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事管发[2016]20号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11•【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精神,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8年7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起草与审查第三章决定、公布与备案第四章附则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局规范性文件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我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应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事项。
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确定,一般使用“办法”“规定”“规则”“通知”“意见”等文体。
第五条起草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按时报送公布工作,特殊情况的,还需组织实施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备案、清理等工作。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公共机构名录库更新维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公共机构名录库更新维护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8.19•【字号】•【施行日期】2016.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做好全省公共机构名录库更新维护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机关事务局、聊城市节能办,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管局《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信息软件应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节能函〔2015〕21号)精神,省机关事务局计划近期将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统计系统更换为国管局开发的统计系统。
为做好新系统的启用工作,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需对所辖地区(单位)的公共机构名录库进行更新维护。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公共机构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名录库建设是公共机构节能的基础性工作。
2013年,根据国管局的统一安排部署,省机关事务局组织开展了全省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工作,完成了全省3.5万家公共机构基本信息的调查,对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理清全省公共机构基本情况发挥了重要作用。
受经济社会发展、机构改革、行政区域调整等方面原因影响,全省公共机构的数量、结构等发生了一定变化,需要进行更新维护。
做好公共机构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有助于及时掌握公共机构变化情况,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范围,更加精准地为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服务。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和更新维护工作,在2013年全省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工作基础上,严格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认真梳理近几年所辖(属)公共机构变化情况,并对之前调查范围不全的情况予以纠正,确保名录库覆盖范围全面、调查信息准确。
二、建立公共机构名录库更新维护长效机制公共机构名录库的更新维护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在加强公共机构名录库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公共机构名录库更新维护长效机制,编制更新维护实施方案,明确更新周期,加强同本级财政、编制、教科文卫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采取多种方式定期开展更新维护工作,及时掌握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变化情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5•【字号】鲁政办发[2001]119号•【施行日期】2001.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11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是: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保全、资产使用效益考核评价;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管;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山东省政府令第282号——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282号
山东省政府令第282号——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正文:----------------------------------------------------------------------------------------------------------------------------------------------------山东省政府令第282号《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5年1月1日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本省各级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从事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经费管理、资产使用和后勤服务等相关事务。
第三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推进本级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和节约利用资源。
各机关应当对本机关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严格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管理本级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机关事务工作。
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主管省级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国内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举报和发现的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的问题,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表彰全省机关事务系统优秀调研成果的通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表彰全省机关事务系统优
秀调研成果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6.05.16
•【字号】鲁事管发﹝2016﹞21号
•【施行日期】2016.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考核评价
正文
关于表彰全省机关事务系统优秀调研成果的通报
省直各部门,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加强机关事务工作的调查研究,增强全省机关事务系统的经验交流和理论探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全省机关事务系统调研活动。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部门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围绕贯彻《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和机关事务中心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撰写了一系列有价值的调研报告,形成了一批有深度的研究成果,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和机关事务改革发展提供了重要参考。
经各单位推荐上报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认真评审,共评选出一等奖10篇,二等奖15篇,三等奖22篇,现予以通报表彰。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部门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要以此为契机,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调研力度,全面提升调研能力和水平,围绕机关事务改革发展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持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推出更多有针对性的调研成果,并积极推进成果的转化和运用,更好地推动重点工作的开展,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促进机关事务工作的科学有序发展。
附件:关于表彰全省机关事务系统优秀调研成果的通报.docx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6年5月16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1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1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的意见》(鲁政发〔2013〕15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对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规范。
其中,取消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合并1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将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清理规范后,我省继续保留25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要求。
对于取消的收费项目,要按照“分级负担、规范管理”的原则,通过调整年初预算,保障相关部门和单位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对于合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相关单位要及时向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申请变更或注销《收费许可证》,到原发放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需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的,要及时向物价、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依法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时,要在醒目位置公告批准收费的文件名称、文件编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相关内容,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透明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山东省2013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山东省2013年合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山东省201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4.山东省2013年保留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30日——结束——。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11.20
•【文号】
•【施行日期】2020.11.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提升机关事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截至2020年10月底印发的现行有效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5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1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现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失效。
附件:1.国管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管局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11月20日附件1
国管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直部门(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
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
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及相应凭证需求,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各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
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每人每小时10元人民币(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的标准交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1.07•【字号】鲁人社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4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省厅对2012年1月1日前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含原省人事局、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局、原省劳动厅、原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目前,清理工作已经结束。
经2015年12月31日第22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198件,失效39件,废止92件,现予公布。
保留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2.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1月7日附件1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劳动就业(一)就业部分1.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外事办公室、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6〕72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3。
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劳社〔2005〕38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4。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8号),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5。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当前部分地区就业中结构性短缺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2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国管局关于印发2024-2025年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化、标准化示范单位创建名单的通知
国管局关于印发2024-2025年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化、标准化示范单位创建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2.20•【文号】国管法规〔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管局关于印发2024-2025年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化、标准化示范单位创建名单的通知国管法规〔2024〕35号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推动以资产管理为基础的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创建示范项目批复意见的函》(国评组函〔2022〕43号)以及《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化、标准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国管办发〔2023〕31号)有关要求,在全国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踊跃报名的基础上,我们组织专家对各申报单位报送的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等材料进行了评审,确定了创建单位名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是各创建单位要高度重视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化、标准化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对照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化、标准化示范单位评价指标(2023年)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创建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并认真遵照执行,确保创建工作有序开展、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是创建过程中,国管局将按照《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深入参与和指导监督,建立长效机制,实施常态化管理,采取月度跟进、季度调度等举措,通过集中或分方向交流演示、实地调研督导等方式加强经验交流,促进互学互鉴,做好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025年8月底前,国管局将启动评估验收工作,对各单位创建情况进行科学规范考评,对达到创建标准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通过的,予以“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化、标准化示范单位”命名授牌;弄虚作假的,取消本次创建资格并予以通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和涉及政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清理结果的通知-鲁政发[1991]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和涉及政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和涉及政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清理结果的通知(1991年1月25日鲁政发〔1991〕7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国发〔1990〕2号)的要求,省政府责成省政府法制局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现行的省政府规章和涉及政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
这次清理的省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共323件,经过审查,确定继续有效的219件,需要修改的53件,予以废止的51件。
一、继续有效的219件中,省政府规章195件,地方性法规24件。
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均符合党的现行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山东的实际。
其中,有22件省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规定,为国家和省新的规定所代替,此次清理审查中,在相应的条款中作了注明,并将这些文件汇编在附件(一)中,以便工作中执行。
二、列入修改的53件中,省政府规章50件,建议修改的地方性法规3件。
这些法规、规章部分内容符合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部分内容不符合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应按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程序列入地方立法计划,抓紧修订,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提请审议。
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在未修订之前,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应继续执行。
三、决定废止的51件省政府规章,有的是被后来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所取代,有的是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应停止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6.18•【字号】鲁财库[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7〕15号)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规范省直单位公用家具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订了《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省直单位公用家具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公用家具(包括办公家具、校舍家具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开招标限额,按省财政厅公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定点供应商的确定第四条定点供应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体招标活动由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条采购中心应根据省财政厅的委托,在对采购人基本需求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
第六条采购中心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前7日内,将招标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并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第七条采购中心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产品质量等进行必要的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财政厅确认。
第八条省财政厅委托采购中心与定点供应商签订定点供货合同。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9.27•【字号】•【施行日期】2016.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关于省直“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为全面客观评价“十二五”期间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成效,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36号)和《关于开展“十二五”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的通知》(鲁事管发〔2016〕15号)要求,7月5日-14日,省机关事务局会同省政府节能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等单位,组成3个考核组对省直“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了考核评价。
本次考核采取集中审核材料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第一批19家开展能源审计的省直公共机构进行了现场考核,对其他90家省直公共机构集中审核了证明材料。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十二五”期间省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十二五”期间,省直各公共机构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出发,积极开展节约型机关建设,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主要做法有:(一)管理体系不断完善。
各单位高度重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普遍成立了以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工作,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与主要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安排。
各单位明确了负责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的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设置了专门的公共机构节能岗位,安排了专职工作人员;在做好机关本级节能工作的基础上,大力推进系统内节能工作,建立了本系统或所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组织体系。
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省物价局等由单位主要领导任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省政府办公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单位成立了专门的节能科室。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02•【字号】•【施行日期】2016.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开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工作的通知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摸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家底,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账簿,切实做到资产清晰、账实相符,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认真组织开展2016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鲁财资〔2016〕10号)要求,结合省直机关实际,现就做好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查基准日和范围(一)清查基准日以2015年12月31日为本次房地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省级各类机关、人民团体、省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和相应土地使用权,已确权登记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但规划建设、价值量信息等原始资料未移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的。
二、内容和方法(一)清查内容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屋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和占有使用土地的基本情况。
1、房屋构筑物基本情况:坐落、幢号、用途、建筑面积、竣工时间、层数、建筑结构类型、取得方式、权属证书情况、使用状况、可确认价值等。
2、占有使用土地基本情况:坐落、面积、用途、使用权类型(划拨、出让等)、取得日期、取得方式、权属证书情况、使用状况、可确认价值等。
(二)清查方法1、填写表格。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清查内容,对房屋构筑物和占有使用土地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如实填写《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构筑物清查明细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土地清查明细表》。
2、汇总上报。
各部门、单位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构筑物清查明细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土地清查明细表》及建房、征地相关材料的复印件(立项、规划、竣工验收、资金来源凭证、工程决算等)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于2016年6月20日前报送我局房产中心。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2017年)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6.02•【字号】•【施行日期】2017.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加强省级机关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现就做好省级机关房屋安全检查工作通知如下:在雨季来临之际,为防止房屋安全事故发生,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全力抓好房屋安全工作。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加强房屋安全检查和使用管理的措施,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设置房屋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加强领导,严格监督,抓好落实,确保房屋安全使用。
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各使用管理单位要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对房屋安全使用负主体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对使用和管理的办公用房、未出售公有住房进行安全隐患彻底排查,排查的重点为:(一)房屋承重墙、柱、梁是否发生开裂、倾斜或滑移,钢筋是否外漏、锈胀,主体结构是否有明显变形现象;(二)供电线路及配电设备是否因负荷较大、年限较长而不能满足正常需要;(三)排水排污管道、沟、渠和屋面雨水斗等是否完好、畅通;(四)房屋周边是否排水畅通,是否存在不牢固的简易结构、年久失修的建筑物或不良地质现象等其他安全隐患;(五)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是否完善并得到有效落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是否已采取有效解危措施。
对在排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各使用管理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修,确保安全。
对无法加固维修排除安全隐患、不能确保安全使用的房屋,特别是已被鉴定为危房的简易楼和老旧院落平房等未出售公有住房,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停用,彻底清退。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0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0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机构设置情况,我们对省政府机构简称进行了修订和明确。
为方便使用,现将修订后的《省政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23日省政府机构简称(括号内为机构简称)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挂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室、山东省口岸办公室牌子。
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省政府参事室)山东省口岸办公室(省口岸办)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民族宗教委)山东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山东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山东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卫生健康委)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退役军人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省应急厅)山东省审计厅(省审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办公室牌子。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建立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建立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14•【字号】鲁事管办发〔2021〕63号•【施行日期】2022.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建立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管局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决定建立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对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和通报,推动各评估对象、责任主体、管理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完善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制度,健全长效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消费和餐厨垃圾处理等环节做好节约管理,在全社会反食品浪费行动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评估主体(一)评估对象。
各级机关所辖食堂(包括自营食堂和委托餐饮服务企业运营的食堂)为评估对象,应当按照反食品浪费工作要求,参照成效评估标准,负责具体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
(二)责任主体。
评估对象的管理机构承担反食品浪费工作主体责任,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食堂组织实施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
(三)管理部门。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是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和通报制度的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级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监督责任主体实施评估和通报制度,指导下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
三、评估内容和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因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等。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对贯彻落实《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对贯彻落实《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4.28•【字号】•【施行日期】201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对贯彻落实《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各市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鲁办发﹝2014﹞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1月29日施行以来,各市高度重视,认真实施,多措并举,狠抓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
为全面了解掌握各市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进一步推进《办法》的贯彻落实,不断提高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水平,现对各市贯彻落实《办法》情况进行书面调研,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内容《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好的经验做法及取得的主要成效;贯彻落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改进和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的思路措施及政策建议。
二、有关要求(一)各市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办法》实施情况的调研,组织各县(市、区)对贯彻落实《办法》情况进行自查,在摸清情况、查找问题、提出措施的基础上,形成本市贯彻实施《办法》情况总结报告,并填写《地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调研表》(附件1)和《县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调研表》(附件2)。
附件表格可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二)各市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专人负责,形成有情况、有问题、有措施、有建议的总结报告,如实填写本市及各县(市、区)公务接待管理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配套制度建设提供依据。
(三)请于2016年5月20日前将书面材料和附件表格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接待管理处,并将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cn。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根据总结报告和调研表反映的情况,赴部分市县进行调研,实地了解《办法》贯彻实施情况。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鲁财行〔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工作专班备案管理要求〉的通知》,我们对《省直机关集中办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鲁财行〔2020〕1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20年12月9日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经费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工作专班备案管理要求〉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办公经费是指省直机关按规定设立的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所发生的经费支出。
第三条集中办公经费原则上由牵头部门统一负责,明确集中办公时间、人员、办公场所及各项支出明细,经牵头部门财务审核,报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
第四条集中办公场所应当优先在相关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相关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牵头部门向省机关事务局申请通过省直机关现有办公房源调剂安排;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宾馆、招待所等场所集中办公的,由牵头部门提出申请,明确租赁地点、集中办公人员情况、租赁面积、期限等事项,省机关事务局按照集中办公人员情况、办公室配置标准等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
第五条集中办公经费实行限额控制。
(一)使用单位现有或省机关事务局调剂办公场所集中办公,不发生集中办公场所租用费的,每人每天不超过130元。
其中,集中办公人员应当从集中办公场所餐厅(食堂)用餐,抽调人员原来属于集中办公场所餐厅(食堂)用餐范围的,所需伙食费仍按原渠道解决,抽调人员原来不属于集中办公场所餐厅(食堂)用餐范围的,牵头部门可以会同参与部门参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将伙食费直接发放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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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事管发〔2016〕20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保持法规政策统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府法发〔2011〕56号)要求,我局对2012年1月1日前以我局名义制发或由我局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继续执行规范性文件10件,废止规范性文件82件,现予以公布。
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公务员住宅租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9〕28号)为2年,其他为5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附件: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5月12日附件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10件1、《关于省级单位房租向省行管局交纳的问题》(无文号,1979年发文)(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2)2、《关于省直机关公务用车配新交旧有关问题的通知》(事管发〔2002〕63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3)3、《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关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事管发〔2002〕64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4)4、《关于省直企事业单位省属高等院校及省级金融机构购置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采购的通知》(事管发〔2003〕16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5)5、《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3〕81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6)6、《关于省直机关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事管发〔2006〕40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7)7、《关于印发<关于在济省直机关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事管发〔2008〕5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8)8、《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公务员住宅租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9〕28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9)9、《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公务员汉峪住宅区出售房配售实施细则>的通知》(事管发〔2011〕53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10)10、《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事管发〔2009〕31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11)(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2件A、办公用房管理方面,6件1、《关于各单位整编所余之公房、民房应一律交由我局统一处理的通知》〔(58)管财字第56号〕2、《关于改进省级机关房产管理的意见》(无文号,1972年文件)3、《关于试行<省级机关统管房屋单位锅炉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96号〕4、《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的通知》〔事管发(1994)第120号〕5、《关于对省级机关各单位锅炉统一注册管理的意见》〔事管发(1995)第38号〕6、《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0〕29号)B、公务用车管理方面,12件7、《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汽车管理使用的规定》(无文号,1965年文件)8、《关于对集中统一管理使用汽车的几点具体意见》(无文号,1965年文件)9、《转批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汽车管理使用的试行办法》(66)鲁事字第56号〕10、《关于加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管理的几项试行规定》(无文号,1978年文件)11、《关于驾驶大客车驾驶员补贴费的意见》(无文号,1979年文件)12、《关于厅局以上负责同志因私事使用小汽车收费办法》〔事管发(80)第42号〕13、《关于启用汽车定编专用章的通知》〔事管发(1991)第122号〕14、《关于下达省级机关小汽车编制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97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事管发[1998]2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事管发[2001]26号)17、《关于公务用车配备实行政府采购的通知》事管发[2001]133号)18、《关于印发<省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有关规定>的通知》(事管发〔2007〕2号)C、职工住房管理方面,11件19、《关于省级机关住房调整意见》(无文号,1965 年文件)20、《关于省委机关宿舍房产管理的几项规定》(无文号,1982年发文)21、《关于加强省级机关统管房屋旧房拆除管理的通知》〔事管发(84)第78号〕22、《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统一组织省级机关住宅建设的意见》〔事管发(1995)第11号〕23、《关于颁发省级机关<住房证>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34号〕24、《关于省级机关干部住房登记核实和建立住房档案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70号〕25、《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9]1号)26、《关于副省级领导干部住房建设实施意见》事管发[2001]74号)27、《关于副省级领导干部住房建设实施意见》事管发[2001]79号)28、《关于印发<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事管发〔2006〕22号)29、《关于加快新建购住房出售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10〕38号)D、财务与资产管理方面,33件30、《关于实行正式企业管理房间收费标准》(无文号,1957年文件)31、《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无文号,1957年文件)32、《关于省直行政经费实行包干与实报实销相结合的通知》〔行发(72)第15号〕33、《关于省级机关宿舍使用水、电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补充通知》〔(72)行发字第71号、(72)鲁财财字第522号〕34、《关于继续实行行政经费包干与实报实销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行发(73)第2号〕35、《关于修改会议费开支标准的补充通知》〔行发(75)69号〕36、《关于修改“试行改革会议伙食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行发(76)62号〕37、《关于节约省级行政机关经费开支的意见》〔行发(77)16号〕38、《关于夏季防暑降温费用开支的暂行规定》〔行发(77)28号〕39、《关于严格执行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行发(78)14号〕40、《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宾馆、招待所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鲁财行(78)第24号、行发(78)第8号〕41、《关于改进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问题的通知》〔行发(78)25号〕42、《关于转发“关于统一职工粮价补贴和夜班津贴标准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行发(78)87号〕43、《关于颁发“关于省级行政单位职工宿舍使用公家家具变价处理办法”的通知》〔行发(78)88号〕44、《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无文号,1979年文件)45、《关于统一工作服的制作及配发的试行意见》(无文号,1979年文件)46、《关于印发同意处理家具原值价格参考表的通知》〔行发(79)1号〕47、《关于职工宿舍家具变价处理情况及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行发(79)3号〕48、《关于在省级行政机关试行经费包干的通知》〔事管发(80)第19号〕49、《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行政经费包干几点作法的通知》〔(80)事管发字第73号〕50、《关于降低省级机关托儿所、幼儿园公用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事管发(81)第42号〕51、《关于省级行政单位发放节约奖的几点具体执行意见》〔事管发(81)第49号〕52、《关于省级行政单位发放年终奖的通知》〔事管发(81)第74号〕53、《贯彻执行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等实行审批的通知”的试行意见》〔事管发(1990)第118号〕54、《关于省直行政单位发放会计证工作的实施意见》〔事管发(1990)第163号〕55、《关于执行省财政厅<行政经费分项核定总额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1)第35号〕56、《关于启用“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内部结算收据”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170号〕57、《关于省直单位统一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收费标准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171号〕58、《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行政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3)第29号〕59、《关于统一使用“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软件”的通知》〔事管发(1995)第49号〕60、《关于印发<省级领导机关内宾接待费管理细则>的通知》〔事管发(1995)第80号〕61、《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110号〕62、《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事管发〔2004〕49号)E、公共机构节能方面,13件63、《关于省级机关公用自行车管理使用的规定》〔行发(77)15号〕64、《关于省级行政单位公用自行车作价处理的规定》〔事管发(84)第87号〕65、《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省级机关资源节约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5〕22号)66、《关于省直机关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的实施意见》(事管发〔2005〕28号)67、《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节能降耗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6〕30号)68、《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节能工作的意见》(事管发〔2006〕45号)69、《关于加强省直能耗统计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8〕6号)70、《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机关公共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9〕33号)71、《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实施细则>的通知》(事管发[2010] 20号)72、《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事管发〔2010〕30号)73、《关于带头厉行节约建设节约型省直机关的通知》(事管发〔2011〕72号)74、《关于贯彻<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意见》(事管发〔2011〕101号)75、《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11〕145号)F、综合管理方面,7件76、《机关食堂管理办法》(无文号,1958年文件)77、《关于恢复实行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事管发(1991)第33号〕78、《关于印发<省直机关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209号〕79、《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事管发(1993)第128号〕80、《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宾馆饭店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56号〕81、《关于加强省级机关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9〕32号)82、《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山东省机关事务工作规划>的通知》(事管发〔2011〕21号)——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