沱江污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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沱江污染案
2004年2~3月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人为地把大量氨氮超标几十倍的工业废水,排进了沱江,造成下游内江、简阳等地,上百万人前后近二十天无水可喝
2004年2月到3月四川的四条河流之一的沱江,却给天府之国带来了一场前所未有的生态灾难
2004年2月底3月初,毗河、沱江两岸居民发现,江水变黄变臭,许多地方泛着白色泡沫,江面上还漂浮着大量死鱼
要查出下游的污染源自哪里,就要到上游寻找答案。
办案人员用倒查的方式发现,位于毗河流域青白江区的川化股份公司第二化肥厂就是这起污染事故的始作俑者3月26日,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说,酿成特大污染事故的就是两台这样的小泵
从川化排出的这种乌黑发臭的废水中氨氮浓度高达每升2000多毫克,最高时甚至达到了7600多毫克,超过国家标准每升60毫克的几十倍到一百多倍
导致这种现象的直接原因就是因为川化股份的一个技术改造项目--合成氨及氮加工装置增产技术改造工程在2004年2月11日投料试生产后出现了故障,使含有氨氮的工艺冷凝液没有经过处理就直接排放
2004年2月16日,川化集团公司控股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第二化肥厂(简称“川化二厂”)二车间水解、解吸装置的两台给料泵发生故障,导致含高浓度氨氮的尿素工艺冷凝液排入沱江的支流毗河,一直持续到3月2日,其间共排放纯氨氮2000吨2月16日,工人发现,技改项目的环保装置给料泵损坏。
汇报从车间主任传达到两位副厂长再到川化股份的副经理、总经理
企业本来有6道环节可以制止事故蔓延,但是直到3月2日污染源被有关部门强制切断时,他们都没有作出应有的反应
使得严重超标排污持续了近20天,从而演变成我国近年来最大的一起水污染事故
造成沱江下游两岸近百万群众生活饮用水中断,给流域内的成都、资阳、内江、自贡和泸州等五市的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9亿元
3月4日,在受污染的简阳城区,市民在临时改为送水车的环卫车前,接从水库运来的干净饮用水。
3月4日,养鱼户池济明拿着死去的鱼欲哭无泪:“这些都是去年新引进的鲈鱼,再过两个月就要上市了,现在全死了。
我们全家人都指望这些鱼生活,8万元的债务也要还,现在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据了解,这次污染使他养殖的几千公斤鱼全部死亡,经济损失约10万元
3月27日,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排污口还在倾泄着发黑的浊水。
新华社发
川化污染事故刚刚过去不到两个月,5月3日,沱江资中段又发生第二次污染事故(仁寿县东方红纸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污)
资阳司法局出红头文件不准律师接沱江污染官司
2004年9月23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按程序审议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会上,省人大代表张世昌当场提交并宣读的一纸“红头文件”引起与会代表强烈关注
提交给委员会的这份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红头文件上标有“区司发[2004]19号”字样,题头是“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关于《办理涉及沱江特大污染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上报“区委政法委”和“市司法局”,下发“四成、法助律师事务所、各法律服务所”
通知下达时间是2004年4月30日,张世昌接到当地群众邮寄来这份“红头文件”的时间是7月份
百万人无水可喝省长书记做道歉
提出省政府应该公开向全省人民道歉的,是省人大代表张世昌等
4月13日,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八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报告。
人大代表们在审议中对报告多有批评,张世昌代表提出道歉要求5月31日,省政府向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再次报告这个事故时,由副省长刘晓锋代表省政府和张中伟省长,在会上向受灾群众表达了深深的歉意和慰问据刘晓锋介绍,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在省政府的大会小会上,张中伟省长一再表示,作为政府的主要领导,他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向受灾的群众表示歉意。
其他省政府领导也都主动表示自己有责任
2004年6月2日,人大代表在审议省政府的这次报告时,张世昌代表提出,希望看到省政府向“全省人民”道歉,以更好地树立责任政府、亲民政府的形象
四川省人大于7月中旬开展的水污染执法检查,
四川省人大2004年9月23日审议的检查水污染实施情况报告中,还通报了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受到罚款100万元经济处罚,征收其超标排污费405万元,并对事故受害人进行1179.8万元赔偿的情况
沱江流域重大污染事故案在经历了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多家司法部门的调查取证后,2005年1月5~6日在成都市锦
江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
1月5日进行的是对超标污水的排放单位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的审理
被告:全面负责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各项工作的原总经理李俭,分管日常生产和环保安全工作的原副总经理吴贵鑫和公司原环保安全技术处处长何立光
1月6日,锦江区人民法院对川化股份有限公司所在的青白江区环保局相关责任人进行审理
被告:青白江区环保局主管副局长宋世英,负责检测大气、水土数据、为环保局执法提供技术支持的环境监测站站长张明和应该负责查找污染源和切断污染源的环境监理所所长张山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9月9日对涉及2004年沱江特大污染事故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和青白江环保局的6名相关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判处: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俭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贵鑫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环安处处长何立光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青白江区环保局副局长宋世英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青白江区环保局环境监测站站长张明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青白江区环保局环境监理所所长张山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2005年11月13日,位于吉林省吉林市的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连续爆炸。
11月14日下午,吉林石化和吉林市政府强调,爆炸产生的是二氧化碳和水,绝对不会污染到水源,而吉化也有自己的污水处理厂,不合格的污水是不会排放到松花江的。
11月21日,哈尔滨市政府宣布全市停水四天,原因是“维修水管”。
11月23日,哈尔滨整座城市笼罩在大难当头的忐忑不安之中。
出现了人们惊恐纷纷外逃的局面。
许多商店里的矿泉水甚至啤酒告罄,另有许多商店藉机推出新的品牌提高价格。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正式停止市区自来水供水的公告
哈政法字[2005]27号
根据省环保局监测报告,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爆炸后可能造成松花江水体污染。
为了确保我市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市政府决定于11月23日零时起,关闭松花江哈尔滨段取水口,停止向市区供水,具体恢复供水时间另行公告。
望市区内广大市民群众及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给予谅解。
特此公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11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出面证实,吉林化工厂大爆炸后泄漏逾百吨苯物质进入松花江,松花江受到严重污染;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同一天的国务会议上痛斥地方官员的隐瞒;
紧接着吉林省省市两级官员向公众道歉
媒体报道: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错误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含苯和硝基苯,属难溶于水的剧毒、致癌化学品),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
还有消息说,实际上松花江污染的并非爆炸泄漏的苯所造成,因为大火已经燃烧了大部分污染物质,事实上大量的灭火剂才是头号污染物。
吉化11月13日发生爆炸后,大量苯泄漏到松花江中,吉林环保部门随后的抽验显示,松花江水苯含量严重超标,最高时超标108倍。
但吉林省和吉林石化一直没公布,只是加大上游水库排洪,希望加快稀释,并藉着几百公里的河道去挥发、吸收苯,减低其浓度
可是,污染愈来愈严重、污染带长达八十公里,很快进入下游的黑龙江境内
吉林省无法独力隐瞒事件,被迫在11月18日,即事发后第5天,通知黑龙江省政府黑龙江省接到通知后,并没告知公众,只是在21日,即爆炸事件发生8天,哈尔滨突然宣布22号午夜开始全市停水的决定;
至23日,也就是十多天后,黑龙江省才宣布松花江面临重大染源。
12月2日,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提出辞职获批准,由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接任。
随后,吉林石化的负责人被免职
12月4日,中石油总公司向吉林省“捐款”500万人民币治理污染,引发争议
大公报:担心牢狱之灾吉林市副市长(12月6日)自缢身亡
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006年11月国务院对吉化爆炸事故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作出处理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并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经过深入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国务院同意给予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中石油股份公司高级副总裁段文德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吉化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于力、吉化分公司双苯厂厂长申东明等9名企业责任人员行政撤职、行政降级、行政记大过、撤销党内职务、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政纪处分;
同意给予吉林省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王立英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吉林市环保局局长吴扬行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