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信息发布时间:2016-08-23 信息浏览次数:3304 字号:[ 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信息发布时间:2016-08-23 信息浏览次数:3304 字号:[ 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辽宁省在建工程施工许可
辽宁省在建工程施工许可辽宁省,作为我国东北地区的重要省份,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辽宁省实行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辽宁省在建工程施工许可的相关内容。
一、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整顿规范全省建筑市场行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修定了《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该细则明确了施工许可的申请、审批、变更等环节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
二、施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在辽宁省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需要向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施工许可。
申请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并登录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此外,施工许可证发放后,若其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及时登录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变更。
三、施工许可的管理和监督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本市所有独立发放施工许可的县(县级市、区、开发区)级机构和建设单位使用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审批效能,强化施工许可的有效监管。
同时,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该信息系统,做好本市所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发放的统计与监管工作,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
四、相关工程案例1. 辽宁凤东线(东边线)东港至赤榆段改建工程下穿铁路道路工程施工:该工程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903.7418万元,招标人为东港市佳新交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工程包括下穿丹大线桩板结构55米、路基路面、排水沟及防撞护栏工程等。
2. 辽阳市2023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施工:该工程已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辽宁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批准。
招标人为辽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来自省计划投资。
3. 鞍钢信息产业公司获辽宁省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该公司自动化事业部获得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具备了承担标准允许的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施工资格。
大连建筑业管理规定全文(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连市建筑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保障质量安全,预防为主;(三)诚信为本,公平竞争;(四)科学管理,提高效益。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建筑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开展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第二章建筑市场准入第六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
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第九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工程监理专业资质和工程监理专项资质。
第十条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分为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和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
第十一条取得建筑业相关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者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建筑市场准入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工程发包信息进行备案。
第三章工程招标投标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工程招标投标,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求,合理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文件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二)202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二)一、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施工许可申请1. 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在施工前向主管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 施工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工商注册信息、组织机构代码等;(2) 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规模、位置等;(3) 施工图纸和技术方案的主要内容;(4) 勘察、设计等专业单位出具的相关报告、证明文件;(5) 施工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前已具备的相应资质证书。
2. 主管部门应对提交的施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如果有需要补充材料的情况,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三、施工许可审批标准1. 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许可时,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估:(1) 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2) 施工单位或个人的施工能力和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 施工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是否符合相关环保要求;(4) 施工单位或个人在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是否具备相应能力;(5) 施工项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周边居民和建筑物是否有影响。
2. 施工许可审批标准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四、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1. 主管部门对于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颁发施工许可证,并将其信息录入建设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2. 施工许可证应当包括以下基本信息:(1) 施工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地址;(2) 工程项目的名称和位置;(3)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4) 施工许可证的编号。
3. 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随时携带施工许可证,并配合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五、施工监督和整改1. 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或个人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2•【字号】大政办发〔2018〕187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行政许可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大政办发〔2018〕18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及《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所指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二、精简审批环节各类审批的前置要件和申报材料依照依法、规范、必要的原则,能简则简,不设置“兜底条款”.(一)取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五个合同备案,合同通过网上信息报送,无需审核,直接流转。
(二)取消资金到位证明,建设单位提供《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视为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实施“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整合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人防工程建设审查等图纸审查为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审图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出具审查报告,承担技术审查责任。
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消防、人防、气象等部门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四)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的给排水管网、路灯照明、绿化、硬质铺装等项目,取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承诺并承担责任,即可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索引号:000013338/2014-00514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4年06月25日文件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效期:2014年10月25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主题词:废改立情况:2018年9月28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doc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10-04-15 点击数为:4384 字号:[大][中][小]各市建委:为进一步整顿规范全省建筑市场行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修定了《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厅编制了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网上申报。
今年六月十日以后,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在报送纸质申报材料的同时需要登陆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网址为:/ sgxk),在该系统上进行网上申报,向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施工许可。
二、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其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同时要及时登录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修改变更事项的具体内容。
三、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通知本市所有独立发放施工许可的县(县级市、区、开发区)级机构和建设单位务必及时使用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审批效能,强化施工许可的有效监管;要利用该信息系统,做好本市所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发放的统计与监管工作;要加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颁发后的动态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录入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市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使用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结合各机构施工许可的审批情况和后续监管情况,对各市的管理工作作出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定期通报,提高全省施工许可依法管理水平。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一日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辽宁省工程施工许可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是该细则的主要内容:一、施工许可的申报与审批1.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前,需登录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报送纸质申报材料。
2. 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机关为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
3. 审批机关在审批过程中,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完整、合法。
二、施工许可证的使用与变更1. 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内容。
2. 施工许可证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网上变更。
3. 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办理。
三、施工许可的管理与监督1.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许可证的管理,确保施工许可证的合法、合规使用。
2.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容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
3. 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机关要加强对施工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四、特殊情况下的施工许可1. 对于紧急抢修、抢险等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可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
2. 临时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期满后需重新办理。
五、违反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1.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2.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施工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3. 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总之,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各相关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一)202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一)一、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一)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确保施工活动的安全和质量,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制定的行政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承包单位的管理。
三、建设单位的职责1. 建设单位应依法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
2.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对施工单位进行评审和管理,并确保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3.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四、施工单位的职责1. 施工单位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资质及能力证明材料,并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 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3. 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配备合适的施工设备和技术人员。
4.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建筑工程施工任务。
5.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规范,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期间的人员安全。
五、施工许可的审批程序1.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后,施工许可机关应依法进行审查,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 施工许可机关在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补正或修改,并在收到经补正或修改的申请材料后,重新进行审查。
3. 施工许可机关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资格、信誉和施工经验进行评估,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
4. 施工许可机关应当对合格的施工单位颁发施工许可证,并将颁发的许可证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监督检查1. 施工许可机关应定期对已经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施工许可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和信息。
3. 施工许可机关可以作出监督检查意见,并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最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勤务员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71号令)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新、扩、改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工程投资在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申请办理小型建筑(维修)工程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不实行施工许可,由各区(开发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自行决定管理办法。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并取得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开工验收合格证。
(三)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所确定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中标通知书》。
(四)已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取得市建委设计管理部门出具有审查意见书。
(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包括质量、安全内容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输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大连市建筑工程管理制度
大连市建筑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建筑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连市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管理行为,包括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大连市政府建设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共同维护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大连市政府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大连市政府建设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建设单位管理规定第一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信誉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编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案,并报大连市政府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从前期规划、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合同规定支付设计费、施工费和监理费,并及时向相关单位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
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大连市政府令第11号
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业经2000年10月1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市长李永金二000年十月十八日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设备安装、管道和线路敷设的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甘井子区城市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甘井子区农村区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由甘井子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筑工程,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符合详细规划的条件和持有经过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四)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招投标的,已办理完相应手续;(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已委托了工程监理单位;(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两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合同文档示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目录:1. 引言2. 定义和术语3. 许可申请流程4. 许可审查标准5. 许可证的有效期和延期6. 许可证的撤销和吊销7. 罚则8. 附件1. 引言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范施工许可程序,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2. 定义和术语(1)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的工程。
(2)施工许可:指依法对建筑工程进行施工前必须取得的行政许可。
(3)建设单位:指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单位。
3. 许可申请流程(1)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许可申请材料。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4. 许可审查标准施工许可审查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建设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2)建筑工程符合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3)建筑工程的设计文件经过审查合格;(4)建筑工程的安全措施到位。
5. 许可证的有效期和延期(1)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建设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6. 许可证的撤销和吊销(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撤销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吊销施工许可证。
7. 罚则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件(1)施工许可申请表;(2)建设单位的资质证书;(3)建筑工程的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4)建筑工程的安全措施审查合格证明;(5)其他相关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7.04•【文号】建设部令第91号•【施行日期】1999.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住建办法】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住建办法】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包括:(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履行管理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颁发、承担所管建设项目相应行政监督管理责任外,还应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许可审批及备案管理等行政行为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法定职责。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一)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和跨省、市的建筑工程及有特殊要求的省直部门直属工程的施工许可,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由建设单位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 年 10 月 15 日建设部令第 71 号发布,根据 2001 年 7 月 4 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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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11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10.18
【实施日期】2000.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业经2000年10月1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市长李永金
二000年十月十八日
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设备安装、管道和线路敷设的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甘井子区城市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甘井子区农村区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由甘井子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筑工程,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符合详细规划的条件和持有经过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