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在婚姻法中的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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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夫妻财产制在婚姻法中的制度完善摘要:夫妻财产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在和谐社会中起到了终止纷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作用。各国的法律也将其作为各国婚姻法的制度重点,同样也是婚姻家庭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夫妻分居制度、明确指示产权归属以及明确继承所得归属制度,从而能够更好的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新婚姻法、制度完善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 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意义
一方面,夫妻财产制是保障婚姻家庭正常运转的根本因素。每一个正常运转的家庭都离不开最基本的物质保障。夫妻各自通过其正当的劳动关系产生其劳动剩余价值,也就是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的正常开销。比如最基本的生活费、子女教育的教育费用、生病住院的医药费用以及照顾老人用的赡养费等等,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增加财富的积累使生活质量向小康生活迈进。因此,通过法律途径将夫妻的财产关系确定,并且用此制度约束双方,能够保障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以及明确夫妻双方个字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婚姻生活更加美好从而得到良性发展。
另一方面,夫妻财产制度也是衡量夫妻地位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志。在当今社会中,金钱与权力的大小也象征着地位的高低。婚姻
关系中也不过如此,夫妻地位是否平等,也是由财产关系决定的。夫妻财产制始于罗马法,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就是说,从封建制度的夫妻财产制度到现代社会的夫妻财产制度的变迁,影响着夫妻之间地位的变化,从封建社会的“男尊女卑”到现代社会的“男女平等”。追其根本,也能够看出财产关系在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现当代社会的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生活中的重要标志,其财产的平等性也就直接体现了夫妻地位关系的平等性。
(二) 现代夫妻财产制的进步性
首先,适应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方向能够决定立法的方向,法律制度的确立要与经济状况相吻合,因此夫妻财产制度也要跟社会生产力想符合。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中规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为主,约定财产制度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这个制度是符合当时社会生产力的,由于当时中国正处于改革开放阶段,加上大多数人后居住集中在农村,所以,妇女的劳动力明显偏弱,各个家庭中的个人财产也偏少,符合当时计划经济的要求,这也就意味着,只有坚持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才能够维护家庭的正常稳定持续的生活。但是,随着社会劳动力的发展,城市化现象的加剧,在2001年第三次修改婚姻法中虽依然保留夫妻共同财产制,但是修改了婚姻法中财产制与约定财产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理论体系,更加能够体现出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的制定不仅仅是维护家庭利益的稳定,同时又满足了经济发展的需求以及适应了时代社会身缠里的
发展需求。
其次,体现了那女平等原则,保护弱势群体的价值取向。纵观中国上线五千年历史,女性的社会地位地位一直处于劣势,在夫妻财产制方面则是女性不能够享有个人财产权。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工作者也加入到社会劳动生产关系中,同样也在社会的劳动生产关系中产生其剩余价值。从社会劳动分工角度看待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女性不仅要生儿育女、繁衍后代,而且还要从事家庭劳动,也就影响了其在社会上的竞争力,影响了其独立经济地位。因此,在2001年的婚姻法中,对女性的家庭劳动价值是给予了肯定,通过个人财产制度概念赋予男女平等的地位,并且规定了如果夫妻在离婚时,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等。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
(一) 夫妻财产制度中财产责任制规定的缺乏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与第三方或者其他方进行交易的时候,可能会由于不同原因产生出各种各样的债务关系。而在现行的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此种关系中产生的债务是由哪一方由什么形式进行偿还,这里包括共同债务以及个人债务。因此,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应该明确规定,在民事交易中与夫妻财产关系的各类财产责任制度问题,使得社会和谐、夫妻家庭和睦。就目
前来看,我的的《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各种财产制度下的财产责任承担的问题。
(二) 夫妻财产制度中家庭费用的负担问题的缺乏
夫妻的结合是采取双方自愿平等的方式结合的,是通过婚姻关系确立家庭的。家庭的正常运转就势必会有日常的费用支出来进行维系,也就导致了家庭费用担负问题,夫妻双方的开销、子女的抚养与教育、双方老人的赡养以及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具体费用。就目前来看,很多家庭之所以不能走到最后,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家庭费用的负担问题出现了分析。在我国的《婚姻法》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财产制与约定制相结合的模式中夫妻双方在家庭费用上的负担问题。
三、完善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内容
第一,夫妻财产制中应该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享有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夫妻双方对对方应有相互告知的义务。共同财产的知情权是实现家庭经济基础的基本职能,是夫妻双方在家庭中体现男女平等的重要体现,是婚后维系家庭的重要保障。当今社会,随着人们的生活关系的日益复杂,如果夫妻一方的财产、收入、债务等问题对方不知道,那么就无法实现婚姻中夫妻双方的平等权益。假如在离婚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将共同财产转移,另一方举证困难,那么,在这一过程中,婚姻中的一方就无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第二,夫妻财产制度中应当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应当有妥善管
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若有一方恶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个人财产损失的,要附有赔偿的义务。在这里,我们可以假设的将该规定叙述成:“夫妻双方针对家庭事务都应当有代理权,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以及单方的个人财产享有管理权,但一方不对个人财产负有经济责任,若一方有故意损害共同财产或对方的个人财产的行为,或者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是,或带有恶因损害共同
财产或对方的个人财产时,则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损失从其
个人财产中扣除,并且在双方共同财产的的支配上无决定权。” (作者简介:沈阳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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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龙翼飞,《完善人妻财产制的仅法思考》,人民法院报
[j]2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