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尸体检验标准(公安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安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3.12.31•【文号】国卫规划发[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制订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为加强部门协作,规范工作流程,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
《死亡证》共四联(式样见附件1)。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
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
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六)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尸检循序及检查点
尸检循序及检查点身上件数:○正头面:有无髻子?发长、若干?顶心、囟门、发际、额、两眉、两眼、或开或闭。
如闭,擘开验眼睛全与不全。
鼻、两鼻孔。
口、或开或闭。
齿、舌、如自缢,舌有无抵齿。
胲、喉、胸、两乳、妇人两奶膀。
心腹、脐、小肚、玉茎、阴囊、次后,捻两肾子全与不全。
妇人言产门,女子言阴门。
两脚大腿、膝、两脚臁肕、两脚胫、两脚面、十指爪。
翻身:脑后、乘枕、项、两胛、背脊、腰、两臀瓣、有无杖疤。
谷道、后腿、两曲、两腿肚、两脚跟、两脚板。
左侧:○左顶下、脑角、太阳穴、耳、面脸、颈、肩、膊、肘、腕、臂、手、五指爪、全与不全,或拳、或不拳。
曲腋、胁肋、胯、外腿、外膝、外臁肕、脚踝。
右侧,亦如之。
四缝尸首须躬亲看验。
顶心、囟门、两额角、两太阳、喉下、胸前、两乳、两胁肋、心腹、脑后、乘枕、阴囊、谷道,并系要害致命之处。
妇人看阴门、两奶膀。
于内若一处有痕损在要害,或非致命,即令仵作指定喝起。
众约死人年几岁,临时须子细看颜貌供写,或问血属尤真。
凡检尸,先令多烧苍术、皂角,方诣尸前。
检毕,约三五步,令人将醋泼炭火上,行从上过,其秽气自然去矣。
多备葱、椒、盐、白梅,防其痕损不见处,藉以拥罨。
仍带一砂盆,并捶研上件物。
凡检复,须在专一,不可避臭恶。
切不可令仵作行人遮闭玉茎、产门之类,大有所误。
仍子细验头发内、谷道、产门内,虑有铁钉或他物在内。
检出致命要害处,方可押两争及知见、亲属令见。
切不可容令近前,恐损害体尸。
被伤处,须子细量长、阔、深、浅、小、大,定致死之由。
仵作行人受嘱,多以芮一作茜草投醋内,涂伤损处,痕皆不见。
以甘草汁解之,则见。
人身本赤黑色,死后变动作青色,其痕未见。
有可疑处,先将水洒湿,后将葱白拍碎令开,涂痕处,以醋蘸纸盖上,候一时久,除去,以水洗,其痕即见。
若尸上有数处青黑,将水滴放青黑处,是,痕则硬,水住不流;不是,痕处软,滴水便流去。
验尸并骨伤损处,痕迹未见,用糟、醋泼罨尸首,于露天以新油绢或明油雨伞覆欲见处,迎日隔伞看,痕即见。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新生儿死亡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函[2009]22号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新生儿死亡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新生儿死亡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医管函〔2009〕22号)
山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卫医字〔2008〕8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专家鉴定组应当根据胎儿离开母体时的具体临床表现综合判定其是否成活。
经判定成活的,其后发生死亡,应当认定为新生儿死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等级由专家鉴定组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卫生部令第32号)确定。
二、《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2000〕455号,以下简称《批复》)中有关医疗事故分级的规定是根据1987年国务院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有关医疗事故分级的规定作出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布后,《办法》已经废止,《批复》中有关医疗事故分级的规定也不再适用,但有关胎儿死亡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被鉴定主体的规定仍然适用。
此复。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结束——。
新生儿尸检报告
新生儿尸检报告概述本文档为一份关于新生儿尸检的报告,对婴儿的尸体进行详细的检查和分析。
尸检是一种对尸体进行外观观察和解剖的过程,旨在识别任何病理变化或先天缺陷,及时发现死亡原因。
1. 尸检背景在现代医学实践中,尸检在确定死因和检测疾病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新生儿的尸检,更是为了解释不明死亡、发现潜在的遗传异常或疾病问题。
2. 检查过程尸检过程一般包括两个部分:外观检查和内部解剖。
2.1 外观检查外观检查是通过观察尸体的外部特征来获取信息。
外观检查过程中,我们对尸体的外表皮肤进行仔细观察,记录任何可能的异常现象,如肤色变化、淤血等。
2.2 内部解剖内部解剖是对尸体进行器官和组织的检查,以更深入地了解婴儿的病理变化。
内部解剖时,我们会逐个解剖器官,并获取标本进行组织学和病理学分析。
3. 检查结果3.1 外观检查结果通过外观检查,我们观察到了以下异常现象:•肤色呈现明显的发绀:可能是婴儿心血管系统问题的表现。
3.2 内部解剖结果内部解剖结果如下:3.2.1 头部解剖结果•颅骨完整,未见明显畸形。
•大脑组织发现缺氧性损伤。
3.2.2 胸腔解剖结果•心脏大小为正常范围。
•肺部发现明显的充血。
3.2.3 腹部解剖结果•肝脏发现明显的纤维化现象。
•肾脏大小和结构正常。
3.3 病理学及组织学分析对于所取得的头部、胸腔和腹部标本进行病理学和组织学分析,结果如下:•头部脑组织分析发现缺氧引起的脑损伤。
•心脏组织学检查显示心肌细胞坏死。
4. 死亡原因根据尸体的检查结果和病理学分析,初步判断出婴儿的死亡原因为心脏问题导致的心力衰竭。
5. 结论通过对新生儿的尸检,我们发现了一些异常现象和病理变化,推测其死因是心脏问题导致的心力衰竭。
这份报告有助于向家属和医疗团队提供对婴儿死因的解释,并为进一步的专科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数据。
留言:新生儿尸检报告通常是为了解释不明死亡的原因及提供相关资料,相关操作需要由专业人员进行。
尸检法律规定及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尸检,即尸体解剖,是指对死亡人体进行解剖检查,以查明死因、损伤情况等的一种医学检查方法。
在我国,尸检是法医医学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尸检法律规定及责任,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尸检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尸检作出了规定。
2. 尸检范围(1)刑事案件:因涉嫌犯罪需要查明死因、损伤情况等,对死亡者进行尸检。
(2)民事案件:因损害赔偿、保险理赔等原因需要查明死因、损伤情况等,对死亡者进行尸检。
(3)其他情况:如需要查明死因、损伤情况等,对死亡者进行尸检。
3. 尸检程序(1)申请: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尸检。
(2)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
(3)同意:死者家属同意尸检的,尸检可以依法进行;不同意尸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4)实施:尸检由法医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5)报告:尸检完成后,应当出具尸检报告,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4. 尸检费用尸检费用由申请尸检的当事人承担,具体费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三、尸检责任1. 法医责任(1)法医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技术水平,确保尸检的准确性。
(2)法医在尸检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死者隐私。
(3)法医应当认真、细致地进行尸检,确保尸检报告的客观、真实、完整。
2. 医疗机构责任(1)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设立法医部门,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医。
(2)医疗机构应当对法医进行培训,提高其尸检技能。
(3)医疗机构应当为法医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条件,确保尸检的顺利进行。
3. 当事人责任(1)当事人应当依法申请尸检,不得伪造、毁灭证据。
(2)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尸检工作,不得干扰法医正常进行尸检。
尸体检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尸体检查,是指医生或法医在尸体上进行的检验活动,以查明死因、确定死亡时间、分析死亡过程等。
尸体检查是法医学的重要工作内容,对于案件的侦破、法律责任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尸体检查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以下将从法律规定、程序、权限、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尸体检查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需要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进行尸体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进行尸体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患者权益,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合理的医疗服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对患者实施医疗措施前,应当向患者或者其家属说明医疗措施的风险、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其同意或者书面授权。
”三、程序1.尸检申请尸体检查应当由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医疗机构或者死者家属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附具以下材料:(1)死者身份证明材料;(2)死者生前病历资料;(3)尸体解剖同意书;(4)其他与尸体检查相关的材料。
2.尸检通知接到尸检申请后,法医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告知尸检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
3.尸检实施(1)法医对尸体进行检查,包括外观检查、解剖、病理检查等;(2)法医根据检查结果,撰写尸检报告,明确死因、死亡时间、死亡过程等。
尸体检测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尸体检测,又称尸检、尸表检验或尸体解剖,是指对已故人体进行医学检查和检验的过程,以查明死因、确定死亡时间、分析死因过程、查明死亡方式等。
尸体检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是查明案件真相、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尸体检测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尸检的法律法规、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尸检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开展鉴定工作,对案件涉及的尸体、物证、痕迹等进行鉴定。
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得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尸检。
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要求进行尸检。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尸体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尸体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尸检。
尸检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三、尸检的程序尸检的申请可以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死者家属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
2.审查接到申请后,有关单位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尸检条件的,应当同意进行尸检。
3.通知尸检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告知尸检的时间和地点。
尸体剖检(尸检)的诊断常规
尸体剖检(尸检)的诊断常规一、尸检的受理(一)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尸检。
(二)受理尸检范围:①普通病理尸检;②涉及医、患争议的尸检(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尸检机构实施)。
(三)受理尸检部门:具备独立尸检能力的①医院病理科,②医学院校的病理学教研室,③经医政部门注册的病理诊断中心。
(四)主持尸检(主检)人员:应是接受过尸检训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病理学医师或病理学教师。
必要时,邀请法医参与尸检。
(五)申请或委托尸检方:①有关医院,②卫生行政部门,③司法机关,④死者的亲属或代理人,或⑤被受理尸检方认可的其他申请或委托方。
(六)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必须向受理尸检方递交:①死者的死亡证明,②有申请或委托方当事人签名、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委托单位公章的尸检申请书或委托书,③逐项认真填写的尸检申请书(包括死者的临床资料要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死者亲属或代理人签署说明尸检有关事项的《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由受理尸检方制定),确认以下事项:1.同意有关受理尸检机构对于死者进行尸检。
2.授权主持尸检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
3.主持尸检人员负责遗体尸检后的体表切口缝合,不参与尸检后遗体的其他安置事项。
4.明确新生儿和围生期胎儿尸检后的尸体处理方式。
5.同意对尸检过程进行必要的摄影、录像,并确认是否同意教学示教。
6.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可提供死者所患的主要疾病和死因;难以作出明确结论时,可仅提交病变描述性尸检报告。
7.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发送给委托尸检方。
(八)下列情况的尸检可不受理:1.委托尸检手续不完备者(包括未按规定交纳尸检费用者);2.拒签《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者(包括对于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等持有异义从而影响尸检实施和尸检结论形成者);3.委托尸检方与受理尸检方就涉及尸检的某些重要问题未能达成协议者;4. 死者死亡超过48小时未经冷冻、或冷冻超过7日者;5.疑因或确因烈性传染病死亡的病例,尸检方不具备相应尸检设施条件者;6.因其他情况不能受理者。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项目和内容冯正骏
第四篇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务第十八章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种类、项目和内容本章将医疗损害纠纷司法鉴定可能涉及的司法鉴定种类、项目和内容予以介绍,以便有关当事人在需要时参考。
第一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①。
法医临床鉴定的对象是有生命的人体,鉴定的内容涉及人体生命存续期间所有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有关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司法鉴定医疗损害纠纷司法鉴定属于法医临床鉴定的范围。
主要任务是为法庭审理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提供证据。
医疗损害纠纷司法鉴定的事项由委托方决定,一般为医疗机构在对患者提供诊疗护理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是否造成患者不良的医疗损害后果,以及医疗过失行为与不良的医疗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参与度等等。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必须经法庭审查判断才能作为证据采信。
法院遴选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无地域、行政级别之分。
一般采取医患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采取抽签、摇号或者由法院指定。
二、伤残程度评定(一)伤残的概念②残疾是指造成不能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身体上和(或)精神上的功能缺陷,包括程度不同的肢体残缺,感知觉障碍,内脏器官功能不全,精神情绪和行为异常,智能缺陷。
残疾,也就是伤残程度,通常反映的是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具有永久性和不可逆性。
因医疗损害所致的伤残程度评定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内容之一。
(二)伤残程度评定的标准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
新生儿死亡评审标准〔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方法,为提高对新生儿的医疗保健水平,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特制定本标准。
新生儿死亡评审是通过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对死亡新生儿病例的诊断、治疗、转诊、喂养及护理等环节进行系统回忆和分析,发现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一、评审目的〔一〕明确新生儿死亡的原因,分析导致新生儿死亡的相关因素。
〔二〕发现在医疗保健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应用相关的技术服务标准。
〔三〕完善产科与儿科的合作,提高产科和儿科的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四〕提出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的干预措施。
二、评审范围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死亡的新生儿病例。
〔一〕县〔市、区〕级评审:对发生在本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二〕市〔地〕级评审:对发生在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疑难、典型及有共性的病例进行评审。
〔三〕省级评审:进行专题和疑难病例评审。
三、评审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负责组织管理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2.成立本辖区内新生儿死亡评审组。
3.提供和保障新生儿死亡评审所需的专项经费。
4.及时反馈评审结果,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5.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指导技术服务标准的实施。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1.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1〕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收集和管理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填写的《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以下简称“死亡调查表”,见附件1〕和《儿童死亡报告卡》〔以下简称“死亡报告卡”,见附件2〕。
〔2〕组织评审组专家对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所有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并收集评审组负责完成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见附件3〕,完成县〔市、区〕级“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见附件4〕。
〔3〕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同时将所有“死亡调查表”和“死亡报告卡”上报到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
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
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福建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我院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
1、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
2、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
家属授权委托医院处理的须签署《委托书》及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医院按《福建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时通知火葬场火化,相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车费200元,火化费500元)。
3、在医院引产的胎儿以及死胎等原因产生的胎儿遗体由医生开具“引产证明”到保健科盖“医学死亡专用章”;在医院死亡的婴儿由医生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到保健科盖“医学死亡专用章”。
4、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5、被死者家属遗弃在医院,而且在规定时间内无人认领的胎儿遗体、婴儿遗体,医院通知公安部门,由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按无名尸处理。
6、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务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7、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12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1.本制度规定了办公室卫生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2.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办公室卫生的管理二、定义1.公共区域:包括办公室走道、会议室、卫生间,每天由行政文员进行清扫;2.个人区域:包括个人办公桌及办公区域由各部门工作人员每天自行清扫。
1. 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1)保持公共区域及个人区域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
尸体检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尸体检查,是指为了查明死因、死伤情况以及与死因有关的其他情况,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检验的一种医学鉴定活动。
在我国,尸体检查是法医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尸体检查工作,保障尸体检查的合法性和科学性,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尸体检查的定义、法律依据、程序、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尸体检查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为了查明死因,必要时可以解剖尸体,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为了查明死因,必要时可以解剖尸体,但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查明死因,必要时可以解剖尸体,但应当遵守传染病防治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为了查明死因,必要时可以解剖尸体,但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进行尸体解剖和检验。
”三、尸体检查的程序1.申请(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机关或者单位认为需要尸体检查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2)死者近亲属认为需要尸体检查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
2.批准(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机关或者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经县级以上负责人批准。
(2)死者近亲属提出的申请,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
3.通知(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死者近亲属。
(2)死者近亲属有权要求参加尸体检查。
4.检查(1)尸体检查应当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
(2)尸体检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或者鉴定人进行。
尸体检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尸体检验是法医学的重要分支,是指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查明死因、死法、时间、地点、手段、工具等,对死亡尸体进行的一种科学鉴定。
尸体检验法律规定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出发,对尸体检验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尸体检验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尸体检验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2)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于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聘请法医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关于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尸体检验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死因不明的,经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家属同意,可以解剖尸体。
”(2)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解剖尸体应当聘请法医进行,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关于治安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尸体检验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对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依法进行尸体检验。
”(2)第四十条规定:“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聘请法医进行,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三、尸体检验的程序1.报案与受理当发现死因不明的尸体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对尸体进行初步检查,并决定是否进行尸体检验。
2.通知家属公安机关在决定进行尸体检验后,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
家属有权要求到场观看尸体检验过程。
3.聘请法医公安机关应当聘请具有法医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尸体检验。
法医在检验过程中,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
4.尸体解剖对于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法医应当根据尸体检验结果,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进行解剖。
法医学对新生儿死亡的鉴定与分析
法医学对新生儿死亡的鉴定与分析新生儿死亡是指在出生后28天内发生的婴儿死亡事件。
对于新生儿死亡的鉴定与分析,法医学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法医学在新生儿死亡鉴定中的应用,并分析其中的相关问题。
一、新生儿死亡的鉴定程序法医学对新生儿死亡的鉴定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对死亡的新生儿进行尸表检查,观察是否有明显外伤或异常情况;其次,进行解剖检查,包括内脏器官的检查、组织切片和病理检查等;然后,进行病理生理学分析,通过检查新生儿的病理生理学变化,来判断死亡原因;最后,根据病理学分析的结果,做出死因鉴定。
二、新生儿死亡的常见原因新生儿死亡的原因复杂多样,常见的包括先天畸形、窒息、窒息性心脏病、感染、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损伤等。
法医学在鉴定新生儿死亡原因时,需要综合考虑尸表检查、解剖检查、病理生理学分析等多方面因素,以准确确定死亡原因。
三、法医学在新生儿死亡鉴定中的挑战与争议尽管法医学在新生儿死亡鉴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面临一些挑战与争议。
首先,新生儿解剖检查需要特殊的技术和设备,而这在一些地区可能不够完善。
其次,有些新生儿死亡的原因可能难以明确,如突发性猝死综合征等。
此外,法医学在新生儿死亡鉴定中可能受到家族遗传及社会因素的影响,因此需要审慎分析。
四、改进与完善法医学在新生儿死亡鉴定中的应用为了提高新生儿死亡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法医学在此领域的应用。
首先,加强对法医学专业知识和技术的培训,提高医生的专业素养。
其次,推广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提高解剖检查的可行性和准确性。
此外,建立完善的法医学数据库,促进新生儿死亡鉴定的经验积累和共享。
综上所述,法医学在新生儿死亡的鉴定与分析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详细的尸表检查、解剖检查和病理生理学分析,法医学可以准确确定新生儿死亡原因。
然而,鉴定过程中存在一些挑战与争议,需要加强专业培训、推广先进设备和技术,并建立完善的数据库以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尸体检验技术准则
尸体检验技术准则
尸体检验技术准则包括以下步骤:
1. 尸表检验:可在发现尸体的现场进行。
然后,一般按照身体的解剖部位,自上而下地依次检查:头发的颜色、长度和发型,头皮和颅骨有无损伤;颜面有无肿胀、发绀和瘀点;两眼角膜的透明度、瞳孔的大小和形状、眼结合膜有无瘀点、瘀斑;鼻腔和外耳道有无出血、分泌物和异物;口唇和口腔粘膜有无腐蚀和损伤,牙齿的数目、排列、有无假牙和缺损,舌的位置,口腔内有无异物、血液或呕吐物;颈部有无索沟、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和其他异常现象;胸、腹、背部是否平坦、左右对称,有无损伤或其他异常现象;上肢下肢的姿势、有无损伤和骨折;指甲的颜色,指甲缝内有无血液、泥沙或其他杂物;外生殖器有无损伤、糜烂、溃疡及分泌物流出;肛门及周围有无粪便和损伤。
2. 尸体解剖:应将尸体移至有专门设施的验尸所或解剖室进行。
3. 划分污染区、半污染区与清洁区:根据现场建筑物布局特点及周围环境,合理划分污染区、半污染区与清洁区,在半污染区外围3米处设立安全线,在尸检工作完成并实施环境消毒以前,严禁人员通行与进入。
4. 消毒:尸检人员进入解剖间后,即封闭门窗,隔绝污染区与半污染区。
尸体袋、解剖台及地面需重点消毒。
5. 个人防护:尸检人员在清洁区更换消毒手术衣、隔离服及手术手套后方可进入半污染区。
以上步骤完成后,尸体检验工作基本完成。
请注意,尸体检验应规范化、标准化,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男婴尸检报告解读 -回复
男婴尸检报告解读-回复【男婴尸检报告解读】一部分给予以以下几种情况:1. 尸体外观:男婴尸体整体无异常发现,颜色呈现正常暗红色,体表无瘀斑、糜烂、溃疡、疤痕等病灶。
皮肤、毛发、指甲、牙齿、结膜、巩膜等组织结构完好。
体表无明显外伤,无异味,排尿排便物未见异常。
2. 体表创伤及损伤:男婴尸体无外伤或骨折等损伤,体表皮肤未发现切割伤、撕裂伤、擦伤等损伤,也没有被挫伤的痕迹。
3. 内脏器官:男婴尸检发现无肺叶炎症、脓肿及其它肺部异常病灶。
心脏形态正常,各房室间隔、室间隔及动脉导管未见异常结构,心脏大小正常。
心脏瓣膜未见异常增厚、变形和破损。
肝脏体积正常,组织结构无明显异常。
肾脏形态大小正常,无肾柱肥大、炎症或囊肿等异常表现。
胰腺、脾脏、胆囊、胆管等均无明显异常。
小肠、大肠、胃无异常、结肠未见明显病变。
膀胱、尿道未见异常。
生殖器官正常发育,未见异常。
4. 骨骼系统:男婴尸检显示骨骼系统无异常,未见任何骨骼畸形、骨折或骨骼发育异常。
5. 中枢神经系统:脑部无异常发现,脑组织结构及形态正常,无异常出血、肿胀、病灶或肿瘤等。
脊椎及脊髓未见异常。
据男婴尸检报告解读,整体来看,男婴的尸体在外观上没有异常,体表没有创伤或损伤,也没有内脏器官的明显异常。
骨骼系统和中枢神经系统也没有任何问题。
这一系列观察结果基本上表明男婴没有明显的外伤、内伤或先天性异常。
然而,尸体的尸检报告只能给出物理、形态上的指标,并不能确定具体的死因。
为了进一步确定男婴的死因,需要综合尸检报告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如被发现地点的调查记录、病历、家族史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鉴定人员更准确地确定男婴的死因,如病理检测、毒物检测、遗传病检测等。
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确定男婴的死因,可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测试。
可能需要进行病原学检测,以确定是否存在感染引起的死亡。
如果存在可疑的毒物或药物,可能需要进行毒物学检测。
此外,还需要综合考虑男婴的年龄、疾病史等信息,以寻找与发生的病变。
尸检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尸检,即尸体检验,是指通过对死亡人体进行解剖和病理检查,以查明死因、死因性质、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者的年龄、性别、职业、婚姻状况等事实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尸检是一项重要的司法鉴定活动,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尸检法律规定展开论述,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尸检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死者家属拒绝或者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到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死因不明的尸体,可以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死者家属拒绝或者不在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到场。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医疗、药品、食品、保健品等质量问题,造成他人死亡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死者,应当进行尸检,查明死因。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死亡原因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尸检。
”三、尸检的程序1.尸检申请(1)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对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进行尸检。
(2)死者家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认为死因不明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尸检。
2.尸检通知(1)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进行尸检的,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弃婴死亡的法医学鉴定
弃婴死亡的法医学鉴定新生儿期是一个特殊时期,死亡率非常高占婴儿死亡率的60%~70%。
近年,弃婴数量一直保持增长趋势,在路边、火车站、医院、公共厕所,甚至荒郊野外,都会有弃婴事件的发生,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也日益凸显。
弃婴死亡的案件不仅仅是一般死亡案件,它更涉及到社会舆论及伦理问题。
所以,法医在对弃婴死亡案件的鉴定中,应该细致勘验,注意新生儿死亡的特殊性,尤其注意活产与死产的区别。
对于新生儿尸体的法医学检验,首先要明确婴儿尸体是否为新生儿,活产还是死产,有无生活能力;是因自身疾病或母亲疾病死亡,还是分娩过程中遭受产伤死亡。
如使用暴力手段剥夺分娩过程中或娩出后不久具有生活能力的新生儿生命的行为,属于杀婴。
所以在尸体检验时,要做全面详细的尸表检查、尸体解剖、毒物检验以及组织病理学检验。
同时检查是否存在产伤及新生儿发育异常。
要对新生儿各项发育指标进行仔细检查,检验确定死产、活产的各项指标。
对于怀疑杀婴案件,要仔细进行尸表检查,尤其应注意婴儿颈部、口鼻部是否存在损伤,内部器官是否有窒息征象等。
弃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实施遗弃婴儿行为的主体一般是孩子的父母,而遗弃婴儿的原因则非常多。
如被遗弃的婴儿多存在某种生理缺陷或患有不治之症,婴儿为女童,甚至是因为婴儿父母不愿承担抚育责任。
近年来,青少年的性早熟及性观念的开放,未成年的“少女妈妈”人数增加,而“少女妈妈”的弃婴现象非常多见。
弃婴案件中,弃婴死亡案件往往社会影响更为恶劣。
在法医学鉴定实践中,弃婴死亡案件首要解决的是弃婴的死亡原因、案件性质及个体识别,但往往因案件发现不及时,案情相对简单,鉴定难度较大。
在鉴定此类案件中应通过案情调查、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损伤分析等进行综合判断。
如体表有无损伤,是否存在疾病、生前溺水、意外吸入或者饥饿、寒冷等因素;若有损伤,通过损伤的分布部位、形态特点及严重程度综合分析损伤的形成机制,有时对案件定性具有关键作用。
抛尸地点对于案件的侦破也有较大帮助,往往弃婴案件多为涉世不深的年轻女性,在遗弃尸体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心理压力和恐惧感,而慌忙、随意遗弃尸体,因此,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对案发周边现场的排查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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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尸体检验标准(公安部)
【发布时刻:2013/8/30 10:10:41】【类别:通知】【范围:公开】【访问次数:502】【责任编辑:admin】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新生儿尸体检验GA/T 151—1996
Detection of newborn's cadav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6-07-25批准1997-01-01实施
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法医分技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二所法医室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孙洪涛、陈世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生儿尸体检验的内容、步骤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司法解剖。
2 总则
2.1 目的
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使新生儿尸体检验有一个统一的方法及步骤,为今后的复核及国际交流奠定基础。
3 尸表检验
3.1 性别
3.2 身长
3.2.1 全长:颅顶至足跟的长度,正常足月儿身长50cm。
3.2.2 坐高:颅顶至臀部的长度,正常足月儿坐高34cm。
3.2.3 体重:正常足月儿体重为3kg。
3.4 周线测量
3.4.1 头围:在额结节和枕外隆凸水平测量,正常足月儿约34.0cm。
3.4.2 胸围:在两侧乳头水平测量,正常足月儿约32.0cm。
3.4.3 腹围:在脐的水平测量,正常足月儿约28.0cm。
3.5 头部径线测量
3.5.1 双顶径:双侧顶骨结节之间的距离,正常足月儿平均约为9.3cm。
3.5.2 枕额径:鼻根至枕外隆凸的距离正常足月儿约为11.3cm。
3.5. 3 枕颏径:颏部尖端至后囟门顶部的距离,正常足月儿约为13.3cm。
3.5.4 枕下前囟径:前囟门中心至枕外隆凸下方的距离,正常足月儿约为9.5cm。
3.5.5 前囟门直径:前囟门的各边与对边的距离,正常足月儿约为2.0~2.5cm。
3.6 身宽测量
3.6.1 肩宽:两侧肩胛最突出的距离,正常足月儿约为11.7cm。
3.6.2 宽:双侧髂前上棘之间的距离,正常足月儿约为8.5cm。
3.7 尸体附着的血液
3.8 胎脂
3.9 皮肤
3.10 脐带
3.11 产瘤
4 尸体剖验
4.1 头部剖验
4.1.1 一侧耳后切开头皮并将皮瓣分别向前、后翻开,检查头皮下有无出血、血肿、骨膜下血肿及骨折。
4.1.2 尖头剪刀的一刃插入人字缝后囟门的外侧角处,沿水平向前、向外经颞骨直达额前近中处剪开颅骨。
4.1.3 剪刀转向外侧角,向上、向后剪开额骨、顶骨直达人字缝起始点。
4.1.4 再以同样的方法剪开对侧颅骨。
4.1.5 此时可将剪开的骨片分离,暴露两侧大脑。
4.1.6 中央仅留一条1cm宽的骨桥,形似篮状。
4.1.7 观察有无硬膜外出血。
4.1.8 检查脑顶部软脑膜静脉的末端进入上矢状窦处有无出血。
4.1.9 检查大脑镰有无血肿。
4.1.10 剪开上矢状窦检查有无血栓形成。
4.1.11 剪断大脑镰前端附着处,将大脑额叶向上、后抬起,切断第二对至第六对脑神经。
4.1.12 在小脑幕切迹处水平切断桥脑,取出大脑及上半部桥脑,暴露小脑幕。
4.1.13 检查小脑幕有无撕裂、血肿等。
4.1. 14 沿枕骨外侧缘向颞骨边缘剪断小脑幕,切断第七至十二对脑神经再用细刀尽可能深地切断脊髓。
4.1.15 取颅后窝的内容,即将小脑连同下半部脑、延脑及深部脊髓一并取出,分别检查。
4.2 肺及胃肠浮扬试验
4.2.1 肺浮扬试验
4.2.1.1 常规尸体解剖方法打开胸腹部,分离颈部组织。
4.2. 1.2 在喉头下方结扎气管。
4.2.1.3 在膈肌上方结扎食管,在食管结扎上方切断食管。
4.2.1.4 将舌、颈部脏器连同心、肺等胸部内脏一并取出,并投入到盛有清水的大玻璃缸内。
4.2. 1.5 观察是否上浮、上浮的部位及程度。
4.2.1.6 如下沉,则先分离各脏器,在气管结扎的上方切断气管。
4.2.1.7 将肺同气管投入水中观察浮扬反应。
4.2.1.8 再切断两侧肺门部支气管,分开左右肺,分别投入水中,观察结果。
4.2.1.9 顺次分离各肺叶,并分别投入水中观察浮扬反应。
4.2.1.10 最后将各肺叶的不同部位剪取数小块肺组织投入水中观察。
4.2.1.11 如全部肺连心脏一起上浮,颈部脏器下沉,说明肺已充分呼吸,可经确证为活产。
4.2.1.12 如全肺上浮而个别部分的小块下沉,或全肺下沉个别的小块上浮,应作具体分析。
4.2.1.13 如全部肺下沉,可认为死产儿。
4.2.2 胃肠浮扬试验
4.2.2. 1 常规剖开胸腹腔,分别结扎胃的贲门、幽门及十二指肠的上部、下部。
4.2.2.2 在空肠、回肠及结肠各段也分别作多段结扎,最后结扎大肠末端。
4.2.2.3 分离肠系膜,游离全部消化道一并取出。
4.2.2.4 投入水中,观察胃肠浮扬情况。
4.2.2.5 如胃及部分肠上浮,则可将下沉部位的肠再作多段双重结扎,分别在双重结扎的中间剪断,并分别投入水中观察。
4.2.2.6 如胃肠全部下沉,则在幽门作双重结扎,在结扎的中间切断胃肠连结,将胃单独放入水中观察是否上浮。
4.2.2.7 如仍下沉则在水中将胃壁剪一缺口,仔细观察是否有气体自胃中逸出。
4.2.2.8 将各段肠分别剪一缺口,观察有无气体自肠中逸出。
4.2.2.9 胃肠全部浮起,证明是活产。
4.2.2.10 如肺内含有空气而胃肠内不含空气,则可能是生活很短时间即死亡。
4.2.2.11 如肺和胃不含空气,而部分肠管内有空气,则可能为早期尸体腐败。
4.2.2.12 如尸体腐败则胃肠浮扬试验完全没有价值。
4.3 动脉导管检查
4.3.1 动脉导管检查应在原位进行。
4.3.2 剖开胸腔,分离胸腺,剪开心包。
4.3.3 在原位按血循环方向剪开有心房、右心室及肺动脉。
4.3.4 沿剪开的肺动脉向上至肺动脉分叉附近寻找动脉导管,用探针试探能否通入主动脉。
4.4 脐部检查
4.4.1 切腹部时,当刀切至脐的上方时,切线向两侧分开,向左右下方直至腹股沟的中央部为止,形成倒“Y”形的皮瓣。
4.4.2 脐部下方连着脐动脉,上方连着脐静脉。
4.4.3 仔细检查各条血管有无血栓及炎症病变。
4.4.4 检查后在皮瓣内面的剪断各条血管。
4.5 化骨核检查
4.5.1 股骨化骨核
4.5.1.1 检查者左手紧握新生儿尸体的小腿,右手持刀在髌骨上缘水平向作一切口,剔除髌骨。
4.5.1.2 再将小腿向后摆,使膝关节呈极度弯曲。
4.5.1.3 此时红色海绵体结构的化骨核即全部暴露,连续作多次水平方向的薄切片。
4.5. 1.4 选择直径最大的一片测量,正常足月儿直径约为0.5cm。
4.5.2 跟骨及距骨的化骨核
4.5.2.1 检查方法是左手握脚,使尸体的脚趾指向解剖者,右手用长刀切入第三趾和第四趾之间。
4.5.2.2 穿过脚底直到脚跟,跟骨的化骨核即可暴露。
正常足月儿跟骨化骨核的长径约为0.8~1.O cm。
4. 6 胎盘检查
4.6.1 首先检查胎盘上的脐带长度及断面性质。
4.6.2 分离脐带后称胎盘重量(正常重500g)。
4.6.3 一般胎盘重量与胎儿体重的比例为1:6,若胎盘有病变,则比例有改变。
4.6.4 再检查胎儿面有无血肿,肿瘤或其他改变。
4.6.5 检查母体面有无梗死和血块及其在胎盘面上的压迹。
4.6.6 外表检查完成后再用长刀作多次切开,检查各切面有无异常。
5 新生儿成熟度的检验
5.1 妊娠期:根据胎儿的体重及身长可以推断胎儿妊娠期。
5.2 胎儿身长:计算方法是前五个月为月份的平方,后五个月为月份乘5。
5.3 胎儿体重:计算方法是前五个月为月份的立方乘2,后五个月为月份的立方乘3。
5.4 化骨核的检查“按4.5”。
6 死产与活产的鉴定
6.1 肺及胃浮扬试验
6. 1.1 肺的浮扬试验“按4.2.1”。
6.1.2 胃肠浮扬试验“按4.2.2”。
6.2 肺的组织学检查
6.2. 1 呼吸过的肺,各级支气管和肺泡均扩张,肺泡壁变薄,肺泡壁内毛细血管扩张,血液丰富。
6.2.2 呼吸微弱的肺,部分支气管及肺泡扩张,呈散在性分布。
6.2.3 未呼吸的肺则支气管及肺泡均未扩张,肺组织呈腺样结构,实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