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理解和完善

合集下载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作者:李芳芳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做出了明确规定,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确立对于健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具有重要意义,但仍然存在一定缺陷,需要不断进行完善。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缺陷;完善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缺陷首先,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对于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是由被告人提供证据线索、检察机关证明证据合法性。

这种规定其实仍然将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推到了被告方。

“刑讯逼供的受害人一般都处于失去自由和孤立无援的境地,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既无法取证,也无法举证。

当事情过后他们具有取证和举证能力时,又因为事过境迁,难以再拿到充分的证据。

”其次,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适用阶段问题。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虽然禁止侦察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收集证据,并要求检察机关对于发现的非法证据及时进行排除,但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正式启动和审理主要是在审判阶段进行的,而这又必然存在明显的缺陷。

第一,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侦查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处于缺失状态。

第二,在司法实务界,法官对公诉人提交的卷宗材料一般推定为具有可采性,而对于此证据材料是否是采取自愿,是否经刑讯逼供并不放在重点防范范围之内。

另外,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模式,使得法官在侦查阶段没有权力对侦查行为进行监督,而检查机关却具有的控诉和法律监督的双重身份。

第三,只在审判阶段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利于收集刑讯逼供的证据。

这时,犯罪嫌疑人处于劣势,很难举证自己被刑讯逼供。

再次,相关制约机制的缺失。

论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论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来 作 出 决 定 的相 互关 系 。 普 遍 形 态 是 : 其 按照 某 种 标 准 和条 件 整 理 争 义与 程 序 的 关 系 : 律 的主 旨在 于创 设 一 种 正 义 的 法 律 程 序 , 法 一个 法
论点, 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 , 在使当事人 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
出决 定 。0 ”
具有 多样 性 , 最重要 的有 两点 : 但 一是保 障程序 正 义, 二是 进行价值 选择
关键 词 行政诉讼 非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价值 中 图分类 号 : 9 5 D 1 文 献标识码 : A
行政诉讼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 以违反法律禁 止性规 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搜查、 扣押或以其他非法方式 取得的证据予 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对行政案件待证事实有证明作 用的证据材料, 因缺乏合法性而被排除在行政诉讼证据外或者被排除
文章 编 号: 0 9 5 22 0 )2 4 -2 10 - 9 (0 90 - 0 0 0 0 获取证据, 虽然 能够保障个别案件的实体真实, 但会引诱更 多国家行
政执法人员通过更简单的破 坏正当程序的方式执 法, 这从长远来看, 会造成正当程序与实质真实双双失落的境况。 因此, 我们要设置非法
就不可能存在。 程序, 从语义上讲是“ 按时间先后依次安排 的工作步
背的。 如果程序总是轻而 易举的被所渭的“ 事实发现” 的主张所击倒 、
那法治 目标 的实现就将遥遥无期 。 这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正 骤 。 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 ‘ 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 、 方式和手续 所取代 ,
证据排除规则 , 禁止不具合法性 的证据在诉讼过程 中的使用, 这一选
择虽然破坏了个别案件 的实质真实, 并造成 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的损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摘要: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不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一些缺点和问题,本文主要针对威胁、引诱、欺骗等术语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范围、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以及非法证据的证明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非法证据;范围;启动;证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以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规定的比较欠缺的部分虽然由陆续出台的司法解释加以完善,但是仍有许多有待探讨和商榷的地方。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法治的完善和发展,有必要对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深入探究。

本文探讨分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完善的几个问题。

一、威胁、引诱、欺骗等术语的界定(一)法律界定缺失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威胁、引诱、欺骗获得的证据是非法证据,但是何为威胁、引诱、欺骗?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界定与阐明。

虽然威胁、欺骗对被讯问(询问)者合法权益造成的威胁和损害程度小于刑讯逼供肉体强迫获得供述的程度,但是,通过威胁、引诱和欺骗获得的证据很可能会因非法而改变收集过程的真实性。

由于法律对威胁等主观程度较大的术语缺少明确的界定与解释,导致人们对于威胁、引诱、欺骗等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有时会利用对方在讯问过程中暴露的缺陷和心理特点进行斗智斗勇从而获得有效的信息和证据。

欺骗、引诱性讯问与启发性、提示性发问等常规性讯问策略和方式难以区分。

由于法律比较抽象的规定了非法证据,缺少明确的规定,法官依据获得的案件事实去判断,很可能会导致法官依据其自由心证而加大主观任意性,可能会造成审判者知有其规定不知违规之后果[1],会损害司法权威与公平正义。

应当运用刑诉修正案以及司法解释等方式对于比较抽象的、在实践中公安司法人员难以把握的概念、规定等做出更为具体详细的规定,提高法律的统一适用性。

(二)一种界定尝试针对威胁、引诱、欺骗等术语描述不明确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当明确解释威胁、引诱、欺骗等抽象概念,并且以举例子的方式等,使司法工作人员对抽象法律概念、规定等有着明确的认识,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高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证据,在法学界一向被视为诉讼的脊梁,是构筑诉讼大厦最为可靠的基石。

证据规则是关于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以及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为履行我国加入WTO三大协定中关于及时公布贸易法律、法规、处理贸易纠纷案件司法裁判案例及依据的承诺,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吸取证据理论的研究成果,结合行政诉讼特点,又颁布实施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是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主要载体。

其主要规则有:一、取证规则取得证据规则是人民法院、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中的取证缺乏明确一致的规定。

本司法解释基于司法权力的局限,也不可能对行政程序中调取证据行为作出设定,只能通过对举证要求的规定,实现对取证行为的规范。

事实上,本司法解释第二部分“提供证据的要求”,就是对取证行为的要求。

如果取证不符合要求,举证当然就不可能符合要求。

所以我将这一部分归纳为取证规则。

主要有以下内容:(一)[取证时限规则]即取证时限上的要求。

该规则涉及司法解释中的两个条款。

即第3条:在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60条1项: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因此,被告收集证据,一般应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的行政程序中进行。

该规则不约束原告、第三人。

(二)[证据形式要件规则]所有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

证据的形式要件是指证据在形式上所应满足的条件。

证据形式应该说是审查判断证据可采信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证据形式是在取证过程中形成的。

加强对证据形式要件的理解认识,不仅可以规范取证行为,也有利于提高质证和认证水平。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民、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

论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论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现 在 以下 两 个 方 面 : 一是 存 在 重 实 体 轻 程 序 的思 想 ; 是 存 二 在 单纯 惩 治 违 法 的执 法 思 想 , 乏 依 法取 证 的法 治 观 。 缺
法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以 下 简 称 《 干 解 释 》 第 3 ( 若 ) 0条 规 定 :
规 则 至 少存 在 以下 几 个方 面 的问 题 :
( ) 乏理 念 支持 和 制 度 保 障 一 缺
依 法 治 国 , 设 法 治 国 家 已成 为 当代 中 国 举 国上 下 的 建
20 0 9年 第 2期
( 第5 总 6期 )
●● 法镧在线
理 论 观 察
Th o e i O bs r a i n e r tc e v to
N O. 2 0 2, 0 9
S ra o. 6 e i lN 5
论 国 政 讼 #证 j 规 存 的 题 其 善 我 行 诉 爿 据{ 则 在 问 及 完 法 } 除
“ 列 证据不 能作为认 定被诉具 体行政 行为合 法的根 据 : 下 ( ) 告 及 其诉 讼 代 理 人 在 作 出 具 体行 政 行 为 后 自行 收 集 - 被 的 证 据 ;- ) 告 严 重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收 集 的其 他 证 据 。这 ( 被 ” 是 行 政 诉讼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 开端 。 而后 , 高人 民法 院 最
二 、 国行 政 诉 讼 非 法证 据 排 除 规 则存 在 的问 题 我
合 法 律 的规 定 。 果 深究 起 来 , 背 后 体现 的法 律 价 值 选 择 如 其 仍 然 没 有突 出对 公 民 、 人 和 其他 组 织 的合 法 权 益 的 保 障 。 法 我 国行 政 诉 讼 非 法 证据 排 除 规 则 缺 乏 思想 理念 支持 主要 表

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

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

法院审查程序
法院对当事人申请排除的 非法证据进行审查,并作 出是否排除的决定。
排除决定程序
如果法院决定排除非法证 据,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 说明,并在判决书中予以 排除。
03
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运用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 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 的,被告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
04
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实践案例分析
• 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多个证据的,应当一并提交。 • 行政机关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正当理由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 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 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 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案例一
01
案情简介
某市工商局对一家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诉
讼过程中,企业提出工商局收集的证据存在非法手段,要求排除。
02 0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
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工商局收集的证据 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发现工商局在收集证据时存在诱供、威胁等非法 手段,因此对这部分证据予以排除。

试论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

试论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
研 究 基 地 — — “ 台大 学 应 用 法 学 研究 中 心 ” 烟 的资 助 。 作 者 简 介 : 曙 光 (9 5 )男 , 东 寿 光 人 , 台 大学 法 学 院 副 教 授 , 士 生 导 师 , 要研 究 方 向 为宪 法 和 行 政 法 。 杨 t7 一 , 山 爝 硕 主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材料 。 它包括 四种 非法 情形: 一 ,证据 内容 不 第 合法 。 如 , 例 当事人 无 正 当理 由拒 不 提供 原 件 、 原
物. 又无 其 他 证 据 印 证 。 对方 当事 人 不 予 认 可 且 的证 据 的 复制 件或 者 复制 品 ; 当事 人 或 者他 人 被
何 谓 非法 证据 . 国法学 界 并 没有 达 成 统一 我 认 识 。笔者 在涉 猎资料 的 基础上 共 归纳 了以下 几 种 观点 :第一 种 观点认 为 非法证 据 是指 执法 机关 违 反法 定程 序调查 收集 的证 据 。第二 种观 点认 为 非法 证 据 是 指 执 法 机 关 采 取 非 法手 段 调 查 收 集 的证 据 . 所谓 非 法手 段 包括 违 反法 定 程序 采 取 的 手段 。也 包 括 超 越 职 权 或 滥 用 职权 所 采 取 的 手 段 ,也 就是说 非法 既包括 程序违 法也 包括 实体 违 法 。 三种观 点认 为 。 第 非法证 据是指 有关 国家官 员 违反法 律规定 的权 限或程 序 .或 以违 法方 法取 得 的证据材 料。 四种观 点认为, 『 I 第 非法证 据的非 法除
l9 3
弘 淮端 理 212 02 .
的证据 材 料 ; 以偷 拍 、 录 、 偷 窃听 等 手段 获 取侵 害
他 人 合法 权 益 的证 据 材 料 ; 以利 诱 、 诈 、 迫 、 欺 胁 暴力 等不 正 当手段 获取 的证据 材料 。

非法证据排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以证据的可采性为中心

非法证据排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以证据的可采性为中心

行 为之 中 ,最终 乃是 以一 种违 法手 段来 处置 另一 种犯 罪行 为而 规 则 已 。使 司法 权 屈从于 行政 权从 根本 上不 利于 公正 与 民主 的司法
形 象 的建立 。。 笔 者认 为, 做 好 非法 实物证 据排 除工 作要把 握好 序性 和完 整性 的把 握 , 对 收集实 物证 据的 程序 性意识 、 合法 性意 现 实 国情 与程序 正义 的平衡 点 , 加 强对 非法证 据 排除制 度完 善 。
重 影 响司法 公正 的 , 应 当予 以补正 或者 作 出合 理解 释 ; 不 能补 正 提取 地 点等 证 明其来源 ; 其次要 证 明提 取经 过 、 收 集的过 程 , 包括
或 者 作 出合 理解 释 的, 对该 证据应 当予 以排 除” 。 《 规 则》 对“ 可 能 提取 的人 员和方 式 : 然 后证 明从 侦查 到审判 这个过 程 中该证据 得 严 重 影响 司法公 正” 以及 “ 补正 ” 和“ 合 理解释 ” 分 别解 释为 “ 收 集 到 了完善 的保全 ; 最后 向证 明法 庭表 明该实 物证据 就是提 取来 的 物证、 书证不 符合 法定程 序 的行 为明显违 法或 者情 节严 重, 可 能 实物 证 据 , 如此 展现 完整 的证据 链 条 , 是 形成 以证据 的可 采性 为 对 司法 机关办 理案件 的公正 性造成 严重损 害” , “ 补 正是指 对取 证 中心 的证据 规则 体系 的基 本要 求 。经 审查发 现 可 以补正 的证 据
惩罚, 则可 能存 在矫枉 过 正之嫌 ; 。 另一观 点则 认为 , 如 果司 法机 系 的疏漏 。 关 不排 除这些违 法证据 , 实际上 是等 于参与 到了政 府的共 同违法
( 三) 在证 据 审查层 面, 形成 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据 可采性 为 中心的证据 审查

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兼谈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之补阙

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兼谈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之补阙

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兼谈新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之补阙
王鲲
【期刊名称】《山东审判》
【年(卷),期】2015(031)004
【摘要】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及规范梳理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当事人提交的部分证据虽然对案件的客观事实具有证明价值,但是其获取方式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序良俗,基于立法机关的预先设定或者司法机关的个案衡量,认为适用此类证据获得的价值低于国家法律所保护的其他权益的价值时,继而对此类证据的可采性作出否定性评价的规范总称1。

【总页数】5页(P12-16)
【作者】王鲲
【作者单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拆迁案件中一类诉权事实举证责任的转承——兼谈新《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的适用
2.论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兼评新《行政诉讼法》第70条
3.论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兼评新《行政诉讼法》第70条
4.论复议前置及诉权问题--兼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理解
5.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的反思与重塑——基于《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解释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政诉讼证据若⼲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 2002年7⽉24⽇,最⾼⼈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政诉讼证据若⼲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10⽉1⽇起施⾏。

《证据规定》是我国第⼀部⽐较系统地对适⽤⾏政诉讼法关于证据问题作出规定的司法解释,对我国⾏政审判事业的发展和⾏政制度的完善必将产⽣重要⽽深远的影响。

《证据规定》从内容上划分为⼀般规定、举证、调取和保全证据、质证、认证、证明标准和附则。

除⼀般规定外,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体上可以归纳为证据取得规则(证据材料规则)和证据效⼒规则(证据本⾝规则)。

举证、调取和保全证据部分主要规定了证据取得规则,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载体(材料)的规定、证据的调取和保全,主要解决和规范证据(证据材料)的提供及其资格和要求。

质证、认证和证明标准部分主要规定了证据的效⼒规则,涉及到对证据材料的性质、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是否合法和真实以及是否达到了证据案件事实的要求等规则。

其内在逻辑关系是,证据取得规则是有关证据材料的规则,⽽证据材料的充分与确实是确定证据效⼒的基础;认定证据效⼒则是取得证据的⽬的和归宿,效⼒规则是固有意义上的证据规则。

证据取得规则和证据效⼒规则显然是相辅相成和缺⼀不可的。

正是基于这种逻辑上的联系,《证据规定》在结构设计上是按照上列内容划分的。

本⽂笔者结合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就如何适⽤和理解《证据规定》谈⼀些个⼈的看法。

⼀、关于⼀般规定 ⼀般规定是对⼀般性的、基础性的、原则性的或者统领全局的问题作出宣⽰性的规定,强调或者解决⼀些重要的原则或者基本问题,突出和强调这些内容的地位。

这些内容可以划分为两类,即⼀类是贯穿于《证据规定》全部内容的⼀般规定;另⼀类是虽不能适⽤于全部内容⽽只是局限于部分内容,但在《证据规定》各部分中居于显著的地位,具有特殊的意义,在审判实践中应把握两点:⼀是证据的界定。

从内涵⾓度来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即证据本⾝也是事实;从形态来看,证据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关事实材料;从结果来看,证据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论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的理 论 基础 和 价 值
1理论基础 . ’ (5 1个人本位主义 。l 6世纪的 自然 法学 派观点有 着强 烈的 个人主义倾向与诉 求。 对个人权利 与 自由进行 保护和发展 的 ]
追 求 , 后 来 的 欧 洲 思 想 启 蒙 运 动 掀 起 了人 权 保 护 的 浪 潮 。 以及 个 人本 位 主义 空 前 发展 , 重 对 个 人权 利 和 自由 的维 护 与 发展 。 注 () 公权 力 的 限 制 公 权 力 的 本 性 , 如 扩 张 性 、 腐 性 2对 诸 易 等 , 定 了公 权 力 对个 人 权 利 形成 威胁 , 了 保 护 和 发 展 个 人 权 决 为 利 与 自由 , 必 须要 限 制 和制 约公 权 力 就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9 4 5 ( 00 0 -0 3 , 3 10 - 4 8 2 1 )4 0 6 70


非法 证据 排 除规 则 概 述
衡。证据制度作为诉讼制度的核心 , 更加强调程序正当性 、 实现
程 序 正 义 , 而促 进 实 质 正 义 的 实 现 。 从
三 、对 行 政 诉 讼非 法证 据 的界 定
1行 政 诉 讼 非 法证 据 的 含 义 . 中国《 诉讼 法 大 词 典 》 “ 法证 据 ” 译 为 :不 符 合 法 定 来 就 非 释 “
() 1 正义 。无 论 足 个人 奉 位 主 义 还 对 公 权 力 的 限制 , 终 最
的 U的都是追求 和实 正 义。正义足法律 的核心价值 , 证据制 度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必然 也体现者追求 正义的 价 目标。 正义有程序正义和宜质正 义, 要实现正 义就应 当是将 程序正 若 义与实质正义有 机地结合 起来 , 并且在丽 者之问做 出适 当的平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非法证据怎么进行排除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非法证据怎么进行排除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法证据怎么进⾏排除任何的诉讼纠纷都是需要举证的,那么证据的种类有哪些?⾮法证据怎么进⾏排除?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证据的种类有哪些,⾮法证据怎么进⾏排除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的法定种类—⾏政诉讼证据种类:1、书证书证即以⽂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的思维或者⾏为的书⾯材料。

如⾏政机关的⽂件、⽂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作为⾏政机关作出具体⾏政⾏为的依据的规范性⽂件,是⾏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肇事交通⼯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即以录⾳、录像、扫描等技术⼿段,将声⾳、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证⾔证⼈证⾔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向⼈民法院所作的⽤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般情况下,证⼈应当出庭陈述证⾔,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证⾔。

精神病⼈、未成年⼈作证应与其⼼理健康程度、⼼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陈述当事⼈陈述即本案当事⼈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利⽤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政机关⼯作⼈员或者⼈民法院审判⼈员对与⾏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政机关⼯作⼈员在⾏政管理过程中对与⾏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记录。

证据的法定种类—刑事诉讼证据种类:1、物证,书证物证:(1) 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孔祥俊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比较系统全面地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调取证据、质证和认证等诉讼证据规则,这在20年来的行政审判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毋庸置疑具有里程碑意义。

本文拟结合起草过程,就《证据规定》的指导思想、逻辑结构和主要内容作一粗线条的介绍,有些观点纯属一孔之见,仅供理解和适用该规定时参考。

一、起草《证据规定》的指导思想《证据规定》的指导思想是起草、理解和适用该规定的灵魂。

在起草过程中确立的主要指导思想如下:(一)突出改革精神制定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不仅是行政审判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当前法院改革的一项重点内容。

改革的重点是“完善行政诉讼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建立符合行政诉讼特点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

《证据规定》就是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改革规划而制订的,力图反映改革实际、适应改革需要、体现改革精神和推动改革深化。

例如,许多规定反映而不脱离审判实际,但又不简单地迁就现实,保持必要的前瞻性。

《证据规定》的许多具体规则都很灵活,其目的是适应纷繁复杂的审判实际需要。

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既照顾现实,又体现发展方向。

(二)体现“案卷复审”的属性行政诉讼程序是一种复审程序,即此前一般已经历了完整的法律程序(如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裁决程序、行政许可程序等),行政审判是一种由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复审,类似于上诉审(国外一般直接认定为向法院上诉)。

在证据规则上的突出体现是,行政审判的事实认定是以行政程序搜集的证据为基础,对其在获取和处理证据及得出事实结论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对事实的合法性审查,与此相类似者如《民事诉讼法》第151条有关“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

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从复审程序的视角确定具体的证据规则,因而也必然具有一些特殊的规则。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论非法证据排除――一个行政诉讼的视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论非法证据排除――一个行政诉讼的视

精品考试资料,仅供参考,需要可下载使用!论非法证据排除——一个行政诉讼的视摘要:非法证据排除是行政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

本文从实证法的角度论证了广义说的非法证据的概念和内涵,并进而确立了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概念,将此作为本文论说的逻辑起点。

进一步的,分析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试图揭示行政诉讼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价值。

最后,以概念和价值为基础,从实然和应然两个角度,本着沟通的态度,对我国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以及完善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和探讨。

一、逻辑起点:何为行政诉讼视野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诉讼必有证据,“证据问题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中心问题”。

所以,证据问题就成为作为三大诉讼之一的行政诉讼的不可不探讨的问题。

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一样,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裁判认定事实不但要靠证据,而且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依据。

法官查明事实的过程,也就是运用证据证明的过程。

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能否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提,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哪些证据可以采信,哪些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这些问题是行政诉讼中最容易发生价值冲突的问题。

所以,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就进入了行政诉讼的视野。

显然,要解决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首先要对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的概念和内涵做一清晰的界定。

所以,厘清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的概念和内涵就成为本文论说的逻辑起点。

那如何界定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的概念和内涵呢?目下,学术界对非法证据的概念和内涵众说纷纭,归结起来不外狭义与广义两种。

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只所以不合法,是因为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内容,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这四个方面之一不合法,而造成证据不合法;狭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由于法定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用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材料,而致证据不合法。

笔者认为,应从从实证法的角度平息广义说和狭义说的纷争,确切地界定“非法证据”的概念和内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为《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论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 法证据 排 除规则概 述
1 .非法证 据 的涵 义。在 国外 , 法证 据一 般被 非 表述为 非法取 得 的证据 ,是 指法 律规 定 的享 有 调查 取 证权 的主 体违反 法律规 定 的权 限和 程序 ,采用 违 法 的方 式获取 的证 据材 料 ,包括 以非 法方式 获取 的 言词证 据和实 物证 据 。…中国 《 讼 法大词 典 》 非 诉 将 法证 据解 释 为 “ 不符 合法 定来 源 和形式 的或 者违 反 诉讼 程序 取得 的证据 资料 ” [根据 我 国有关 法律 规 。2 1 定, 在我 国司法 实践 中, 政诉 讼 中的非 法证 据主要 行 表现 为 以下几种 : 1 违 反法定 程 序 的证 据 , () 即行政 执法 主体违 反法 律 的程 序 性要求 而 制作或 调查 收集 的证据 材料 。 ( ) 2 超越 职权 或者 滥用 职权 的证据 , 即 行政执 法 主体超 越职权 或者 滥用 职权 制作 或调查 收 集 的证 据材料 。 () 3手段 非 法 , 即诉讼 代理 人或 当事 人 采取 非 法 手段 制 作 或调 查 收集 的证 据 材料 。 ( ) 4 “ 树之 果 ” 毒 ,即行政 执 法主体 以非 法 的证据 材料 为 线索 调查 收集 的其他 证据 。 2 .非 法证据排 除规 则 的产 生与确 立 。 法证据 非 排 除规则是 指非 法证 据在 审判 时应 当予 以排 除 。一 般认 为 , 法证 据排 除规则起 源 于美 国 。 规则 被具 非 该 体表 述在美 国宪法修 正案第 四条 中 ,以非 法手 段收 集 的证 据不 得在刑 事指 控 中作为 证 明有罪 的证 据采 纳 。其 设立 的最初 目的是禁 止或 纠正警 察 的不 良以 及 违法 行为 ,并成 为保 障美 国宪 法第 四修正 案实 现 的手段 。 该规 则最 初通 过 1 1 威克斯 诉美 国案 得 9 4年

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20当代思潮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证据的概念以及它的特征。

证据是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刑事的证据体现出三个基本的特点。

第一个是它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收集到的证据不仅要遵守法律程序,而且要符合法律形式。

必须经过法庭质证。

刑事证据的第二个特点是相关性。

相关性指证据必须和案件的事实情况有客观联系,与本案没有关系的事实或者信息,不能作为犯罪行为人进行犯罪的证据。

客观性是它的第三个特点。

客观性是说证据必须是客观的,它不应该受他人的主观意志的影响。

非法证据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的概念。

非法证据,是指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不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者说是通过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

它可以被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地说,它指由不合法的主体提供和搜集到的证据,狭义的非法证据的的概念说的是得到的证据是用合法的手段获取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手段得到的证据进行排除的称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按照原则来说,法院是不接受不合法性质的证据的,因为它没有合法的证据具备的证据能力。

非法证据排除不仅要排除非法口头上证据,也要排除不合法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定罪影响甚微。

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实质和过程。

然而,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即使法院排除非法证据,一些情况下是受物质的影响。

如果排除非法证据起着关键作用的信念,法官会问原告采取其他证据补充,以便进一步提高控方的证据链。

即使排除非法证据,它不会影响最终的定罪和量刑的被告。

因此,应用程序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对案件处理结果影响非常小。

非法证据排除有难度。

非法证据的排除困难与人们的司法观念滞后有关。

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普通人的观念仍然倾向于追求实体正义,对非法证据的容忍带有功利色彩。

从社会大众对涉黑案件和冤假错案的完全不同的态度可以看出,在以前的案件中也可能存在酷刑,但普通人却能容忍这种程序上的缺陷。

论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的认定程序

论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的认定程序

论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的认定程序作者:李翔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8期【摘要】通过在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审判实践,就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认定程序从启动程序、审查程序、举证责任分配及救济程序等方面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行政诉讼;非法证据;认定程序证据在诉讼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诉讼活动的关键,是案件事实认定和司法裁判的基础。

作为行政诉讼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三个特征,而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在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方面规定比较简单,特别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相关程序更显不足,难以满足法院审判实践的需要。

一、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内涵界定非法证据这一概念来源于刑事诉讼法,简单来说就是有悖合法性的证据。

狭义说认为非法证据系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超越自身权限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

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包括四种情形:证据内容不合法;证据形式不合法;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不合法;收集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手段不合法。

界定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内涵,应当结合行政诉讼的目的。

行政诉讼主要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个方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其中认定事实的审查主要立足于审查行政程序中的证据。

行政诉讼作为一项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因此,于行政诉讼中,对非法证据的界定采广义说为宜。

二、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法律依据及实践困境(一)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37、38、39、40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国家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这为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提供了宪法依据。

关于非法证据的规定,也散见于《行政诉讼法》第31、33条及其司法解释第30、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55、57、58、60条中,现以广义说的四种情形归纳如下:1、证据形式不合法。

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2019年03月(中)法制博览法律经纬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付琳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00摘要:仅从法条来看,我国现行行政诉讼非法证据在排除方面的规定过于概括和凌乱,落实到具体的行政诉讼程序时,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实用性不可控、存在制度漏洞和管理盲区。

具体问题表现为我国法律规定的非法获取言词证据的手段过于简单、缺乏信息手段有效监控、缺乏对搜查扣押的司法监督措施、行政机关执法监管不够、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监督非法取证行为的障碍重重等。

针对这些现状我们进行分析并列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12-01作者简介:付琳(1995-),女,黑龙江长春人,黑龙江大学,硕士。

针对我国行政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系统和不完善的现状,我建议应采取“原则加特殊规定加惩罚措施”三位一体的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完善原则性的规定(一)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做出明确详细的具体说明。

建议对行政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有三条想法,一是由国家最高法律机构牵头,[1]综合以往规则的适用情况,综合各部门对此方面的好的做法及规范规定,制定统一的规则,使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原则性规定更加完善,更具有针对性;二是采取全民网络征集建议的方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规则进行完善补充,使其更具有实际意义和具体操作价值;三是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结合自身国情实际,具体分析。

全面完善的规则会使行政机关人员非法手段及行为更具约束力,进而达到非法证据排除的高效。

(二)对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做出明确详细的解释。

行政诉讼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没有具体细化,只是将一些非法取证或者诉讼程序中不良行为归为一类或者一种,不具有可操作性,法律解释有很大的自由度。

特提出三条建议:一是将规定划分种类,每个种类具体化,细化为可操作的条款;二是扩大“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解释范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理解和完善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收集、证明、运用等方面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

其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是证据规定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就该问题进行理解和完善分析。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和基本规定
非法证据指的是在取证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损害诉讼各方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法律不承认的证据。

非法证据不仅会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决结果,也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影响司法权威和公正性。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必须是合法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是真实、合法的。

法庭审理案件,应当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辩论。

法庭不应当采信非法证据或者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

因此,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首先要考虑的是证据的合法性,合法的证据才能应用于案件的审理中。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
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
法定程序是指在法定的程序规定下行使权利、执行行政行为、进行审判等程序。

若在程序方面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证据就被认为是非法的。

具体情形包括,非法窃听、拍摄、录音等方式获取证据;未经许可进入他人住所搜查,或强制搜查等非法手段获得证据。

这些情况都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主要争议是政府是否存在不当行为,因此,政府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证据是重要的证明材料。

但是,如果证据是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取的,如欺骗、逼迫、胁迫或者诈骗等,就该视为非法证据,需要排除。

(三)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
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也属于非法证据。

例如,刑事诉讼中,酒精测试可能产生误差,需要符合规定的要求才能采用测试结果;行政诉讼中,调查取证受法律限制,如不能非法搜查、拘禁、刑讯逼供等。

如果证据的取得违反了这些限制,就属于非法证据,需要排除。

三、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完善
综合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如何完善补充非法证据排除法律规定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全面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
现行立法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仅是在原则性上进行规定。

未对具体情形做进一步详细的规定。

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具体情形。

合理分类,明确证据收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非法情形,对于严格的证据管理,优化司法资源等方面都有所裨益。

(二)完善证据管理规定
目前,我国在司法体系中采用的证据管理体系并不健全,对证据的保护也并不到位。

对此,需要加强管理机制,在各个环节中加强对证据的保密、鉴定、保存等,从而有效保护证据的真实性,避免出现非法证据。

(三)加强司法审查能力
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实质上涉及到审查人员的专业能力,需要审查人员具备先进的判断力和分析力。

因此,应注重提高审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证据进行鉴定和分析的培训和加强,从而充分发挥司法审查的功能和作用。

结语: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事关司法权威和公正性,是一个需要重视和关注的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深化理解和完善,不仅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也能够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如何应对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无法作为法院裁决的依据,但行政诉讼中若出现非法证据的影响,仍有可能对案件的审理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当出现非法证据时,如何应对非法证据,也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诉讼相关方应慎重对待证据的收集和证明过程,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

例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同时,应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事,采集证据时遵守相关规定,避免非法证据的产生。

(二)做好严格的证据管理。

除了对证据真实性进行保障外,在证据保存、索取等方面都需要高度的重视。

严格按照规定流程,确保证据的独立性和保密性。

(三)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司法审查的能力,确保非法证据得到及时识别和排除。

(四)若非法证据已经在案中出现,司法人员应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前提下,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并做好相关记录和说明。

五、帮助当事人维权
如何帮助当事人维权,是解决非法证据问题的另一个方向。

由于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面临着强势的政府机关,因此应尽可能的设置维护当事人权益的程序和规则,保护当事人免受非法证据侵犯。

(一)提高当事人的相关知识和意识。

当事人应了解自身权益和相关的争议解决程序以及相关的证据规定等,能够正确认识
非法证据的危害并及时提出异议。

(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政府机关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完善证据规定,明确规定非法证据的排除情形、证据勘验人员的资格、证据复印的方式等。

(三)完善维权机制和程序,建立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机制。

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使非法证据得到及时排除。

(四)加强司法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提高司法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六、特殊情况下的非法证据排除
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或证据,如何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要特别注意。

(一)涉及国家安全等重大利益的案件。

虽然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案件,证据的获取过程可能并不符合法定程序,但由于其涉及事关国家利益或重大公共利益,对于证据的审查和排除要特别谨慎,必须采取严格的程序和措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证据来源难以考证的案件。

如有些证据来源难以考证,对于这些证据的属实性,可能需要更加严格的审查和确认程序,以充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民事诉讼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并自行提供证据,
但对于这些证据如何排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七、结论
非法证据排除作为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我们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审查程序,确保证据收集、存储、证明等环节的合法性、公正性、权威性等。

非法证据的排除,不仅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好的维权机制和保护措施。

因此,在做好证据管理的同时,基于实际情况,我们也应根据特殊案件或证据,加强审查和确认程序,以充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