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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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行政许可

路政管理行政许可

一、占用挖掘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许可许可依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理》第十一条许可实施主体: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县乡道)许可条件:1、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2、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3、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4、不会严重影响路网运行;5、使公路改线的,应当符合公路规划,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6、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1、建设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2、申请书(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施工期限);3、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4、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含工程简介、具体作业地点、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使公路改线的,具有改线方案与图纸、安全保障措施;5、对公路路产损失的恢复或者补偿方案。

许可程序:1、当事人申请;2、形式审查:申请主体是否适合,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3、作出是否受理决定;4、实质审查:条件是否符合;视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必要时组织听证;5、作出是否许可决定;6、送达。

办理时限: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公路服务设施及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许可依据:《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许可实施主体: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县乡道)许可实施条件:1、确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公路服务设施及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2、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3、符合公路规划;4、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不影响公路路基稳定、边沟排水等;5、涉及路产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路政许可项目审批制度

路政许可项目审批制度

路政许可项目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晋中市交通路政支队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
二、权利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条第四款
三、路政许可审批范围
四、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项目应予以批准
(一)项目申请材料齐全且真实
(二)项目无先建后批行为
五、所需材料
(一)以上各项许可须提交材料
1、县(区)公路管理机构的审批意见;
2、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
3、公路管理机构与申请人协议;
4、申请单位的申请书和设计图;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安全评价报告;
(二)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须提交材料
1、县(区)公路管理机构对砍伐护路树的意见;
2、护路林产权证;
3、申请表;
4、护路林所在地点与坐标;
5、当地林业部门开具的护路树采伐计算表;
6、护路林补种计划;
六、受理
七、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处长审批、同意后答批。

八、审批时限
九、监督检查
十、责任追究。

公路路政许可管理办法

公路路政许可管理办法

公路路政许可管理办法湖北省公路路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路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路政许可,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设定,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

实施公路路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路政许可事项、类别、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申请办理路政许可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向申请人提供的路政许可格式文本,不得收取费用;路产损害(占用)赔(补)偿费、勘验费等依法按照规定标准收取。

第二章许可类别及权限第四条公路路政许可依照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分为:(一)改变公路使用性质(包括占用、利用、穿越、跨越、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开设平交道口等);(二)设置非公路标志;(三)超限运输车辆和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四)中断交通进行公路施工;(五)行道树更新砍伐。

第五条路政许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其管理权限分别为:(一)改变公路使用性质:涉及两市(含两市)以上的路政许可或省内国道、省道的路政许可,由省公路局负责,其他的由市(州)公路局(处)负责;(二)超限运输车辆和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1、几何尺寸超限(长度不限、高度小于4.5米、宽度小于3.8米)但轴载和车货总重不超限的在一市(设区的市)办理,全省通行;2、轴载不超限但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重量的20%以内,由所在市(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颁发通行证,全省有效。

收取赔(补)偿费后,按规定路线行驶;3、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由省公路局办理;4、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由所在市(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涉及两市以上的,由所在市(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商有关市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

《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

《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202x年6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路路政许可依法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路路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路政许可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根据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准许申请人从事某一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人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公路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许可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公路路政许可委员会,对复杂或者重大的公路路政许可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路政许可事项第六条修建铁路、公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七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第八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周围三百米,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第九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一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十二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第十三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第十四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第十五条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立交区、服务区和过路天桥区设置广告设施。

第三章管辖第十六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路政许可事项:(一)修建铁路、公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国道、省道或者使国道、省道改线;(二)跨越、穿越国道、省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三)因抢险、防汛需要在特大型桥梁周围三百米、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四)跨省辖市进行超限运输;(五)在国道、省道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埋设天然气、石油管线等危险设施;(六)高速公路路政许可事项。

路政许可审批制度

路政许可审批制度

路政许可审批制度、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公路管理所路政安全科、责任人科长、承办人:(主办人A 角、协办人B 角)三、审批依据(一)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许可:1、《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确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利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缴纳占用费和补偿费。

影响车辆通行的,还应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二)穿跨越公路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许可:1、《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设计、修建交叉道口,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七条: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取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有技术标准,或者经协商按照规划标准修复或者改建公路。

路政科行政许可岗位职责

路政科行政许可岗位职责

行政许可岗位职责
(1)按规定权限审批辖区内临时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等事宜;
(2)按规定权限审批辖区内从地面、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非公路设施事宜;
(3)按规定权限依法审批辖区内在公路控制区内设置非交通标志事宜;
(4)按规定权限依法审批辖区内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内临时建筑事宜;
(5)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审批辖区内公路两侧建筑用地事宜;
(6)按规定权限审批辖区内公路行道树的更新、采伐事宜;
(7)建立、健全本辖区内路政审批档案;
(8)协助上级部门在本辖区内进行的路政审批工作
(9)参与开展公路路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
(10)负责建立、健全路政科的路政审批档案
(11)检查、督促、规范路政审批建档工作;
(12)分析、总结路政审批工作中的新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供领导参考。

行政许可工作工作制度

行政许可工作工作制度

行政许可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提供服务。

第三条行政许可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实施。

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具备法定职权,明确许可事项、条件、程序、期限等。

第四条行政许可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保障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第五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原则。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六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七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按照规定的期限作出决定。

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第八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可以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决定等材料进行归档保存。

三、行政许可的变更和撤回第十二条行政许可的变更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

申请变更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原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原实施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按照规定的期限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第十四条行政许可依法不得转让。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行政许可与他人共享或者借给他人使用。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路产路权,增强路政行政许可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路政行政许可内容包括:(一)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许可;(二)跨、穿越公路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许可;(三)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紧缩或扩宽河床许可;(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许可;(五)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六)在公路及公路双侧设置公路标志之外的其他标志许可;(七)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许可;(八)在公路双侧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许可;(九)更新、砍伐公路行道树及公路用地内树木许可。

第三条按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国道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和在国道用地范围内埋设管道、杆线、电缆;砍伐国道、省道和县道行道树在二十株以上的和跨越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等特定事项的路政行政许可机构为市公路管理机构。

第四条路政行政许可机构为区县(自治县)的路政管理机构和实施综合执法改革区县(自治县)的公路管理机构。

依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路政行政许可机构许可在省道及县道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和在省道或县道用地范围内埋设管道、杆线、电缆,砍伐国道、省道和县道行道树在二十株以下的,需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路政行政许可机构应当将《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指南》、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收费依据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取得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依据《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指南》的提交材料目录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路政服务大厅六项规章制度(发文)

路政服务大厅六项规章制度(发文)

一次性告知制第一条一次性告知,是指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工作中,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在对服务对象办理申请和咨询时,应将与申请和咨询有关的准确信息一次性予以告知服务对象。

第二条一次性告知的容(一)实施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条件和要求;(二)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全部申请材料及示文本;(三)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流程和承诺时限;(四)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第三条一次性告知的方式(一)书面告知方式1、根据一次性告知容,提供完整的“办事指南”卡片或有关书面说明材料。

2、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作补办件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二)口头告知。

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容的意思表述有不明白的,应当当面向服务对象口头说明、解释。

(三)公示方式。

在审批窗口、门户或报纸等其他公开载体上公示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和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文本等,供公众查阅。

上述一次性告知的信息应当准确、可靠。

第四条一次性告知要求(一)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咨询时,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做到发放资料“一手清”,回答问题“一口清”,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示文本和办事指南等资料。

(二)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办理非本部门受理围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三)对于联审联办件,牵头审批窗口应将主要程序和联审联办窗口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各联审联办审批窗口应当提供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四)不得要求服务对象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五条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责任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在服务工作中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承担一次性告知责任,审批窗口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厅或派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二)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三)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容的;(四)未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五)应当告知的容不及时、不准确、不可靠、不适用的;第六条本制度由省交通运输厅制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路政许可项目审批制度

路政许可项目审批制度

商丘市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路政许可项目审批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公路管理局、局直属单位:为保障公路路政许可依法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路路政许可行为,依据《公路法》、《许可法》、《路政管路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0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路政许可项目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公路局路政科、路政支队、县(市、区)公路管理局路政大队。

责任人:科长、支队长、大队长、审批人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二)《路政管理规定》: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三)《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三、路政许可审批范围(一)国道、省道公路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事宜;(二)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在国省公路用地范围内、国省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设施事宜;(三)特殊情况危及国省公路安全的作业事宜;(四)可能损害国省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行驶事宜;(五)国道、省道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长标准的车辆,需要在公路上行驶事宜;(六)国道、省道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七)国道、省道公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八)更新、砍伐公路树木事宜。

四、审批条件和标准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项目应予以批准:(一)项目申请材料齐全且真实;(二)项目无先建后批行为。

五、所需材料(一)国道、省道公路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三)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五)国道、省道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六)国道、省道公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以上六项许可须提交材料:1、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2、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3、占用、挖掘公路审批表;4、公路管理机构与申请人协议;5、勘察笔录,勘察图以及申请单位的申请书和设计图;(七)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须提交材料:1、县(市)对申请采伐路树的意见;2、申请病虫害采伐路树有当地林业部门对病虫害路树的鉴定意见;3、申请路树工程施工采伐需工程开工报告;4、路树林权证;5、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6、申请林木采伐许可呈报表;7、路树所在地坐标点;8、当地林业部门开具的路树采伐量计算表;9、路树采伐后竞标方案;10、路树补植计划;11、路树变价款使用说明;(八)国道、省道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长标准的车辆需要在公路上行驶事宜须提交材料:1、质量不超限、外廊尺寸(车货)超限车辆:(1)申请书;(2)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3)货物装车后照片;(4)必要时货物质量报告单及总体轮廓图。

路政许可管理制度

路政许可管理制度

路政许可管理制度一、许可管理对象1、驾驶员:驾驶员是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参与主体,其驾驶水平和道路交通法规遵守情况直接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因此,对驾驶员进行许可管理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关键之一。

驾驶员许可管理主要包括驾驶证颁发和管理、驾驶技能考试、交通违法处罚等内容。

2、车辆:车辆是道路交通的主体之一,其技术状况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交通安全和畅通。

因此,对车辆进行许可管理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

车辆许可管理主要包括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年检等内容。

3、交通运输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的重要参与主体,其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直接决定了道路运输市场的竞争环境和运营效益。

因此,对交通运输企业进行许可管理是促进道路交通发展的重要保障。

交通运输企业许可管理主要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运输合同备案、营运车辆备案等内容。

二、许可管理程序1、申请:申请许可是主体参与许可管理的第一步,申请者应准确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申请者,应当给予明确的退回理由,并告知下一步的申请时间。

2、审批:经过申请后,主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者的身份和资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并颁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给予明确的驳回理由,并告知申请者可提出复审申请的程序。

3、监督:一旦获得许可,主体应严格遵守许可管理规定,按照规定运营、行驶或经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监管部门将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三、许可管理条件1、驾驶员:申请驾驶证的驾驶员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合格的驾驶技术和道路交通法规知识,没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和事故责任纠纷。

对于新手驾驶员,应当接受规定的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颁发驾驶证。

2、车辆:申请机动车号牌和年检合格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通过安全检测和合格认证,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和车辆状况。

路政工作制度(5篇)

路政工作制度(5篇)

路政工作制度(5篇)第一篇:路政工作制度路政工作制度(西柏坡高速公路-LZ-03)路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路政执法行为,根据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处路政管理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1.1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路政机构按一般程序办结的路政执法及行政许可案卷。

1.2 案卷评查的内容如下:1)执法主体和人员是否合法;2)对象是否合格;3)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4)证据是否确凿; 5)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6)程序是否正当; 7)手续是否完备; 8)内容是否合法、适当;9)法律文书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10)是否按规定送达;11)立卷是否归档及时,案卷是否装订规范; 12)其他需要评查的内容。

1.3 路政科(支队)及各路政大队要成立由负责人、内业、外业人员组成的案件评查小组,负责案卷评查工作。

路损案件每月评审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每年不少于两次,采取定期评查方式进行。

1.4 案卷评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量化考核内容。

案卷评查结果1 记入个人执法业绩档案。

2 路政执法公示制度为接受社会监督,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良好的交通执法形象,制定本制度。

2.1 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如下:1)执法主体;2)执法人员身份;3)执法依据;4)执法程序;5)路政管理职责;6)路政制式车辆号牌;7)执法监督机构、举报电话; 8)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2 将公示内容在办公场所(包括路政许可审批办事大厅)予以公示,执法车辆、所辖路段公示监督举报电话。

3 值班制度3.1 各路政大队实行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3.2 接听电话首先使用标准文明用语“您好,青银路政××大队!”,严禁使用不文明用语。

值班报警电话在第三声响起后必须有人接听,严禁长时间占用值班报警电话,应保持值班报警电话的畅通。

3.3 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解答问题要耐心、细心,做到语言文明,态度热情,并做好电话记录,及时传递、处理各种信息。

路政服务大厅六项制度(发文)

路政服务大厅六项制度(发文)

一次性告知制第一条一次性告知,是指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工作中,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在对服务对象办理申请和咨询时,应将与申请和咨询有关的准确信息一次性予以告知服务对象。

第二条一次性告知的内容(一)实施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条件和要求;(二)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全部申请材料及示范文本;(三)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流程和承诺时限;(四)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第三条一次性告知的方式(一)书面告知方式1、根据一次性告知内容,提供完整的“办事指南”卡片或有关书面说明材料。

2、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作补办件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二)口头告知。

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内容的意思表述有不明白的,应当当面向服务对象口头说明、解释。

(三)公示方式。

在审批窗口、门户网站或报纸等其他公开载体上公示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和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供公众查阅。

上述一次性告知的信息应当准确、可靠。

第四条一次性告知要求(一)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咨询时,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做到发放资料“一手清”,回答问题“一口清”,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示范文本和办事指南等资料。

(二)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办理非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三)对于联审联办件,牵头审批窗口应将主要程序和联审联办窗口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各联审联办审批窗口应当提供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四)不得要求服务对象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五条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责任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在服务工作中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承担一次性告知责任,审批窗口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厅或派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二)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三)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四)未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五)应当告知的内容不及时、不准确、不可靠、不适用的;第六条本制度由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制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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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制度
规范路政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明确责任,确保路政行政许可审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路政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
1、审批窗口接到路政行政许可申请后,由责任人对申报资料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经审批窗口负责人批准,出具书面凭证。

2、补充材料一次性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路政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应当场或3日内作出。

3、审批窗口将受理后的申请资料当日或次日移交相关科室。

二、路政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
1、相关科室、接到申请资料后,应按照法定条件、时限和程序对申请资料及实质内容认真审查,提出是否准予许可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2、依法需要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的,相关处室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许可事项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并书面告知检验、检测所需期限;依法需要根据鉴定、专家评审结论作出路政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期限。

3、路政行政许可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

3日内不能作出路
政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均应作出书面决定,其中,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相关科室在路政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1日内将有关资料移交审批窗口。

三、路政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审批窗口接到相关科室移交的资料后,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决定。

送达许可决定应有送达凭证。

四、审批窗口和相关科室要按照许可事项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人员从事审批代理活动,或者把行政职能非法转移给中介机构、其他组织。

六、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监察室定期对各项路政行政许可审批环节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七、对审批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八、本制度自2016年2月2日起执行。

201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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