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资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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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7•【字号】珠府[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11〕13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有资本预算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资本收益、合理流动原则。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依法享有国有资本收益权,并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相对独立、互相衔接原则。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量入为出、积极稳健原则。

预算收入要实事求是,稳妥可靠;预算支出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不列赤字。

(四)统筹兼顾、适度集中原则。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适当集中国有资本,对关键领域和重点产业加大资金投入,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国有经济战略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分别设立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专门核算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支出。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珠府办函〔2024〕76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6日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若干措施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扩大有效投资、发展民营经济系列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实化、细化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精神,用市场办法、创新方式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内生动力和外部活力,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珠海高质量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建成全省发展又一重要引擎和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作出重要贡献,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1.积极扩大民间资本投资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全市公共资源开发、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主要包括公路、铁路、民航基础设施、综合交通枢纽、大中型停车场等交通项目;物流枢纽、物流园区项目;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项目,新型储能、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农业、算力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等市有关部门)2.全面梳理项目清单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定期发布市区两级面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工程项目、产业项目和特许经营项目等三类项目清单,每年举办面向民间资本公开招标推介活动。

重大工程项目清单要选取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投资收益水平较好、适合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产业项目清单要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发展实际,选取适合民间资本参与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等项目;特许经营项目清单要聚焦完全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

珠海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基地

珠海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基地

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基地管理试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为积极推进和加快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规范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的申报、认定、管理及相关配套扶持政策的落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并具有相应的基本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物理空间的文化产业发展集群区。

第三条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的投资、建设与发展遵循政府指导扶持、社会参与投资和市场运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文化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 在市文化产业发展联席会议领导下承担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的认定、监管、服务和扶持政策落实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认定基本条件第五条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的认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有较完备的投资、建设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功能定位符合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主导产业属于我市文化产业重点发展行业。

(二)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规范的财务等管理制度。

(三)具备较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为入园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基本的硬件环境。

(四)规划建设有能够为入园文化企业发展提供一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五)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应不低于20000平方米;文化创意产业特色基地建筑面积应5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内。

(六)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入园的文化企业不少于15家,并属于本细则重点扶持的文化产业门类。

(七)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入园文化企业需占全部入园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60%,园区用于发展文化产业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60%。

第六条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内的文化创意企业认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珠海市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二)申请企业主营业务属于《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企业认定行业参考目录》规定范围(详见附件);(三)申请企业应拥有良好的文化产品或服务,主营业务属于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范围;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第七条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特色基地和入园文化企业认定实行常态化申报认定方式。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小升规企业奖励和融资担保体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小升规企业奖励和融资担保体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小升规企业奖励和融资担保体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小升规企业奖励和融资担保体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0年10月27日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小升规企业奖励和融资担保体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府〔2018〕73号)、《珠海市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珠工信〔2019〕613号)有关规定,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激励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落实《珠海市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企业,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第五条小升规企业奖励(1)在本市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2)2019年、2020年年度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并首次进入工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企业;(3)升规的第二年仍留在工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含2018年新升规企业),且工业总产值或者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4)升规的第三年仍留在工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且工业总产值或者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5)上述奖励对象(2)的企业,奖励10万,获得省级扶持资金的不重复支持;(6)上述奖励对象(3)、(4)的企业,同比增长10%—15%(含15%)的,奖励10万元;增长15%以上的,奖励20万元。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产业扶持资金及重点项目申报指南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产业扶持资金及重点项目申报指南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产业扶持资金及重点项目申报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5.09.22•【字号】•【施行日期】2015.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产业扶持资金及重点项目申报指南一、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申报时间:当年度3月,期限要求基本在2周左右完成申报。

通知形式:由省财政厅向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商务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及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开展年度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申报要求:详见当年度通知。

申报类型: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债券贴息、保险费补助。

受理程序:省文化厅受理、审核厅属文化企业及纳入文化部文化金融合作项目库、特色文化产业项目库、动漫重点项目库的相关企业的项目申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省商务厅各自负责受理、审核相关领域企业的项目申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受理、审核所辖地区企业的项目申报,然后集中由省财政厅报送财政部。

申报方式:纸质材料与网络申报并行。

网上申报路径:财政部网站司局频道()“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其中,申报出口奖励的单位登陆商务部网站进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名额限制:有,详见当年度通知。

终审部门:财政部。

作用:通过国家财政资金扶持优秀文化产业项目运作。

二、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申报时间:依据省委宣传部通知开展相关工作,每年时间不定(一般都在下半年),期限要求基本在2周左右完成申报。

通知形式: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向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局,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单位印发通知。

申报要求:详见当年度通知及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申报类型:专项补助、贴息、奖励。

受理程序:省文化厅等省直单位分别负责受理、审核本部门主管的行业协会和省内文化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宣传部负责受理、审核在本地注册的文化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申报,然后按名额要求集中报送省委宣传部。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珠府办函〔2018〕307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30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办法(修订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8日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办法(修订版)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开放引领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珠海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加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排扶持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扶持奖励资金,扶持奖励范围包括先进实体经济项目落户或增资扩产、招商载体建设、以商引商、重点项目扶持等。

先进实体经济项目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现代实体产业项目,包括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家电、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业、海洋经济等实体经济项目。

对先进实体经济项目落户、增资扩产实施奖励的企业,需在我市注册、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珠海、不改变在珠海纳税义务、不减少或变相减少注册资本。

第三条【项目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先进实体经济项目,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仅限货币出资)给予奖励,每1000万美元或1亿元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亿元。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文体旅游局(珠海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文体旅游局(珠海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文体旅游局(珠海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珠府办[2009]65号•【施行日期】200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文体旅游局(珠海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9〕65号)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文体旅游局(珠海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珠海市文体旅游局(珠海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文体旅游局(珠海市版权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的职责。

2.划入原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促进文化、体育、旅游的协调发展,发挥资源整合优势,增强文化发展活力,提高城市文化软实力。

2.加强文体旅游业公共服务,促进文体旅游业多元化服务体系建设。

3.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4.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体育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文化、体育、旅游业的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文化体育旅游、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的行业管理;协调指导产业发展。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扶持用途)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扶持用途)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扶持用途)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制造业当家”,深化落实“产业第一”工作总抓手,拉动我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快速增长,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我市实体经济发展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扶持用途)(以下简称技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推进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和技术创新的资金。

第三条技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的方向和方式第四条资金支持的专题、条件和标准如下:专题一:技术改造固投奖励(一)基本条件L企业注册地在珠海、项目实施地在珠海;2.项目新购置设备200万元(不含税)以上;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4.项目按规定办理由工信部门出具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5.项目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6.项目已通过完工评价。

(二)奖励标准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完工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不超过12%、厂房投资额(或生产车间升级改造)不超过2%的奖补比例予以奖励(厂房投资不受理单独申报,单个企业厂房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项目奖补额度不超过IOOO万元。

2023年6月30日前完工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设备投资额奖补比例上浮3个百分点。

专题二:贷款贴息(一)基本条件L企业注册地在珠海、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项目实施地在珠海,项目实施主体是工业企业;7.项目按规定办理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8.项目纳入工业投资、技改投资统计;9.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未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且项目贷款未获得财政贴息支持;10在合作银行办理的2021年1月1日以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二)奖励标准对项目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贷款,按照给予不超过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IOoO万。

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科技创新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科技创新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科技创新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7.01•【字号】珠科工信〔2018〕675号•【施行日期】201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科技创新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珠科工信〔2018〕67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珠海市科技创新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反映。

特此通知。

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珠海市财政局2018年6月12日珠海市科技创新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公共平台的健康发展,有效整合资源、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平台的完善和有效服务,支持产业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科技创新公共平台资金(以下简称“平台资金”)是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资助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对外开展公共技术和检测服务的科技平台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平台资金”坚持“突出重点、体现公益、鼓励竞争、讲求绩效”的原则,推动科技创新公共平台加快发展。

第四条科技创新公共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面向我市重点产业提供开放性技术研发、产业技术支撑、法定资质检测等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包括:(一)经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具备法定检测资质、从事面向产业检测服务的开放性技术平台。

(二)经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及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新型研发机构和重点实验室认定奖励第五条珠海市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珠海注册设立并经认定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成果转化等经营活动,以技术研发为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企业化机制运作,独立核算的新型法人组织。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会同宣传文化部门、商务部等确定年度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一)骨干文化企业培育。

(二)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三)重点文化体制改革转制企业发展。

(四)大宗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五)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一)贷款贴息。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

(二)项目补助。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三)补充国家资本金。

对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区域整合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

(四)绩效奖励。

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按照出口实绩给予奖励。

(五)保险费补助。

对文化出口重点项目所必须的财产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费用,凭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有效凭证,给予适当补助。

(六)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每年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会同宣传文化部门、商务部等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和标准、资金管理模式及有关要求等。

第三章申报与管理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除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一)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等复印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8•【字号】珠府办[2008]77号•【施行日期】200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8]77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财政局、科技局制订的《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珠海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实施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该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实施我市技术标准战略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珠海市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参与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并符合资助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的资助。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范围、条件和标准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化工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珠海市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二)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珠海的核心竞争力。

关于《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一)》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一)》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一)》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珠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1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一)》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促进科学、民主立法,现将《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一)》全文刊登,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一有修改意见或建议的,可在2015年5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2号市政府大院五号楼10楼(邮政编码:51900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珠海市法制局收”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

珠海市法制局2015年5月14日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创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民营经济,是指除国有、国有控股和外资、外资控股之外的经济结构形式,其主体为依法在本市注册成立并在本市开展投资、经营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民营经济组织。

第三条[促进原则]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坚持市场调节、政策引导、平等待遇、依法规范的原则,保障民营经济与其他经济形式规则平等、机会平等、权利平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四条[领导协调机制] 本市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研究制定促进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本区域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建立民营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和保障体系,制定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监督有关部门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1 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文化强市战略,大力发展我市文化产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决定》(珠字[2008]4号)、《珠海市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若干配套政策》(珠办发[2008]2号)及《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文化强市的实施意见》(珠字[2010]12号)的精神,设立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责任分工第五条市文体旅游局是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是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部门。

第六条市文体旅游局职责:(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

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二)将评审后的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定。

(三)会同市财政局上报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获市政府审批后,按照年度使用计划审核被资助单位提供的资助项目请款资料,并建立档案进行管理。

(四)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按规定向绩效管理部门提供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报告。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文化体育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文化体育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文化体育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2•【字号】珠府办[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文化体育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14〕2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文化体育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12日珠海市文化体育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粤办发〔2014〕4号和《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珠机编〔2014〕10号),设立珠海市文化体育旅游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划转的职责。

原市文体旅游局的职责由市文化体育旅游局承担。

(二)取消的职责。

1.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审批。

2.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三)下放的职责。

1.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审批职责下放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

2.将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职责下放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

3.将旅游市场推广、旅游交流合作、旅游招商与项目服务、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执业培训职责下放市旅游发展中心。

(四)转移的职责。

以下职责交由有关的行业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承担:1.歌舞娱乐行业、网吧行业、电子游艺行业自律管理、协调、服务。

2.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运动员、裁判员技术称号的授予。

3.承办市级以上体育竞赛活动的审批。

(五)增加的职责。

1.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除外)。

2.市属及以下报纸变更开版。

3.市属以下期刊、报纸变更刊期审批。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2•【字号】珠府[2006]81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珠府〔2006〕81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经贸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珠海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在本市设立总部企业,构建现代产业集群,进一步提高全市经济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大型企业(含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的主要体现营运中心、投资中心和结算中心功能,对一定区域内的下属机构和关联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或分支机构(区域总部、专业总部)。

第二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享受本意见所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成立市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外事局、市法制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领导组成,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和协调落实有关对总部企业的鼓励政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贸易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已在珠海注册及新设的企业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一般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亿元,且计税利润额不低于2000万元;3.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率在65%以下;4.上年度上缴本市(或现驻地)税收地方分成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5.企业在本市境内外投资或管理的企业在3个以上,并对这些企业负有管理服务职能,同时负责对其管理服务的企业所得税在珠海汇缴清算。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9•【字号】•【施行日期】2010.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投资促进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七月十九日珠海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建立健全我市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区、经济功能区(以下简称各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内容、依据(一)考核对象。

各区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下设直接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二)考核内容。

各考核对象与市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责任书》中,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金额与引进内资注册资本金金额的预期目标完成情况。

(三)考核依据。

实际吸收外资指标完成额的认定,以商务部核准后反馈的数据为准;引进内资指标完成额的认定,以市投资促进局的统计数据为准。

二、考评机构(一)机构设置。

成立珠海市招商引资考核评定领导小组(下称考评领导小组)。

由分管投资促进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等单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机构职能。

1.组织实施本办法;制定或修改珠海市年度招商引资奖励实施细则,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评定获奖者及其获奖等级。

2.对未完成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和引进内资注册资本金年度预期目标的区提出一票否决意见。

3.项目申请人在办理项目审批和申请服务过程中,遇到承担审批、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受理时间、无正当理由否决项目进入、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等情况,或对有关单位的审批决定有异议,可向考评领导小组投诉或申诉,考评领导小组核实处理后,决定是否对有关单位提出一票否决意见。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本级农业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本级农业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本级农业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3.30•【字号】珠财[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本级农业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财〔2009〕21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申请与管理工作,促进资金申请和使用的科学性、公平性、公开性,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市本级农业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市本级农业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二○○九年三月三十日附件:珠海市市本级农业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申请与管理工作,促进资金申请和使用的科学性、公平性、公开性,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专项资金是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包括农业产业园区建设、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土地(鱼塘)治理、农业贷款贴息、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生态建设、粮食生产及农机具补贴等资金。

第三条珠海市农业专项资金申请与管理遵循逐级上报、专款专用、责任分明和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专项资金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项目的单位法人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的效益规模等全过程负责。

第五条珠海市财政局是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部门。

珠海市农业局是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部门。

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珠海市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第六条农业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业项目,并按以下原则择优安排:(一)符合全市农业发展规划,符合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年度计划和建设重点;(二)符合公共财政原则;(三)符合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原则;(四)符合幅射带动面广的原则;(五)符合统筹兼顾、重点突出、合理安排的原则。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珠府[2013]2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珠府[2013]2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珠府〔2013〕2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21日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现代产业发展,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珠海发展,全面提升城市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珠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坚持人才激励与产业发展相结合、人才激励与业绩贡献相结合、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市、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政府(管委会)每年在市、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专项经费,对在我市现代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予以奖励,鼓励人才进行学习进修、科技攻关,促进创新创业。

第四条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评审,每年评审一次,对获奖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条建立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审议并决定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的有关事项。

联席会议成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科工贸信、金融、海洋农渔水务、文体旅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珠组通[2005]9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组通[2005]97号中共珠海市委组织部、珠海市财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发挥引导作用,进一步推动“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科技强市、教育强市和人才强市的决定>》(珠字[2004]13号)的要求,由市财政设立的用于人才工作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从2005年起至2008年止,每年划拨1000万元,可跨年度累积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委组织部负责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和使用申请的审批;市财政局参与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负责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和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一)资助市人才培养工程重大项目;(二)资助引进高层次人才;(三)提高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四)重要人才投保;(五)实施珠海人才奖项;(六)扶持市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才资源开发;(七)资助海外人才资源开发;(八)市管高层次人才信息库、高层次人才网站及开辟境外人才招聘窗口的建设;(九)人才资源开发基础理论研究;(十)省委、市委交办的其他专项人才工作,以及人才办在管理专项资金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是资助和补贴。

除第六条第(三)、(五)、(八)、(九)项为全额拨付外,其余各项根据预算的支出额度给予一定的补贴。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26•【字号】珠府办〔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珠府办〔2016〕1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5〕54号),更好地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发展动力转换和发展模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与先进制造业特别是先进装备制造业相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提升珠海经济发展的质量与效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科学规划布局,牢固把握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奋力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推进珠海“十三五”各项目标任务完成,率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发展思路。

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稳增长的关键领域,是产业结构调整的主攻方向之一,是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攻坚内容,是向结构调整要动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重大措施。

克服将生产性服务业与实体经济、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割裂开来看待,和单纯从生产制造环节看工业化发展的误区,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引导企业进一步打破“大而全”、“小而全”的格局,分离和外包非核心业务,向价值链高端延伸,逐步由生产制造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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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GS-2011-034 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总则
根据《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励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鼓励产业集聚与企业创建品牌。

1、对获得国家、省和市文化产业管理部门评定并授牌的本地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分别给予不超过100、50、20万元奖励。

2、对获得国家、省和市文化产业管理部门评定的文化产业门类奖项的项目、产品或品牌,分别给予40、20、10万元奖励,获得国际知名奖项参照国家级奖励标准执行;对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行业机构评定的文化产业门类奖项的项目、产品或品牌,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开展对外合作与市场开拓。

对参加国家、省和市文化产业管理部门或文化产业行业机构主办或组织参加的国内外文化产业展会的参展单位,按实际支付展位费的40%给予补贴性奖励,同一申报单位展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鼓励开发拥有地方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

1、对以珠海历史人文为题材的影视作品,经主管部门同意立项并取得拍摄(制作)许可证的,在作品开拍后可根据投资计划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2、对游戏开发企业原创开发的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游戏产品,在产品投放市场后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3、对以珠海历史人文为题材且已出版发行的出版物,给予原创开发者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4、对珠海企业(单位)拍摄制作并取得发行许可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已在国家、省、市级电视台播出的影视作品,分别给予不超过30、20、10万元奖励。

(四)鼓励影视企业承接后期制作。

对在珠海进行后期制作的影视作品,按照实际制作费的20%给予制作单位补贴性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鼓励实施“走出去”战略。

对企业出口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给予补贴性奖励,标准按经核定的出口创汇收入的1%予以奖励,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享受的出口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文化建设。

对社会力量办的专业文化艺术团体、人才培训中心、艺术创作基地、大型文化活动、商业演出经纪机构和文博艺术场馆等,按照其投资规模、社会影响和演出场次等综合情况进行评估,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七)鼓励和扶持行业自律。

对市级文化产业行业协会开展管理服务,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性扶持。

(八)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对在境内外新挂牌上市的文化产业企业,按照《珠海市“十强”“百优”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实施方案》。

第三条申报
(一)申报获得评定奖项或资金资助类的项目,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获奖证书(牌匾)或资助证明材料。

(二)申报展会奖励的项目,必须提供展会邀请函、展位租赁合同、租赁费付款凭证等真实、可靠的参展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开发文化产品奖励的项目,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立项批准、自主知识产权或市场准入证明材料以及业务合同、财务报表、产品样本等材料。

(四)申报在珠海制作影视作品的项目须提供真实、可靠的业务合同、样本资料、财务报表等材料。

(五)申报出口奖励的项目,须提供真实、可靠的立项批准、业务合同、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外汇结汇单等出口证明材料。

(六)申报社会力量投资文化建设奖励的项目,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投资计划、演出合同、财务报表和纳税证明等材料。

(七)申报鼓励和扶持行业自律的项目须提供真实、可靠的工作实施方案、财务报表及活动开展情况等证明材料。

(八)申报奖励资助的单位须提供市文体旅游局认为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四条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体旅游局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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