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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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最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Management is about doing countless small detail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最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一条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仲裁员,均应执行本规则。

发生劳动纠纷,应该第一时间就想到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来进行申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根据办案规则来为每一位提出合理请求的雇员或雇主解决纠纷。

那么最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是怎样的呢?为您解答。

一、最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最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一章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5.07.28•【文号】•【施行日期】1995.07.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第三条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市。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第四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

其中,驻会专职组成人员1至2人,其他组成人员均为兼职。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更换1/3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别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六条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后提名,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

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决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专家咨询机构负责人人选;(四)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五)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六)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七)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八)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九)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适用_仲裁规则(2篇)

法律适用_仲裁规则(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仲裁机构及其仲裁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第三条仲裁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处理仲裁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有权参与仲裁程序,并对仲裁结果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仲裁程序第五条仲裁程序分为申请仲裁、受理、仲裁庭组成、仲裁审理、仲裁裁决等阶段。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有关证据和其他文件。

第七条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仲裁庭的组成由仲裁机构指定。

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组成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回避。

第九条仲裁庭组成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发出组成通知书。

第十条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发出后十五日内开始仲裁审理。

第十一条仲裁审理可以采取书面审理、口头审理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庭的要求提交证据和答辩状。

第十三条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取证或者委托鉴定。

第十四条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审理结束后三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第三章法律适用第十五条仲裁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十六条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文本或者法律适用依据。

第十七条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者适用法律的规定,对仲裁案件进行审理。

第十八条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相关法律原则和规定。

第十九条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章仲裁裁决第二十条仲裁裁决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加盖仲裁机构印章。

第二十一条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仲裁案件的名称和案号;(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三)仲裁请求和争议的事实;(四)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审理过程;(五)裁决结果;(六)仲裁费用的承担;(七)仲裁裁决的生效日期。

仲裁规章制度

仲裁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仲裁工作,保障仲裁活动的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员、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仲裁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独立行使仲裁职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贸易和民事纠纷的解决。

二、仲裁程序第四条仲裁申请(一)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

(二)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五条仲裁答辩(一)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

(二)答辩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对仲裁请求的承认或者否认;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六条仲裁庭组成(一)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二)当事人有权自行选定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

第七条仲裁审理(一)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

(二)仲裁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质证和辩论,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

(三)仲裁庭应当依法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公正作出仲裁裁决。

第八条仲裁裁决(一)仲裁裁决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和裁决结果。

(二)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仲裁费用第九条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员报酬、仲裁委员会管理费、仲裁文书制作费等。

第十条仲裁费用的计算和收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四、争议解决第十一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处理仲裁活动中的争议,维护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五、附则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协议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本会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可以由本会或者由本会授权仲裁庭作出决定。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并附清单,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本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会收到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文件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及其附件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二条 〔反请求〕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自答辩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交的,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本会在5日内审查,反请求符合受理条件的,反请求人应预交仲裁费。反请求仲裁费预交后,本会当即受理。
自受理反请求之日起5日内,本会将反请求答辩通知书连同反请求申请书副本及其附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反请求的答辩适用本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反请求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反请求,被反请求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反请求。
3. 具体明确的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并附清单,证人姓名和住所;
(五)本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出具签收手续,注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签名。
第九条〔受理和不予受理的期限〕

全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全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全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关系纠纷的一种法律程序,全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是我国专门负责劳动争议仲裁的机构。

该组织的规则旨在确保争议仲裁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以下是该组织的主要规则概述。

一、仲裁申请和受理1.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组织递交仲裁申请书;2. 仲裁申请书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争议的事实和理由、索赔请求等;3. 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三日内受理,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二、争议仲裁的程序1. 争议仲裁一般分为调解、仲裁庭审和仲裁裁决三个阶段;2. 在调解阶段,仲裁员将协助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谈判,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3. 如调解失败,将进入仲裁庭审阶段,仲裁员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并进行适当的调查;4. 在庭审结束后,仲裁员将作出仲裁裁决,并在裁决书中明确表述争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仲裁裁决的执行1.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根据裁决书履行义务;2.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 人民法院将依法对仲裁裁决进行强制执行,并追究拒不执行的一方的法律责任。

四、保密和公开1. 仲裁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应保密,不得对外泄露;2. 仲裁裁决书应当公开发布,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仲裁员的要求和职责1. 仲裁员应具备法律、经济、劳动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2. 仲裁员应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不受任何一方的干扰;3. 仲裁员应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与争议有关的任何信息。

六、费用和期限1. 仲裁费用由双方当事人按比例分担;2. 仲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全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的规则旨在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一个公正、高效的机制。

通过调解、庭审和裁决等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劳动争议仲裁的实施需要仲裁员的专业素养和独立精神,同时也需要当事人的配合和信任。

通过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保证了仲裁裁决的有效性。

中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

中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

中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中国仲裁协会是中国最重要的仲裁机构之一,其仲裁规则也是广泛使用的标准规则之一。

本文将介绍中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的基本内容、适用范围、程序和特色。

一、基本内容中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包括总则、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仲裁裁决的形式和效力、费用、期限和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该规则的总体目的是为了促进仲裁程序的公正、公正和高效。

二、适用范围中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适用于国内和国际商事仲裁,包括涉及合同、公司、股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该规则还适用于涉及国际商事仲裁的外国当事人和外国仲裁员。

三、程序1. 仲裁申请仲裁申请应包括仲裁协议、仲裁请求和有关证据。

仲裁协议应包括有关争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仲裁请求应包括争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要求的仲裁结果。

有关证据应包括证明争议的文件和证人证言等。

2. 仲裁答辩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后15天内提交答辩意见和有关证据。

答辩意见应包括对仲裁请求的回应、事实和法律依据。

3. 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仲裁协会的规定进行任命。

仲裁庭应在仲裁申请提交后30天内组成。

仲裁庭应依照当事人的意愿和仲裁协会的规定进行程序,包括听证、调解等。

4. 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应在仲裁庭组成后6个月内做出。

仲裁裁决应包括对争议的解决、赔偿等具体内容。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四、特色中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的特色在于其程序的高效性和灵活性。

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仲裁协会的规定进行调整,从而使仲裁程序更加适合当事人的需要。

此外,该规则还强调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和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助于促进仲裁程序的公正和公正。

总之,中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是一份重要的仲裁规则,其高效灵活的程序和强调公正公正的精神,有助于促进商事争议的解决和经济发展。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W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可以依法向南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

第三条下列争议和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不能仲裁:(一)劳动争议;(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应当双方自愿, 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 一方申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五条仲裁协议包括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六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 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 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仲裁委员会作出书面决定后, 当事人不得再就仲裁协议的效力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八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九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以下简称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保障双方当事人之间正当的劳动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加以维护的一项行政规定。

二、仲裁委员会的成立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在本省管辖范围内按照统一的管理机构组建:(一)主管劳动事务的部门;(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每个省份至少设立一个,由主管劳动事务的部门负责指定;(三)劳动争议仲裁庭,每个省份至少设立一个,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任命;(四)劳动争议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任命,依法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三、审理程序1、一般审理程序(一)受理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庭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通过书面提出申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填写仲裁申请表,把仲裁申请等文件递交给仲裁庭,要求办理仲裁。

(二)审查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庭审查当事人的索赔要求、申请书面材料和有关证据,对不清楚的事实进行调查,了解事实和当事人的观点,以确定争议的范围和关键问题。

(三)开庭审理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庭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本规定的审理程序,召开仲裁庭,双方当事人各自就自己的索赔要求,提出争议事实和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对申请人提出索赔要求的事实与证据进行审查和核实。

(四)裁决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庭在审理结果明确后,做出中止或终结仲裁的裁决,并书面出具仲裁裁决书,在接到仲裁裁决书后,当事人可以采取提起诉讼、执行仲裁裁决等行动,以落实仲裁裁决书。

2、仲裁裁决案件程序(一)申请仲裁。

当事人可以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填写仲裁申请表,把仲裁申请等文件递交给仲裁庭,要求办理仲裁。

(二)审理程序。

仲裁庭审理仲裁裁决案件,双方当事人分别按照申请仲裁时的索赔要求,提出争议事实和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仲裁庭进行审查和核实,以确定仲裁裁决的范围和关键问题。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这些规则和程序旨在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公正和高效。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仲裁员必须是独立和中立的。

这意味着仲裁员不能有任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利益,也不能受到任何一方的影响。

仲裁员必须在仲裁过程中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地处理案件。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仲裁过程必须公开和透明。

这意味着当事人有权了解仲裁过程的所有细节,包括证据和证人证言。

此外,仲裁员必须在仲裁过程中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并确保他们有平等的机会发表意见和辩论。

第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仲裁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裁决。

这意味着仲裁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仔细审查证据和证人证言,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如果仲裁员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裁决,他必须向当事人解释原因,并请求延长时间。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仲裁员必须遵守仲裁协议和适用的法律。

这意味着仲裁员必须在仲裁过程中遵守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并根据适用的法律作出裁决。

如果仲裁员无法遵守仲裁协议或适用的法律,他可能会被撤换或受到其他惩罚。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确保仲裁过程公正、公正和高效的关键。


裁员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当事人得到公正的裁决。

2024版成都房产仲裁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2024版成都房产仲裁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成都房产仲裁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仲裁范围1.1 仲裁事项1.2 排除事项第二条仲裁机构2.1 选定机构2.2 仲裁地点第三条仲裁请求3.1 仲裁申请3.2 仲裁答辩第四条仲裁庭组成4.1 仲裁员选任4.2 仲裁庭构成第五条仲裁程序5.1 仲裁审理5.2 仲裁调解第六条仲裁证据6.1 证据提交6.2 证据效力第七条仲裁裁决7.1 裁决作出7.2 裁决执行第八条仲裁费用8.1 仲裁费用承担8.2 仲裁费用标准第九条仲裁保密9.1 保密义务9.2 例外情况第十条仲裁时效10.1 仲裁时效期间10.2 时效中断第十一条仲裁救济11.1 仲裁裁决上诉11.2 仲裁监督第十二条仲裁和解12.1 和解协议12.2 和解效力第十三条仲裁终局13.1 终局条件13.2 终局效力第十四条仲裁适用法律14.1 适用法律14.2 法律解释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仲裁范围1.1 仲裁事项本合同争议解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履行、解释、终止、解除、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

1.2 排除事项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不适用于合同以外的任何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因合同而产生的侵权行为、违约行为以外的任何法律行为所引起的争议。

第二条仲裁机构2.1 选定机构仲裁机构为成都仲裁委员会。

2.2 仲裁地点仲裁地点为成都市。

第三条仲裁请求3.1 仲裁申请任何一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合同争议,均可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3.2 仲裁答辩被申请方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第四条仲裁庭组成4.1 仲裁员选任双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4.2 仲裁庭构成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裁决应当由三名仲裁员共同作出。

第五条仲裁程序5.1 仲裁审理仲裁庭应当公开审理,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华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5]民四他字第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华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5]民四他字第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华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华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5年6月15日[2005]民四他字第13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5]川立仲字第1号《关于四川华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裁决为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及台湾当事人的仲裁裁决,根据司法实践,涉及该裁决的撤销问题,应参照适用我国关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有关规定。

根据你院请示报告所述事实,在仲裁案件的申请人王忠诚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仲裁庭的认定不一致时,仲裁庭未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仲裁请求,而是直接自行代替当事人变更了请求并作出裁决,且未给被申请人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因此可以认定仲裁庭的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此案裁决具有应予撤销的情形。

但从仲裁庭违反仲裁规则的情况看,尚未严重到撤销该裁决的程度。

你院可告成都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若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则可以恢复撤销程序,以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为由,撤销该裁决。

此复。

附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川华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纠纷一案的请示2005年2月22日[2005]川立仲字第1号申请人:四川华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邡市华航综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翔,董事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一条立案申请及受理1.1 申请受理(1) 当事人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缴纳仲裁费用。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

1.2 受理条件(1) 当事人提出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法定受理范围之一的。

(2) 当事人已经依法进行了劳动仲裁协商,但仍不能达成协议。

1.3 不受理条件(1) 当事人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法定受理范围之一的。

(2) 当事人未经依法进行劳动仲裁协商。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组成2.1 仲裁员资格(1) 仲裁员应当具备法律、经济学或者劳动经济学等相关专业知识,从事法律、经济学或者劳动经济学工作者之一。

(2) 仲裁员应当熟悉法律法规,擅长争议解决,有较强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3) 仲裁员应当在职财务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领域拥有丰富的从业经验。

2.2 仲裁员名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仲裁员名册,将具有资格的仲裁员列入名册,并定期更新和公布。

2.3 仲裁庭组成(1) 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单人仲裁庭由主任仲裁员担任,三人仲裁庭由庭长担任。

(2) 仲裁庭组成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组成通知后三日内提出异议。

第三条证据交换和举证责任3.1 证据交换(1)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包括书面材料、证据清单和证人名单等。

(2)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换证据,并在庭审前三日内将证据送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2 举证责任(1)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某项主张提供了充分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其否认事实主张的责任。

(2) 当事人没有履行举证责任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做出调解仲裁决定。

第四条仲裁程序4.1 举行听证(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十五日内,指定日期和地点举行听证,当事人应当按时到庭。

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暂行).doc

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暂行).doc

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暂行)-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简易程序在十日内)将暂行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暂行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简易程序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简易程序在十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九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申请人变更或增加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均应在首次开庭之日前提出。

开庭后,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提出反请求,仲裁庭认为可以合并仲裁的,提请仲裁委员会同意。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简易程序在十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简易程序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答辩;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申请人应按照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所规定的标准与期限预缴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由被申请人按规定预缴仲裁费用。

当事人不预交仲裁费用,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或反请求。

涉外仲裁案件的受理费收费标准与国内仲裁案件相同。

第二十一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书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人。

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2017修订)【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人社发[2017]49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11.02【实施日期】2017.1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2017修订)(川人社发〔2017〕4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卷管理办法》、《四川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文和调解仲裁文书格式规范》、《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明用语及仪表守则》等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⒈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卷管理办法⒉四川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文和调解仲裁文书格式规范⒊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明用语及仪表守则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年11月2日附件1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卷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案卷作用,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卷的立卷、归档、使用、保管和销毁。

上一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下一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卷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

第三条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设置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从事案卷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立卷和装订第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卷实行按年度、类别相结合和“一卷一案”的原则立卷归档,做到文书材料齐全、手续齐备、科学编目、利于检索、装订规范、利于保存。

仲裁委工作制度

仲裁委工作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仲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是我国专门处理民商事争议的法定仲裁机构,以公正、公平、高效、便民为原则,独立、公正地处理仲裁案件。

第三条仲裁委的工作制度应遵循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有效地处理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仲裁委设立仲裁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主任会议、秘书长会议等组织机构。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由主任或主任委托专职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每次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举行。

修改章程或对仲裁委作出的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仲裁委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二)审议通过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四)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回避;(五)讨论通过仲裁委的工作制度;(六)修改仲裁委章程、仲裁规则及其他重要规定;(七)对本办公室和仲裁庭的活动进行监督;(八)决议解散仲裁委;(九)法律、法规、仲裁规则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

第八条仲裁委处理仲裁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第九条仲裁案件需要合议的,应在庭审后五日内完成,如需报院务会讨论的,经院长批准后,五日内提交院务会讨论。

第十条仲裁案件结案后两个月内,书记员完成案件的装订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仲裁委应当严格执法,公正裁决,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工作人员责任。

四、涉仲裁信访工作第十二条仲裁委应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实事求是地按照法律和政策处理群众上访问题。

第十三条接待上访时,应文明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释、百问不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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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1年9月14日成都仲裁委员会第三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2013年7月2日成都仲裁委员会第三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修订,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为规范仲裁程序,保证公正、公平、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的适用〕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

当事人对仲裁适用的规则或程序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为本会设立的分会、本会设立的行业或专业仲裁院的(包括全称和简称),视为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第三条〔放弃异议权〕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的条款未被遵守,仍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在辩论终结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四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五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无效、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六条〔仲裁协议效力的延伸〕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因合并、分立、终止、撤销等发生变更的,仲裁协议对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但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但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第七条〔对仲裁协议效力或管辖权的异议〕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本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仲裁程序中止。

人民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有效并且本会有管辖权的,仲裁程序恢复;人民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本会无管辖权的,仲裁程序终结。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协议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本会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可以由本会或者由本会授权仲裁庭作出决定。

第三章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第八条〔申请仲裁〕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仲裁协议;(二)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 申请人的姓名、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 被申请人的姓名、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3. 具体明确的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四)证据和证据来源并附清单,证人姓名和住所;(五)本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出具签收手续,注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签名。

第九条〔受理和不予受理的期限〕本会收到申请仲裁的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预交仲裁费。

仲裁费预交后,本会当即受理。

本会认为仲裁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本会认为申请仲裁的材料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期完备,逾期不完备的,视为未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人申请仲裁的材料,本会不予留存。

本会受理通知书载明的日期为仲裁程序的开始日。

第十条〔发送仲裁通知〕本会受理仲裁案件后,应立即将受理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在5日内将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答辩〕被申请人应当自答辩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下列材料:(一)仲裁答辩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 被申请人的姓名、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 答辩要点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二)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三)证据和证据来源并附清单,证人姓名和住所;(四)本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会收到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文件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及其附件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二条〔反请求〕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自答辩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

逾期提交的,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本会在5日内审查,反请求符合受理条件的,反请求人应预交仲裁费。

反请求仲裁费预交后,本会当即受理。

自受理反请求之日起5日内,本会将反请求答辩通知书连同反请求申请书副本及其附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对反请求的答辩适用本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

反请求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反请求,被反请求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反请求。

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首次开庭后提出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允许。

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不影响反请求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四条〔仲裁费〕申请人或反请求人应按照本会通知的金额与期限预交仲裁费用。

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

当事人预交仲裁费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由本会决定是否批准。

当事人不预交仲裁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材料,本会不予留存。

涉外仲裁案件的受理费收费标准与国内仲裁案件相同。

第十五条〔财产保全〕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本会应当在收到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书后,将其申请提交当事人指明的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仲裁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本会提交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最多不超过三人。

第十七条〔提交仲裁文件的份数〕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反请求答辩书、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书面文件,应当向本会提交一式五份。

如果对方当事人人数超过两人,增加相应份数;如果仲裁庭组成人数为一人,减少两份。

第四章仲裁庭的组成第十八条〔仲裁员名册〕当事人应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第十九条〔仲裁庭的人数〕仲裁庭由一名或者三名仲裁员组成。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本规则另有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第二十条〔三人仲裁庭的组成〕三人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两名仲裁员组成。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受理通知书或答辩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分别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当事人逾期未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受理通知书或答辩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逾期未共同选定或者未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也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在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各自选择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推荐人选;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同意,本会也可以提供五至七名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由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各自从中选择一至三名作为首席仲裁员推荐人选。

双方当事人各自提供的推荐人选中有一名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两名以上相同的,由本会主任根据案情在相同人选中确定,确定的仲裁员仍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人选中没有相同人选的,由本会主任在推荐人选之外的仲裁员中指定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的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不接受当事人的选定,当事人应当自重新选定仲裁员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重新选定仲裁员,当事人逾期未重新选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一条〔独任仲裁员的确定〕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按照本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或第四款的规定确定独任仲裁员。

第二十二条〔组庭通知〕本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仲裁员的中立性〕仲裁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并应独立于各方当事人,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仲裁员应当签署保证独立、公正仲裁的声明书,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在首次开庭时宣读。

第二十四条〔仲裁员的回避及决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

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本会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3日内转送另一方当事人,并告知仲裁庭全体成员。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决定。

在本会主任就仲裁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前,被请求回避的仲裁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仲裁员的更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主任决定仲裁员是否更换:(一)仲裁员因死亡或健康原因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二)仲裁员因出差、出国等原因严重影响仲裁期限的;(三)仲裁员有正当理由申请退出的,或者双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一致要求其退出的;(四)仲裁员被解聘、除名的;(五)其他仲裁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或者没有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的。

本会根据第(五)项作出决定前,应当给予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提出书面意见的机会。

第二十六条〔仲裁员的重新确定〕回避或更换的仲裁员原由当事人选定的,当事人应当自重新选定仲裁员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重新选定;原由主任指定的,主任另行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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