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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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
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京组通[1989]124号
【发布部门】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89.05.13
【实施日期】1989.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组通(1989)124号1989年5月13日)
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委办,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干部)处、劳动处: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人调发〔1988〕5号《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通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的管理,属于干部的档案,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统一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市、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其他机构不得承担,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管他人或本人档案。

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是否承担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任务,由所在区、县委组织部和区、县人事局商定,并报区、县党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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