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指南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指南

政策依据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通知》、《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关于新生儿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办理计划生育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程序

基本程序: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到女方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由双方单位在《生育服务证》第三页注明当事人婚育状况并加盖公章。当事人持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相关手续。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持《生育服务证》到妇幼保健部门办理围产保健登记。

提交材料:

1、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者提交历次《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印章)、法院判决(调结)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2、夫妻双方工作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员会出具)或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夫妻双方《户口簿》或《户口卡》、《身份证》、《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复印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4、已生育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生育第一个子女随父入户申请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关于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审批程序

办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3、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5、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符合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小于28岁。

凡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向双方存档单位提交申请,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按北京市《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通知》内容准备),经审核后到户籍所在街道办理审批手续。

三、关于办理随父入户第一个子女的程序

(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户口,要求随父入户第一个子女

基本程序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要求随父入户登记常住户口的,女方户籍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为其办理《北京市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变更手续。

提交材料

1、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者提交历次《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印章)、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2、已生育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变更后的《生育服务证》。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新生儿随父入户第一个子女的程序

基本程序

父亲一方为本市户口,新生儿为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又未在母亲户籍所在地登记入户现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可在父亲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北京市一孩《生育服务证》。

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第一个子女,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又申请随父入户的,由父亲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查是否符合随父入户条件。

提交材料

1、男方填写的《生育第一个子女随父入户申请表》及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母亲户籍地已经办理的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证》及出具社区居(村)、乡(镇)、街道计生办二级婚育情况证明(一年内有效)。

3、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者提交历次《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印章)、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的原件及复印件。

4、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复印首页、本人及变更页)。

5、已生育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女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关于办理夫妻一方为本市户口与港、澳、台及外籍人员结婚要求子女落户本市的程序基本程序

1、夫妻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结婚后出生的婴

儿(夫妻双方累计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的,经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对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可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2、父亲一方为本市户口,母亲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结婚后出生的第二个子女(双方生育累计)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的,经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区人口计生委审核,对符合国家、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为其办理北京市《生育证》。

提交材料

1、国外或境外医疗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指定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2、国外或境外使(领)馆出具的其他子女国籍或永久居住权证明。

3、外国人或港、澳、台一方的国籍证明或身份证明(护照复印件及翻译件)。

4、《结婚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五、关于办理在校大学生《生育服务证》的程序

办理条件

在校学生包括: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档案在学校保留三年的“村官”。不包括毕业后户口滞留在校超过两年的人员和民办高校的在校学生。

基本程序

1、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常住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口),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非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2、夫妻双方为本市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按本市常住户口的流程办理《生育服务证》。

3、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部队所在地或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提交材料

参考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提交材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