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医药企业销售费用率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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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对医药行业部分企业商业贿赂的讨论非常热烈,其中部分讨论热点指向了医药公司的销售费用率过高的问题。我们借助上市公司披露的数据,通过海内外数据的对比来进行分析,了解真实情况。

根据Wind资讯提供的统计数据,今年上半年医药生物行业的178家上市公司中有169家实现盈利,即该行业约95%的上市公司实现了盈利。178家公司上半年的盈利总额达到216亿元。然而,这178家公司的销售费用总额高达349.19亿元,为盈利总额的1.6倍。并且销售费用远高于盈利的情况并不是上半年独有。根据去年年报的统计数据,2012年医药生物行业上市公司销售费用总额高达609.39亿元,为盈利总额的1.65倍。

对比房地产、金融等多个行业2013年中报的销售费用数据,医药生物行业上市公司的销售费用的确“一枝独秀”。上半年房地产行业154家上市公司的销售费用总额为103.98亿元,占其上半年盈利总额的23.86%。根据对金融行业53家上市公司中报数据的统计,其销售费用总额占净利的比重为69.89%,也显著低于医药行业的水平。机械行业的357家上市公司上半年销售费用总额229.21亿元,占净利比重96.81%,同样显著低于医药行业的水平。

境内医药企业情况分析

我们参考处方药范围和企业营销模式,确定了7家可比公司:康缘药业、京新药业、天士力、恒瑞医药、昆明制药、华润三九、华润双鹤、丰原药业、哈药股份、中恒集团,其中核心可比公司为华润双鹤、恒瑞医药、康缘药业、昆明制药、华润三九和天士力。

销售费用信息披露情况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具体规定销售费用的细分科目,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药品、生物制品业务》中也没有对销售费用披露作出具体规定。

纵览7家可比公司的2012年年报与2013年半年报,有6家均在2012年年度报告与2013年半年报中披露了销售费用金额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了销售费用的细分科目,而恒瑞医药只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销售费用金额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了销售费用的细分科目,2013年半年报中仅仅披露了销售费用金额。

在各家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报表附注里,因为并没有准则对此作出具体规定,所以销售费用的细分科目各有不同。常见的科目为职工薪酬、会务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广告(宣传)费和运输费,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科目,部分企业出于销售渠道的考虑,还有租赁费、折旧费等销售用建筑设备的费用。

销售费用率情况分析

7家可比公司中,2012年度报告销售费用/营业收入(下称销售费用率)比例平均为24.43%,中位数为18.77%,本组数值标准差为0.117;2013年半年报中销售费用率平均值为24.10%,中位数为17.41%,本组数值标准差为0.118。由数据可见,数据离散情况较大,说明各家公司的销售费用率差异较大,没有明显趋同迹象。

境外(跨国)药企情况分析

1、财务环境说明

跨国药企使用IFRS(国际财务准则)制作财务报表,按照IFRS规定,销售费用归入“销售、

综合与管理费用”科目(Selling, general & administrative expense,SG&A)中,科目中除了销售费用往往还包含其他管理费用,销售费用(selling expense)包含销售人员薪酬、佣金和差旅费、广告费、运输费、物流费、用于销售建筑设备的折旧与摊销等,披露于利润表中(Income Statement)。

由于境内外会计准则在细节上有较大的差异,所以跨国医药企业的销售费用数据仅能作为参考之用,另外,海外公司销售费用包含了部分行政开支可能导致结果偏大。

2、销售费用率情况分析

我们参考了经营状况与产品线情况,选择了赛诺菲、强生、辉瑞、礼来与葛兰素史克(GSK)作为可比公司进行分析。表3截取了五家可比公司在纽交所披露的2012年度报告中数据。表3、可比公司销售费用率情况

根据David E. Ross在2008年的论文《The High Cost of Prescription Drugs》中所述,辉瑞为代表的跨国医药企业的行政与销售费用普遍在20%~35%,超过35%投资者即视为“效率低下”。这些跨国医药企业在行政与销售费用上较为稳定,较少出现异常变化,以辉瑞为例,在2002年时销售费用率为26%,2012年销售费用率则为28.17%,10年间较少出现异常波动。

由于IFRS并没有对销售费用细分科目做出具体规定,所以这些跨国药企普遍没有在财务报表附注中罗列销售费用二级科目情况。因为SG&A包含销售、行政与管理费用,所以部分企业会在附注中注明广告费用比例或规模,以及相关变动情况。

结论

较其他行业偏高的合理销售费用是医药行业的正常业态,从海内外上市公司报表披露的数据看,销售费用都占据了收入的一定比重。

从海外医药公司悠久历史及早期研究报告来看,这应该是行业的成熟业态。因为药品的特殊性,要医生和患者能够熟悉、了解、规范使用,合理的学术推广费用和广告费用是必须的。国内的医药企业因为规模尚小,多数还处在队伍建设的投入期,产出还不经济,费用率容易偏高,甚至畸高。我们认为,在合理的销售过程中,企业的违法贿赂行为,应该进行严格规范,但也不能因此否认医药行业的销售模式。上市药企在信息披露过程应该尽可能地根据实际情况披露销售费用的细分科目情况,让投资者有个清晰的认识。除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要求,在销售费用变动超过30%的情况下对此进行说明之外,秉着一个对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每期销售费用变动情况进行大致的介绍与说明,打消投资者的怀疑与顾虑,以尽量避免语焉不详的披露带来媒体与公众对企业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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