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8072-88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解读
标准更权威监测有依据——解读《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88修订版)编者按随着信息发射设施、电磁能利用设备、高压输变电设施的建设和应用越来越广泛,曝露的电场及电磁场是否存在潜在的健康影响,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
近日召开的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上通过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作为GB8702—88的修订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对原标准进行了增删修改。
本版特邀标准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电磁室副主任邵海江就这一标准修订的相关内容为读者进行详细解读。
限值严于WHO推荐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为什么增加了1Hz~100kHz频段电场和磁场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邵海江:主要是由于1Hz~100kHz频段包括了重要的电磁源——高压交流输变电设施产生的工频(50Hz)电磁场,也就是我们常看到的高压线和变电站。
我国此前只有一个行业推荐标准——HJ/T24—1998,但没有规定国家环境标准。
由于行业推荐标准通常都是建议性的,而随着国家和公众对这些设施越来越重视,增加这一频段电场和磁场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很有必要。
此外,从国际上来看,相关国际组织和主要工业国家的电磁场标准基本上包括1Hz~100kHz频段,我们可以作为参照。
其实,1Hz~100kHz频段又可以细分为更窄的频段,由于不同频段对人体的影响机理和生物效应不同,因此限值也不一样。
其中最主要的工频(50Hz)频率,也就是前面所说的高压线和变电站,因为数量比较多,跟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
所以这次的修订我们把这一块作为重点关注的内容。
从这次的修订来看,最主要的工频(50Hz)频率的电场强度限值是4kV/m(千伏/米),磁感应强度限值为0.1mT(毫特斯拉)。
这个限值略严于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的标准,推荐标准为电场强度限值5 kV/m,磁感应强度限值0.2mT。
据悉,此次《电磁环境控制限值》修订“进一步规范了管理内容,合理调整了监测要求。
电磁辐射安全值范围
1.国家电磁波辐射行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国家电磁辐射行业标准如下:在30-3000mhz的频率范围内,自然环境中一天24小时内电磁辐射场的主要参数不超过0.4w / m2,也称为电子设备的烟雾。
它由在室内空间中相互传递的电动势和磁动能组成,动能是由正电荷运动引起的。
例如,来自已经发送信号的RF 天线的正电荷移动会引起电磁感应动能。
电磁感应“频带”包含从极低频电磁波辐射到极高频电磁波辐射的各种电磁波辐射。
彼此之间还存在电磁波,微波加热,红外感应,可见光和紫外光。
电磁感应频带中的发射的一般定义是指频率范围为3 kHz至300 GHz的辐射源。
某些电磁辐射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影响。
2.什么是电磁辐射检测标准
为了合理维护员工的身心健康,避免起火,爆炸和对电子产品的冲击,避免环境污染,制定了不同场所电磁感应强度的最大允许限值。
它包括电磁辐射检测标准,电磁辐射自然环境检测标准,电磁感应泄漏控制标准和电磁辐射冲击标准。
3.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标准值
电磁辐射分为两个级别:企业的工频段为μT,检测低于50 Hz频率的DC无线电波。
如果辐射源高于0.4μT,则它属于强辐射源。
辐射源在0.3μT和0.4μT之间,属于警告值。
对于0.3μT,它远低于0.1μT,可以认为是安全的。
但是,辐射无线电波的企业为μw / cm 2(例如,微波炉加热,移动电话和电视广播的通信基站通常测量的
频率范围为几百到超过kHz),并且超过10 μw / cm 2会对身体造成伤害。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8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
函
正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电磁辐射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9年4月1日环发[1999]82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贯彻执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晋环放函[1995]5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等效辐射功率”的概念见《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
其中“天线增益”应使用其倍数表达形式的值。
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指“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包括移动通信基站和寻呼台站营运过程中的电磁波发射。
三、上述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从事该办法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该办法。
据此,所有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设施,均适用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
——结束——。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解读精编版
标准更权威监测有依据——解读《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88修订版)编者按随着信息发射设施、电磁能利用设备、高压输变电设施的建设和应用越来越广泛,曝露的电场及电磁场是否存在潜在的健康影响,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
近日召开的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上通过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作为GB8702—88的修订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对原标准进行了增删修改。
本版特邀标准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电磁室副主任邵海江就这一标准修订的相关内容为读者进行详细解读。
限值严于WHO推荐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为什么增加了1Hz~100kHz频段电场和磁场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邵海江:主要是由于1Hz~100kHz频段包括了重要的电磁源——高压交流输变电设施产生的工频(50Hz)电磁场,也就是我们常看到的高压线和变电站。
我国此前只有一个行业推荐标准——HJ/T24—1998,但没有规定国家环境标准。
由于行业推荐标准通常都是建议性的,而随着国家和公众对这些设施越来越重视,增加这一频段电场和磁场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很有必要。
此外,从国际上来看,相关国际组织和主要工业国家的电磁场标准基本上包括1Hz~100kHz频段,我们可以作为参照。
其实,1Hz~100kHz频段又可以细分为更窄的频段,由于不同频段对人体的影响机理和生物效应不同,因此限值也不一样。
其中最主要的工频(50Hz)频率,也就是前面所说的高压线和变电站,因为数量比较多,跟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
所以这次的修订我们把这一块作为重点关注的内容。
从这次的修订来看,最主要的工频(50Hz)频率的电场强度限值是4kV/m(千伏/米),磁感应强度限值为0.1mT(毫特斯拉)。
这个限值略严于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的标准,推荐标准为电场强度限值5 kV/m,磁感应强度限值0.2mT。
据悉,此次《电磁环境控制限值》修订“进一步规范了管理内容,合理调整了监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场、磁场、电磁场防护规定
ICS Z 电场、磁场、电磁场防护规定Regulations for electric, magnetic, and electromagnetic fields radiation protection(征求意见稿)GB××××—××××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电场、磁场、电磁场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场、磁场、电磁场的实践的正当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中300GHz及以下频率的电场、磁场、电磁场(不包括静电场和静磁场)的公众曝露限值。
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可以防止对健康不利的各种急性影响,同时考虑到对健康不利的慢性影响采取预防性原则。
本标准是对GB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的修订,本标准基本框架参考了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ICNIRP)《限制时变电场、磁场和电磁场(300GHz及以下)曝露导则,1998》。
本标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删减了职业曝露限值;——增加了0.1MHz以下频段、30GHz~300GHz频段的曝露限值;——各频段的曝露限值在世界卫生组织推荐标准基础上再增加了一个安全系数,与GB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相比有所修改;——删减了对电磁源管理要求及监测的内容。
——调整豁免管理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核安全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电场、磁场、电磁场防护规定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300GHz及以下频率的电场、磁场、电磁场(不包括静电场和静磁场)的公众曝露限值及电磁设施(设备)豁免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场、磁场、电磁场的单位、设施、设备以及受到曝露的公众.但本标准的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治疗或诊断曝露,也不适用于移动无线通信终端(如移动电话、对讲机、无线网卡等)发射引起的曝露。
《电磁辐射防护》中关于移动基站辐射标准的规定
国家《电磁辐射防护》规定中12v/m标准,实际中移动基站所产生的电磁环境辐射量反为1.5-2.5v/m。
在金时尚官网()资讯中,对于国家对手机基站辐射的技术标准做了非常详细的介绍:1.1国家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电磁技术的科学运用与发展,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颁发了《公众照射导出限值》(GB8702-88)与《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分级标准》(GB9175-88)两个主要技术标准,并颁布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两项技术标准。
1997年3月,又发布国家环境保护18号令及《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
以上标准比欧美各工业化国家所制定的标准要更加严格,按照上述标准,目前移动通信所用900MHz频率带宽,其电场强度只要小于每米12伏或功率密度每平方厘米小于40微瓦就符合安全标准。
1.2移动基站辐射值符合标准面对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引起的种种猜测与疑惑,辽宁省环保局按照国家颁订的标准对辽宁移动通信公司大连分公司所建基站的电磁辐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科学监测和评价工作:首先,在基站未建成期间进行标底测试,对辐射值进行预测,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与建议;然后,在基站开通后进行现状监测,有问题的基站立即停站整改;最后,对基站进行验收并发放电磁辐射合格证。
经检测,网上运行的基站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超过98.5%,个别点经整改后也顺利通过验收,全部获得了辽宁省环保局颁发的电磁辐射环境评价合格证。
同时各省、市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会同移动通信工程建设主管局按照国家颁订的标准,分别对基站进行了科学监测,测试结论有如下三点共性:一是任一基站测试点的综合电场强度在移动通信900MHz频带内均低于12V/m的公众照射导出限值;二是基站符合GB9175-88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场强一级强度安全标准要求;三是群众反映较强烈的“热点区域”的场强测试值均符合工程技术要求与电磁辐射设计安全值。
基站密度与辐射强度的关系手机持有者在“移动”的过程中能随时接通电话,并保持清晰、稳定的通话效果,是因为手机与基站及基站控制器之间,借助无线信道,传送着通信信息、控制信号、测试信号。
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 应当符合的正当性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并确保个人所受的照射低于相应的剂量限值。
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安全运输、辐射照射的控制措施、辐射的监测、防护评价、事故管本标准适用于伴有辐射照的一切实践的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其都理等诸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1 总则 1.1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科学技术、核能和其他辐射应用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 伴有辐射照射的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1.3 开展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以及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退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向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辐射防护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假设中必须做到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4 符合附录C所列豁免限值的实践和设施,可免于办理1.3条中规定的手续。
1.5 从事下列实践活动必须事前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A.给人服用或向人体注射放射性物质,以及对人施行辐射照射。
B.玩具中含有放射性物质。
C.在医用产品、化妆品和家用产品(附录C3所列的除外)的加工生产中添加放射性物质。
D.销售经辐射保鲜或保存的食品。
1.6 一切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和设施,都应当符合实践的正当性和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并确保个人所受的照射低于相应的剂量限值。
1.7 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应设置独立于生产运行部门的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机构(或专、兼职人员)。
这些机构应接受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市自治区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8 辐射工作单位保鲜建立辐射防护和环境防护的岗位责任制,建立职工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认真执行和字据遵守有关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的规定,防止各类辐射事故的发生。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辐射防护基本知识,理解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基本原则,熟悉辐射防护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UDC 614.898.5電磁輻射防護規定GB 8702-88 Regulation for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protection國家環境保護局1988-03-11 批准1988-09-01 實施1.總則1.1為防止電磁輻射污染、保護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半有電磁輻射的正當實踐的發展,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產生電磁輻射污染的一切單位或個人、一切設施或設備。
但本規定的防護限值不適用於為病人安排的醫療或診斷照射。
1.3本規定中防護限值的適用頻率範圍為100 kHz ~300 GHz。
防護限值與頻率的關係見下圖。
1.4本規定中的防護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護水平的上限,並包括各種可能的電磁輻射污染的總量值。
1.5一切產生電磁輻射污染的單位或個人,應本著”可合理達到盡量低”的原則,努力剪紹齊電磁輻射污染水平。
1.6一切產生電磁輻射污染的單位或部門,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標準),各單位或部門的管理限值(標準)應嚴於本規定的限值。
2 電磁輻射防護限值2.1 基本限值2.1.1 職業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間內,任意連續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應小於0.1 W/kg。
2.1.2 公眾照射:在一天24h內,任意連續6 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應小於0.02W/kg。
2.2 導出限值2.2.1 職業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間內,電磁輻射場的場量參數在任意連續6 min內的平均值應滿足表一要求。
表一職業照射導出限值注:1)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對照參考。
2)供對照參考,不做為限值。
表中f是頻率,單位是MHz,表中數據做了取整處理。
2.2.2 公眾照射:在一天24h內,環境電磁輻射場的場量參數在任意連續6 min內的平均值應滿足表二要求。
表2 公眾照射導出限值注:1)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對照參考。
2)供對照參考,不做為限值。
环保工程师讲义之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四、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我国于1988年颁布了国家标准GB 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该规定中防护限值的适⽤频率范围为100kHz~300GHz。
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图5-4-7。
是防护限值的上限。
1、电磁辐射防护限值 (1)基本限值。
对于职业照射,规定在每天8h⼯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平均的⽐吸收率(SAR)应⼩于0.1W/kg。
公众照射,规定在⼀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平均的⽐吸收率(SAR)应⼩于0.02 W/kg。
(2)导出限值。
对于职业照射,规定在每天8h⼯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表5-4-15要求。
对于公众照射,规定在⼀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表5-4-16要求。
(3)对于⼀个辐射体发射⼏种或存在多个辐射体时,其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之和,应满⾜:式中: —第i个辐射体j频段辐射的辐射⽔平; —对应于j频段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照射限值。
(4)对于脉冲电磁波,除满⾜上述要求外,其瞬时峰值不得超过表5-4-15、表5-4-16所列限值的1000倍。
(5)在频率⼩于100MHz的⼯业、科学和医学等辐射设备附近,职业⼯作者可以在⼩于1.6A/m的磁场下8h连续⼯作。
2、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 免予管理的电磁辐射体:①输出功率等于和⼩于15W的移动式⽆线电通讯设备,如陆上、海上移动通讯设备以及步话机等。
②向没有屏蔽空间的辐射等效功率⼩于表5-4-17所列数值的辐射体。
凡其功率超过所列豁免⽔平的⼀切电磁辐射体的所有者,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并接受监督。
⼀切拥有产⽣电磁辐射体的单位或个⼈,必须加强电磁辐射体的固有安全设计。
电磁辐射⽔平超过表5-4-17规定限值的⼯作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防护设备。
对伴有电磁辐射的设备进⾏操作和管理的⼈员,应实⾏电磁辐射防护训练。
电磁辐射计算
电磁辐射计算1. 国家标准现有两个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国标“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及卫生部发布的国标“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1)“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分职业照射及公众照射两种标准。
公众照射标准要求高于职业照射标准,换句话说,能满足公众照射标准要求,一定能满足职业照射标准的要求。
职业照射要求在一天24小时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6分钟内应满足表一要求。
公众照射要求在一天24小时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6分钟内应满足表一要求。
表一2频率f范围(MHz) 电场强度(V/m) 磁场强度(A/m) 功率密度(W/m)0.1—3 87 0.25 203—30 60/f 150/ 0.4/ ff30—3000 28 0.075 23000—15000 f/1500 0.5 0.0015 ff15000—30000 61 0.16 10表二2频率f范围(MHz) 电场强度(V/m) 磁场强度(A/m) 功率密度(W/m)0.1—3 40 0.1 403—30 12/f 67/ 0.17/ ff30—3000 12 0.032 0.43000—15000 f/7500 0.22/ 0.001 ff15000—30000 27 0.073 2(2)“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分一级标准及二级标准。
一级标准为安全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均不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的区域;二级标准为中间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反应的区域。
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分级标准见表三。
表三2波长容许场强(V/m) 容许功率密度(μW/cm)一级(安全区) 二级(中间区) 一级(安全区) 二级(中间区)<10 <25 长、中、短波<5 <12 超短波<10 <40 微波混合按主要波段场强;若各波段场强分散,则按复合场强加权确定2假定基站使用的频段是900MHz,属微波频段。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环办[2004]36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
正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
(环办[2004]36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国家现有两个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的请示》(京环保辐字〔2004〕162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第十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该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相关的设施或设备,但不包括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二、你局在环境影响评价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工作中,应执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
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
——结束——。
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88Regulations for radiatioc protection1988—03-11发布1988-06-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1 总则1。
1 为了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科学技术、核能和其他辐射应用事业的发展,制定一本规定。
1.2 伴有辐射照射的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1。
3 开展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发及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退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向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辐射防护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建设中必须做到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4 符合附录C所列豁免限值的实践和设施,可免于办理1。
3条中规定的手续。
1.5 从事下列实践活动必须事前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a。
给人服用或向人人体注射放射性物质,以及对人施行辐射照射。
b。
玩具中含有放射性物质。
c。
在医用产品、化妆品和家用产品(附录C3所列的除外)的加工生产中添加放射性物质。
d。
销售经辐射保鲜或保存的食品。
1.6 一切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和设施,都应当符全实践的正当性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并确保个人所受的照射低于相应的剂量限值。
1.7 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应设置独立于行产运行部门的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机构(或专、兼职人员)。
这些机构应接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市、自治区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
8 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建立辐射防护和环境防护的岗位责任制,建立职工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认真执行和自觉遵守有关辐射防护和环境防护的规定,防止各类辐射事故的发生。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辐射防护基本知识,理解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基本原则,熟悉加辐射防护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1.9 在存在辐射照射的场所,在及在能发射辐射的物件上(1。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UDC 614.898.5 GB 8702-88批准日期1988-03-11 实施日期1988-06-01电磁辐射防护规定udc 614.898.5 GB 8702-88(1988年3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8年6月1日实施)1总则1.1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00KHZ~300GHZ。
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1.4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电磁辐射防护限值2、1基本限值2、1.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2、1.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导出限值2、2、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2要求。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3对于一个辐射体发射几种频率或存在多个辐射体时,其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之和,应满足式(1):式中:第i个辐射体j频段辐射的发射水平;对应于j泼动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照射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