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学籍清理简况”及《学籍管理规定》告知书
“学籍清理简况”及《学籍管理规定》告知书
各位同学,大家好!
一、本学期我校的学籍清理情况如下:
1.新增警示生共114人,其中2009级30人,2010级40人,2011级44人。
2.继续警示期共 80人,其中2009级35人,2010级35人,2011级10人。
3.达退学标准共 47人,其中2009级19人,2010级 8人,2011级20人。
二、我校的2011版“学习警示”与“学业退学”管理规定如下:
1. 学习警示:所有学生按所修专业、所在年级的正常教学进度,所有必修课程未获学分累计达到12学分以上(含12学分),予以学习警示处理。
2. 解除警示:警示期学生按所修专业、所在年级的正常教学进度,所有必修课程未获学分累计低于6学分,予以解除学习警示处理。
3. 退学:所有学生按所修专业、所在年级的正常教学进度,所有必修课程未获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以上(含20学分),予以退学处理。
4. 未获学分统计范围:所修专业未通过的必修课程,包括以下几种情况:(a)不及格(b)旷考(c)缓修(因休、停学“缓修”课程不计入)(d)缓考(单独列出,注明原因)(e)学生未修读但在系统中未进行记载的必修课程
5.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2011年及以后入学的本科学生,2011年以前入学、留入2011级的学生仍按照校教字[2004]19号文件进行学籍清理。
教务处
2012年11月9日――――――――――――――――――――――――――――――――――――――――――――――――――――――――――――――――――
我班全体学生已传阅此告知书并已清楚了解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
班长签名:日期:。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五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至七年)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完全学分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
未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因患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每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年秋季学期,学生须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后,学生享有与其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有关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充分发挥管理育人的功效,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和个性发展,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学生。
外国留学生与港澳台侨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我校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须持《四川大学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按以下办法处理:(一)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二)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证明经治疗可恢复健康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出入学申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三)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不符合专业健康要求者,可转入学校指定的其它专业学习,如果学生不愿意转专业学习,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规定到学校财务处交纳学费。
每学期开学时,凭交费收据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取得学习资格。
未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不能交纳学费的学生可以到学工部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国家开放大学软件学院学籍管理制度
国家开放大学软件学院学籍管理制度(试行)为了进一步体现“以学生为中心”的办学理念,达到“有用、有效、先进”,实现我学院学籍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根据国家开放大学相关文件及软件学院有关教学教务管理等方面文件,结合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适用对象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注册软件学院教育试点学历教育专业学习的学生。
对于注册单一课程或若干门课程、非学历证书教育学习及其他相关类型学生,学习中心参照本制度。
二、入学注册第二条软件学院教育试点专业招生实行入学资格审核和入学水平测试制度。
通过国家开放大学资格审核和入学水平测试的学生,可以持入学通知书到软件学院指定的教学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国家开放大学软件学院相应类别、层次和专业的学籍。
第三条学生基本信息是学生学籍管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的依据。
入学注册时,学生须在认真校验《国家开放大学学生基本情况信息表》的内容后签字,并对签字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
入学注册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不能随意更改。
1.新生入学后建立新生学籍档案。
2.学籍档案包含报名登记表、学生相片、学生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
3.新生注册结束后,学院招生部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学生报名信息到学籍科。
第四条学生学籍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学籍从入学注册起8年内有效。
三、考试成绩第五条当期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考试部门提供给学籍科存档。
四、学籍异动第六条学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1.拟转入的学院开设相同专业且教学进程相近时方可转学。
2.学生本人在学期开学后3周内(含第3周)向学籍所在教学点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附表一)。
3.学生持《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课程结业证书》到转出、转入的教学点办理转学手续。
4.学生转学前已获得的符合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替换要求的国开或软件学院考试课程综合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综合成绩不合格的课程,转学后不需重新进行课程注册,已取得的形成性考核成绩、终结性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年修订)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7.15•【字号】川教[2010]140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教〔2010〕140号)各市、州教育局:为加强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保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原四川省教委《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教基〔1992〕2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教育厅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附件: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严谨、实用高效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学校主要负责信息录入、信息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籍核查、监督,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籍注册、日常管理。
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注册第五条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等录取学生。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我校的新生,必须持《XX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招就办)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因病请假者,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请假须经学校批准,方为有效,请假原则上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等)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招就办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由校医院组织逬行健康复查。
审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由各学院建立学生学籍卡。
审查、复查不合格者,由所在学院写出书面林料,经学生处会签,招就办审核,报学校领导, 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经查实,由所在学院提岀意见,学生处会签,交招就办或教务处审核,报学校领导,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请校领导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
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錯,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出具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的证明,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1. 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前应到学校计财处缴清本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凭缴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第二学期开学时凭学生证直接到所在学院办理。
成都东软学院交换生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成都东软学院交换生学分互认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落实我院的国际化人才培养目标,拓宽学生视野,引导学生形成兼容开放的文化精神,我院与国内外众多知名高校达成了实施交换培养的协议。
到国外、港澳台地区高校或国内其他高校进行交换培养的学生,在交换培养期间,通称交换生。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派出交换生与接收交换生的管理工作,现根据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交换生的培养形式第一条交换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为1-2个学期,交换期满后应按时归校。
第二条交换生的学习形式主要为自主选择专业相关课程插班听课。
第三条交换生在交换培养期间,其学籍不变。
第二章派出交换生的选拔与管理第四条选拔交换生的基本条件:1.政治思想表现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2.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3.派出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须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4.身心健康,综合素质高,能够圆满完成交换期间的学习任务。
第五条选拔交换生的程序:1.每学期中由国际合作部发布下一学期赴各高校交换生的选拔通知,由学院相关系(部)组织学生报名。
2.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各系(部)根据选拔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
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报送学院教务部。
3.学院教务部对相关系(部)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确定推荐人选,并以学院名义向对方学校推荐,征得对方学校的同意批复后正式派遣。
第六条课程修读及认定:1.学生申请赴对方学校交流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院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并书面提交交流学习期间的学习计划报所在系(部)主管教学的系主任审批备案。
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修读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对等的学分,学院鼓励学生选读尽可能多的课程。
2.根据交换生所修读课程的内容,由我院认定其课程名称及相应的课程属性(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
成都软件技术专修学院操行分制度(2017秋修订)
学生操行分管理制度(修订)目录第一篇目的 (1)第二篇适用范围 (1)第三篇管理办法 (2)第四篇操行考核成绩 (3)第五篇操行考核细则 (4)第一章奖励篇 (4)第一节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4)第二节自我学习、全面发展 (5)第二章惩戒篇 (6)第一节考勤管理 (6)第二节班级管理 (7)第三节宿舍管理 (8)第四节行为规范 (9)第六篇补充说明 (10)第七篇处分级别 (11)第八篇修订和补充 (12)第一篇目的为了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精神,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以实践教学和素质教育为纲,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培养实用型职业人才,制定本条例。
第二篇适用范围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第三篇管理办法第1条本条例用于考核学生在思想品德、组织纪律及学习活动参与等方面的表现。
第2条操行考核是全方位、全过程的。
对学生的操行评定由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随时进行,考核结果直接汇总到学生学籍档案。
第3条学生应互相督促,严格自律,及时发现情况,可直接向学生处或教务处反映,以便准确、公正的记录奖惩。
第4条操行考核与其他奖罚措施属于并行实施,即,在对学生采取其他行政或者经济奖罚措施的同时,并行进行操行考核的记载, 且操行考核的记载不影响其他奖罚措施的执行尺度。
第5条教务处对学生操行考核的情况进行动态记载,随时更新,及时处理,并通知其本人及家长。
第四篇操行考核成绩第6条学生每学期的初始操行分为30分。
第7条操行考核成绩的评定依据本文件第五条的“操行考核细则”执行。
“操行考核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又确需进行操行考核的,可参照相近条款执行。
第8条学生当学期操行分在60分以上者,可参加学院学年评优表彰。
第9条当期毕业生学期操行分不足30分时,即行为考核不合格,不能取得毕业资格(无毕业证书),不能取得推荐就业资格。
第10条学生在读期间,一旦操行分低于10分,将予以留级处理。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经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 1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在新生入学后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二)因开展创业等,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三)因参军入伍,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开展创业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2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的,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复学的,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021年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高校版)
2021年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高校版)各处室、学院:为推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事关考试公平、录取公平和社会公平,事关学生切身利益,事关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一)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
(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范围1.复查对象2021级全体新生2.复查时间2021年10月19日至10月23日(三)基本信息核对要将新生本人与省级招办提供的进场照片信息、考生电子档案及准考证、录取通知书、考生纸质档案、高考加分资格证明材料、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等信息逐一对照核查,同时填写“新生入学登记表”,并与上述信息对照。
确保学生基本信息准确无误。
(四)照片复查由招生处提供的普通高招录取电子档案照片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新生电子档案照片张贴规定”的要求,在学生宿舍房间或班级固定教室内张贴。
要有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复查照片,核对无误后,在相关新生入学资格照片复查登记表上签字。
(五)认真复查文化课与专业课成绩在新生报到后,要组织文化课和相关专业课测试,对测试成绩与高考成绩、测试笔迹与省级招办提供的笔迹图像信息差异悬殊的新生进行重点核查,认真查清原因。
(六)开展身体健康检查组织学生在附属医院对入学新生身体情况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对于不能就读的严重疾病患者和在招生体检中舞弊的考生,要予以清退。
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对于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未按规定公示有关资格身份的新生、未经教育部核准计划录取的新生,要坚决取消其入学资格。
成都东软学院2014-2015第一学期教学院历及作息时间(确定)
成都东软学院院历(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周次一二三四五六日周次一二三四五六日1 中秋9 教师节11 12 13 14 15 15 16 17 18 19 20 21 2 15 16 17 18 19 20 21 16 22 23 24 25 26 27 283 22 23 24 25 26 27 28 考试29 30 31 元旦2 3 44 29 30 国庆 2 3 45 1 56789 10 115 6 7 8 9 10 11 12 2 12 13 14 15 16 17 186 13 14 15 16 17 18 19 3 19 20 21 22 23 24 257 20 21 22 23 24 25 26 4 26 27 28 29 30 31 2月8 27 28 29 30 31 11月2寒假2 3 4 5 6 7 89 3 4 5 6 7 8 9 9 10 11 12 13 14 1510 10 11 12 13 14 15 16 16 17 除夕春节20 21 2211 17 18 19 20 21 22 23 23 24 25 26 27 28 三月12 24 25 26 27 28 29 30 2 3 4 元宵6 7 813 12月2 3 4 5 6 7 9 10 11 12 13 14 15 14 8 9 10 11 12 13 14 16 17 18 19 20 学生报到教育创造学生价值学生创造社会价值备注:一、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1.行课:16周(2014年9月9日-2014年12月26日);考试:1周(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月2日)2.2014-2015学年第二学:1—4周2014年1月5日—1月30日3.寒假:学生7周(2015年2月2日-2015年3月20日)教师5周(2015年2月9日-2015年3月13日二、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1.3月15日教师返校,3月16日教师上班1.3月21、22日两天为学生报到时间三、说明:底纹浅灰色为课堂教学时间,紫色为考试时间,深黄色为寒、暑假期时间,浅黄色为期末总结或教学准备时间,绿色为实践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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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了维护成都东软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自主管理、自主学习、自主成才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一节学年学制第一条本科学生学制四年,专科学生学制三年,学生在校最长学籍年限(含休学)为学制年限加三年,即本科学生在校最长学籍年限为七年,专科学生在校最长学籍年限为六年。
第二节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本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学院规定的相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前执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书面向学院招生主管部门请假。
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1、每学年第一学期须到学院财务主管部门缴纳本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并结清上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2、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于开学报到期内凭本人学生证到所在系办理报到手续,然后在到教务部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
3、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假满后须持有关证明销假并补办注册手续。
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请假与考勤第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院的学习活动者,须事向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部门请假,假满后到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因病请假,需填写请假审批表,并须附上学院指定医院证明,请假一天之内(含一天)可由素质教师批准,由学生自行通知任课老师;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须学生所在系系综合办公室批准并通知任课老师;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由系党总支批准,由系综合办公室通知任课老师;一周以上,两周以内(含两周),由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由系综合办公室通知任课老师;请假两周以上,须经学生工作主管院长批准。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遇特殊情况须请事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审批表。
并且需要素质教师和家长电话确认。
请假一天之内(含一天)可由素质教师批准,由学生自行通知任课老师;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须学生所在系综合办公室批准,由系综合办公室通知任课老师;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由系党总支批准,由系综合办公室通知任课老师;一周以上,两周以内(含两周),须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由系综合办公室通知任课老师;请假两周以上,须经学生工作主管院长批准。
第九条一学期内病假累计不得超过60天,事假不得超过30天,超过者,应办理休学。
第十条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评定标准之一。
任课老师应该按照正式下达的教学班级名单对学生进行严格考勤,对学生请假应及时注明。
考勤方式可由老师自行确定。
无正当理由缺勤者按照旷课处理。
迟到(早退)两次按照旷课一学时计算。
一门课程旷课达到12学时或缺课(包括事假、病假等)时数达到该门课程的学时数的1/3者,取消该本门课程考试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因事或因病请假,所耽误的课程应自己设法补上。
第四节课程修读、考核、重新学习与成绩记载第十二条学生必须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
考核成绩记载入学学籍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选课后,若有正当事由不能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课手续,选课后未办理退课手续又不参加课程学习的,按旷课处理,同时,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入学籍表。
第十三条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选课三类。
必修课是指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学生按课程序列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等教学环节。
限定选修课是指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生须从若干组课程或若干门课程中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
任选课是指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由学生根据自己的需求自由选择学习的课程。
第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所修读的课程(含各类实习、实验、课程设计、小学期、综合实训、毕业设计及论文等)。
第十五条对于已开设的课程,有一定的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及任课教师同意、学院批准后,可以免听该课程。
但被批准免听的学生仍然须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
经批准免听有关课程的学生名单,由教务部通知有关任课教师。
第十六条课程考核分为考查与考试,课程成绩均以百分制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第十七条考试课程成绩一般由日常考勤、平时考核(含平时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等)和期末考试三个方面综合评定。
考查课程成绩一般根据日常考勤、平时考核(含平时实验实习、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等)和期末考查三个方面综合评定。
具体比例,按教学大纲中成绩评定方案执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及期末考核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考试时,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如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注明“作弊”。
对作弊的学生按《成都东软学院学生违犯考试纪律处理规定》进行处分。
第十九条必修课程和限定选修课课程不及格者,可免费参加下学期学院组织的补考。
每门不及格课程允许补考1次。
学生应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到教务部办理补考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如有缺考,该课程成绩记“0”分,并计入该课程最终成绩。
无故缺考学生取消下一学期开学补考资格。
补考按照正常考试要求命题、组卷和评定成绩。
第二十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必修课程的考试时,必须执指定医院证明在考试前一周内向所在系于提出缓考申请,填写缓考审批表,经系部审核同意,教务部批准后方能缓考。
考试期间除特殊的情况外,不办理缓考手续。
第二十一条缓考与教务部组织的补考同时进行。
缓考成绩记载与正常考试的成绩记载相同。
缓考不及格同于正常考试不及格。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证书,或TOFEL成绩在550,或GRE 成绩在1200+4,或IELTS成绩在5.5以上者,可申请大学英语课程免修,其成绩以四级成绩或TOFEL、GRE、IELTS折算后的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根据我院学分制管理要求,为了满足学生重新学习课程的需求,保证重新学习教学安排,在学院现有教学资源条件下,学院教务部每学期统一对未取得已修必修课程和限定选修课程学分的学生组织重新学习。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重新学习:(一)已参加了正考或补考,课程成绩仍不合格的在校注册学生可以申请重新学习;(二)参加了正考或补考,对成绩不满意的在校注册学生可以申请重新学习;(三)已结业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可以返校申请相关课程的重新学习。
第二十五条重新学习采取“插班听课”、“组班授课”和“辅导答疑”等教学形式。
“插班听课”:如果需组织重新学习的课程为当学期教学计划内正常开设的课程,则原则上安排学生“插班听课”。
“组班授课”:如果报名人数超过1 0人且当学期正常教学计划内未开设相关课程的重新学习应单独组班授课;或虽然当学期正常开有相关课程,但需要重新学习的人数太多无法安排“插班听课”,则相关课程应安排“组班授课”;“辅导答疑”:当学期正常开设的课程中没有重新学习的课程,如果报名人数少于1 0人的课程安排“辅导答疑”。
第二十六条重新学习学生应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向学院交纳重新学习费。
第二十七条重新学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重新学习课程考核不计平时成绩、期中考试和课程实验成绩;(二)自愿申请重新学习的课程成绩在毕业学籍表中按该课程历次考试成绩的最高分数记载;(三)学生在参加各类评比排名时,所有课程成绩按正考成绩计算;(四)“组班授课”和“辅导答疑”课程的考试由学院根据教学安排,在当学期期末考试前进行。
“插班听课”学生的课程考试与该教学班级的期末考试同时进行。
第五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休学:(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60天;(二)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三)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四)继续坚持学习对学院正常教学可能造成影响;(五)其他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
第二十九条办理休学手续须学生持个人申请和相关证明到所在系综合办公室领取、填写休学申请审批表,系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审核,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条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留住学院,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
第三十一条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方能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
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其他待遇。
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二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三条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本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查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经校医院或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并出具证明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学生复学后,原则上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
第三十五条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如发现其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凡复学的学生,由学院有关部门进行政治思想表现考查,不合格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休学期满后,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或续办休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七条对开除学籍、取消学籍、办理了退学手续的学生,均不受理复学申请。
第六节学业管理第三十八条在学习过程中,学业未达到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每学年每学期规定的要求,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实行学业警示制。
学业警示包含学业警告、降级试读、退学试读及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