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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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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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第112条第三款的规定: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 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所谓侵占, 指拾得人擅自将遗失物据为己有或者经失主请求返还而拒 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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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 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 了甲。
进行管理。拾得遗失物寻找失主并归还遗失物的行为属 于客观的他人事务,其管理意思非常清晰。同时《物权 法》第112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
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 用”。这一法条是《民通意见》第132条在拾得遗失物中 的具体运用。
乙主张的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 320元,属于为失主支出的必要费用,并且乙没有侵占遗 202失1精选物ppt的行为,有权请求甲补偿10 支出的必要费用。
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 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 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 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 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 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它不停】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 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答案】可以。依《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 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 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 求返还原物”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

案例分析:民法总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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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的胎儿有什么权
姜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1996年基本治愈,1998年与王某 结婚。2000年12月,王某驾驶本单位车辆从外地返回本市,该 市农工商联合公司的司机刘某驾驶本单位车辆从王某车后违章 超车,造成交通事故,王某的车辆被撞出道外,翻倒在路边的 水沟中,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01年2月,姜某生下一女婴 王平。不久,姜某因过分悲痛导致精神病复发,生活从此不能 自理。
2021/3/25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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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后,魏某回来,说车在外地遇山洪暴发,货物全部
被冲走,损失了4万元。魏某得知舒某入伙后,表示同意, 但要他先分担此次损失。舒某一看自己钱未分到,反而要承 担损失,便说自己不干了。顾某知道此事后也说,他只负责 技术,进货与他无关。但出于情义,他可象征性地补偿一点。 常某、魏某见二人不愿承担责任,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两人分担损失。
2021/3/25
授课:XXX
14
提示:
1、合伙企业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区别;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3、“双重优先原则”; 4、合伙人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同合伙相竞
争的业务,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和经全体合 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的问题。(合伙企业法30条)
2021/3/25
法律理由:与宣告失踪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请人
有申请顺序的限制;撤销死亡宣告必须以撤销时仍然 生存为前提;由于被宣告人实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与宣告死亡的法后果相抵触,所以,被宣告人在宣告 死亡期间所立遗嘱具有优先的效力。由于继承人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遗嘱不发生效力,按法定继承处理, 张毅死亡时,张立言是他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2021/3/25
授课:XXX

民法案例分析PPT(1)

民法案例分析PPT(1)

(张某的名义)
思考问题
张某的代理行为,除与鞋厂的男式皮鞋的买卖 合同之外,真的如商场所主张的一样,都是无 权代理吗? 如果不是,那么商场是否应该对鞋厂与服装公 司都履行合同? 是否所有的民事责任都由商场来承担? 如果不是,各民事主体应怎样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分析
(1)张某与鞋厂订立的购买男女皮鞋的买卖协议 属于表见代理 法律规定 表见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与 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存在足以使第三人相信 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而由法律规定的其 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的行为 表见代理虽然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在构成要 件、法律后果等各个方面不同于狭义的无权代 理
民法案例分析
第六组 孙芸 肖欢庆 柯海云
案情简介
张某为某商场业务人员。商场因经营需要,需 购进一批男式服装,即授权张某到省外某市采 购。途中,张某收到商场信函,告知男式服装 已有新货源,无须张某再采购,但并未收回授 权证明。同时,商场有授权张某购买一批男女 皮鞋,并给予单独的授权证明。张某到达该市 后就与一家鞋厂洽谈买卖事宜,此时张某又收 到商场通知,告知其只需一批男式皮鞋,但张 某未加理睬,与鞋厂订立了购买男女皮鞋各一 批的买卖合同。
张某与商场的代理关系图
商场(被代理人) 张某(代理人) 授权 男式服装 撤销代理权 (未收回代理证明书)无需购男式服装 授权 男女皮鞋 撤销代理权 (未收回代理证明书)只购男式皮鞋
张某 无权 代理

商场名义签订服装合同
合同 张某(商场代理人) 服装厂(相对人)

张某个人名义签订合同
案情简介
此时,该市某服装公司从鞋厂处得知张某前来 订购的情况后,主动找到张某,要求张某与其 订立买卖服装的合同,张某将其授权已被撤销 的情况告知服装公司。 服装公司提出:反正授权证明在你手里,再者, 只要你肯订立合同,给你5%的提成。张某遂 以服装公司的名义与服装公司订立某样式服装 500套的买卖合同,同时,张某认为该服装公 司的服装样式的确新颖,又以自己的名义与服 装公司达成了订立100套的买卖协议。

《民法案例》PPT课件-PPT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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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 某建筑公司施工队承包修建某机关宿舍楼,挖 地基时挖出一坛银圆。有工人认为应当交公, 有人则认为,谁挖出银圆,银圆就应该归谁所 有。后工人把银圆分光,被围观者检举。问: 法院对此案应如何处理?


某甲于1992年6月去世,他生前留有三份内 容相互矛盾的遗嘱。第一份是在1989年他 病危之时,由他口述,由他所在单位的两 个职工记录的。第二份是1990年他去公证 机关办理过公证的。第三份是1991年由他 亲笔书写的。问:他去世之后,在处理他 的遗产时应以哪份遗嘱为准?


王勇在全市儿童绘画比赛中获一等奖,该 市一美术杂志社在其公开发行的期刊中,刊登 了王勇的获奖作品,但未署名,也未支付稿酬。 王勇父亲发现后,向杂志社提出质问。杂志社 称,王勇年仅8岁,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 著作权,故不必署名;刊登王勇作品,是对其 成绩的肯定,也不必支付稿酬。问:杂志社的 说法是否成立,为什么?


大学生甲看上大学生乙的随身听,遂对乙 说:“这机器不错,给我吧。”乙答:“可以。” 甲即携该随身听告辞。一月后乙问甲:“那个随 身听值600元,你何时把钱给我?” 甲说:“开 啥玩笑,不是答应给我吗?你真要钱现在就还 给你。”乙说该物已被甲使用,不要了,甲付 500元也可以。甲说:“你不够意思,还是还给 你,接好!”说完就从两米外将随身听扔给乙。 乙反应不及,随身听坠地摔坏。问:甲乙之间 是否买卖关系?是否赠与关系?该物摔坏时,所 有权属于谁?应由谁负责赔偿?
案 例
甲用高价从乙处购得一幅名画,后经行 家辨认,此画系赝品。甲于是要求退画退款, 但遭乙拒绝。甲诉至法院,称自己受乙之骗, 用高价买了一幅假画。乙则辩称,自己从外 地购买此画时,也不知是赝品,出售给甲时, 仍以为是真迹,故不存在欺骗。后经法院调 查,乙所述情况基本属实。问:法院应如何 处理?

《民法案例分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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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趋势
未来民法案例的发展方向 和趋势,以及面临的挑战 和机遇。
当代价值
民法案例在当代社会的价 值和意义,对社会发展的 推动作用。
02
民法案例分析方法
案例分析的基本步骤
案例阅读
仔细阅读案例,了解案件事实 、背景和涉及的法律问题。
案例分析
结合民法原则和法律条款,对 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分析各方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05
人身权案例分析
人身权案例概述
人身权案例是指涉及公民人身权 利的案例,包括生命权、健康权 、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
誉权、隐私权等。
人身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人身权案例 中,通常涉及到侵权行为、合同
纠纷、婚姻家庭等方面。
人身权案例具有法律关系复杂、 涉及利益广泛、社会关注度高等
案例选择
选择具有代表性和实际意义的 案例,能够反映民法的核心原 则和理论。
法律适用
根据民法原理和相关法律法规 ,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案例结论
根据案例分析,得出结论,对 案例进行总结评价。
案例分析的主要方法
法律解释法
对民法条款进行解释, 明确其含义和应用范围

历史解释法
考察民法条款的历史演 变,理解其立法背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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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民法案例概述 • 民法案例分析方法 • 合同案例分析 • 物权案例分析 • 人身权案例分析
01
民法案例概述
民法的定义与特点
民法定义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 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特点
平等性、自愿性、公同案例时,还需要考虑 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包括违约 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承 担方式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等

民法案例分析集 86页PPT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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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相关法理知识:
• 1、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 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
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
产内容而与人身不可分离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姓名、肖像、名
的关系是否属于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作为地位独立的两个法人,他
们有着各自的经济利益。本案中他们是地位独立、平等的买卖双方,而
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与下级。买卖双方基于买卖这一民事活动
产生了各自的民事权利与义务。他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三、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民法案例
案例1 民法的调整对象
• 一、案情介绍: • 原告:某县某商场(以下简称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被告:某县商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商业局)。 • 某县某商场是1994年成立的集体所有制商业单位,隶属于该县商业管理
局领导。2019年11月,商业管理局举行全局职工先进个人表彰会,从商 场购买石英钟、手表、电熨斗、毛巾被等日用品作为奖品,价款共计 18000元,商业局经办此事的办公室主任对商场经理说,因商业局最近 开支较大,所以此项货款要到明年3月支付给商场,商场经理表示同意 ,但到了2019年4月,商业局仍未付款,且从未提起此事。5月初,商场 派会计索要几次未果。7月,商业局作出决定并通知商场:奖品货款 18000元由商场自行消化,双方不再结算。此事在商场职工中反响强烈 。9月,商场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商业局付款,而 商业局则以该纠纷系上下级单位内部纠纷,且商业局已对此事作出处理 为由拒绝应诉。

民事案例实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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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与认诺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 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 的,无须举证。 1992年《关于贯彻执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 问题的意见》第 75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 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 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但涉及身份关 系的案件除外。2001年《证据规定》 第 8条
法院判决阿婷及其父母、阿梅各负百分 之六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二十的责 任。自杀是阿婷死亡的直接原因,被追 债是导致阿婷死亡的间接原因之一,学 校不对在校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负有必 然发现的义务,该校对阿婷的自杀没有 过错。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5、2008年5月6日,司机李某与其雇主 王某自太原驾车返回侯马市,途径临汾 时与刘某的车追尾。事故发生时,王某 在车后座上睡觉,头部受撞击,当场死 亡,李某腿部因挤压致残,刘某的车后 盖损坏。交警认定:李某系疲劳驾驶, 违反了交通法规,刘某对事故不负责任。
2006年10月马海涛妻子便与李玉兰交涉,要 把房子收回去,说当时的买卖无效。表示愿 意付给李玉兰7万元作为补偿,遭到拒绝。
2006年12月,马海涛一纸诉状将李玉兰告上 法庭,要求确认双方协议无效,李玉兰返还 房屋。2007年7月,通州法院判决:李玉兰 是居民,依法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的住房,因此判决李玉兰和村民签订的房 屋买卖合同无效,责令他们在判决生效90天 内腾退房屋,而根据法院评估结果,卖主要 给付李玉兰夫妇93808元的补偿款。 2007年 12月17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双方签署 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玉兰必须在90天内 腾房。但二中院同时认定,造成合同无效的 主要责任在于农民反悔,画家可另行主张赔 偿。
合伙案例

《民法案例分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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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赠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 我国?民法通那么?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
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行为不得违反社 会公序良俗原那么。
何某为到达与张某长期姘居的目的而将房子赠给张某, 应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所以,赵某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赠与行 为无效,将房屋收回。
〔3〕出租车司机丁不应将该字画私藏,而应 交还给失主,因此不能取得该字画的所有 权。
〔4〕戊从拍卖会上竞买下该字画,获得该字 画的所有权。
8、何某因业务需要经常去珠海,2003年在珠海买了 套房子。在珠海,何某与歌厅小姐张某往来密切, 后开展在一起姘居。为到达长期姘居的目的,何 某于2005年年初背着妻子赵某将在珠海的房子赠 给了张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 答案:第一、民法通那么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 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 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条第1款又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李某是可以“视为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已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 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因而这项买卖 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 问:这属于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应如何 处理?
答案:这属于存在重大误解的可撤销民事行 为,处理的方法是支持张某的请求,刘某 收回该画,退还张某画款
11、在县城向B借了人民币2万元后,装入手提包交 给乘搭其摩托车回家的 C 携带保管。当行至车站 时,遇见 D。A 回头对 C 说,要付款给 D。此时, 刚好有人叫 A ,A停车离去一会。然后,A 继续开 车将 C 送回家,分手时,双方均未提手提包及2 万元的事。事过5个月,A 发现2万元落空,向 C 和 D 查询未果,C 说当时按A的意思把这2万元给 了 D,D那么称那天根本没去过车站。一个月后, A 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案例分析完整版课件全套教学ppt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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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导论
• 三、对本案的分析 •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
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 系的性质决定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前提是人 格独立和人格平等,在此基础上,任何民事主体 的地位一律平等。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 等为归宿。平等的实现,就使民事主体相互之间 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合 法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在本案中,刘某和言某 都是自然人,是平等主体,具有平等的人格地位, 享有平等的权利,一方不得歧视另一方,不得贬 损对方的人格。
第一章 民法导论
• 可是,就因为刘某用棍子碰了言某的狗,言某就 对刘某这一未成年人进行打骂,并且责令其向狗 下跪,赔礼道歉。这种做法完全无视他人的人格 尊严,严重违反民法平等原则,侵害了受害人的 人格尊严。同时,言某的行为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原则,置社会公共道德和普遍的善良风俗、生活 准则于不顾,违背了社会的一般伦理。因此,言 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侵害了受害人 刘某的人格权,是民法所不能容忍的违法行为, 言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救济受害人的权利损 害。
• 同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应是《民法通则》、《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和《合同法》,这些都是民法的渊源,而本案 主体也是在民法适用的范围之内。
第一章 民法导论
•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 • 2、“儿童用棍碰狗,而狗主人逼迫儿童向
狗下跪磕头侵害人格尊严”案 • 【法律问题】 • 1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体系 • 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 第一节自然人及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 5、“长期下落不明其妻继承其遗产并与他人登记
结婚”案
• 【法律问题】 • 1 自然人的概念和范围 • 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3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民法案例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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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
02
申诉酉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例12
03
戌诉亥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例总结与启示 案例处理结果总结
案例13
亥诉子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例14
丑诉寅无因管理纠纷案
04
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民法总则
总结词
民法总则作为民事法律的总纲,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和义 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详细描述
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确定了民事 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 实信用原则等。同时,民法总则还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代理 、诉讼时效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操作中民法的运用。
拓展阅读书目推荐
《民法原理》(梁慧星著)
系统介绍了民法的原理和制度,有助于拓展民法理论视野。
《民法总则讲义》(王轶著)
结合民法总则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民法总则的理论和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有助于深 入理解民法总则的精髓。
《民法典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对民法典的条文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并收录了大量典型案例,有助于全面掌握民法典的 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
案例讨论问题
案例1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一家餐 厅,后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甲 欲退出合伙,请问甲应该如何行
使退伙权?
案例2
丁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视机, 后发现该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丁 某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3
戊某通过房产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 房,交易完成后发现该房屋存在严 重漏水问题。请问戊某应该如何追 究卖方的责任?
答案提示
李某可以与陈某协商延期还款或者分期还款。如果陈某不 同意,李某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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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 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 还给了甲。
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 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 得到支持?为什么?
【问题继续】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
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
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
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营业质权与民事质权的区别主要在于:①营业质权不适用关 于禁止流质契约的规定,质押人和债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 满前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质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 所有;②营业质权的质权人只能是经批准从事营业性质业务的 法人,在我国即当铺;③营业质权的从属性较弱,营业质权的 设立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条件。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 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high翻天】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 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 果?
【答案】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属于动产质押中的营业质。 若甲不能按期赎回,玉镯归典当行所有
【答案】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依《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悬赏 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甲张贴启事的行 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故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的赏金。
【考点】拾得人的权利(失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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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12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失主 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对于拾得遗失物的拾得人,应当按照 悬赏广告的内容,履行承诺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第112条第三款的规定: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 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所谓侵占, 指拾得人擅自将遗失物据为己有或者经失主请求返还而拒 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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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 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 了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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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 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 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 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 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乙主张的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 320元,属于为失主支出的必要费用,并且乙没有侵占遗 h 失物的行为,有权请求甲补偿10 支出的必要费用。
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 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 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 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 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考点】营业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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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依质权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为标准,质权可以分 为民事质权、商事质权和营业质权。
营业质权,是指适用当铺管理规则的当铺业质权。即债务人 以一定的财物交付于当铺作担保,向当铺借贷一定数额的金 钱,于一定期限(即回赎期限)内,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取得担保
物,回赎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担保物即归 债权人所有或者由债权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 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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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来了】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 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问题又来了】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 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 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 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
【问题继续】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 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 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答案】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其 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合理或必要费用。
【考点】拾得人的权利(失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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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它不停】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 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 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问题high翻天】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 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 么样的法律后果?
【问题终结篇】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 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 权益?
如果丁不是通过拍卖或者在公开市场购得玉镯的,甲 请求丁返还玉镯时,不必补偿丁所付费用,丁因此遭受的 损失可以请求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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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 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 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 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 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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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拾得人符合无因管理构成要件的,可以依照无 因管理之债的内容请求失主履行相应的义务。正因为如 此,《物权法》关于拾得遗失物的法律规范大多依照无 因管理制度的架构而设计。
按照题目的假设,乙拾得遗失物以后积极寻找失主 甲病将玉镯奉还的行为完全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第一,乙不具有管理甲的事务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第 二,乙为甲管理了事务;第三,乙主张上是为了甲的利益 进行管理。拾得遗失物寻找失主并归还遗失物的行为属 于客观的他人事务,其管理意思非常清晰。同时《物权 法》第112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 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 用”。这一法条是《民通意见》第132条在拾得遗失物中 的具体运用。
【考点】拾得人对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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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对于遗失物及其孳息,拾得人应当返还给失主或者送交有关机关(比如 公安机关)。如果遗失物在被领取之前毁损、灭失,应当如何确定损失的分担规 则,《物权法》第11条设有明文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仅在因拾得人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条的反对 解释就是,如果拾得人对于遗失物的毁损、灭失不具有过错,或者仅有一般过失, 亦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乙“不慎”将玉镯摔裂,虽有过失,但不属于 重大过失或故意,因此对玉镯的毁损不承担赔偿责任。罗嗦一句:在司法考试中, “不慎”这一表述出现的频率很高,其欲表达的意思是“行为人具有一般过失, 但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 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来了】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乙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 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 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悬赏广告在性质上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并且属于 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性质意味着:①悬赏 广告一经发出即生效力,无需向相对人作出,其生效不依 赖于悬赏广告到达相对人;②按照悬赏广告作出悬赏行为的 人即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 于悬赏广告产生的债务不生影响;③作出悬赏行为的人即使 主观上不知悬赏广告的存在,只要作出的行为符合悬赏广 告的要求,即有权请求发布悬赏广告者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 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 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 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 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又来了】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 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 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 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 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 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它不停】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 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答案】可以。依《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 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 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 求返还原物”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 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故本题中,甲刚刚得知此事, 得要求受让人返还。丁可以向乙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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