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传统犯罪的特征
论述邢罚的概念和特征
论述邢罚的概念和特征邢罚是指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实施强制手段,以达到惩罚和警示的目的。
邢罚源于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刑罚形式,具有一定的特征和意义。
邢罚的概念是指以暴力手段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进行惩罚,不经过法律程序、审判程序的严肃制裁方式。
邢罚通常是由一些机构、组织或个人对违法者进行的非法处置,违反了正常刑事司法程序,是对法律法规的侵犯。
邢罚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邢罚通常以暴力手段进行,不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
邢罚主要是通过体罚、鞭刑、伤害人身健康等方式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进行惩罚。
这些暴力手段违反了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审判原则和程序正义,容易导致滥用职权、私了私案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其次,邢罚往往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和制度规范。
由于邢罚不经过法律程序,没有法律的支持和正当的法律程序,往往导致执行者的任意操作和滥用职权。
这种自发性行为容易导致对个人权益的侵犯,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诱发更大的社会冲突。
再次,邢罚的执行者通常是一些有组织的非法组织或个人,缺乏法律认可和监管。
这些执行者常常是一些民间团体、黑社会组织或个人,他们以自己的意志和经验进行处罚,往往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限制。
由于邢罚的执行者缺乏法律的监管和约束,容易导致执行过程中的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
最后,邢罚通常以示众、威慑为目的。
邢罚对违法者进行的暴力惩罚,往往能够引起公众的关注和恐惧。
通过对违法者的示众,邢罚的执行者试图通过恐吓和警示的手段,达到遏制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的目的。
邢罚在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中曾有一定的存在,但在现代社会已经被法律明文禁止,不再被视为一种合法、正当的刑罚形式。
邢罚的实施容易导致个人权益的侵害、社会秩序的混乱等问题,因此应坚决避免和抵制邢罚行为的发生。
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对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进行适当的处罚,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公正与秩序。
中国传统文化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对犯罪心理的影响文化与人类的历史发展密切相关,人的行为会透露出文化气息。
犯罪无论是作为个体行为还是作为社会现象,都包含着文化因素,文化与犯罪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本文从中国传统文化视角出发,探讨中国传统文化对犯罪心理的影响,简单论述了中国传统文化对犯罪心理的产生既具有抑制作用又有促进作用,对犯罪和犯罪心理的研究,其目的是预防犯罪发生,降低犯罪率,达到这个目标的关键在于文化,通过文化来抑制犯罪、犯罪心理的滋生,相信会越来越受到重视。
标签:传统文化犯罪心理影响一、中国传统文化概述传统文化是指某一国家、地区或民族千百年来形成的所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总和,指诸如文化思想、宗教、道德、伦理、风俗等精神积累[1]。
一般来说,置身于某种文化之中的人,都会深受这种文化的影响,其行为方式也受到文化所左右。
传统文化思想是一个民族长期以来形成的、深入到该民族成员的深层意识中的文化思想,它是该民族文化思想领域最集中的体现。
在中国,儒释道文化思想的杂揉可以代表中国传统文化思想的主流,其中儒家文化的影响为最大,从春秋时期孔子创立儒学,到汉代董仲舒“罢黝百家,独尊儒术”,再到宋明理学对儒教的进一步强化,直至今天新儒学的复兴,儒家文化已渗透到每一个中国人的血液中了。
显然,传统文化思想已自觉不自觉地表现在人们生活中的时时处处,当然也影响犯罪者的心理。
二、传统文化对犯罪心理的抑制作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多值得继承发扬的精华,比如不畏牺牲的爱国主义精神、崇尚“礼义廉耻”的民俗等,这些文化内容经过历代的发展,已成为我国主流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犯罪可以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秩序的破坏,但是中国传统文化是重视这方面的,孟子对这种秩序解释为:“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君臣,夫妇,长幼,朋友。
即常说的“五伦”。
中国传统文化有内倾倾向,它在对自我探索上和西方走的是不同的道路。
整体性思维方式和中国人的内在超越、内圣外王的观点去发掘人本身的习惯并要求把人当做一个有理性、有感情、有意志同时也有欲望的生命去看待。
论中国古代的死刑制度(刘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生学期论文科目:中国法制史论中国古代的死刑制度摘要: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种之一,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
死刑剥夺的是犯罪人的生命, 能够彻底消灭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具有不可纠正性。
本文在本文中尝试从文化视角,从死刑的特征、古代死刑的罪名、执行方式、复核制度及死刑存废争议等方面解读中国古代的死刑问题。
关键词:死刑、犯罪、死刑复核、死刑废除引言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也叫生命刑,它是历史上最古老、性质最严厉的刑罚。
从古老状态到中世纪一直被任意的使用着,同时也受到各代统治者的青睐,成为他们维护权力的最高法宝。
而现今世界上,已有为数不少的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还有数量的国家虽未废除但也对其进行了限制—或从法律上,或从实践上。
废除死刑制度已成为全世界死刑政策的趋势。
在此背景下,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于2010年8月28日至9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对我国死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首次减少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本文在本文中尝试从文化视角解读中国古代的死刑问题,立足中国国情阐述死刑是当代中国的必然选择。
一、死刑概述1.1死刑的由来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种之一,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
早在自由刑和罚金应用以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
《说文解字》释“死”为“澌也,人所离也”;“澌,水索也”。
《方言》释“澌”为“尽也”;《辞源》释“澌”为“解冻时流动的冰,事物破灭溃散也称作澌灭”。
死刑的产生有可能与原始的活人祭祀、血亲复仇等活动有关,它可能用来处罚那些触犯了传统禁忌的罪人,以平息神灵的愤怒;或被用作复仇手段,以安定社会秩序,等等。
1.2 死刑的特点作为刑罚方式中最古老的一种,死刑具有许多其自身特有的特点。
1.2.1死刑剥夺的权利具有平等性。
死刑剥夺的是犯罪人的生命。
生命是每个人都平等拥有的,生命对每个人都只有一次。
执行死刑都会导致犯罪人生命的消灭。
对不同的犯罪人执行死刑不会因为财富占有或者其他原因而产生不同的效果。
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刑法保护
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刑法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具有历史、民俗、地域、传承、艺术等方面特征,经过长期实践形成并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产品和文明实践,如传统戏曲、民间艺术、技艺、建筑、习俗、节庆、信仰等。
作为国家文化传承和发展的重要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极高的保护和传承价值。
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存在因现代化、外来文化的冲击、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遗失、失传和盗窃等风险。
因此,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进行规范和保障。
刑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犯罪分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犯罪主要分为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罪、盗窃文物罪、破坏文物罪、非法出售文物罪等。
1.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罪。
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行为,如未经许可擅自改编、挪用、引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侵犯民间信仰,制作、销售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假冒伪劣产品等。
3.破坏文物罪。
指以破坏、毁灭或损坏为目的,侵犯文物保护的刑法犯罪行为,如故意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物或文献等。
4.非法出售文物罪。
指未经国家文物部门批准,擅自出售、转让文物,构成非法出售文物罪,如非法出售、转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物。
1.制定刑法规定。
我国《刑法》第七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侵犯文物保护法规定,盗窃、破坏非法出售文物,入罪处罚。
”这一规定既针对文物,也包括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对象和框架。
2.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进行了规定。
其中,禁止以任何方式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禁止假冒、诋毁、捏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3.完善保护机制。
我国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设立了文物保护专业机构,加强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等行业管理,并对文物保护进行了立法、调查、发掘、鉴定、修复、维护等方面进行统一协调,确保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中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现象之探析
中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现象之探析摘要:“重刑轻民”一直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一大特点。
“重刑轻民”不仅在立法上表现为法典的刑事化,在司法方面表现为刑法的刑罚化和民法的刑罚化,而且还在律学上表现出了律学的刑名化。
本文在阐述“重刑轻民”表现的基础上对其形成的原因做了一定的探讨。
虽然法治文明已经发展到今天,但“重刑轻民“的传统对我们的法治建设仍然存在一定影响,所以有必要对”重刑轻民“进行研究。
关键词:重刑轻民;传统法律;古代刑罚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4-0083-02“重刑轻民”,顾名思义是指重视刑法而轻视民法。
“重刑轻民”表现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就是指中国古代法律是以刑法为主的法律,重视刑法和刑罚的保护功能,忽视民商法在社会中的调整功能。
重刑轻民的这一特点在历代的法典制定和司法实践中都有体现,并逐步发展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大特色。
一、传统中国法律重刑轻民的表现(一)立法层面的法典刑事化“重刑轻民”思想作为传统中国法律的一大特点,在中国法制文化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从战国时期的《法经》到清朝的《大清律例》,无论是在容上还是在法律的体系上,都表现出了对刑法和刑罚的重视,被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的《法经》就是典型的代表之一。
《法经》共分为6篇,将《贼法》和《盗法》置在各篇之首,用于查办囚捕犯罪,另外还在第5篇中设《杂法》,用于惩罚盗窃罪之外的其他类型的犯罪。
但是在民事法律方面却有很少的规定,即使存在,也会因为“诸法合体”的原因被置于刑罚体系之下。
因此,我们不难看出,法典刑法化的特征早在战国时代就已经显现了。
到了朝,由于受到法家重刑思想以及中央集权等因素的影响,国建立起了一套比较严酷的刑事法律体系。
进入汉代,以《法经》为基础的《九章律》是法典刑法化的主要代表。
虽然到了唐代,即使经济高度发达,民间交易活动异常活跃,上述的立法传统依然没有改变。
论中国传统犯罪的特征
论中国传统犯罪的特征中国传统犯罪的特征可以从犯罪类型、社会背景、法律体系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以下是对中国传统犯罪的特征的总结。
一、种类繁多的犯罪类型中国传统犯罪的类型丰富多样,包括盗窃、抢劫、赌博、贩卖人口、偷盗、伤害罪、偷渡、酒驾、传销等。
这些犯罪行为涵盖了个人、财产、社会和公共安全方面的问题,反映了传统社会中各类不法行为的存在。
二、社会经济背景的影响中国传统犯罪的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其社会经济背景。
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农民是主要的犯罪群体,由于土地所有权问题、经济压力等因素,农民容易陷入犯罪活动中。
此外,社会的不公平现象和底层人民的生活困境也使得犯罪成为一种逃避和反抗的手段。
中国传统社会注重家族观念,家族关系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
因此,家族犯罪现象普遍存在。
家族犯罪主要包括家庭暴力、家族成员间的欺凌、继承纠纷等。
家族犯罪的背后往往有着复杂的亲情纠纷和权益关系。
四、难以取证和处理的问题中国传统犯罪的特征之一是难以取证和处理。
受制于社会、文化和法律体系等多方面的影响,犯罪分子有时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此外,社会对于一些犯罪行为的宽容和忽视也往往导致了这些犯罪行为的蔓延。
五、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中国传统犯罪的特征还表现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在传统社会,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也相对滞后。
这导致了法律的执行难、公平性不足等问题,增加了传统犯罪的发生和难以根治。
六、文化价值观的影响中国传统犯罪的特征还受制于文化价值观的影响。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许多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被重视,但同时也存在不少片面、缺陷甚至错误的价值观念。
例如,对权力和利益的过度追逐、以个人利益为先、忽视法律法规等,这些都容易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总之,中国传统犯罪的特征多样,包括犯罪类型繁多、社会背景的影响、家族犯罪的特点、难以取证和处理的问题、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文化价值观的影响等。
这些特征的存在使得对传统犯罪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变得复杂和困难。
犯罪的定义(含义)和特征分别是什么
犯罪的定义(含义)和特征分别是什么犯罪,是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
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
中国刑法差闭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触犯了法律。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虚猛裂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特征1、危害性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如果其中一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其中一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由此可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2、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律,即其中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
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没有刑事违法性,也就没有犯罪。
因此,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3、侵害性法益侵害性是指对于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
这里所谓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就是法益。
刑法法益是关系社会生活的重要利益,对此,中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中作了明文列举,这就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上述法益,可以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
这些法益被犯罪所侵害而为刑法所保护,因此,法益侵害性揭示了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
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及其缺陷
们 正确 认识犯 罪 、区分罪 与非罪 、此罪 与彼罪 的界 限 、准 确惩 治犯 罪 、稳 定社会 秩序起 了重 要作 用 ,因其 存在 的深厚 理论基 础和 实践 生命 力为我 国刑 事法制 建设 发挥 了巨大的指 导意 义。 然而 。随着社 会的发展 和我 国刑 法理论研 究 的不 断深 入 ,传统 犯罪构 成理论 的不 足逐渐暴 露 出来 ,刑 法学 界许 多学者 开始从 不 同 角度 对此进 行批判 与反思 ,认 为其具体 观 点不够成 熟 、逻 辑不 够严 谨 、体 系不够协 调 。主要观 点可概 括如 下 : ( 1)中 国 的犯 罪 构成 理 论 偏 重 于 经验 判断 ,忽 视 了 规 范 判 断。这 种理论 .呈现的是 一种静 态特征 ,缺 乏评价 的层 次性 ,无 法 将法律 精神 所能容 忍和许 可 的行为排 除 出去。而在 司 法实践 中 ,规 范评 价与事 实判 断是不 同质 的判断过 程 ,需要经 历两次 评价过 程 , 否则 与认识规 律不相 符合 。 ( 2) 通说 的刑 法理 论将 犯罪 客体 作 为要件 ,意 味着 只要 能确 定刑 法所保 护的社 会 关系 ( 客体 ) 受到不 法侵害 ,就 完成 了实质 判 断 ,被告人 就无 法为 自 己进行 辩护 。而 “ 构成要 件具 有针对 犯人 的 恣意 而保 护社会 ,针对 社会 的恣意 而保 障犯人 的双重保 障机 能 ”。 通说 理论 明显过分 的强调 了国 家权力作 用 ,容 易导致 司法 恣意 。 ( 3) 我 国犯罪 构成 要件 的封 闭式 结构 中不 包括 反 向机 制 即被 告人 合法 辩护 ,认为 立法规 则 中的概念和 范畴 充分认 识到 了社会 的 复 杂 性 ,其 内涵 可 以 由国 家单 方作 出合理 解 释 ,强 调 了 立法 者 的 “ 全 知全 能 ”而 不承认 来 自个人 的任何见 解 ,即垄 断和封 闭 了对 立 法规 则 的解释 。 ( 4) 我 国耦 合 式 的犯 罪 构 成是 一 种 共 存 关 系 ,即无 我 即 无 你 ,只要 四个要 件全 具备 了 ,才说 得上 是犯罪 构成 的要件 ,但在 具 体 论述 时 ,又分 别作 为犯 罪构成要 件加 以阐述 ,混 淆了犯 罪结 构和 犯 罪构成 两个不 同理论 范畴 ,从 而在部 分与 整体关 系上存 在逻辑 混 乱 ,体 系上存在 机械 、僵化等 缺陷 。
中国传统法的核心及其特征
中国传统法的核心及其特征发表时间:2008-6-19 阅读次数:2706摘要作为中华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脉相承,代代相传,数千年从未中断其历史的发展,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在世界法文化发展史上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礼是中国古代文化的核心,也是中国法律传统的灵魂。
在以礼治国的背景下,中国古代传统法具有礼法融合,以礼为本等独特特点。
关键词传统法礼法法律特点中国古代文明历经五千多年,源远流长,有着悠久的历史、灿烂丰富的文化,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传统法律文化一脉相承,代代相传,数千年从未中断其历史的发展,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在世界法文化发展史上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礼是中国古代文化的核心,也是中国法律传统的灵魂。
在以礼治国的背景下,中国古代传统法具有其独特特点。
一、中国古代文化核心——礼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礼仪之邦”的美誉,礼的文化伴随中华文化产生发展,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成为中华文化的灵魂与核心。
礼最初产生于古代氏族社会祭祀祖先和神灵的祭祀仪式,《说文.示部》曰:“礼,覆也,所以侍神致福也”,《左传.成公十六年》曰:“礼者,覆也,其所践覆,当识时要,故礼所以顺事也”,礼产生于中国古代农耕文化,是血缘社会中敬畏天地鬼神的产物。
礼借助上天和自然来加强自己的神秘性和合理性,但其内容又根植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人情中。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作为氏族社会祀神祈福仪式的礼,被统治阶级加以改造成为一种统治手段。
礼的内容博大精深,表现形式复杂多样,涵盖的内容包罗万象,涉及人类各种行为和国家各种行动,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扩大,人们在长期生活中自然而然形成的风俗习惯成为礼的渊源。
《汉书.礼乐志》将礼作了分类:“人性有男女之情,妒忌之别,为制婚姻之礼;有交接长幼之序,为制乡饮之礼,有哀思思远之志,为制哀祭之礼;有拳拳敬上之心,为制朝觐之礼。
”涉及范围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教育、行政、司法、宗教祭祀、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并有与之相配合的整套礼节、仪式,复杂而繁琐。
建国以来我国犯罪现象的阶段性特点及规律PPT
犯罪时空规律—农村外围农村犯罪具有城乡犯罪的二重性。 ②边远、内地农村,传统性犯罪较为常见,有三个 特点: a.盗窃、抢劫犯罪率最高; b.车匪路霸抢劫敲诈犯罪行为严重,犯罪人多为本 地农民; c.拐卖人口、强奸犯罪行为突出。 ③沿海农村制假造假方面的经济犯罪突出; ④集镇犯罪率比一般农村高得多。
三、十年动乱时期犯罪特点 (1966-1976)
第一,不少犯罪活动是在“革命”口号和 “革命”旗帜掩护之下,乘无政府盛行之 机,大搞打、砸、抢、抄、抓,严重破坏 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 罪严重突出。 第三,流氓犯罪活动猖獗。 第四,青少年犯罪数量大大增加。
四、社会主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 犯罪特点(1977-1991)
第一,犯罪数量急剧上升,重大案件比重明显增大。 第二,犯罪数量在各区域全面增长,沿海地区和城市 增幅最大。 第三,侵财犯罪异常突出,作案手法有所发展。 第四,暴力犯罪增多,严重暴力犯罪比例提高。 第五,结伙作案、流窜作案突出。 第六,曾经绝迹的犯罪死灰复燃,社会丑恶现象滋生 蔓延。
犯罪时空规律—12个月中的犯罪分布
犯罪时空规律—季节变化规律
犯罪时空规律—24小时中的犯罪分布
犯罪时空规律—24小时中的犯罪分布
( 1) 总体上看, 涉黑组织属于黑恶势力的占极大 多数, 与国外的成熟组织相比, 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犯罪组织尚处于初级阶段,并不具备境外、国外黑 社会组织的全部特征和完整形态。 ( 2) 当前中国大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主 要有六种类型: 渗透型、帮派型、企业型、家族 型、匪霸型、动财型。 ( 3) 黑恶势力分布具有明显的区域、部位和行业 特点。 ( 4) 黑恶势力已逐步向政治、经济领域渗透。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犯罪现象状况、特点及规律分析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犯罪现象状况、特点及规律分析一、1977 年—1982 年犯罪现象的状况、特点(一)1977 年—1982 年犯罪现象的状况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使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尽管文化大革命已经结束,但其积累下来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刑事犯罪案件持续大幅度增加。
在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案件大幅度增加的同时,发生在经济领域里的犯罪现象也呈日趋严重的趋势。
(二)1977 年—1982 年犯罪现象的特点1.犯罪数量连年大幅度上升,犯罪案件的恶性复杂程度明显加剧,犯罪形势越来越严峻。
2.以获取物质为目的,发生在经济领域、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要主体的犯罪现象,也即通常所说的经济犯罪迅速泛滥,成为与治安犯罪同等严重的犯罪现象。
经济犯罪日益增加使犯罪结构发生变化。
形成改革开放至今约以治安犯罪和经济犯罪为主的犯罪格局。
3.犯罪主体及其组织形式出现了新的特点。
国家工作人员开始成为犯罪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青少年罪犯开始在整个犯罪主体中占50%以上。
有组织的犯罪日益增多,犯罪团伙、犯罪集团除反革命犯罪和经济犯罪外,多见于抢劫、流氓等严重刑事犯罪。
从1982年开始,农民作案数在案犯和案件总数中都超过60%。
4.犯罪现象开始出现地域特点。
这个时期,沿海和南方经济开始迅速发展,向北方和中西部地区开始拉开差距,由此造成犯罪现象在地理分布上的东西和南北差异。
二、1983 年—1986 年犯罪现象的状况、特点(一)1983 年—1986 年犯罪现象的状况1983 年至1986 年的犯罪现象呈现一个明显的马鞍型。
由1981年的犯罪高峰骤降至1984年的谷底,然后又逐步回升、逐步反弹接近下一个高峰。
(二)1983 年—1986 年犯罪现象的特点(一)犯罪现象的起伏性在这一时期得到充分体现。
犯罪总量处于低水平,呈现负增长或低速增长态势是这一时期刑事犯罪的第一显著持点。
(二)在刑事犯罪处于低速增长乃至负增长的同时,经济犯罪却呈现总量增长、形式日趋复杂的态势。
论中国古代犯罪的特征
论中国古代犯罪的特征摘要:犯罪是一种古老、复杂的社会现象,受有一国或一地区特定时期的国家类型、立法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法律文化传统以及刑法时代思潮的强烈影响。
中华法系以刑律为主导,自成一格,经封建时期两千多年的发展,内容日丰,体系益密,至唐朝时期达到鼎盛。
对古代刑律进行研究,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对完善我国今日刑法内涵、体系必有所裨益。
关键词:古代;犯罪;特征中国刑法源远流长,《尚书•尧典》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做官刑,扑做教刑,金做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春秋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首次出现成文法。
降至战国魏国李悝更集诸国刑典成《法经》,至唐永徽年间终成《永徽律疏》,至此达我国古代刑律发展的顶峰。
中国封建时代所颁行的法律都是刑法,民事关系、行政关系均由刑法调整,“形成了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结构。
”刑法在中华法系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这一方面使人民的权利受到压制,刑罚日益严苛;但另一方面客观上也造就了刑法的空前繁荣、发达。
本文试图依现代犯罪构成理论,对中国古代犯罪的特征进行分析。
一、犯罪客体的特征“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或威胁的社会关系。
” 古代刑法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犯罪客体概念,但在具体的刑法条文中事实上却存在与其相类似的概念,只是未以抽象、统一的法律术语表达而已。
《唐律疏义》十二篇,除第一篇《名例篇》规定一般原则外,其余十一篇都是按照行为所侵犯的客体进行分类。
其划分的依据就是各篇所规定罪名侵犯的社会关系,即相同的犯罪客体。
整体上来说,古代刑法中的犯罪客体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显著特征:(一)封建统治秩序和伦理纲常是最重要的客体古代社会等级森严,皇权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三纲五常”作为封建伦理的主要内容是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基础,各个朝代无不用严刑峻法维护这一涉及封建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犯罪客体。
《唐律》中“十恶”就是最明显的例证。
犯十恶及故杀人者,虽会赦,犹除名。
十恶之所以被列为最严重的犯罪,就在于它直接危及了封建统治秩序与至高无上的皇权,触犯了纲常名教和贵贱尊卑秩序。
中国重刑主义传统
中国重刑主义传统分析与评价一.概念重刑可以指重刑轻民,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特点即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尤重刑法。
也可以指相对更重的刑罚,如死刑之于徒刑;本文所谈重刑,乃是指运用严刑峻法,高压手段进行统治。
二.学说渊源重刑主义滥觞于春秋战国时期,也就是奴隶制度土崩瓦解,封建制度作为一种先进的社会制度迅速发展的历史转折时期。
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发展发向的新兴地主阶级经过“百家争鸣”的洗礼,在各个发面向奴隶制度展开了攻势。
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学派主持了秦国的法制改革,开创了重刑主义的渊源。
(一)商鞅主张重刑轻赏、重刑轻德,是因为他特别注重刑罚的强制作用和威慑作用,在他看来,刑罚越重,这种作用就越大。
这使他形成了这样一种牢固的法治观念:“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
”所以,“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
”这就是他重刑思想的理论根据。
在重刑主义指导下,他提出了一系列刑罚原则,主要包括:1.轻罪重罚轻罪重罚就是指对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处以较重的刑罚。
商鞅提出:“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是说对轻罪施以重刑,轻罪就不会再出现,重罪也就没有了。
这就叫用刑罚来废止刑罚,刑罚去除了,国家的事业也就大功告成。
而商鞅的所谓:“重其轻者”,甚至包括了仅仅有犯罪意图的人。
他认为:“刑加于罪所终,则奸不去”,“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
如果犯罪已经发生了再对犯罪者处以刑罚,奸邪就不会消除,如果在人们刚要犯罪的时候就加以惩罚,重大的邪恶就不会产生了。
2.族刑,连坐族刑就是一人犯罪后,其亲属与之一起被处死刑。
连坐就是一人犯罪后,与其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
族刑,一般适用于直接危害君主统治,侵犯王权的重罪。
将侵犯王权之犯罪者及其亲属一同处死,使一家之内的父母、兄弟、妻子甚至更广泛的亲属连为一体,如有一人犯罪,就好像牵动植物的根系而害及枝叶,伤害了一个小指而痛及四肢一样,互相牵连,同归于罪。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犯罪现象
▪ 2、犯罪主体基本上是以旧社会遗留来的反 动势力、社会渣滓为主。新生的刑事犯罪 分子极少,青少年犯罪一直处于次要地位, 只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0%——25%。严重刑 事犯罪分子主要是国民党的军、警、宪、 特人员以及反动党团骨干、土匪恶霸、流 氓、赌徒赌棍。
▪ 3、经济领域的犯罪相对突出。一些反动分 子和不法资本家采取各种手段,扰乱经济
▪ 2、国家暴力机器削弱,控制力下降,犯罪 率上升。在这漫长的十年里,无政府主义 思潮泛滥,社会主义法制被践踏,各级党 组织和各级人民政府无法行使正常职能, 公检法机关被砸烂,“打砸抢”横行,不 仅人的基本权利没有保障,就连生命安全 也没保障,造反派草菅人命,国家权威几 近丧失,对犯罪的控制力下降到了最低点。
(四)成因
▪ 这个阶段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犯罪状况可以总结出两个 原因:一是敌对势力的破坏和反抗异常顽强,导致社 会治安混乱,并且新中国刚刚建立,生产力水平还比 较低,物质极其匮乏,所以很多人进行了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犯罪;还有些人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 向往也导致了一些贪污腐败犯罪。二是,新生政权面 对混乱的社会局面并没有手软,实行土地改革和镇压 反革命运动,给不法地主、反革命分子以及其他破坏 分子摧毁性打击之后,同时在全国又采取了“五项提 高”措施,巩固了土改和镇压反革命运动的成果。五 项提高措施是: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 高;文教事业发展,人民道德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秩序 发展,行政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基层政权发展,与犯 罪作斗争水平提高;群众组织发展,社会防范监督能 力提高,这样就达到了既治标又治本的效果。
▪ 3、政治经济决策失误,犯罪率上升。“文 革”十年间,全国居民消费水平平均每年 只增长1.9%,而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实际 工资水平反而下降6.5%。经济决策失误, 导致经济发展滞后,人民生活水平下降, 导致犯罪率上升。
中国古代法典刑民不分特征的看法
我国古代法典对于刑民不分特征的看法,是一个具有深远影响的话题。
在古代我国,法律是以天命为中心的,刑民不分的思想贯穿于整个古代法典体系中。
这种观念在当时的社会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以此为主题,对我国古代法典对刑民不分特征的看法进行深入探讨。
一、古代法律体系的特点在古代我国,法律体系主要由刑律和民法两部分组成。
刑律以对犯罪分子进行严惩为主要目的,而民法则主要以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民行为为主要内容。
在古代我国,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是一体的,通常服从于天命和君权。
刑民不分的思想正是基于这种天人合一的观念而产生的。
二、刑民不分的原因1. 天命观念的影响古代我国的法律观念几乎都是建立在天命观念的基础上。
人们普遍相信,君权神授,而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也是来自于上苍的旨意。
法律普遍以保护国家和维护社会秩序为最高宗旨,对刑民不分的原因主要是出于对这一观念的遵循。
2. 社会秩序的维护古代我国是一个等级分明的社会,贵贱之别、上下尊卑之规是社会秩序的基本特征。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法律体系中的刑民不分观念也是为了维护这一社会秩序而产生的。
即使是在犯罪行为中,也同样要依法严惩,以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三、刑民不分观念的合理性探讨1. 维护社会公平在古代我国社会中,由于地位的不同,贵贱之别普遍存在。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刑民不分的观念可以确保法律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贵族或者权贵,只要触犯法律,也会受到同等的惩罚。
2. 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刑民不分的观念也有助于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对于任何人来说,只要触犯法律,都必须接受相应的惩罚,这样可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法律的尊严。
四、刑民不分观念的局限性1. 忽略了个体的特殊情况在古代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刑民不分的观念虽然确保了法律的公平,但同时也忽略了个体的特殊情况。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正当防卫、急救等行为,刑法的严格执行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情况。
中国古代刑法特色研究
中国古代刑法特色研究本文旨在探讨中国古代刑法的特色。
通过深入挖掘相关史料和文献,本文将对中国古代刑法的起源、发展、基本原则和主要特点等方面进行全面阐述。
一、中国古代刑法的起源与发展中国古代刑法起源于夏商周时期,逐步发展并成熟于秦汉、唐宋、明清等朝代。
在这个过程中,刑法逐渐形成了独特的思想和制度体系,对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中国古代刑法的基本原则1、以德配天,刑政合一:中国古代刑法深受“以德配天”思想的影响,强调统治者必须以德治国,刑法是辅助手段,应与教化相结合。
同时,刑法与行政、民事等方面的规范相互交织,形成了“刑政合一”的特点。
2、礼法并施,明刑不戮:中国古代刑法重视“礼”与“法”的结合,以礼为主,刑法为辅。
在实施刑法时,强调区分情节,慎重刑罚,避免滥杀无辜。
3、秋冬行刑,慎杀慎罚:中国古代刑法实行“秋冬行刑”制度,主张在秋冬季节进行刑罚执行,以顺应天时,减少无谓的杀戮。
同时,对于可杀可不杀的情况,提倡“慎杀慎罚”,以示仁政。
三、中国古代刑法的主要特点1、以笞、杖、徒、流、死刑为主:中国古代刑法确立了笞、杖、徒、流、死刑等五种主要刑罚,针对不同的罪行和情节进行相应的处罚。
2、刑罚适用具有等级性:中国古代刑法严格区分了不同社会阶层和等级的刑罚适用范围。
贵族、官员和平民百姓的刑罚适用具有明显的差异,体现了社会的不平等和阶级压迫。
3、重视教化作用:中国古代刑法强调刑罚的教化作用,通过对犯罪者的惩罚,达到惩前毖后、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教化与刑罚相互结合,形成了独特的治理模式。
4、援法质证:中国古代刑法实行“援法质证”制度,即利用法律作为衡量犯罪事实的标准。
援法质证的实行,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
5、类推处罚:中国古代刑法允许对犯罪进行类推处罚,即对于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可以根据其性质和特点比照已有法律进行处罚。
但同时强调类推不可超越律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浅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之我见——坚持中国传统的四要件构成理论(1)..
浅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之我见——坚持中国传统的四要件构成理论(1)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四要件三阶层论文摘要:本文对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做了简要的分析,比较了传统的四要件理论和新兴的三阶层体系,意在强调四要件理论对中国司法理论与实践的重要性,也阐述了三阶层体系的部分可借鉴之处,而不是全盘照搬。
本文从介绍理论的特征入手,运用对比的手法,以学术界最新观点为主,并适当阐述作者的态度,希望能为我国四要件理论的繁荣和发展尽绵薄之力。
刑法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法学学科,以其惩罚手段严厉和调整范围极广而著称。
学界普遍认为“罪——责——刑”是中国刑法学的基本体系,即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和刑罚论三大理论是刑法学的支柱理论,其中犯罪论被认为是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理论,这一理论解决的是认定犯罪的问题,只有认定犯罪才能确定刑事责任,进而决定刑罚手段,故而是后面两大理论运用的前提和基础。
犯罪构成要件可以称之为犯罪论的核心,整个犯罪论基本是为解决“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这一问题而展开的,犯罪构成要件自然成为学者们关注的重中之重。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法学界对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划分,主要有以下三种分类:第一种是以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的三阶层体系,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第二种是前苏联等国家采取的犯罪论体系,即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然后讨论排除犯罪的事由、犯罪形态等问题的理论体系:第三种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采取的犯罪论体系,即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行与犯意,然后讨论抗辩事由。
我国主要采用的是上述第二种四要件的划分方式,这也是被中国刑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普遍接受的,基本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刑法理论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但是近来也有部分学者发出对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质疑之声,他们主张效仿德目的三阶层体系,一改我国传统的犯罪客观方面、客体、主体、主观方面的四要件理论,而采用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一没有任何中国元素在内的新的理论。
中国古代犯罪特征研究
者那样深入、广泛的探讨。但是,中国封建刑法已注意到
刑法 的因果关系 ,并将其表明与律文之 中,作 为确定罪 与
关 系 ,以及行为 的时 间、地点 、方法等诸要素。 中国古代
刑法对犯罪 客观方面 的规定有 以下特征 :
1 、关 于危 害行 为
罚 的重要 依据 ,如明 清其所 使用 的 法律术 语 ,多为 “ 因
一
、
犯 罪 客 体 特 征
从 大量古代立法 中,我们可 以发现有关犯罪客体 的影 子 。如 《 律> 十 二篇 ,除第一 篇 《 唐 名例 篇》 规定 唐律
的一般 原则外 ,其余十一篇都是按照法律行为所侵犯 的客
2 中国古代刑 法保 护的客体 十分广泛 、
中国古代刑法将一些道德关系也作为犯罪 客体 , 充 这 分体现了道德 刑法化 。如 《 唐律 - 杂律> 规定 “ 诸见 火
封建统治 者以道德教育 为主 ,刑罚惩戒为辅 ,惩戒 的 目的 是为 了辅助道德教化 ,因而必然要将某些违反道德 关系的
行为规定 为犯罪 ,更多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重通过刑罚逼使人们形成 良好
1 、封 建国家的统 治及 封建伦理纲 常是最重要 的客体 所 有犯罪客体都有主次轻熏之分 ,而封建刑法又往往 将 维护皇权与封建国家 的统治 以及维护封建伦理纲常置 于
种与其 极不相称的社会现象— —犯罪便与其相伴而行 。中
国古代 经济长期处于 自给 自足 的自然经济状态之下 ,封建
专 制集 权主义 长期 占统治 地位 。以 “ 治” 为标 志 的儒 礼
家思 想 自汉 以来一直是主流文化 ,这所有的一切都为我们 研究 中国古代犯罪特征提供了一种路径 。本文拟用现代刑 法 中有关犯 罪特 征的 研究方 法来 分析 古 代犯 罪 ,略 陈管
论中国传统犯罪的特征
论中国传统犯罪的特征[摘要] 中国传统犯罪是指由中国传统社会刑法规定的,危害统治阶级统治秩序、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传统犯罪的特征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但每个特征又有各自不同的含义。
研究传统犯罪特征,具有重要意义。
[关健词] 中国传统犯罪;中国传统犯罪特征;研究中国传统犯罪特征意义一、中国传统犯罪概念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是传统社会的上层建筑,竭力为传统社会的经济基础服务。
随着阶级的出现,国家的产生,作为统治手段之一的刑事法律也随之产生。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什么是中国的传统社会?什么是中国传统犯罪?中国传统社会是相对于中国近现代社会而言的。
公元1840年以来,西方列强用炮火和军舰打开了中国的大门,在随后的一个多世纪内,中国进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但是中国社会的法律并没有随之完全改变,而是一直延续到公元20纪初的清末修律。
特别是《大清新刑律》的修订,彻底地完成了中国法律向近现代的转变。
所谓中国传统社会,在此,我们把它界定为中国从公元前21 世纪夏朝建立起至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止的社会形态,包括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
谈及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还应包括清末修律之前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法律。
中国传统社会的特征是:经济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政治上实行国王(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各级统治阶级享有种种特权,被统治阶级处于受奴役、受剥削、受压迫的地位,思想文化上前期(奴隶社会)主要受宗法思想支配,后期(封建社会)主要由儒、法二家思想支配,广大被统治者根本没有受教育的权利,文化实行专制主义。
中国传统犯罪,主要是由中国传统社会刑法规定的、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中国传统犯罪的特征现代刑法学通说认为,犯罪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
中国传统犯罪同样具有这三个特征,但又具有自己的特点。
(一)传统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1、传统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通过犯罪对各种社会关系的侵犯而表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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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传统犯罪的特征[摘要] 中国传统犯罪是指由中国传统社会刑法规定的,危害统治阶级统治秩序、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传统犯罪的特征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但每个特征又有各自不同的含义。
研究传统犯罪特征,具有重要意义。
[关健词] 中国传统犯罪;中国传统犯罪特征;研究中国传统犯罪特征意义一、中国传统犯罪概念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是传统社会的上层建筑,竭力为传统社会的经济基础服务。
随着阶级的出现,国家的产生,作为统治手段之一的刑事法律也随之产生。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什么是中国的传统社会?什么是中国传统犯罪?中国传统社会是相对于中国近现代社会而言的。
公元1840年以来,西方列强用炮火和军舰打开了中国的大门,在随后的一个多世纪内,中国进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但是中国社会的法律并没有随之完全改变,而是一直延续到公元20纪初的清末修律。
特别是《大清新刑律》的修订,彻底地完成了中国法律向近现代的转变。
所谓中国传统社会,在此,我们把它界定为中国从公元前21 世纪夏朝建立起至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止的社会形态,包括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
谈及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还应包括清末修律之前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法律。
中国传统社会的特征是:经济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政治上实行国王(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各级统治阶级享有种种特权,被统治阶级处于受奴役、受剥削、受压迫的地位,思想文化上前期(奴隶社会)主要受宗法思想支配,后期(封建社会)主要由儒、法二家思想支配,广大被统治者根本没有受教育的权利,文化实行专制主义。
中国传统犯罪,主要是由中国传统社会刑法规定的、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中国传统犯罪的特征现代刑法学通说认为,犯罪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
中国传统犯罪同样具有这三个特征,但又具有自己的特点。
(一)传统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1、传统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通过犯罪对各种社会关系的侵犯而表现出来的。
无论在奴隶社会,还是在封建社会,统治者都把各种危害他们利益和统治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进行残酷的镇压,严刑峻罚。
刑法保护的范围极其广泛,犯罪种类特别繁多,犯罪化趋势十分明显。
“刑起于兵”,说的是古代法律起源于战争中的军法,相应地,犯罪也起源于战争中危害作战利益的行为。
“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
予则孥戮汝。
”意思是说,在战车左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左边攻杀敌人,便是你们不奉行命令;在战车右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右边攻杀敌人,便是你们不奉行命令;驾驭战车的兵士,如果不好好地掌握驾驭战马的技术,便是您们不奉行命令。
努力奉行命令的,便在先祖神位前颁行赏赐;不努力奉行命令的,便在社神的面前给予惩罚。
我要把你们这些不奉行命令的人变成奴隶或杀掉()。
随后犯罪涉及范围逐步扩大。
奴隶社会的犯罪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反抗奴隶主统治方面的犯罪。
有放弑国君罪、违抗王命罪、乱暴力正罪、乱政罪、聚众群饮罪等。
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
有杀人罪、杀人越货罪、侵夺财物罪、盗窃罪、失农时罪、淫声、异服、奇技、奇器罪等。
破坏宗法制度方面的犯罪。
有侵剥众庶罪、功有不当罪、三风十衍罪() .春秋时期,诸侯称霸,王室衰微,井田制遭到了破坏,土地兼并频繁,礼崩乐坏。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进行了富国强兵的改革,争相公布成文法。
魏国李悝,“撰次诸国法”,作《法经》六篇,其中规定了盗、贼、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犯罪行为。
秦汉两代是封建法制的形成与确立时期。
秦法规定的犯罪主要涉及:第一,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
有谋反罪、以古非今罪、投书罪等。
第二,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
有杀人罪、伤害罪、家罪。
第三,侵犯私有家庭财产的犯罪。
有盗窃、共盗、群盗罪。
第四,逃避赋役的犯罪。
有违背农时不耕作罪、逃避赋税罪、乏遥罪。
第五,妨害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
有非法婚姻罪,不孝父母罪、强奸罪、通奸罪。
第六,诬告方面的犯罪。
有告不审、告盗加脏、诬人罪等。
汉律规定的犯罪主要涉及:第一,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的犯罪。
有谋反、矫诏、诽谤、不敬、逾制、腹非、阑入宫门、犯跸、阿党附益、非正、出界、事国人过等罪。
第二,危害中央集权的经济犯罪。
有私营盐铁、盗铸货币罪、擅遥役、抗税等罪。
第三,破坏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定的犯罪。
有杀伤、盗窃、首匿、通行饮食、见知故纵等罪。
第四,破坏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
有不孝罪、掠人妻、奸淫等罪。
第五,各级官吏的职务犯罪(,167-185)。
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时期,是封建法制的发展、成熟时期。
在此时期,各朝代律典体例日趋成熟,最终形成了以唐律为蓝本的传统法典。
唐律分为十二篇。
“名例”篇属于总则性规定,其中规定了定罪量刑的各种原则:“捕亡”、“断狱”两篇着重是关于刑事方面的规定,其余九篇,禁卫、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则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犯罪作了规定。
宋元明清是封建法制的完备阶段,虽然律典体系有所改变,律典由名例律、吏律、礼律、户律、兵律、刑律和工律共七篇构成,但犯罪种类仍沿袭前代,未有较大的变化。
2、犯罪的危害性主要是指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思想和言论也可构成犯罪。
现代刑法学,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是资产阶级刑法学,还是无产阶级刑法学,都一致认为,犯罪只能有行为构成,思想和单纯言论不能构成犯罪。
这是因为,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斗争的过程中,认识并猛烈的抨击了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危害性。
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们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在刑法方面者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等一系列主张。
中国传统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与此不同,它是与封建专制、等级特权、罪刑擅断相异的。
因此,中国传统犯罪即可有行为构成也不乏思想与言论构成犯罪的实例。
行为构成犯罪,自不待言。
历朝历代的犯罪,绝大多数都是行为人实施的各种危害统治利益的行为。
封建社会的律学家们依据犯罪和刑罚的关系,将犯罪抽象为“作奸犯科” ()。
作,有为的意思,为就是实施。
奸,恶也,罪也。
犯,就是触犯。
科,就是法律条文。
“作奸”是犯罪的前提,“犯科”是犯罪的后果。
“作奸”既有作为,又有不作为。
作为是犯罪行为的普遍形式,不作为是犯罪行为的补充形式。
思想言论构成犯罪,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腹非”罪。
汉武帝时,把对国家法令有不同看法,口里不说而心怀不满的行为定为腹非罪()。
又如,秦朝对“偶语诗书、百家语”者,进行残酷镇压。
再如,宋朝秦桧以“莫须有”的罪名将抗金英雄岳飞投入监狱,迫害致死。
另外,明清的特务组织任意罗织罪名,清朝的文字冤狱,也涉及到许多思想犯罪。
由此可见,思想言论犯罪,一方面便于统治者排除异己,争权夺利,鱼肉百姓,镇压人民,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统治者的唯心史观,以及古人对传统犯罪认识的不够科学,有待于进一步发展。
3、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包含有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与传统社会的专制集权相适应,统治阶级在定罪量刑时,十分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说的是对于过失犯罪,可以赦免;对于故意数次触犯刑法的,坚决处罚。
各个朝代无不区分故意、过失,偶犯惯犯,自首等。
在我国传统刑法中,还确立了意思责任原则。
周公在对康叔的告诫中,明确指出:“人有小罪,非眚惟终……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
”()这段话充分体现了“春秋决狱”中的“志善而违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的论心定罪思想。
4、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势变则罪异。
犯罪有自然犯和法定犯。
自然犯又称刑事犯,是指由刑法典或单行刑事法规所规定的犯罪。
这种犯罪本身的反道义性和反社会性十分明显,无须根据法律规范即可评断,一般人根据道德规范就可知其为犯罪而应受惩罚。
法定犯又称行政犯,是指由行政法规中的刑事罚则所规定的犯罪。
这种犯罪一般根据道德观念难以评断,须依据法律规范才能认定。
中国传统犯罪中也有自然犯和法定犯。
自然犯,各个朝代的规定变化不大;法定犯,则随着政治、经济、思想的发展,存在较大的变化。
5、把最严重侵犯统治阶级统治秩序和利益的若干犯罪行为规定为“十恶”。
对于“十恶”之罪从重处罚,“十恶不赦”。
因此,“十恶”重罪具有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传统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前已述及,中国传统社会起初受奴隶制的宗法思想支配,随后受封建社会的儒、法思想来对人们进行束缚,从而达到维护其统治的目的。
这些宗法思想、儒家思想,就是传统社会的伦理道德、纲常礼教,就是传统社会的礼。
礼构成了传统社会法律的实质内容。
礼指导着法,象西周的“亲亲”“尊尊”,唐代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都是各自朝代的法制指导思想。
因此,各朝代所宣布的犯罪行为,在法律上则表现为触犯刑律的行为,违反传统礼教的行为。
传统社会犯罪首先是违反律的行为。
律,是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传统社会各朝代几乎都有自己的法典,主要的犯罪行为都规定在法典之中。
传统犯罪其次表现为是触犯其它各种法律形式的行为。
传统社会除律外,还有其它法律形式。
这些法律形式也规定了少量的犯罪行为,对于这部分犯罪而言,则表现为违反其它法律的行为。
传统犯罪都可以被视为是违反传统礼教的行为。
一方面,礼与法存在密切。
礼和法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都是为其利益服务的。
触犯了礼,也就违反了刑,“出礼入刑”。
反之亦然。
礼的特点在于教化人心,防患于未然,刑之特点在于强制,惩罚已然犯罪,“ 礼之所去,刑之所趋”。
礼还是刑的指导思想。
另一方面,对于刑中没有规定的犯罪行为,除比况类推外,还可依据传统礼教定罪量刑,象“春秋决狱”即是。
有必要指出:传统社会刑法虽然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但并不意味传统社会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
相反,传统社会规定了比况类推,规定有“不应得为”罪(),实际上把所有统治阶级认为侵犯其利益的行为都纳入到刑法中来,做到法恢恢,疏而不漏。
有人评价秦法“密于凝脂,繁于秋荼”(),就是对这种情形的写造。
再加上皇帝、国王任意立法、言出法随,司法中行政兼理司法,罪刑擅断,刑讯逼供,司法腐败,出入人罪,所以,“法律的运用比法律本身还要不人道的多”()。
(三)应受惩罚性首先,传统社会坚持的是典型的报应刑思想。
与此相适应,轻罪重罚,严刑峻罚,株连无辜,死刑执行方法繁多、残酷,刑罚以生命刑、生体刑为主。
这一方面是因为传统社会发端于原始社会,受原始社会的复仇观念影响;另方面也表明传统社会矛盾的尖锐对立,统治阶级需要用残酷手段实行统治。
第二,传统社会中,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唯一手段。
刑罚不仅使用于犯罪行为,也适用于其他各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