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合伙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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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甲(王治东)身份证号:

合伙人:乙(刘建平)身份证号: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租赁位于银川市兴市区清和街267号1-3层楼房,建筑面积325平米,期限5年,年房屋租金壹拾伍万元整(小写¥:150000.00)(其中北边房屋一层我们另行出租,年租金柒万元整,(小写¥:70000.00)转让费叁万陆仟元整,(小写¥:36000.00)租期三年,详见租赁协议),甲、乙自愿合伙经营宾馆,总投资为万元(其中转让费元,宾馆改造费用和所有房间设施费用元),甲投资万元,乙投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50%。

第二条、宾馆由甲全天负责管理,并负责办理工商、税务、公安、消防、城管部门等相关手续。宾馆经营期间,每月支付甲管理费元,乙每逢周末替换甲休息,并支付乙来回银川差旅费元。

第三条、合伙经营宾馆期限以租赁房屋合同为准。如果需要延长合伙经营期限的,在房租赁期满前的1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宾馆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平均分配。经营后的宾馆各项开销费用直接在宾馆每月的收入中扣除,利润每月

进行一次分配。任何一方都不能私自挪用宾馆的销售收入(宾馆的销售收入规定每天5点钟必须存入银行,一人办卡,一人设置密码)。每天都要登记客户住宿和收入情况。

第五条、如甲方双方同意宾馆转让,宾馆转让所取得的转让费由甲乙双方平分。

第六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一)合伙期满;(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三)合伙经营宾馆经甲乙双方同意转让。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2份,合伙人各一份。

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住址:住址:

电话:电话:

201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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