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人诉讼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
Don't get angry and try to win, don't see through and make breakthroughs, don't be jealous and appreciate, don't procrastinate, be positive, don't be moved by actio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很多人在遇到权益纠纷时,往往不知道如何来保护自身利益,这是源于人们对法律的不了解。
我们多了解一些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就多了一个保护自身利益的技能。
接下来将给大家介绍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请阅读下文。
一、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按照大多数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承认协议管辖不以案件与所选择国家的法院有关联为条件。
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约定管辖的效力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
约定管辖有效的条件是: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指定都有什么内容?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指定都有什么内容?对于监护人方面的问题我们国家的规定是非常的多的,监护人一般都是父母双方,但是父母双方有的时候也是有早早去世的现象发生,这种情况就需要另选监护人了。
对于这样的情况被监护人其实是可以指定监护人的,那么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指定的内容都有什么?对于监护人方面的问题我们国家的规定是非常的多的,监护人一般都是父母双方,但是父母双方有的时候也是有早早去世的现象发生,这种情况就需要另选监护人了。
对于这样的情况被监护人其实是可以指定监护人的,那么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指定的内容都有什么?▲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从《民法总则》的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
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
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
▲指定原则有关组织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虽然不受顺序的限制,但都必须遵守一条原则——对被监护人有利,亦即应充分考虑将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能力。
根据《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认为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这一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监护人时必须遵循的。
▲指定程序按照《民法总则》规定,其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三条,有关组织即依法进入了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的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指定形式根据《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既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指定监护头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无须同时通知其他当事人或其它有关组织。
起诉抚养权在哪个法院
起诉抚养权在哪个法院离婚以后的夫妻,针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夫妻双方对孩子的关注度。
虽然我们常说母子连心,但是如果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达不成一致的协商意见的话,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裁决。
下文中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是,生活中起诉抚养权在哪个法院?▲一、生活中起诉抚养权在哪个法院?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院民诉意见第10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向法院起诉应该提交什么材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
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三、起诉变更抚养权方式▲1、协议变更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父母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法律准许当事人作出协议变更。
最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规定
管 辖 法 院
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备
注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股东名册记 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 公司住所地法院 、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一般性规定 侵权行为地法院 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 结果发生地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偿提起的诉讼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 赔偿提起的诉讼 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侵权行为纠纷 地域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 程终止地的法院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 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 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 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规定
类
一般性规定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 交付不动产的
型
管 辖 法 院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约定的履行地点有管辖权的法院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备
注
交付除货币、不动产以外的其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法院 合同未约定履 他标的的 行地点的 即时清结的合同 交易行为地法院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 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 被告住所地法院 行地的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以信息网络方 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 式定理的买卖 合同 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 租赁物使用地法院 买受人住所地法院 收货地法院 可以 可以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约定 的履行地法院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 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 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 院 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的 地域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 对不在中华人 以离婚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 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 民共和国领域 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的 内居住的人提 起的有关身份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 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都有权管辖 内,任何一方起诉离婚的 关系的诉讼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 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 起诉离婚的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 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 国内财产分割起诉的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原告住所地法院或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主要有两种方式包括法定监护与制定监护,一般在不存在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法定监护人的监护对精神病人的利益有损害时,那么才会由相关机构进行指定监护。
在对指定监护部分的情况下,也可以起诉到法院作出处理。
▲一、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一项法律制度。
监护的设立,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定监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是指定监护。
《民法通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可知,我国立法上,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
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设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对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首先须确认当事人为精神病人。
但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
按照《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法院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具有这一职权,而且法院的这一职权不能主动行使,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法考知识—地域管辖
法考知识—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上原告就被告1.原则:原告就被告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不是就医)。
没有住所地也没有经常居住地: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若不能确定,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被告和原告住所地均不明确:仍原告就被告(1)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3.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1)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包括财产关系)。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包括财产关系)。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仅限被告一方)。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仅限被告一方)。
(5)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4.双方法院都能管辖(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法院也能管辖。
(2)被告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离婚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法院也能管辖。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4)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有两条途径:一是由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局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
2015《民诉解释》351条第一款规定,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最高院第一部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院第一部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
近年来,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为由,向人民检察院起诉,或者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形是时有发生的,针对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有难点的情形,六部委协议制定并颁发了最高院第一部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各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严格按照该法规的规定进行。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管辖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辩护与代理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但是,上述人员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30日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法释〔2015〕5号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例题】(2014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39题)关于管辖,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军人与非军人之间的民事诉讼,都应由军事法院管辖,体现了专门管辖的原则B.中外合资企业与外国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应由中国法院管辖,体现了维护司法主权的原则C.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授予部分基层法院专利纠纷案件初审管辖权,体现了平衡法院案件负担的原则D.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体现了管辖恒定的原则【答案】C【考点】专门法院管辖;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管辖恒定制度【解析】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专利案件的日益增多,如将所有专利案件的审级仍规定在中级人民法院,不仅加重中院的案件负担,而且有可能降低专利案件的审理水平。
因此,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授予部分基层法院专利纠纷案件初审管辖权,可以适当减轻中院负担,以平衡法院的案件负担。
A项,《民诉解释》第1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B项,《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管辖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辩护与代理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但是,上述人员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5.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对法律援助作了规定。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上述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日以内指派律师,并将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6.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监护人民事诉讼委托书范本
尊敬的法院:我,(姓名),系(被告/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因(被告/原告)年幼/智力障碍/精神疾病等原因,无法独立进行民事诉讼。
现委托(律师姓名)作为(被告/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本案的民事诉讼活动。
一、诉讼代理权的依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
由于(被告/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有权代为进行民事诉讼。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本人作为(被告/原告)的监护人,有权代表(被告/原告)行使诉讼权利。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现特此向贵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姓名)作为(被告/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本案的民事诉讼活动。
二、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进行民事诉讼。
现委托(律师姓名)作为(被告/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代为行使以下诉讼权利:1. 代为起诉、应诉、答辩、提起反诉、上诉、撤诉等;2. 代为申请回避、申请保全、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等;3. 代为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解、调解等;4. 代为接收诉讼文书、证据、副本、送达回证等;5. 代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追加当事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等;6. 代为参加诉讼费用的缴纳、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等;7. 代为参加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参加分配等;8. 代为参加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活动。
三、诉讼代理人的义务1. (律师姓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忠实履行诉讼代理职责,维护(被告/原告)的合法权益;2. (律师姓名)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 (律师姓名)应当及时向监护人报告诉讼活动的进展情况,听取监护人的意见;4. (律师姓名)应当妥善保管诉讼文件和证据,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4.12.18•【文号】法发〔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12.1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现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2014年12月18日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以下简称监护侵害行为)的有关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1.本意见所称监护侵害行为,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
2.处理监护侵害行为,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3.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在工作中发现以及单位、个人举报的监护侵害行为,情况紧急时将未成年人带离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法律程序是什么样的
指定监护⼈法律程序是什么样的我们知道未成年⼈或者精神病⼈都有其法定的监护⼈对其履⾏监护职责,如果其法定监护⼈缺席或者推诿责任,就需要基层组织或者单位来指定其监护⼈了,如果还是⽆法解决此问题,那就要上诉法院进⾏裁决了。
那么指定监护⼈法律程序是什么样的呢?店铺⼩编就为⼤家介绍⼀下相关的法律程序。
指定监护⼈法律程序是什么样的对监护⼈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有关当事⼈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有关当事⼈也可以直接向⼈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中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前,被监护⼈的⼈⾝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
监护是对未成年⼈和成年精神病⼈设定专⼈保护其利益,监督其⾏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的⽗母是未成年⼈的监护⼈。
⽗母对⼦⼥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顺位监护⼈。
未成年⼈的⽗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的,依次由祖⽗母和外祖⽗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母单位和未成年⼈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成年精神病⼈的法定监护⼈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母、成年⼦⼥、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的效⼒。
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的协议⽽改变,前⼀顺序监护⼈⽆监护能⼒或对被监护⼈明显不利的,⼈民法院有权从后⼀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
经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即可担任监护⼈。
监护权指定不必公证。
关于监护诉讼的问题1、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解释有哪些?
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解释有哪些?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为你推荐】行政强制法诉讼费诉讼时效抗辩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起诉书怎么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欠条的诉讼时效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划分可有效地提高解决民事纠纷的效率。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以人为本的想深入人心,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解释也不断地做出修改,以减少民事诉讼中成本高、风险大、效率低等问题。
那么,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解释有哪些?下面,小编为您提供最新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解释有哪些?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指定监护人诉讼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指定监护人诉讼管辖的规定有哪些法定指定监护人是指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诉讼管辖的规定有哪些法定指定监护人是指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
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以下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
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指定监护人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需要自己进行一定程度的利益维护,但是有关的法律对于具体的解决,需要自己进行确认,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是对于问题的解决,实际的运用总会出现一定的差错,所以自己应该积极的践行有关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当民事主体之间因为民事纠纷要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就需要对进行起诉的法院进行确定,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哪个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结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管辖恒定、专门法院管辖以及裁定管辖三大类。
当民事主体之间因为民事纠纷要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就需要对进行起诉的法院进行确定,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哪个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结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管辖恒定、专门法院管辖以及裁定管辖三大类。
以下我们就对相关分类进行了解一、管辖恒定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它既可以避免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体现了管辖恒定的要求。
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如管辖依被告住所地确定后,被告住所发生了变更,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1、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监护人做原告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监护制度是法律赋予特定主体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照管和保护的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监护人可能因各种原因成为原告,提起诉讼以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监护人作为原告的法律规定,分析相关法律法规,为监护人依法维权提供参考。
二、监护人作为原告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监护人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原告资格的认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
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表被监护人提起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针对《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性文件,其中对监护人作为原告的具体情形进行了细化。
根据该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监护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定监护资格;(2)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提起诉讼符合法定程序。
三、监护人作为原告的具体情形1. 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监护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要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情形属于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1)侵害被监护人人身权益的案件,如虐待、遗弃、故意伤害等;(2)侵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案件,如非法占有、侵占、损害等;(3)侵害被监护人受教育权益的案件,如辍学、拒绝入学等。
2. 监护人之间因监护职责发生的纠纷监护人之间因监护职责发生的纠纷,如监护权争夺、监护权变更等,监护人也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3. 被监护人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如果被监护人作为被告,监护人可以代表被监护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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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诉讼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法定指定监护人是指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诉讼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法定指定监护人是指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
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