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警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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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企业发生机械伤害事故被罚23万2015年12月,东莞市某彩印纸品有限公司内部员工维修印刷机造成机械伤害事故,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原因1

经调查,事故直接原因是从业人员违反双色印刷机安全操作规程,未关闭设备电源,在双色印刷机转轴的齿轮运转状态的前提下,打开印刷机的检查口,使用压缩机的气枪对双色印刷机转轴的齿轮进行吹风清理粉尘作业时,不慎掉进双色印刷机转轴的齿轮部位,造成当场身亡。

原因2

事发企业安全管理的缺失——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不扎实,从业人员思想麻痹大意,最终导致事故发生。该公司没有严格对设备进行管理,未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没有组织制定符合印刷机操作实际的安全操作规程;没有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导致从业人员未具备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处罚】

死者作为印刷机操作人员,在清理印刷机过程中,存在违章操作的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

而该企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七大法定义务中“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市安监局对该公司给予人民币23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建议给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人民币992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

2、一企业员工触电身亡,被罚25万!

2016年6月4日17时10分左右,珠海某针织公司厂房发生一宗触电死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件经过回放:

珠海某针织公司实际经营人黄某打电话叫刘某来帮其维修厂房,屋顶有渗水现象。刘某未注册公司。

2016年6月4日上午,刘某临时聘用姜X、王X军、高X华、彭X 康等4人到珠海某针织公司厂房进行施工。

下午16时30分左右,吊机出现故障一直不运转,王X军就对吊机进行检查,由于判断不了故障的具体原因,王X军就反复检查线路,同时把吊机的控制器拆开检查,并要求姜X和彭X康在旁边帮忙。

17时10分左右,王X军在对吊机的操作控制器进行维修时,突然触电倒地,站在他旁边的姜X马上把电线拨开,高X华把电箱开关闸拉下,随后姜X和彭X康立即对王X军进行抢救,并拨打120电话。17时20分左右,医生赶到现场,医生对王X军进行检查后宣布已经死亡。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王X军无电工证违规操作检查电线、线路设备,导致触电身亡。

间接原因:一是珠海某针织公司将工程交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施工;二是珠海某针织公司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缺乏现场的安全监管。

【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由于珠海某针织公司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工程交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施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该事故的责任单位是珠海某针织公司。

该公司未建立任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没有对维修现场的吊装作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将工程交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3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珠海某针织公司对本事故负有责任,认定为事故责任单位。

【处理结果】

事故单位的主要责任者是珠海某针织公司负责人黄某。

黄某作为公司全面负责人,没有建立、建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没有及时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一)、(二)、(五)项的规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3号令)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黄某为该事故单位主要责任者。

死者王某安全意识淡泊,无电工证违规操作检查电线、线路设备,导致事故的发生,是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由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法律责任。

安监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珠海某针织公司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黄某作出罚款1.98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办许可证擅自生产危化品被罚10万

近日,中山市安全监管局东凤分局的执法人员在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存放有危险化学品原料,工人正在进行危化品生产作业。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负责人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

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即责令企业停止违法生产危险化学品行为,现场进行拍照和对该公司两种底漆产品进行证据现行保存,并对其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某化工企业因为这事被罚数万元!

2017年5月11日至12日,广东省安监局、珠海市安监局和高栏港经济区安监局有关执法人员对珠海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苯酐生产区域现场可燃气体检测仪报警信号未接入操作室,并且该企业工厂的苯乙烯储罐未设置高液位报警器、苯乙烯储罐未设置事故泄压设备、顺酐装置正丁烷、异丁烷中间储槽4台安全全阀排放管放置不符合要求……

该公司副总经理杨某承认检查出的问题属实,并称该公司每月都有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也发现了不少问题,但主要都是动态的问题;该公司安全经理潘某也承认所查问题属实,并反映该公司有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事后,安监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了严厉的处罚,罚款数万元。

3、员工因同一个问题致企业被罚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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