改“试行改革会议伙食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行发(76)62号〕37、《关于节约省级行政机关经费开支的意见》〔行发(77)16号〕38、《关于夏季防暑降温费用开支的暂行规定》〔行发(77)28号〕39、《关于严格执行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行发(78)14号〕40、《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宾馆、招待所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鲁财行(78)第24号、行发(78)第8号〕41、《关于改进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问题的通知》〔行发(78)25号〕42、《关于转发“关于统一职工粮价补贴和夜班津贴标准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行发(78)87号〕43、《关于颁发“关于省级行政单位职工宿舍使用公家家具变价处理办法”的通知》〔行发(78)88号〕44、《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无文号,1979年文件)45、《关于统一工作服的制作及配发的试行意见》(无文号,1979年文件)46、《关于印发同意处理家具原值价格参考表的通知》〔行发(79)1号〕47、《关于职工宿舍家具变价处理情况及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行发(79)3号〕48、《关于在省级行政机关试行经费包干的通知》〔事管发(80)第19号〕49、《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行政经费包干几点作法的通知》〔(80)事管发字第73号〕50、《关于降低省级机关托儿所、幼儿园公用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事管发(81)第42号〕51、《关于省级行政单位发放节约奖的几点具体执行意见》〔事管发(81)第49号〕52、《关于省级行政单位发放年终奖的通知》〔事管发(81)第74号〕53、《贯彻执行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等实行审批的通知”的试行意见》〔事管发(1990)第118号〕54、《关于省直行政单位发放会计证工作的实施意见》〔事管发(1990)第163号〕55、《关于执行省财政厅<行政经费分项核定总额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1)第35号〕56、《关于启用“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内部结算收据”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170号〕57、《关于省直单位统一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收费标准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171号〕58、《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行政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3)第29号〕59、《关于统一使用“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软件”的通知》〔事管发(1995)第49号〕60、《关于印发<省级领导机关内宾接待费管理细则>的通知》〔事管发(1995)第80号〕61、《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110号〕62、《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事管发〔2004〕49号)E、公共机构节能方面,13件63、《关于省级机关公用自行车管理使用的规定》〔行发(77)15号〕64、《关于省级行政单位公用自行车作价处理的规定》〔事管发(84)第87号〕65、《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省级机关资源节约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5〕22号)66、《关于省直机关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的实施意见》(事管发〔2005〕28号)67、《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节能降耗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6〕30号)68、《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节能工作的意见》(事管发〔2006〕45号)69、《关于加强省直能耗统计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8〕6号)70、《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机关公共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9〕33号)71、《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实施细则>的通知》(事管发[2010] 20号)72、《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事管发〔2010〕30号)73、《关于带头厉行节约建设节约型省直机关的通知》(事管发〔2011〕72号)74、《关于贯彻<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意见》(事管发〔2011〕101号)75、《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11〕145号)F、综合管理方面,7件76、《机关食堂管理办法》(无文号,1958年文件)77、《关于恢复实行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事管发(1991)第33号〕78、《关于印发<省直机关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209号〕79、《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事管发(1993)第128号〕80、《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宾馆饭店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56号〕81、《关于加强省级机关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9〕32号)82、《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山东省机关事务工作规划>的通知》(事管发〔2011〕21号)——结束——。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2.14•【字号】鲁政办发[1998]11号•【施行日期】1998.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1998]11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切实搞好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鲁政发[1997]1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和管理(一)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自1998年1月起把在职职工住房补贴纳入工资。

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为:执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工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执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事业单位人员为基本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发放的津贴之和;企业职工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为经同级劳动部门核准的基本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

计发住房补贴要与售房价格挂钩。

济南市的补贴比例为上述工资基数的25%。

各地不得自行提高比例,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可适当降低比例。

(二)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个人的长期性住房储金,也是各级政府重要的建房资金来源。

各地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集中管理,统筹用于职工住房建设,以更好地发挥资金效益,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和职工住房条件的改善。

凡是缴入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职工住房补贴,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企业不计入社会养老、失业保险统筹基数。

二、1997年前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计算和有关问题的处理(一)1997年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其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具体计算公式和有关系数为:实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工:1997年前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即当地政府测算的当年的折扣额,下同)×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科级以下干部职工为65平方米,科局级为75平方米,县处级90平方米,地厅级为120平方米)×工龄(截止退离休之年)×职务级别系数(科级以下为1.153,科局级为1.200,县处级为1.333,地厅级为1.250)×现级别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0.0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4.10•【字号】鲁政办发[1998]20号•【施行日期】1998.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1998〕20号)省政府各部门、省直属机构,驻济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山东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的住房条件,切实搞好省级机关干部职工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机关职工住房(以下简称职工住房)建设的总体思路是:取消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变单位自行建房为社会统一建房,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逐步建立起面向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的普通住宅供应体系,改善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的居住条件。

第三条职工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房委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第四条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后,省财政不再安排职工建房经费。

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收回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集中管理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的租金以及商业银行贷款等。

第五条为保证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省直各单位都要将本单位收回的售房收入、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房租收入等纳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经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开设的专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省直房委会的领导下,统筹运营各项住房资金,并根据资金性质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这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职工住房建设的方式第七条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后,原则上不再实行单位分散建房,而是集中建设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并实行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出售和统一管理的办法。

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吉财国资〔2017〕8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类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办公用房是指除办公用房以外的房产。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办公用房1.办公室。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2.服务用房。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3.设备用房。

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等。

(二)附属用房。

包括警卫用房、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保障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对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行为应当严格控制和审核。

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正透明。

未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对外出租出借非办公用房。

第二章出租出借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行为由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履行资产评估、公开招租、合同签订等程序。

第六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单次出租出借建筑面积在100m2(含)以下的房产,应当报各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出租出借100m2以上的房产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定。

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办公需求,降低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物业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规划建设、统一权属管理、统一配置调剂、统一维修管理、统一处置管理、统一物业规范。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省机关事务局负责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监管、维修、处置、物业规范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投资安排等,省财政厅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

市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市、县(市、区)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

2024年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

2024年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

2024年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____年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行政事业单位所拥有的房产数量逐渐增加,这些房产的出租管理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的管理,提高其出租利用效益,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的目标是通过统一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的出租效率和利用率,确保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出租,维护公有房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1. 设立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公有房产出租事务。

2. 管理中心设立相关职能部门,包括租赁管理部、合同管理部、维修管理部等,分别负责租赁业务的推进、合同的管理和维修维护等事务。

3. 管理中心与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公有房产的出租工作。

三、出租流程和程序1.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出租公有房产时,向管理中心提出出租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房产信息、出租用途、租金标准等。

2. 租赁管理部负责审核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租赁准入筛选,与出租需求单位进行面谈和协商。

3. 管理中心根据需求单位的要求,进行房源的选择和派遣,以确保其适用性和满足用户需求。

4. 合同管理部负责起草租赁合同,并组织法务审核,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5. 双方签订合同后,合同管理部进行归档并进行备案,确保合同的有效管理和监督。

6. 出租期满或租赁变更时,需由承租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租金管理和调整1. 管理中心根据市场价格和政策规定,制定租金参考标准,并预留一定的调整空间。

2. 租赁管理部负责收集市场租金信息,定期进行调研,以保证租金的合理性和市场竞争力。

3. 管理中心每年对公有房产的租金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和调整,确保租金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4. 租金调整的幅度不得超过规定的范围,并及时通知承租方。

五、维修管理1. 管理中心设立维修管理部,负责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的维修维护工作。

山东省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山东省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山东省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办法**年,**镇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在认真分析地区人口资源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了科学预测,合理规划,配置资源,引进人力,使地区人口素质保持在较高水平。

采取综合调控措施,切实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促进了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镇现有人口24632人,其中本镇常住人口12658人,占51%;流动人口11974人,占49%。

**镇共有出租房屋1150户,5216间,66559平方米。

一、调整和规范组织机构。

1、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镇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任主任,镇长、党委副书记、派出所所长任副主任,其它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组织机构。

并设管理办公室,由3名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2、建立了强有力的流动人口管理网络体系,将我镇的13个村民委员会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和1个社区居委会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更名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并设21个企业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点。

根据各站点的流动人口结构和出租房屋状况,设置了14名专职流动人口协管员和26名兼职流动人口协管员,保证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流动人口管理的各部门职责。

为了形成上管理机制上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我们采取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联管机制,为此我镇制定了以下管理制度:一是《关于用工单位和出租房屋户接收流动人口的规定》;二是《关于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的规定》;三是《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入学的规定》;四是关?5、强化对流动人口的人性化服务。

一是,继续贯彻落实流动人口女子入园入学的规定,为方便流动人口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我们下发办理借读证明须知、张贴办理手续流程图和张贴具体证明材料样式等手段,使流动人口知晓“五证”所要求的具体内容,减少流动人口办事的往返率,提高了办事工作效率。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意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行政事业单位职能的转变,房产出租成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对于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财政收支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管理职责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房产出租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房产出租工作负总责。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房产出租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财务部门负责租金的核算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房产出租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二、规范出租程序1、可行性研究行政事业单位在出租房产前,应对出租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分析市场需求、租金价格等因素,确保出租行为符合单位发展规划和国有资产管理要求。

2、评估与审批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租房产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租金底价。

出租方案应按照单位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3、公开招租除特殊情况外,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应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确保出租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公开招租信息应在指定的媒体和平台上发布,广泛征集意向承租方。

4、合同签订出租成交后,行政事业单位应与承租方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合理确定租金租金应根据市场行情和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底价。

租赁期限应根据房产的性质、用途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 5 年。

对于重大房产出租项目或租赁期限较长的,应进行充分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四、加强合同管理1、合同履行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定期检查承租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产、按时支付租金等。

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承租方整改,对违约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2、合同变更与解除租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9.19•【字号】•【施行日期】2009.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现将《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等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简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含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配置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

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含股权)等。

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四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

省财政厅、省级单位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第五条省级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7.04•【字号】•【施行日期】201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近年来,省直各部门、单位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危旧房屋安全防范方面采取积极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由于省直公有房屋多数建设年代较早,建筑质量不高,安全形势总体比较严峻。

有的危旧房屋鉴定为C级、D级危险房屋,存在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

对此,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保障省直公有房屋安全使用、放心使用,严防事故发生。

二、明确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省直公有房屋,包括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具体使用和管理的办公(业务)用房、公寓房、周转房、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等房屋,其产权一律归国家所有,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权属证书按规定分别登记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有关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公有房屋产权代持人)名下。

省直公有房屋具体使用和管理的部门(单位)为房屋使用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按照国家和地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省直公有房屋产权代持人协助房屋使用权人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房屋使用权人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山东省公务员住房标准

山东省公务员住房标准

山东省公务员住房标准山东省公务员住房标准是指在山东省范围内,公务员在购房、租房等住房方面所享有的相关政策和待遇。

根据山东省相关文件规定,公务员住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公务员购房标准。

在山东省,公务员购房标准是指公务员购买住房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根据山东省有关文件规定,公务员购房可享受一定的购房补贴和购房贷款优惠政策。

具体来说,公务员购房补贴根据工作年限和职务等级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购房补贴金额在一定范围内。

此外,公务员在购房时还可以享受较低的购房贷款利率,以及一定的购房税费减免政策。

二、公务员租房标准。

在山东省,公务员租房标准是指公务员在租房方面所享有的相关政策和待遇。

根据山东省相关文件规定,公务员在租房时可以享受一定的租房补贴和租房津贴。

具体来说,公务员租房补贴的标准根据工作年限和职务等级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租房补贴金额在一定范围内。

此外,公务员在租房时还可以享受一定的租房津贴,用于支付租金和相关费用。

三、公务员住房保障标准。

在山东省,公务员住房保障标准是指公务员在住房方面所享有的相关政策和待遇。

根据山东省相关文件规定,公务员可以申请公务员住房保障房,享受相对较低的租金或购房价格。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公务员,还可以享受特殊的住房保障政策,以满足其住房需求。

总的来说,山东省公务员住房标准为公务员在购房、租房等住房方面提供了一定的政策和待遇保障。

这些政策和待遇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公务员的居住条件,增强其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幸福感。

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和凝聚力,促进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

希望山东省公务员住房标准能够更加完善和人性化,为公务员的生活和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1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1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15号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省直部门(单位)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遵循市场导向、鼓励竞争、规范运作的原则,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建立“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和以信用体系、自律建设为重点的监管体制,实现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有序、竞争充分、收费合理、服务高效,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范围措施(一)规范范围。

省直部门(单位)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审批受理条件,且已纳入《山东省省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

(二)主要措施。

1.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

省直部门(单位)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均应纳入《山东省省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纳入清单的事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清单动态调整情况,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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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机关房产出租管理,规范房产出租行为,防止房产闲置浪费,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山东省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的房产出租管理。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省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部门”)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省属高校和公立医院)。

本办法所称房产,是指省级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和其他类型房产。

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省级机关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房产在一定期限内对外租赁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获取相关经济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省级机关房产出租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正、提高效益的原则。

省级机关应当做好房产出租相关工作,统筹推进本单位闲置房产的合理有效利用。

第四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省级机关房产出租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省直部门及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腾退移交的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出租,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实施。

省政府驻外地办事处、省直部门所属垂直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外派机构”)使用管理的,且位于济南市辖区以外的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出租,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履行出租人职责;外派机构腾退移交的,且位于济南市辖区的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出租,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实施。

其他房产出租,由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履行出租人职责。

出租人负责提出房屋出租的申请,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出租事项进行审核或者审批,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房产出租事项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出租的房产应当为闲置且不便调剂使用的房产。

下列房产不得对外出租:
(一)存在权属纠纷的房产;
(二)未取得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房产;
(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产;
(四)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认定不得对外出租的房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出租的房产。

第六条省直部门及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腾退移交的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出租,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省级机关办公资源的利用和处置进行通盘分析,在充分考虑机关办公备用房源需求的前提下,合理提出可出租的房产项目。

外派机构使用管理的,且位于济南市辖区以外的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以及其他房产出租,由部门单位统筹本单位资源利用效益和计划,合理提出可出租的房产项目。

外派机构腾退移交的,且位于济南市辖区的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出租项目的提出,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出租项目的提出要经过充分论证,按规定程序经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

第七条省级机关房产出租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履行出租人职责的房产出租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决策实施,其中重大出租项目报省政府同意。

(二)省直部门履行出租人职责、与省直部门同住一院的下属单位的房产出租项目,由出租人提出申请,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三)外派机构履行出租人职责的房产出租项目,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四)省直部门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履行出租人职责的房产出租项目,由出租人提出申请,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省直部门所属公益二类、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房产出租项目,独立院落及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房产出租项目,由出租人提出申请,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其他房产出租项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省机关事务管理管理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对申请出租的房产项目进行现场勘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证。

第八条省级机关申报房产出租项目,应当向审批部门报送房产出租申请函和以下资料:
(一)《省级机关房产出租申请表》。

(二)对外出租房产的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原件
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三)拟决定出租的会议纪要等文件(需包含房产出租的招租方式等内容)。

拟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房产的,需提交不便于采取公开招募方式的说明、与承租人草签的意向书或者合同书、拟承租人的法人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省级机关房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含)。

对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修投入较多等情况的房产进行出租,确需超过3年的,应当分期分档确定出租价格,每个档期至多2年。

其中,对租期确需超过10年(不含)的,应当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十条省级机关房产出租应根据相应规定权限,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或行政主管部门等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房产租赁价格进行评估,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募承租人,竞价最高者获
得承租权。

对公益性用房或者因历史遗留问题等不宜通过公开招募方式进行招租的,由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可以协议方式定向出租。

第十一条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统一使用《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租赁合同》。

对特殊约定事项,可以根据出租事项需要补充相应条款。

租赁合同期满后,已出租房产按本办法规定可以继续对外出租,原承租人仍有承租意向的,应当在租赁合同到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优先获得租赁权。

第十二条房产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省直部门应当将部门单位房产出租资料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包括:
(一)中介机构评估报告复印件;
(二)公开招募竞价结果通知书;
(三)正式合同文本;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部门单位和房产出租人应当加强房产租赁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认真履行出租人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承租人责任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直至终止合同、依法维护出租人权益。

第十四条省级机关房产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支付期前收取,按照财政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省级机关房产出租人在完成房产出租事项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省级机关办公用房信息台账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省级机关房产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房产,不得将房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第十七条省级机关房产出租人承担出租房产的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出租房产使用安全、消防管理和日常检查维护制度,填写房屋安全巡查记录表,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出租人在房产出租过程中和房产出租后,负责做好与房屋相邻关系人的沟通协调,防止出现纠纷,确保稳定。

第十八条承租人负责承租房屋的日常维护,保护各项设施、设备免遭损坏,及时向出租人反馈待维修房产情况,确保承租房屋的安全使用。

对出租人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或者经承租人反馈的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大中修的,出租人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维修。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出租房屋出现突发安全隐患和使用功能丧失的,承租人应当立即进行人员撤离、抢险救灾、隔离防护,并及时告知出租人;出租人应当立即实施紧急抢修;承租人负有积极配合紧急抢修的义务。

应急性维修达到大中修程度的,按照应急性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承租人在承租房产内从事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省级机关房产出租人应当加强对出租房产的后续管理,加强日常巡视和监督,及时劝阻不当使用行为;严格按照租赁合同,规范承租人的承租行为。

第二十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对省级机关房产出租事项和出租房产安全工作的监督,适时组织检查。

省直部门应当建立房产出租事后检查制度,定期对本部门及所属
事业单位出租房产使用、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立即治理排查出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省级机关房产出租管理人员在房产出租管理活动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二十二条省级机关公有居住类房屋,省直部门所属公益二类和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及企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主营宾馆、饭店业务的经营性房产,省级人防工程等出租活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省级机关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的租约,除显失公允、租金价格明显过低或者没有约定承租期限的以外,可以维持原租约直至租赁期满,应当将租赁有关资料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原租约履行结束后,一律按照本办法执行。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进行租赁。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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