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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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为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体系,制定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租赁管理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体系,根据国家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以及国家和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赁、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市房管局是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租赁资格的审查与公示,房源分配与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运营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及使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中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缴纳情况的审核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保障对象户籍与暂住证的审核以及拥有车辆的核

查等工作。

市政府其它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租赁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茅箭区、张湾区政府和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用工较多的企业和工业园区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制定配租方案、房屋配租以及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规划建设

第六条政府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集中建设为主,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代建方式选择开发建设单位。

普通商品房项目按3%比例配建的廉租住房,在解决低保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后剩余的房源,可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城中村改造项目按规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政府或管委会负责督促落实。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用工较多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利用自有出让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其原有出让土地性质不变,土地用途不变。

第八条用工较多的企业和工业园区申请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由区政府或管委会组织协调,可以整合各企业工业用地中7%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在工业园区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小区。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其中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高层住宅可增加10平方米。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薄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

公共租赁住房在交付使用前要进行简易装修,配备基本的生活辅助设施,满足入住要求。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享受财政部财综〔2010〕88号文件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规定,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维修养护、管理、建设投资补助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人员的办公费用与工资支出等。

第四章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十四条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的条件:

(一)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城市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区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

3、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依法签订两年以上劳动(聘用),或已办理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聘)用手续;

2、在城区无住房,或未租赁其它保障性住房;

3、父母在城区拥有个人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含申请人)低于城区上年度人均居住面积标准。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5年以上、连续缴纳养老保险3年以上、在申请单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

2、在城区无住房;

3、个人年收入低于城区上年度人均工资收入标准。

企事业单位聘请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本条第1款和第3款的条件限制。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资格条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程序为:

(一)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社区、街办审核。街办和社区应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二)区房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区监察局、街办、

社区等相关人员再次进行入户调查。经审核调查符合条件的,区房管局应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后有异议的,区房管局再进行核实。经公示与再次核实后无异议的,将申请人名单上报市房管局。

(三)市房管局将申请人名单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时有投诉的,由区房管局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

第十七条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程序为:

(一)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工作单位统一向市房管局申报。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与审核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二)市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时有投诉的,由申请人所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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