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就业基本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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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就业基本权利与义务学校不同于社会,大学生从踏出学校大门的那一天起,就跨入了社会的大门。在就业市场中,大学毕业生属于弱势群体,为了很好地保护自己,大学生必须先了解自己应有的就业权利与义务。
1.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权利
大学生从学生转变为职业人的过程是一个十分漫长的适应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大学生除了应做好就业的相关准备,也需要了解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尊法守法,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作为一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创制的,可见劳动者权利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大学生在就业准备期应熟知劳动者权利,避免落入侵权陷阱,也可自主维权。
所谓劳动者权利,是指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应当享有且必须享有的主体权利。《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各项最基本的权利,其中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指劳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从事何种职业及选择哪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已从事的职业中,劳动者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
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劳动时间之间或者之后进行休息、休养的权利。休息休假权是保障劳动者劳动力的必要手段,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当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它是在所有劳动权利当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一项权利。
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后,由用人单位依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一般来说,劳动报酬的实现方式以按劳取酬为主,在一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报酬。国家也会以最低工资标准、特殊情况工资标准等法定标准保障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获得适宜劳动的环境、条件与保护措施的权利。这项权利主要是针对劳动者的人身进行保护,且局限于劳动过程中,分为事前防范与事后赔偿两个部分。事前防范是本项权利重要的部分,主要通过防御手段预防劳动过程中出现的劳动伤害。事后赔偿实际上是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一种延续,发生在职业伤害之后,实为一种补救手段。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有权利免费或有偿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与职业相关的技能培训。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为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能够完成劳动任务,履行劳动义务。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指劳动者跟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前后均享受社会提供的保障服务的权利。劳动者在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前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失业保
障,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纠纷,有权利通过法律或其他合法途径进行处理。这里的劳动争议必须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但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在劳动关系存续中或劳动关系解除后均可以行使。
大学生作为就业市场的一个重要主体,在就业过程中除了普通劳动者所享有的法定权利,还享有许多其他特殊权利,下面分别进行讲解。
(1)就业信息知情权
充分了解就业信息能提高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成功率,越了解就业招聘信息,大学毕业生越可能结合自身情况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职业和用人单位。就业信息知情权指大学毕业生拥有及时全面地获取应该公开的各种就业信息的权利。它包括3个方面的含义。
① 信息公开。用人信息应向所有大学毕业生公开,任何团体、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截留用人信息。
② 信息及时。就业信息有很强的时效性,所以就业信息应及时、有效地向大学毕业生公布,以免失去价值,影响大学毕业生就业。
③ 信息全面。就业信息应当全面、完整,以便大学毕业生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从而做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2)就业指导权
就业指导工作直接影响大学毕业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方向及
求职择业等,它是大学毕业生就业成功非常关键的一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由此可以看出,接受来自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就业指导与服务,是大学毕业生的一项重要权益。由于学校在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占据重要位置,所以各高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开设专门课程,安排专门人员对大学毕业生进行全方位的就业指导与服务,其中包括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对大学毕业生进行求职技巧指导;引导大学毕业生根据实际情况择业。大学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可以对自身准确定位,合理择业。
(3)被推荐权
学校在就业指导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大学毕业生。实践证明,学校推荐与否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用人单位对大学毕业生的录用或淘汰。大学毕业生在被学校推荐的过程中享有如实推荐、公正推荐、择优推荐的权利,下面分别进行讲解。
① 如实推荐。如实推荐指学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拔高大学毕业生的在校表现。
② 公正推荐。公正推荐指学校对大学毕业生的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一位大学毕业生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
③ 择优推荐。择优推荐指学校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真正体现优生优分,人尽其才,这样才能调动广大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积极性。
(4)就业选择自主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代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即大学毕业生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选择自己喜欢和擅长的职业,同时大学毕业生还有权决定自己何时就业、何地就业等。家长、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为初出校门、缺乏工作经验的大学毕业生提供建议和引导,但不能强迫或限制他们选择职业。
(5)平等就业权
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所谓平等,即大学毕业生有公平的机会去竞争工作岗位,要反对就业中的各种歧视行为。目前,社会上存在着一些不良的就业歧视,如性别歧视、学历歧视、地域歧视、身体条件歧视和经验歧视等。注意
大学毕业生应当平等地接受学校推荐,平等地参加用人单位的公开招聘,同时,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毕业生时也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如遇到不公平待遇,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6)违约及补偿权(特指《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学校、大学毕业生三方签订《就业协议书》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任何一方无故要求解约,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总体来说,违约一般有如下两种情况。
① 用人单位违约。用人单位由于单位改制、经营不善等原因,有可能主动向大学毕业生提出解除协议,而此时大学毕业生有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