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保护法律法规和美丽乡村建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古建筑保护法律法规和美丽乡村建设
一.古建筑保护的原因
中国的古建筑,不但具有悠久的历史,而且以它独特的风格和历史意义,在世界建筑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有着极高的艺术成就和科学价值。中国古建筑和其他一切历史文物一样,其价值就在于它的历史遗留性,不可能再生产、再建造,一经破坏就无法挽回。但古建筑在历经岁月沧桑的保存过程中,由于人为和自然力的破坏,使得我国古建筑遭受损害、破坏的程度极大。虽说,相关部门花了很大力度对古建筑翻新、重建,但是部分工程却走着一种徒劳之路。呈现给我们的只是现代的油漆、现代的殿堂以及现代的钟鼓楼,难见始建时的痕迹。因此,保护他们已成为刻不容缓的大事。
古建筑是历史的例证,是文化的载体,是艺术创作的重要借鉴,同样也是旅游业的重要物质基础。
所以从现在开始保护中国古建筑,从我们当代大学生开始保护古建筑就成为了迫在眉睫的事情。保护古建筑不是盲目的,也不是随意的,它需要有理论的支撑与观念的普及,更需要全社会的重视与积极的鼓励,因此我们需要对中国古建筑保护现状进行调查与分析,找出中国古建筑保护阻力的源头与成因,分析其形成的过程及其造成的危害,了解大众所持的主流态度与看法,并最后能够探寻到一条引导民众共同重视与保护古建筑的新道路。
二.古建筑保护相关法规
一.保护对象的界定
1、文物、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
1)文物文物古迹
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摘自《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GB 50357-2005)]
受国家保护的文物围包括: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摘自《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2002)]
本准则适用的对象通称为文物古迹。它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由国家公布应予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摘自《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2)不可移动文物与可移动文物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摘自《中华
人民国文物保护法》(2002)]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摘自《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3)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单位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摘自《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GB 50357-2005)]
2.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地段、历史街区、历史风貌区等)
1)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街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街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
2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上是历史存留的原物;
3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面积不小于1hm2;
4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用地面积宜达到保护区建筑总用地的60%以上。
[摘自《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GB 50357-2005)]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留文物古迹、历史建筑、近代和现代史迹比较集中,能够较完整、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摘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
2)历史城区
历史城区
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本规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摘自《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GB 50357-2005)]
3)历史文化保护区
4)历史地段
历史地段
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摘自《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GB 50357-2005)]
5)历史街区
6)历史风貌区
(查了自己有的所有法规、规及条例等等,又通过网络搜索,但都没有查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街区、历史风貌区”的准确界定和定义)
3、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
1)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摘自《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2002)]
历史文化名城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摘自《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GB 50357-2005)]
2)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军事要地,或者在近代和现代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集中反映地区建筑文化特色、民族特色的。[摘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
三.长征古建筑保护的具体案例
土城古镇
1.古镇历史街区特色研究
1.1环境特色
1.1.1 空间格局
古镇的历史街区四山围合,二水环抱,其布局以自然山水环境为基础,依山就势,街道与建筑物沿赤水河呈二级台地分布,形成三维立体空间结构形态,并有机地附着于自然环境形态之中,与自然山水的三维空间结构浑然一体,“山——水——城”交相辉映,相生相息。充分体现了山地居民与自然环境互为依存的密切关系,以及追求“天人合一”的中国传统自然观和环境观
1.1.2 布局形式
从平面形式来看,历史街区呈线形网状的布局形式,即建筑群的空间骨架呈线型特征,建筑则顺应山势,沿等高线展开,形成条线状分布带,有若干梯道与水码头贯通。
历史街区的建筑充分体现了其受山地环境所影响,表现出来两种基本布局的方式。一种是位于山脊时,总体布局沿等高线的变化呈外凸的弯曲形式,具有离心、发散的感觉,视野开阔,利于自然通风。另一种是位于山坳时,总体布局沿等高线的变化呈凹的弯曲形式,具有向心、聚的感觉,虽然通风条件比不上外凸形式优越,但从心理感受方面来讲,由于可以借助于周围的山体作为屏障,因而具有更多的安全感。
1.1.3 建筑组群
街区的传统建筑依山就势,采取分阶筑台、临坎吊脚等方式,沿等高线层层布置,很自然地形成了层楼叠宇的群体风貌。建筑的布局上,顺应山势走向,形成前低后高的整体格局,这种层叠的布局使其立面及空间层次比平地建筑要丰富而深厚得多。从群体艺术效果来看,历史街区的传统建筑充分挖掘了山地条件下独有的造型优势,利用山地河谷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