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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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1.凡录取的新生,必须填写注册单、学籍表存档,方可取得我校学籍。

2.学生转出,需由本人写出申请报告、家长签字,并出具转入学校的接收证,转出外地需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在接收证上批示盖章。经班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政教处主任签署意见后,到学籍室办理手续。

3.学生转入由家长写出申请书、校长签字方可录取,录取后,需由本人持户口簿及转学证明,经主管学生工作的政教处主任签字,方可到由学籍管理人员办理手续,同时交验原学校学籍表等档案材料,若属外地转入者,需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在转学证上批示盖章。

4.学生因病,要求休学,需经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有区级医院证明,班主任、校医签署意见,主管学生工作的政教处主任审批后,方可到学籍室办理休学手续(期限一年)到期应办理复学手续,须交验本人休学证明,原医院证明复查证明,复学申请,经校医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后,持学籍室编班通知单交班主任上课。

5.学生自动退学,需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填写教育局制订的正式申请并由家长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经班主任核实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到学籍室办理退学手续,初中学生一律不予办理退学。

6.学生因特殊情况(除病、事假)不能在校学习而又必须保留学籍,必须由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政教处研究决定后,到学籍室办理有关手续,方可保留学籍。

7.历届毕业,肄业学生需补办学历证明,需由本人写出报告,并持有本单位介绍信,先经学籍室查实其档案后才办理,若档案已毁,需有其原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两人签字证实,政教主任审批后,交验本人证件,予以办理。

8.外单位同志来办公室了解学生情况,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方予接待,档案内容只能摘抄,加盖我校公章后方能生效。

9.老师向学籍管理处借阅有关档案资料必须先行登记,用后按时归还注销,不得遗失和涂改。

10.凡需要有加盖政教处公章的证明,必须经由主管政教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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