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二篇第八章高频考点汇总
2021年税务师考试讲义《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该篇为民商法,历年作为考试的重点。
【讲授内容】第一部分主体篇第二部分权利篇第三部分行为篇第四部分责任篇第一部分主体篇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线索一】自然人自然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存在瑕疵怎么办?→监护与代理→婚姻与家庭制度→自然人的权利保障(社会保险制度)【关键知识点】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人人平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结合合同法律制度掌握自然人的订约能力,结合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掌握监护侵权【提示】纯获利益、不负担义务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含无行为能力人)仍可实施。
3.代理制度4.婚姻制度(1)掌握结婚的条件与程序(2)掌握离婚的条件(3)无效婚姻(4)可撤销婚姻(5)夫妻财产制5.亲子关系——收养的成立6.继承(1)掌握法定继承的继承人顺位(2)掌握并能够辨析代位继承与转继承(3)掌握各种形式遗嘱的要求7.自然人的权利保障——社会保险(1)保险适用范围(参保对象)【2019年单选】(2)缴费主体(3)工伤的认定重点掌握工伤认定。
还需注意题干中问的是否包括“视同”工伤的情形【线索二】法人【引入】法人【2018、2019年单选、2017、2018年多选】重点掌握公司线索:公司的生(设立)——公司的能力(权利能力、投资能力、担保能力)——公司的死(破产)——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不想干了怎么办(解散公司)——高管侵犯了公司的利益怎么办(股东诉讼)——一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公司章程【关键知识点】一、公司的生——公司的设立【2011、2013、2015、2019年单选、2018、2019年多选、2012、2013、2019年综合】1.公司设立的条件2.掌握公司的设立责任(重点掌握违约责任和合同责任)【2015年单选、2019年综合】二、公司的能力三、公司的死——破产(第14章)(一)破产程序的启动1.谁能申请公司破产?——破产申请的主体对应的破产原因【2012年、2013年单选】2.破产案件的受理3.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2011单选,2012、2013年1单1多】(二)管理人的产生、更换及报酬(三)债权人会议(权力机构)与债权人委员会【2012、2014年单选,2011、2013年多选】1.债权人会议(5)债权人会议的决议(6)表决未通过的处理【2012年单选】2.债权人委员会【2011、2013、2014年单选】(四)债务人财产【2015年单选】1.破产财产的认定2.涉及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撤销3.涉及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无效(五)破产中的起死回生——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的比较四、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会(监事)【2012、2013、2019年单选,2012、2013年(2)综合】【关键知识点】1.组成2.职权(重点掌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考试中会经常相互作为干扰项)【注意】股东会职权中的(7)增资减资(9)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10)修改章程为特别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试卷及解答参考(2024年)
2024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复习试卷(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40小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中,对纳税人有偷税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A、责令限期改正B、处以罚款C、通知银行冻结存款D、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2、在涉税服务过程中,税务师发现纳税人存在以下哪种情况时,应当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A、纳税人存在偷税行为B、纳税人存在逃税行为C、纳税人存在骗税行为D、纳税人存在抗税行为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的比例是多少?A. 千分之五B. 万分之五C. 百分之五D. 千分之一4、某企业因经营需要,将其拥有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该不动产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何时生效?A. 合同签订时B. 抵押物交付给银行时C. 抵押合同经公证后D. 办理抵押登记后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扣押纳税人价值相当的财产B、冻结纳税人银行存款C、查封纳税人住所D、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纳税人存款6、以下关于税务师事务所的表述,正确的是:A、税务师事务所是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B、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代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C、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必须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D、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师必须取得国家税务局的资格证书7、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 滞纳金的计算基数包括滞纳税款本金及罚款B. 滞纳金的计算基数仅为滞纳税款本金C. 滞纳金可以替代罚款D. 税务机关有权在任何情况下豁免滞纳金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下列关于发票使用的说法错误的是:A. 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B.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对于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收入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C.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D. 不得拆本使用发票9、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销售成本8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10万元。
2024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试题与参考答案
2024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复习试题(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40小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义务?A.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B. 按照规定设置账簿C. 按期申报纳税D. 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2、以下哪种情形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A.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B. 企业将资产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C.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D.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以下哪项不是税务师的执业范围?A. 代为办理税务登记B. 代为办理税务申报C. 代为办理税务审计D. 代为办理税务行政复议4、下列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说法,正确的是:A.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用于证明购货方已支付增值税款的凭证B.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用于证明销售方已收取增值税款的凭证C.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用于证明自己已支付增值税款的凭证D.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用于证明销售方已支付增值税款的凭证5、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哪种情形时,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A.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B. 按照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C.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D.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B.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C. 任何企业或个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及服务时均可开具D. 仅限于特定行业的企业才能使用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下列关于税务登记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税务登记仅适用于企业单位B. 税务登记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只需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个税务登记证件C. 税务登记证的有效期为3年D. 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以下关于税务代理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 税务代理是指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纳税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B. 税务代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C. 税务代理人在办理税务事宜时,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D. 税务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由纳税人承担9、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A、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B、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C、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D、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0、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B、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3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C、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D、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职权?A、查账权B、场地检查权C、查询存款账户权D、查封扣押权12、以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纳税义务人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A、纳税义务人有权拒绝税务机关的任何检查B、纳税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守商业秘密C、纳税义务人有权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D、纳税义务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进行纳税申报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税务登记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020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本章还需要注意的是,第七章中关于权利的取得、变更与消灭的问题放入本章所有权取得中一并讲授,从这个意义上看,2018年还有2个单选、1个多选,2019年1个多选与本章相关。
【知识点一】物【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海域属于不动产B.麻醉药品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汽车属于可分物『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麻醉药品属于限制流通物,选项B错误;金钱属于消耗物,选项C错误;汽车属于不可分物,选项D错误。
【例题·多选题】根据法律规定,特定物转让()。
A.可以物的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B.只能以占有移转的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C.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D.可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E.须以登记来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特定物的转让。
特定物的转让,可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注意】特定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因此其转让应根据其具体情形根据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转让其所有权。
【知识点二】物权【例题·多选题】物权与债权属于民法上的两大基本财产权,二者存在差异。
就权利性质而言,物权属于()。
A.请求权B.支配权C.相对权D.对人权E.绝对权『正确答案』BE『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支配型财产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物权中,属于动产物权的是()。
A.地役权B.建设用地使用权C.留置权D.土地承包经营权『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分类。
留置权只能是针对动产;其余三项都是针对土地,属于不动产。
【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不属于物权法律基本原则的是()。
2020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各章高频考点知识点汇总
2020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各章知识点第一章知识点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法律行为VS行政事实行为】区别在是否设立、变更、终止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行政法律行为特征:(1)从属法律性(合法性体现);(2)自由裁量性(合理性体现);(3)单方意志性;(4)效力先定性;(5)强制性。
行政行为的效力1.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争辩力、不可变更性。
2.拘束力: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均有拘束力。
3.公定力: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
4.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
【例题·单选题】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具有不可争辩力,这在行政法上称为( )。
A.行政行为的公定力B.行政行为的执行力C.行政行为的确定力D.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确定力。
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争辩力、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行政行为的分类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适用对象范围(1)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等;(2)外部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等。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对象是否特定(1)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立法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等。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
(1)羁束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如骗税,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1)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2)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表现8.授益行政行为与损益行政行为: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1)授益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2)损益行政行为:如征税行为、行政收费行为等。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常考知识点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常考知识点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常考知识点犯罪及其构成一、犯罪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一)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种。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是: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而犯罪对象除非《刑法》有特别规定,一般不决定犯罪性质;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并非都有犯罪对象;所有犯罪都侵害犯罪客体,但并非都必然损害犯罪对象。
(二)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
解释:不作为构成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
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
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只是普通、道德上的义务。
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即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不是所有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仅为某些犯罪构成所必需,即称谓“选择性犯罪构成要件”。
(三)犯罪主体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两类。
1、自然人犯罪主体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共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跨年龄段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行为人已满16周岁后实施了某种犯罪,并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也实施过相同的行为,是否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实施的是法定的8种犯罪,则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追究已满16周岁以后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实施了法定的8种犯罪,并在未满14周岁时也实施过相同的行为,对此不能一并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能追究已满14周岁后实施的特定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
2024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试题与参考答案
2024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复习试题(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40小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税务登记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B、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C、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D、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下列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B、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收款人、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价税合计等C、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D、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的是:A. 代为办理税务登记B. 代为办理税务申报C. 代为办理税务审计D. 代为办理税务咨询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A. 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B. 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导致无法进行核算的C. 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导致无法进行核算,并造成较大损失的D. 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导致无法进行核算,并造成重大损失的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列关于税务登记的说法正确的是: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B、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C、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45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D、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6、以下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B、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由所有增值税纳税人领用C、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领用D、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非经营性纳税人领用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列关于税务登记的说法错误的是:A.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B. 税务登记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C.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D.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9、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购买一台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0。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章节训练营(第八章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服务)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章节训练营第八章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服务发票相关代理服务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属于发票领用类代理服务。
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发票相关代理服务事项应该关注的事项,说法正确的有()。
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选项C,对于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发票用量;选项E,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发票用量。
基础信息报告代理业务单项选择题下列关于代理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的表述,错误的是()。
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代理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负有纳税义务的中国公民、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的委托人向税务机关报告身份信息的代理业务。
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C,属于代理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业务,包括: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原件;③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制度信息报告与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报告代理业务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C,代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①《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②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复印件。
资格信息报告代理业务多项选择题正确答案:ACE答案解析:代理业务涉及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或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需取得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2021年税务师《税法二》高频重要易考考点汇总大全
房屋性质
地理位置
预计利润率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 不得低于 15%
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城区和郊区Biblioteka 危改房地级市城区和郊区
不得低于 10%
其他地区
不得低于 5%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不受区域限制)
不得低于 3%
2.待完工后,企业结算实际毛利额,并将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
(1)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 应协商请求税务机关同意。
(2)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 行分配。
(3)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 分配。
(4)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开发企业自用的按照建造固定资产单 算成本 开发企业非自用的按建造开发产品单 算成本
①单建的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
邮电通信、学 ②合建的通讯、学校、医疗设施——经济补偿可抵扣建造成本 校、医疗设施 【解释】合建指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
的情况
停车场所
①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②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五)未完工先租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 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总结:
高频考点 代收款
收入实现规则
要点 看开票方式(价内或企业开具,作收入,否则不做) 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委托销售(4 种方式下收入确认:收清单、较高 价格、买断价格、基价加分成等)
视同销售 销售未完工开发 产品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法律》重要知识点汇总-税务师考试.doc
感言:非常喜欢邵建华老师的课,讲课利索、通俗易懂,让人一听就明白。
感言:苏苏老师是优秀的老师!认真跟着苏苏老师学习,我不相信谁会过不了!感言:2013年3月报名学习的税法(一)和(二),结果考试成绩是98分和108分,真的没想到老师讲得这么好感言:去年复习3个月通过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
感谢叶青、杨军、奚卫华老师!感言:感谢敬爱的高志谦老师!年前带病为我们做学前辅导,大年初六又出新课件,谢谢老师的辛勤付出。
感言:感谢,是网校老师很牛啊,跟喜欢上他们的课,讲的很有趣味,对人力产生了兴趣,特别轻松的通过!感言:感谢各位老师,是他们有着丰富的教学经验,把枯燥繁琐的知识点讲的很生动,所以我才能顺利通过。
感言:谢谢网校!谢谢各位老师!一切尽在不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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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第六章民法总论一、民法概述(一)了解民法的特征(二)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二)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三)熟悉民事义务、民事责任(四)掌握民事法律事实三、权利主体(一)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熟悉法人的特征、分类(三)掌握法人的成立条件(四)熟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四、民事权利(一)掌握民事权利的分类(二)掌握民事权利的变动(三)熟悉民事权利的保护五、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掌握法律行为的特征(二)掌握法律行为的分类(三)熟悉法律行为的形式(四)掌握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五)掌握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六)掌握法律行为的条件附款和期限附款(七)掌握代理的特征(八)熟悉代理的分类(九)掌握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六、诉讼时效与期间(一)了解诉讼时效的要素(二)了解期间、期日的概念及适用范围(三)掌握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四)掌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第七章物权法一、物权法概述(一)熟悉物权的客体——物(二)掌握物权的特征(三)熟悉物权的分类(四)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五)掌握物权的效力(六)掌握物权的变动二、所有权(一)熟悉所有权的特征、权能(二)掌握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三)掌握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四)熟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五)熟悉相邻权三、用益物权(一)掌握用益物权的特征(二)掌握各类用益物权的内容、效力及变动四、担保物权(一)掌握担保物权的特征(二)掌握各类担保物权的内容、效力及变动五、占有(一)掌握占有的分类(二)掌握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三)掌握占有的效力第八章债法一、债法概述(一)掌握债的构成要素(二)掌握债的发生原因(三)熟悉债的分类(四)掌握债的效力(五)掌握债的保全(六)掌握债的担保(七)掌握债的移转(八)掌握债的消灭原因二、合同法(一)了解合同概述(二)熟悉合同的分类(三)掌握合同的订立(四)掌握合同的效力(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六)掌握合同的救济(违约责任)(七)熟悉合同的主要类型三、侵权责任法(一)了解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法(二)掌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三)掌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四)掌握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责事由(五)熟悉法律特别规定的各类型侵权第九章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二)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三)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二、合伙企业法(一)熟悉合伙企业的特征(二)掌握合伙企业的种类(三)掌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四)掌握合伙企业的管理第十章公司法律制度一、公司概述(一)了解公司类型(二)熟悉公司能力(三)掌握公司章程(四)熟悉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二、公司基本制度(一)掌握公司出资(二)掌握股东权利(三)掌握公司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四)掌握股东诉讼(五)了解公司财务会计(六)熟悉公司变更、解散与清算三、有限责任公司(一)熟悉公司设立(二)掌握组织机构(三)熟悉特殊形式(四)熟悉股东资格与股权转让四、股份有限公司(一)熟悉公司设立(二)掌握组织机构(三)熟悉股份转让第十一章破产法律制度一、破产概述(一)了解破产及破产法(二)掌握破产原因二、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一)了解破产案件的管辖(二)掌握破产案件的申请(三)熟悉破产申请的受理(四)掌握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三、管理人制度(一)了解管理人的种类及任职条件(二)熟悉管理人的确定与更换(三)熟悉管理人的职责及报酬四、破产债权(一)掌握破产债权的申报(二)掌握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五、债务人财产(一)掌握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与认定(二)掌握涉及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撤销与无效(三)了解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六、追回权、取回权、抵销权(一)掌握追回权(二)掌握取回权(三)掌握抵销权七、重整与和解(一)掌握重整程序(二)熟悉和解程序八、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一)熟悉破产宣告(二)了解破产清算(三)了解破产终结。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第八章高频考点汇总
2020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第八章高频考点汇总第八章代理纳税审查方法2020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高频考点:错账的类型及调整范围【内容导航】错账的类型及调整范围【考频分析】考频:★★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本考点属于单选题、多选题、简答题、综合题的常设考点,错账的调整不仅要掌握会计调整的方法,还需要理解税法的相关知识,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进行账务处理。
【高频考点】错账的类型及调整范围调账方法总结:何时调账:做错账——判断标准:会计制度;如何调账:错账+调账=正确的分录;(1)当年——哪儿错调哪儿,错到哪一步,调到哪一步。
(2)跨年①非损益类错账,哪儿错调哪儿;②损益类错账,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进行调整。
(3)上年非损益类账错了,但该账户在本年已变为损益类账户,直接调整本年损益类账户。
(4)错账既涉及上年损益类账户又涉及非损益类账户,应计算分摊率在各有关账户之间按比例进行调整。
(5)账未错,只是没有调增所得额的账务处理,应作补税的账务处理。
2020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高频考点: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内容导航】1.红字冲销法2.补充登记法3.综合账务调整法【考频分析】考频:★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本考点属于单、多选题的常设考点,对于具体应用是在调账分录中进行的,比如在简答题中的运用。
【高频考点】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一)红字冲销法:1.先用红字冲销原错误的会计分录,再用蓝字重新编制正确的会计分录,重新登记账簿;2.适用于会计科目用错及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错误的情况;3.一般情况下,在及时发现错误,没有影响后续核算的情况下多使用红字冲销法。
(二)补充登记法:1.通过编制转账分录,将调整金额直接入账,以更正错账;2.适用于漏计或错账所涉及的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小于应计金额的情况。
(三)综合账务调整法:1.将红字冲销法与补充登记法综合运用的账务调整方法;2.一般适用于会计分录借贷方,有一方会计科目用错,而另一方会计科目没有错的情况。
2024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试题与参考答案
2024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复习试题(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40小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1、下列关于“税务师”的认定标准,不包括A. 通过国家税务机关组织的税务师考试B.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C.取得工商注册资质D. 具备一定税收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2、“涉税服务”是指A. 与税收务相关的咨询、代理和服务B.税务筹划、咨询、代理、评审等相关服务C.纳税人依法履行税收义务的行为D.国家税务机关实施税收政策的行为3、下列关于税务师筹划税负行为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 税务师筹划税负行为应符合国家税法规定。
B. 税务师筹划税负行为应在合法范围内开展。
C. 税务师筹划税负行为应获得纳税人的知情同意。
D. 税务师筹划税负行为总是能有效减少纳税人的税 payable。
4、下列关于税务师办理税务代理事务的表述,错误的是:A. 税务师办理税务代理事务,需要取得委托代理人资格。
B. 税务师办理税务代理事务,应严守职业道德,保守纳税人的秘密。
C. 税务师办理税务代理事务,可以代为递交纳税申报表,并负责其税务计算和缴纳。
D. 税务师办理税务代理事务,可以代为协助纳税人逃避税。
5、下列关于纳税筹划的主张中,不符合《关于加强税务服务行业管理的意见》精神的是:(A)利用合法优惠政策,合理安排纳税主体经营活动,降低纳税负担(B)协助纳税人了解国务院及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C)承诺要为纳税人创造“零申报”的效果,并提供相关打包服务(D)客观评估纳税人的税务风险,并提出有效的税务筹划方案6、涉税服务经营者在为客户提供税务服务时,不得:(A)向客户提供税务咨询服务(B)协助客户报税(C)代客办理税务事项,并承诺其税务结果(D)向客户介绍税收优惠政策7、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司法部提出意见,报请()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国务院C.最高人民法院D.国家税务总局8、下列选项不属于纳税人申请跨区域经营报验登记时应当提供的资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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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二篇第八章高频考点汇总
第二篇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
2020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物权的变动
【内容导航】
1.物权变动的原因
2.我国的物权变动立法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本考点在2019年、2018年、2016年、2013年考过单选题、综合分析题。
【高频考点】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变动
【解释】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二)我国的物权变动立法
1.一般规定
(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特殊规定
(1)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解释】财产法上的法律行为有: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之别
(2)具体情形下的物权效力变动
2020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内容导航】
1.所有权的取得
2.动产所有权取得
3.所有权的消灭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本考点在2019年、2018年、2016年、2015年、2013年、2012年考过单选题和多选题。
【高频考点】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
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2)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
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
(二)动产所有权取得
(1)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以及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归属,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但是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成员的,则归集体组织所有。
(4)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5)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种形式。
因添附的结果而形成的物,因不可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不合理,而由一人或者数人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并由取得所有权的人对他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予以补偿。
(6)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一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所有权的消灭
1.因法律行为而消灭,包括:所有权的抛弃和出让(赠与、出卖)。
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消灭
(1)作为所有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
(2)标的物灭失;
(3)判决、强制执行、罚款、没收、纳税等;
(4)动产因添附于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由他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2020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用益物权的类型
【内容导航】
1.建设用地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
3.土地承包经营权
4.地役权
5.居住权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本考点在2019年、2017年、2013年、2011年考过单选题和多选题。
【高频考点】用益物权的类型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登记物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指自然人(主要是农村居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
设施的权利。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而产生,权利存续有具体期限。
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有利于农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四)地役权
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动产称需役地。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2.从属性
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
3.不可分性
4.地役权是根据合同约定而设定的物权(非登记物权)。
5.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此特点与其他用益物权不同。
(五)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020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抵押权
【内容导航】
1.抵押的概念
2.抵押权的设定
3.抵押财产的范围
4.抵押登记
5.抵押权的效力
6.抵押权的消灭
7.特殊抵押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本考点在2019年、2018年、2016年、2014年、2013年、2012年、
2011年考过单选题、多选题和综合分析题。
【高频考点】抵押权
(一)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不转移占有地就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设定担保物权的行为。
(二)抵押权的设定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为法定的要式合同。
(三)抵押财产的范围
1.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抵押登记
1.法定登记(强制登记)的抵押财产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自愿登记的抵押财产包括: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其他可以抵押的财产,这些财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权作为物权有优先效力,具体表现:
重复抵押时,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
当抵押物的灭失而使抵押人获得赔偿请求权或赔偿金时,抵押权人的担保物权得就该赔偿请求权或赔偿金而继续存在的法律效力,在理论上称之为“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
3.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六)抵押权的消灭
抵押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权实现。
3.抵押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事由而灭失。
4.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七)特殊抵押
1.最高额抵押;
2.共同抵押;
3.财团抵押,包括浮动式财团抵押和固定式财团抵押两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