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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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是一项新出台的政策,旨在建立和完善中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促进企业成立登记便捷畅通,有效推动企业发展。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建立有效的登记信息备案制度,规定企业成立必须向注册机关备
案的登记信息内容,让登记信息更容易被查询。

二是建立登记审批制度,规定企业及其任职人员的资格审查、审批程序、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责任。

三是建立监督管理制度,规定由注册机关对企业和其任职人员进行监
督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企业、其任职人员,依法予以
行政处罚。

四是建立登记登出处理制度,规定企业解散、撤销、合并、变更等情
形下企业法人登记登出的处理程序及登出有效期限等。

五是建立登记登记及协同机制,落实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各项要求,
保证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与其他法律、行政管理部门搭建
联动机制,形成多部门合作的氛围。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出台,得到了企业界的一致好评,不仅体现
了国家政策的积极性,也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了大量机遇。

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的实施,将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增强依法经营的观念,
更有助于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出台和细化,已经标志着我国企业登记管理
制度的落地和完善。

我们将继续努力,将登记管理体系建设得更完善,更加规范,为企业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公司”登记管理的新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公司”登记管理的新变化

《中华⼈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施⾏后“公司”登记管理的新变化《中华⼈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03⽉01⽇起施⾏。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等同时废⽌。

本⽂重点对⽐《公司法》、《中华⼈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分析《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施⾏后,“公司”登记管理的新变化。

1、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制度改为市场主体名称⾃主申报制度。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是名称的预先核准制度,要求设⽴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设⽴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赋予申请⼈对名称依法⾃主申报的权利,由公司对⾃⼰选取的名称⾃主判断、决定申报、登记和使⽤,并承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是深化“放管服”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表现。

2、法定代表⼈资格的收紧。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条明确了六项“不得担任公司、⾮公司企业法⼈的法定代表⼈”的情形,包括:(1)⽆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公司企业法⼈的法定代表⼈、董事或者⼚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责任的,⾃破产清算完结之⽇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公司企业法⼈的法定代表⼈,并负有个⼈责任的,⾃被吊销营业执照之⽇起未逾3年;(5)个⼈所负数额较⼤的债务到期未清偿;(6)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第6项外,前5项表述与《公司法》第⼀百四⼗六条基本⼀致。

然⽽,《公司法》第⼀百四⼗六条规定的是“⾼管⼈员的资格禁⽌”,规制的是“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的情形,并不限制法定代表⼈。

此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担任法定代表⼈的资格进⾏了排除性规定,严格了法定代表⼈的担任资格。

吊销和注销的区别

吊销和注销的区别

吊销和注销的区别:公司注销:指公司完全消失,法人资格合法终止,所有员工遣散,所有银行的钱收回,所有债权债务结束。

注销是按法律规定程序申请,国家主管机关依法进行的,是一种正常的销户程序。

吊销执照:是指工商局强行终止公司经营权利的行为。

在吊销后注销前,公司依然存在,不过不得开展经营业务,只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起诉、应诉。

直到注销为止。

吊销是发生法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不接受管理,由主管机关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

即非相对人申请,而由有权机关依职权强制终止其他资格、资质、身份等吊销是被动的,注销是主动的。

吊销一般指被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撤销,被吊销单位往往有违法现象。

如违法经营,营业执照过期未审等。

注销是单位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或者不愿经营下去而主动要求销户,不涉及违法现象。

吊销是被动的。

后果是在若干年内不可营业。

注销是自愿的。

不会有什么不好的后果。

从以上的描述可以看出,注销是合法行为,也是一家公司停止经营的最终唯一结果。

但吊销只是一个过程,公司即使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虽然不能经营,做还是存在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

注销和吊销都是一种法律行为,都会产生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不复存在的法律后果,但二者的行为性质及最终法律后果存在很大区别。

一、行为作出的主体不同。

注销是经营主体决定终止经营向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履行的登记程序,一般是经营主体实施的主动行为;吊销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营业执照被吊销是处于一种被动状态。

二、对两者的后继限制不同。

1、是对企业名称的限制不同。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企业注销后,一年内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与该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三年内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与该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

2、是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有区别。

注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受后继限制;而有关法律法规对被吊销企业的法人代表进行了两点限制:一是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二是根据《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贯彻《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认真做好1996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贯彻《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认真做好1996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贯彻《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认真做好1996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2.18•【文号】工商企字[1996]第401号•【施行日期】1996.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23日实施日期:2006年6月23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贯彻《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认真做好1996年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4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切实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公布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以下简称《年检办法》),认真做好1996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贯彻《年检办法》,做好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

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修订的《年检办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依法进行年度检验的法律依据。

与原年检办法相比,修订后的年检办法增加了较多新的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保证《年检办法》的贯彻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做好宣传工作,特别要向企业做好宣传,使广大企业了解《年检办法》的规定,增强年检意识,依法参加年检,自觉接受登记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况,通过宣传栏、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介,广泛宣传《年检办法》的有关内容。

也可以举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培训班,向他们宣讲《年检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年检办法》中有关问题的施行意见(一)企业报送年检材料的时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规定,但最迟不得超过3月15日。

企业因正当理由3月15日前不能报送年检材料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延期报送年检材料的书面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报送年检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多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多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用。

可重点掌握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多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前用。

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对开办税务登记及变更等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相应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在城乡建设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

第二十三条国家在有关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第二十六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中小企业设立登记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登记者。

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对创业选项和促进企业发展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政府长远发展规划与导向政策1)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02-07)。

其中,科技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支持、人才队伍、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支持等内容对创业者的创业方向选择、定位有重大意义。

(一)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

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区别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区别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区别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先看一下企业和公司的区别:一、企业,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等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都是企业;规限企业的法律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等;二、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限公司的法律为《公司法》。

再来看一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基本情况对比:《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立法机关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1号令发布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施行时间1988年7月1日1994年7月1日适用范围(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分类标准按照所有制形式、有无涉外因素划分按照股东人数、集资方式等因素划分再次,看一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内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内容,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里基本上都有相关规定;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更加完善。

综上所述,可以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之间的关系简单总结如下:一、1988年7月1日1994年7月1日,全部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二、1994年7月1日之后,公司登记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三、在公司登记中如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有规定的,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市场主体登记制度

市场主体登记制度

市场主体登记制度1.市场主体登记体制(1)公司登记体制《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必须进行登记。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登记是公司成立的条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登记管理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1)公司登记机关。

公司的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2)登记管辖。

公司登记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三级登记管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的登记。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级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本级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登记的公司。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

此外,为了提高注册登记效率,对外商投资公司的登记,包括中外合资经营的公司、中外合作经营的公司、外商独资经营的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除自己负责部分公司直接登记注册外,已授权部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注册。

(2)企业法人登记体制企业法人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经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成立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其主要特征有:①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成立。

符合法定条件是企业法人的实体要件。

一般企业法人设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一定数量的独立财产,即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二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企业章程和住所;三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标 签】企业法人登记,企业法人管理企业法人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监督管理【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发文日期】2014-02-19【实施时间】2014-02-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工商综合法规 (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 登记主管机关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日期】1994年07月12日【实施日期】1994年07月12日【正文】为规范公司的登记管理,现就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条例》施行之日起,新办公司一律按《公司法》和《条例》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

符合《公司法》和《条例》规定条件和程序的,登记为公司;不符合《公司法》和《条例》规定条件和程序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称“公司”。

非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称非公司企业),仍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管理。

二、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严格执行《条例》关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规定,没有公司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地区、盟及大中城市设的区、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保税区、经济开发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再登记注册新的公司。

三、除《条例》第六条规定以外的、住所设在直辖市所属区内的公司,由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对于市(包括地级市、县级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司登记管辖,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本省情况,参照《条例》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权的划分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四、自《公司法》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出资人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消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专项审批,不再作为公司登记的前置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差不多1988年5月13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治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证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爱护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爱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和地点各级工商行政治理局。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授权的地点工商行政治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治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治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第六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把握企业法人登记有关的基础信息,为进展有打算的商品经济服务。

《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二次修改后)_条例_

《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二次修改后)_条例_

《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二次修改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第六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掌握企业法人登记有关的基础信息,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

第三章登记条件和申请登记单位第七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标 签】施行细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发文日期】2016-04-29【实施时间】2016-04-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分类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四次修订 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一条 根据,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

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什么

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什么

Follow your own way of living, live happily, and live like yourself. Why care so much, go your own way bravely, and let others talk about i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的条例。

一个新的公司成立,所需要的登记是不可缺少的,这不仅意味着公司企业法人的资格,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登记,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自身的权利。

那么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什么?下面就由为大家详细解答有关内容。

一、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的条例。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03月01日起施行。

二、新公司法规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8日决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1] 。

明细来看,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登记实务问题的说明

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登记实务问题的说明

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登记实务问题的说明本文章被浏览1727次数[打印] [大中小][关闭]一、关于如何认定投资公司的问题。

新《公司法》确立了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制度,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在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到位。

但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限与一般公司有所区别,即可以在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到位。

在操作中就面临着如何认定投资公司的问题。

按国家工商总局的意见,投资公司主要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公司名称中包含“投资”、“控股”字样;二是公司经营范围的主营业务是投资。

省局认为,投资需要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做保障,在国家总局意见的基础上,投资公司还应具备较高的注册资本要求。

从合理性出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应掌握在500万元以上,取冠省名的投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二、关于公司是否能向非公司企业法人投资的问题。

新《公司法》明确了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且投资比例不受限制。

但排除了需要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即公司不得向非法人组织投资。

从对法条的理解上来看,公司可以向非公司企业法人投资。

但是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意见,此类登记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核定其经济性质不具有可操作性。

因此,在相关规定未出台前,暂不办理公司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

但是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允许公司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投资。

三、关于股东出资方式的问题。

新《公司法》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除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以外的可用货币评估并可依法转让的财产都可以作价出资。

但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因此,对股东出资方式的问题应把握三点:一是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四种方式出资;二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三是其他可用货币评估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在国家总局具体登记办法未出台前暂不办理。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二)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四)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五)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其他公司,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三)国务院授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

第八条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第三章登记事项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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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区别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先看一下企业和公司的区别:
一、企业,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等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都是企业;规限企业的法律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等;
二、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限公司的法律为《公司法》。

再来看一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基本情况对比: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立法机关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1
号令发布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施行时间1988年7月1日1994年7月1日
适用范围(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分类标准
按照所有制形式、有无涉外
因素划分按照股东人数、集资方式等因素划分
再次,看一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内容: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内容,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里基本上都有相关规定;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更加完善。

综上所述,可以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之间的关系简单总结如下:
一、1988年7月1日1994年7月1日,全部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二、1994年7月1日之后,公司登记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三、在公司登记中如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有规定的,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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