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
社会保障14个案例【最新精选】
案例1 从社会保障角度分析公务员热根据初步统计,2009年中国有104万大学生报考公务员,最热门职位有超过4000人同时竞争。
“将公务员考试称之为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再形象不过。
与考大学、考研、留学热相比,考公务员热更甚。
”“在目前的社会中,公务员属于优势群体。
”多种因素促成考公务员热,公务员岗位的吸引力是其中之一。
目前,中国正进入高风险社会,人们对职业、生活都感到不稳定,最明显的就是下岗失业现象;而公务员工作、收入稳定,社会保障健全,公务员身份也得到社会认可。
“社会保障的差异性和不完善是导致人们向公共资源集中行业倾斜的内因所在”,就目前情况而言,政府机关和企业相比,纳入政府体系的公务员拥有更多社会保障,从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到住房公积金,还有生育保险、各类津贴,所有保障体系一起为公务员筑起了牢固屏风。
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市场经济浪潮中涌现的大小企业,无法给刚刚走出校园的学生们提供足够完善的社会保障。
尽管中央及各级政府出台各种政策,要求企业为员工提供福利保障,但仅仅依靠企业本身去实现这个目标,漫长而艰巨。
案例分析:请从社会保障角度分析当前公务员热现象。
(要求结合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分析)案例2 事业单位下调养老金公平吗?(公务员社会保障改革单轨制合理吗)2009年1月28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证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正式下发,人保部要求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个试点省市认真做好启动准备工作。
日前,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在接受采访时称,国务院要求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个试点省市今年正式启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而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基本一致。
一位接近决策层的人士向记者表示,此次中央下决心推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其中一个重要的考虑是财政负担问题。
截至2005年底,全国事业单位总计125万个,涉及教科文卫、农林水、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多个领域,工作人员超过3035万人,是国家公务员的4.3倍,占全国财政供养人数的近80%。
社会保障权和物质保障权的案例
社会保障权和物质保障权的案例一、社会保障权案例:1. 医疗保险权:某市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所有居民都可以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
一位市民因发生意外导致严重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和康复。
根据医疗保险权的规定,该市民可以享受到医疗费用的报销,减轻其经济负担。
2. 养老保险权:某公司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可以申请领取养老金。
一个员工在公司工作了30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根据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他享有领取养老金的权利,确保其在退休后能够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3. 失业保险权:一名在某公司工作的员工因公司倒闭而失去工作。
根据失业保险制度的规定,该员工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帮助其度过失业期间的经济困难,同时提供一定的再就业帮助。
4. 工伤保险权:在某工厂工作的一名工人在操作机器时发生意外,导致受伤。
根据工伤保险的规定,该工人可以享受到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和一定的伤残津贴,确保其在工伤后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补偿。
5. 生育保险权:一对夫妇在某市生育了一名婴儿。
根据生育保险制度的规定,他们可以享受到生育津贴和产假,帮助他们应对生育期间的经济压力。
二、物质保障权案例:1. 饮用水权:某县政府加大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力度,确保居民饮用水的安全。
通过加强水源地保护、建设水处理设施等措施,保障居民饮用水的质量和供应。
2. 食品安全权:某市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严格监管,加大对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督力度。
通过加强食品安全监测、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措施,确保居民食品的安全。
3. 住房权:某城市推出了一项住房保障政策,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房或保障性住房。
通过政府购买或建设廉租房等方式,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
4. 教育权:某县教育局推出了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确保每个孩子都能接受到基本的教育。
通过免除学杂费、提供免费教科书等措施,保障每个孩子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5. 就业权:某市政府实施就业扶贫政策,通过推动产业发展、提供职业培训等方式,帮助贫困人口增加收入来源,实现就业权。
社会保障学案例1养老保险案例
社会保障学案例养老保险案例案例一:62岁老人遭遇暴露当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憾【案例描述】“我该到哪里领养老金?”6月9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一审判决蒋乃群诉南京市社保局不履行办理退休手续法定职责案败诉。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我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37年。
可为什么我就领不到养老金呢?现在法院也判我败诉了。
我在哪里才能领到养老金?难道我工作了一辈子,到头来却是…老无所养‟?”两年来,60多岁的蒋乃群一直在为自己的养老金苦苦奔波于深圳、南京和北京三地。
而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两地“踢皮球”2002年4月7日,年满60周岁的蒋乃群收到了深圳市社保局的退休通知:他已到退休年龄,该局停止收取其社保费。
蒋乃群本以为,自己从此可以过上“老有所养”的悠闲生活,没想到,麻烦才刚刚开始。
很快,深圳市社保局又通知蒋乃群: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必须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而他在深圳的实际缴费年限只有7年。
因此,他不具备在深圳市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蒋乃群的户籍在江苏南京,他1962年起在南京汽车制造厂任职全民固定工,连续工龄30年。
在此期间,他于1987年随企业参加南京市的社会统筹。
1992年,50岁的蒋乃群从南汽办理离职手续,南下深圳,应聘于一家外企。
同时,他的档案也从南汽调入南京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
按照深圳有关地方法规的规定,蒋乃群从1995年6月开始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直至2002年4月正式退休。
“我在南汽工作的30年,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是…视同缴费‟,再加上在深圳缴费7年,累计37年,现在却领不到养老金!这晚年生活怎么过呢?”为争取自己的晚年生活保障,蒋乃群开始一次次到深圳市社保局上访、求情,希望该局能“网开一面”,让他“老有所养”。
但深圳市社保局始终没有“松口”。
不过,该局给蒋乃群指出了一条“生路”:按照有关规定,蒋乃群可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退休,而其在深圳缴纳的社保金积累额可全部转往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
社会保障概论案例分析
社会保障概论案例分析社会保障是一个涉及到每个人的生活的重要议题。
它关系到人们的福祉、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社会保障的重要性、挑战和解决方案。
案例一: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
以中国为例,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老年人口数量庞大,养老保障面临巨大挑战。
在许多农村地区,老年人依靠农田劳动为生,但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往往无法继续从事体力劳动。
因此,建立健全的养老保障制度对于老年人的福祉至关重要。
政府可以通过提供养老金、医疗保险和社会福利等措施来帮助老年人过上尊严和幸福的晚年生活。
案例二:失业人员的就业保障失业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尤其是在经济不景气时期。
失业人员往往面临着生计困难、社会排斥和心理压力。
因此,建立有效的就业保障制度对于帮助失业人员重新就业至关重要。
例如,一些国家通过提供失业救济金、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来帮助失业人员度过难关,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鼓励创业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来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案例三:贫困家庭的社会保障贫困是一个全球性问题,许多家庭面临着生活困境和基本需求的无法满足。
社会保障对于帮助贫困家庭摆脱贫困至关重要。
政府可以通过提供贫困救助、住房保障和教育补贴等措施来帮助贫困家庭改善生活条件。
此外,社会组织和慈善机构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通过提供食物、衣物和医疗援助等帮助贫困家庭渡过难关。
案例四: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是一个重要的议题,涉及到残疾人的权益、社会包容和机会平等。
许多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来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例如,政府可以提供残疾津贴、康复服务和就业机会等措施来帮助残疾人融入社会。
此外,社会也应该提供无障碍设施、宣传残疾人权益和改变对残疾人的偏见和歧视。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涉及到各个方面的人群。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社会保障的重要性以及解决方案的多样性。
社会保障 案例分析
第1章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某市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为理由,拒绝参加企业的基本社会保险。
问外方老板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分析要点:(1) 不对。
(2) 城镇企业参加基本社会保险是政府立法规定的,立法范围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3)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是应参保企业的义务,是其职工应享有的权利,因此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社会保险。
案例分析2:某企业以经济效益不好以及留住人才为由,只为企业中层以上干部缴纳了社会保险费,问该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分析要点:(1)不正确。
(2)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为所有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只为部分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违背了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
第2章案例分析在云南弥勒县城里有这样一件事:一位有着12个子女的妇女(其中8人为亲生、4人为继子女),因为中风卧床不能动弹,但12个子女却没有一人前来服侍卧床不起的她。
钱兰英老人的子女中,有的是身价过百万的村里富人,有的是温保有余的小康人士,也有的经济条件十分普通,说起因何不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他们都有自己的理由。
大儿子:有能力,但她已经不是我们家的人了。
二儿子:经济条件差,有心无力。
三儿子:大哥不养我也不养。
七女儿:养老人主要靠哥哥。
继子:她对我们没有养育之恩。
请您说说他们的理由在法律上能站得住脚吗?案例分析:亲生子女都有赡养义务,至于说子女中有的经济条件好一点,有的差一点,在赡养义务进行时可以根据经济情况来履行。
但这不表示条件差的就可以不履行这个义务。
第3章案例分析某企业是一家私营企业,于2001年建成投产,招收的均是30岁左右的年轻劳动力。
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该企业按规定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但该私营企业主以本企业没有退休职工为由,只答应承担与本企业员工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拒绝缴纳社会统筹的其他社会保险支出。
社会保障案例1
一、“国家保障模式”是否可以继续发展?我们已经介绍了比较典型的三种社会保障模式,即投保资助模式、储蓄保险模式和福利国家模式。
这三种模式也是目前国际上比较主流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但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东欧大部分国家采用的是一种国家保障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
这种模式由前苏联首创与代表,其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即社会保障扣除理论和列宁提出的最好的保险是国家保险。
因此,又称为国家社会保障。
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也参照这一模式建立了之前的劳动保险制度,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之初。
国家社会保障模式的主要特征是:1.社会保障事业由国家统一制定法律、统一领导,国家通过宪法把社会保障制度化,通过生产资料公有制保证公民的保障权利;同时,根据国家社会经济政策在整个国民经济范围内对社会保障实行统一管理和统一的收支标准,如苏联的社会保障基金就是在国民经济一级上集中按照计划集中建立的。
2.社会保障费完全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负担,个人不负担任何保险费。
其传统观念认为国家已经事先对社会保障费做了预留和扣除,个人不必再缴纳。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应从中扣除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以及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的部分。
马克思也同样指出,总产品扣除上述三项后的剩余部分在分配个人之前,还要扣除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等三个部分。
也就是说,国家保险是“预先扣除式”保险,劳动者在从事社会劳动期间已经为创造社会总财富和国家的各种公共事业做出应有贡献,所以个人不缴纳保险费而由国家提供全民保障是理所当然的。
也正因为如此,称之为“国家保障”模式。
3.国家实行低工资、高福利政策,实行公费医疗、低房租、没有失业保险等。
4.工会组织参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决策与管理,一方面劳动者通过人民代表机构对社会保障管理施加影响,另一方面,工会从基层工会到中央理事会,都参加实施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概论案例分析
社会保障概论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介绍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而实施的一系列政策和制度。
本案例分析将围绕社会保障的概念、目标和重要性展开,以便更好地理解社会保障的实践和应用。
2. 案例分析2.1 案例一:老龄化社会的挑战背景:某国家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社会保障体系面临巨大压力。
分析:老龄化社会意味着养老金支出增加、医疗费用增加等社会保障开支增加。
如何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医疗保障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政府可以通过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入、推行养老金制度改革、加强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等措施来应对老龄化社会带来的挑战。
2.2 案例二:失业保险的实施背景:某国家经济发展不稳定,失业率上升,失业人口生活面临困境。
分析: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失业保险基金、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提供职业培训等措施来支持失业人员重新就业。
同时,政府还可以加强就业市场监管,促进经济发展,以减少失业率,提高社会保障的可持续性。
2.3 案例三:医疗保险的改革背景:某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导致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医疗费用过高等困扰。
分析:医疗保险是保障公民健康的重要手段,但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一些问题。
政府可以通过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推行药品价格监管等措施来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障的效果和公平性。
3. 案例总结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社会保障在老龄化社会、失业问题和医疗保险方面的应用和挑战。
政府应该加强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公民的福祉。
社会保障学案例
社会保障课程案例【案例四】某单位职工李某每个月的工资是4000元左右,可工资条上扣的养老保险费却只有几十元钱。
李某心想,单位代扣我的养老保险费少,是不是表明单位给我交的那部分也少了呢?是不是我退休以后拿的养老保险金也会少了呢?李某的担心很有道理。
其实,别看用人单位表面上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可是不是没把职工实际发放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少报、瞒报了工资总额呢?问:李某的单位社保缴费基数是否有“猫腻”?试评析。
答:目前有不少企业没有将职工实际的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而只拿职工的部分工资、甚至本市最低工资作为基数来缴纳社会保险费。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去年经审核确认,有六成多企业存在少报、漏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给这些职工今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埋下了隐患。
劳动部门提醒,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主要是由缴费职工的上年工资总额确定的。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分组成。
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计入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
二、养老保险【案例一】陈爱民系某供销社1985年4月招收的亦农亦商的临时工,1994年11月成为农民合同制工人。
在陈爱民1985年4月至1996年12月用工期间,供销社按月收取陈爱民工资总额的3%款项作为离职返家的补助费,并纳入专户管理。
自1996年12月起,供销社开始为陈爱民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律宣传的不断深入开展,人们社会保障意识逐步提高,陈爱民深感社会保障对自身的重要性,想到自己在企业干了十几年,供销社没有给他缴纳养老保险金,到退休时,就少领养老金,这是对自己权益的侵犯,1997年初陈爱民遂要求供销社为其补缴做临工期间的养老保险金。
供销社认为:陈爱民于1996年12月与供销社正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期限为5年,劳动合同签订后,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在1985年4月至1996年12月期间,陈爱民是亦农亦商人员,整个供销社系统与他同样身份的人都未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其间对其所扣的工资总额3%的返家补助费可以退还,供销社不具有补缴养老保险金义务。
社会保障法学部分案例解析
部分案例解析:第一章案例1解析:服刑的人照样依法享受其社会保障待遇,服刑与社会保障没有任何冲突。
我的社会保障权利是我的权利,这和刑法是两回事,是完全区分开的。
服刑期间,缴费是停止的,参加劳动的服刑人员很少,所以缴费的人很少,并且缴费率非常低,这个直接影响到他将来的养老问题。
以前,服刑期间的医疗制度是一项特殊制度,由专门的人单独管理,享受专门的制度。
后来基于人权考虑,服刑人员与一般的人享受一样的待遇。
第三章案例1解析:我国目前社会救助压力巨大。
客观地讲,经过几十年的建设,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框架已经建立起来了,而且在保护贫困者基本生活需要、救助受灾群众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这些年来,民政部门着力推进建立一个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已建立了城乡低保制度、灾民临时救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
此外,还建立了医疗、教育、住房救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
这些制度的建立有效地保证了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目前通过这些救助制度的实施,有1.5亿多群众得到了不同形式的救助。
但从实际工作来看,我国现行的社会救助体系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应救未救问题。
总体上讲,现有社会救助制度覆盖面较窄,不能涵盖全体贫困人口。
在城市,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相对贫困人群还没有得到有效救助;在农村,还有数以百万计的符合五保条件的五保人员没有纳入供养范围,还有数百万的因病、因残、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造成常年生活困难的人员没有纳入救助范围。
此外,由于反应机制不太灵活和手段较为落后,面对重大自然灾害时,一些受灾群众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二是救助水平低的问题。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统计公报显示,2006年城市居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平均保障标准仅为169.6元/人、月,全年共发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222.1亿元,人均补差也只有82.9元/月;而农村人口享受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差仅为33.2元/月。
社会保障权和物质保障权的案例
社会保障权和物质保障权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权利,它们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福祉。
在我国,社会保障权和物质保障权的案例层出不穷,其中既有成功的案例,也有争议较大的案例。
下面就社会保障权和物质保障权的案例进行深入探讨。
一、社会保障权案例1.某市某工人工伤认定案某工人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严重残疾,但雇主却推脱责任,拒绝认定为工伤。
工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成功获得工伤认定,并获得了相应的医疗费用和失业补助金。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障权的重要性,也证明了法律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有效性。
2.某市某老人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案一位老人在养老金申领过程中遭遇了种种阻碍,始终无法顺利领取应有的养老金待遇。
老人通过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最终通过法院判决顺利获得了应有的养老金待遇。
这个案例突显了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也展现了法律在保护老年群体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二、物质保障权案例1.某县某学生免费午餐权利案一些贫困地区的学生因家庭困难无法享受到免费午餐的权利,受到了不公平对待。
通过教育部门和媒体的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舆论的热议,最终相关部门加大了对贫困地区学生免费午餐权利的保障力度,让更多的学生受益于此政策。
这个案例彰显了物质保障权对于贫困群体的重要性,也呼吁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和关心贫困地区学生的生活状况。
2.某省某村环境污染案某村废弃工厂排放的废水、废气对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居民的身体健康受到了威胁。
居民通过公民维权途径,向有关部门提出了举报和投诉,最终相关部门对该工厂进行了整改并赔偿了居民的损失。
这个案例突显了环境保护对于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也展现了公民维权的有效性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性。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社会保障权和物质保障权是人民群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保障这些权利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同时也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社会保障案例分析
失业保险案例失业金、经济补偿金,两者都不可少【案例描述】小段1999年从学校毕业,应聘到一家汽车零部件制造厂从事车间管理工作。
2002年3月,工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表示厂里效益开始滑坡,需要裁减一部分人员。
厂里将负责为这批被裁减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裁减人员名单下发时,小段发现自己也成了其中一名。
在职代会上,厂方只表示将办理失业登记,并没有提到其他的补偿。
据他了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有经济补偿的。
于是,小段来到工厂劳资部门询问,劳资部门工作人员的答复是:工厂已经为你缴纳了失业保险费,既然以后可以领取了失业金,就相当于已经给你补偿了,没有其他的经济补偿金。
"可是,我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现在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没有错误的,但单位的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金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怎么能两者相抵销呢?"小段辩解道。
但是单位最终还是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小段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案例评析】1.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后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这里的经济补偿金和劳动者所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是完全不同的,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互相代替。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保险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保险金。
"所以,本案中小段的观点是正确的,该汽车零部件制造厂应该支付小段的经济补偿金。
社会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近年来,社会保险法律案件逐渐增多,涉及面广泛,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以一起养老保险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社会保险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45岁,某国有企业员工。
被告某市社会保险局。
张三于2000年进入该国有企业工作,2008年离职。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张三在离职时,应当将其养老保险账户转移至新的用人单位或个人账户。
然而,张三离职后,其养老保险账户一直未得到转移,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张三多次向某市社会保险局申请转移养老保险账户,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
张三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应当依法转移张三的养老保险账户?2.被告拒绝转移养老保险账户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3.张三能否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被告是否应当依法转移张三的养老保险账户?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同时,《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离职后,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本案中,张三离职后,其养老保险账户未得到转移,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被告应当依法转移张三的养老保险账户。
(二)被告拒绝转移养老保险账户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汇编案例一:单位不缴费我该怎么办?张某2003年8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成了一名失业者。
不久,经朋友介绍到本市某单位开通勤车,但由于张某是失业者,单位不愿意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张某被一个“协保”人员替代了。
去年5月在一位热心朋友的引荐下,张某到一家私企开车,可老板还是不为张某缴社会保险费,张某感到这样下去不是办法,便把参加社会保险的事提了出来,老板要张某自己到外面找地方缴。
张某今年年龄也不小了,怕丢失现在的工作,想暂时不提缴费的事了,等以后离开单位后再说,到时让他们一起“补”。
可张某心里没底,这样做有问题吗?分析提纲: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特征,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种违法行为。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本案例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私企老板让张某自己解决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这不仅对张某构成了侵权,同时也是一种违法的用工行为。
第二,本市也没有专门接受职工挂靠、帮助用人单位规避履行缴费义务的机构。
第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不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劳动者随时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举报,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包括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
案例二:不签合同就可不缴社会保险费吗?去年6月张某被本市某公司招用。
进入公司后,他们说要对张某的能力进行摸底,提出试用六个月,满意后再签合同。
由于张某比较喜欢这项工作,再说他对自己的能力也比较自信,所以也就同意了。
然而,半年过去后,张某却等到了公司辞退通知。
社会保障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某,男,1955年1月出生,系某市某国有企业退休职工。
2018年,李某某退休后,按照相关规定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然而,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过程中,李某某发现其待遇金额与预期不符,经核实,发现其养老保险待遇被错误计算。
李某某遂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要求重新核算其养老保险待遇。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李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否应当依法重新核算李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案件事实1. 李某某于1975年参加工作,在国有企业工作期间,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2. 2018年,李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3. 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过程中,李某某发现其待遇金额与预期不符,经核实,发现其养老保险待遇被错误计算。
4. 李某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要求重新核算其养老保险待遇。
5.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了李某某的投诉,并组织调查。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3.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4. 《社会保险经办规程》五、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算不符合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重新核算李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
2. 法院判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核算李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并赔偿李某某因错误计算待遇所造成的损失。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社会保障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养老保险待遇计算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养老保险待遇计算的重要性:养老保险待遇是退休职工的重要经济来源,其计算准确性直接关系到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
本案中,李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被错误计算,导致其生活水平受到影响。
2.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待遇的核算和发放。
社会保障学案例
社会保障学案例【篇一:社会保障学案例】《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第一章:绪论案例:“社会保障”蝉联两会调查榜首折射啥?人民日报政治文化部联合人民网如期推出“2012两会调查”。
网友积极参与,围绕自17时,网友留言超过3.6 万条。
在“两十大热点候选项中,“社会保障”以245211 票连续第三次蝉联热度排行榜榜首。
(2)健全完备社会保障制度是党和政府的职责所在,社会保障增进国民福利,使得人们后顾之忧得到了解除,安全感的提升必然带来生活信心的提升,是民众的根本利益所在。
第二章:社会保障的产生与发展案例 1:国际视野下的社会保障发展规律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无论是社会保障思想还是社会保障实践,均源远流长。
2000年前中国孔子的大同社会论、墨子的兼爱思想和西方柏拉图的理想国描述、佛教基督教教义等,其实构成了当代社会保障思想的历史渊源。
在社会保障实践方面,追溯早期历史,在西工自由流动、自由聘用及土地买卖所导致的流民,承担并规范相应的救济行为便成了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以英国 1601 年颁布为标志,以及此后多个欧洲国家仿效建立相应的济贫制度,成了促进早期资本主义发展不可忽略的措施。
不过,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则是在 18 世纪欧洲工业革命成功后,工厂制代替了手工工场、机器大生产代替了手工劳动、工业资产阶级和工业无产阶级形成和逐步壮大起来的背景下产生的,它起源于 19 世纪 80 年代的德国,并因其显著地化解了劳资冲突、造就了德国的强大,迅速被其他本主义国家仿效。
此后,又经历 1935 年美国颁布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1948 年英国率先宣布建成福利国家、1955 年新加坡建立中央公积金制度等一系列重大事件,并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到 20 世纪 70 年代,世界上所有国家或地区均不同程度地建立了自己的社会保障制度。
从国家发展纵向角度考察,可以发现这样一种带有普遍性的现象:当一个国家处在低收入国家行列时,社会保障通常是维护社会安定和补救国民生计的工具,它虽然在一定程入分配调节功能,国民福利与国民经济同步增长很自然地成为国家发展的追求目标;当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后,社会保障的核心使命则升华到促使社会财富得到合理分配,让人民享有平等、自由和尊严的生活。
《社会保障学》课程思政教学案例
社会保障学是一门研究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相关内容的学科。
它在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提高社会保障意识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将通过介绍一篇关于《社会保障学》课程思政教学案例的文档,来帮助教师进行教学设计和思想引导。
本案例将从社会保障学的基本概念入手,从而引导学生深入了解社会保障的内容和意义。
同时,案例中将注重联系国内外实际情况,以生动的案例和故事来加深学生对社会保障的认知和理解。
我们将通过引入一个关于贫困儿童家庭的故事,向学生展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故事中,一个贫困儿童的家庭由于缺乏社会保障,面临着生活困境。
通过了解他们的生活现状和需求,学生将意识到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接着,我们将介绍社会保障的基本知识和组成部分。
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对各种社会保障项目的介绍,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社会保障的范畴和内容。
在案例中,我们还将引导学生思考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通过引入一些国内外的数据和案例,学生将了解到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从而认识到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此外,案例中还将引导学生思考社会保障的改革与创新问题。
通过对一些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介绍和运作方式的讲解,学生将了解到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创新和发展。
我们鼓励学生积极思考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社会保障制度,以满足社会发展和个体需求的双重要求。
本案例将以小组讨论和总结的形式结束。
通过小组讨论,学生将有机会与他人分享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同时,通过总结,学生将对整个案例进行回顾和思考,进一步巩固对社会保障学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通过这个《社会保障学》课程思政教学案例,我们希望能够引导学生增强社会责任感,关注社会保障问题,培养他们积极参与社会建设的能力。
同时,我们也希望教师能够在教学实践中充分利用这些案例,将社会保障学的理论与现实相结合,为培养学生成为有担当、有社会意识的人才提供有益的教学工具。
社会保障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案例1: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职工的失业保险怎么办?肖某、孙某等5人于20世纪?0年代就业于某国有企业;80年代末,调入该企业下属的一个服务独立核算公司工作;90年代,该服务公司业务经营开始走下坡路,管理也越来越松懈。
2000年,该公司因连年不参加工商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
肖某、孙某等5人随即失业,却无法领取到失业保险。
造成肖某、孙某等人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前职工失业保险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使职工失去: 7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和转移其他社会保险关系的企业,职工成了一群“没娘的孩子”。
按照我国《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 第17条的规定,工龄或者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为10年以亡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根据第18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按照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标准、高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由此,肖某、孙某等5人应该领取2年的失业保险金。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5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失、业前其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情况的材料证明等。
本案例中的企业,在未为职I办理这一系列手续之前,就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职工失去为社会保险机构提供材料的依托,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也就没有 7着落。
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工商管理部门的行动与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协调一致。
工商部门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前,应该留出时间通报给劳动保障管理部门,使企业解散之前,先将职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手续办理齐全。
企业在被通知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应尽快召开职工大会,依照程序,抓紧做好解散企业的职工善后处理工作,引导职工尽快另谋职业,理顺社会保险关系。
案例2:46岁的徐某失业后,在一家事业单位当上了保安。
单位每月为他发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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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2、用人单位不得以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形式逃避社会保险法定义务【案例】某市一外商投资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领取货币工资,社会保险费包括在工资之中,由员工自行参加社会保险。
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劳动保障年检中发现这一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后,责令该外商独资企业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
【评析】该外商投资企业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做法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参加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
对于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的缴费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缴费单位和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于未依法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由社会保险征缴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
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3、企业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就可以不支付患病职工的病假工资吗?【案例】李某1995年7月大学毕业后到国有企业性质的A公司工作。
A公司经济效益很好,员工工资水平较高,1999年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所有员工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因此李某对自己的工作一直比较满意。
但天有不测风云,2000年3月初,李某因患上了一场大病而住院治疗。
住院期间,A公司以已为李某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为理由,停发了李某的工资,要求李某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有关医疗待遇。
6月中旬,A公司决定发给尚在住院的李某相当于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与李某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认为公司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委托代理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仲裁机构责令公司补发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后经查,裁决A然而,A公司忽略了《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也就是说,A公司在程序上违法,它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将于30日后解除劳动关系,但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根据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企业与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A公司只给李某发放经济补偿金的做法,也违反了以上规定。
7、[案例]李某是某私营运输企业经理,赵某是其聘用的司机。
1998年9月,李某的朋友张某请李为其运输一批货物,李便指派由赵完成,要求越快越好,时间可以由赵某看着办。
为了尽快完成李某指派的任务,赵某牺牲“十一”放假休息时间,加紧运输。
10月1日晚九点多,在运输途中,由于路况不好和连日劳累,不幸撞车,造成重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指派专人到医院照顾赵某,主动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和赵某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工资,还特别赠送赵某家5000元作慰问。
赵某一家对此表示感激,但由于伤势过重,出院后赵某落下了重度残疾,丧失了大部分劳动能力。
去年6月,赵某找到李某,要求为其申报工伤,享受工伤待遇,被李某拒绝,二人发生纠纷,至创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解决。
李某提出,赵某不能算作工伤,理由有三:第一,赵某负伤时从事的工作,虽是受自己指派,但并不属于企业正常业务范围。
第二,赵某负伤时间在节假日,而且是晚上,根本不在工作时间内。
第三,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 )第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赵某已经远远超过工伤申请时效,无权再申请工伤,劳动保障部门也不应再受理。
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查,很快作出认定: 司机赵某的负伤为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负伤的,都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赵某为张某运输的任务是作为公司负责人的李某指定的,因此,即使不属于公司正常业务范围且不在工作时间内,也不影响赵某工作的性质是为公司服务,因此负伤应属工伤。
其次,关于劳部发[1996 ] 266号文第十条关于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问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并不是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
目前我国在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方面尚无明确的时效规定。
现实生活中,也有人把上述规定理解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最长不得超过负伤后三十日,这是一种误解。
10、社保缴费基数有“猫腻”【案例】某单位职工李某每个月的工资是4000元左右,可工资条上扣的养老保险费却只有几十元钱。
李某心想,单位代扣我的养老保险费少,是不是表明单位给我交的那部分也少了呢?是不是我退休以后拿的养老保险金也会少了呢?李某的担心很有道理。
其实,别看用人单位表面上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可是不是没把职工实际发放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少报、瞒报了工资总额呢?【评析】据了解,目前有不少企业没有将职工实际的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而只拿职工的部分工资、甚至本市最低工资作为基数来缴纳社会保险费。
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去年经审核确认,有六成多企业存在少报、漏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给这些职工今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埋下了隐患。
劳动部门提醒,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主要是由缴费职工的上年工资总额确定的。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分组成。
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计入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
12、老人“失踪”退休金如何发?日发布的《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的批复》作了如下规定:“退休人员失踪后,在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安部有关户口籍管理的规定,可以暂按如下意见处理:退休职工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超过6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关系户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但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因此发生生活困难的,由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下落不明满4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依法被宣布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
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期间)停发退休待遇后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和死亡待遇。
”养老保险制度是确保退休职工老有所养的一种制度,退休金与工资一样,应该发放给退休职工本人,如果退休职工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退休金当然应该停发,考虑到“失踪”的特殊性,原劳动部办公厅对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问题作出上述规定是合情合理的。
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除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还应按月支付其伤残抚恤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区分不同情况,享受不同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
其中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的,可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其十六个月的伤残补助金。
(2 )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
(3)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对工伤职工应承担的责任,即后两项待遇应由企业支付。
从本案具体情况看,张某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单位为其发放了20年的伤残抚恤金,并不是基于“企业难以安排工作”,而是由于张某主动申请,并且伤残抚恤金不是采取按月发放,而是一次性领取。
这种做法完全基于张某与其所在单位之间的协商,并由双方自愿作出的决定,而不是法律强制赋予职工的权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了其应该支付的费用,对于其他费用不予支付是有道理的,也是合法的。
正是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作出了上述行政复议决定。
14、生育保险制度强制执行没商量【案例】女职工A某被一家公司录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4年。
签订合同的第3年A某开始休产假。
原公司合同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产假为56天”A某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休产假,而是按照国家规定休息了90天。
当A某上班时,公司根据内部规定,认定超出56天的假期为旷工,并给予除名处理。
A某认为旷工一事不是事实,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评析】《劳动法》第62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分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产假”。
该公司与A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女职工产假为56天的规定,违反了《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属于无效合同,A某有权利享受90天的产假,不应视为旷工。
【结论】(1)撤销该公司对A某的除名处理决定;(2)补发按照旷工处理期间的有关待遇。
17、[案例]2000年3月份,刘某与某公司订立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
2002年5月份,公司经营陷入严重困难实行经济性裁员,公司与刘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该公司认为本单位已经为刘某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以刘某解除合同后即可领取失业保险金为由,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刘某对此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查实,认为该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但以刘某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而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则违反法律规定,经调解无效后裁决,由该公司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余元。
【评析】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该公司解除职工刘某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其理由是不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