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2版)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总33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二 0 一五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 (1)第三章事故调查 (6)第四章统计报告 (15)第五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中的事故定义和级别、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等仅用于公司内部安全管理。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集团公司、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六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七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版)教学提纲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2 修订版)1 总则1.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 号),《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 号),结合发电企业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 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各发电企业。
1.6 本规程只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定义、归属和级别2.1 事故定义2.1.1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1 .1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
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2.1.1.2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6815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正式样本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操作规程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 总则1.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通过对人身、设备、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制定本规程。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各发电企业。
1.6 本规程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上报电力监管部门和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电力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目录1 总则2 事故(障碍)2.1 人身事故2.2 电网事故2.3 设备事故2.4 事故归属3 事故调查3.1 即时报告3.2 调查组织3.3 调查程序3.4 事故调查报告书4 统计报告4.1 事故报告4.2 月度报告、报表4.3 季度报告4.4 年度报表4.5 填报及审批5 安全考核5.1 考核项目5.2 安全记录附表附加说明1总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人身、电网、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如实、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领导的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释义】本企业领导(含代管)的多经企业是指该多经企业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其法人代表及主要领导由本企业任命及管理,或资产是全资、控股的。
1.6本规程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障碍)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安全生产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电力自动控制中试述DL558-19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主要内容及事故调查的主要程序?电力部制订DL558-19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落实反事故措施,促进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并通过反馈事故信息,为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供依据。
最终达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设备、保电网原则的实现,切实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调规》规定,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电力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监察,发供电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凡涉及电力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集中检修等有关环节企业和个人,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追查其事故责任,同时应认真吸取教训,改进部门不足之处。
《调规》对事故、障碍的认定,事故调查及统计报告,安全考核都作了可操作的条文规定2、〔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红线〕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红线1.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copy2. 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监管机构、配置安监人员。
3.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
4. 重大事故预防措施不落实。
5. 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6.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7.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8. 允许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9. 允许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10.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11.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1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
13.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电力监管法规,为确保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可靠,保障员工和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大唐集团公司旗下所有电力生产子公司,包括发电、输电、配电等环节。
第三条本规程的目的是通过事故调查,找出事故的原因及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四条事故调查应坚持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遵循透明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向内外部有关方报告事故调查结果。
第五条事故调查应该尽早安排,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不再发生次生事故。
第六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认真负责地履行调查职责。
第二章事故调查程序第七条事故调查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事故调查计划的制定: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的情况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包括人员安排、采集证据方式、调查时间安排等。
(二)现场勘查:事故调查组应尽快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收集事故现场的实物证据、照片、视频等。
(三)证据采集:事故调查组应采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事故记录、监控记录、从业人员口述等。
(四)目击者询问:事故调查组应与目击者进行询问,记录下目击者的证言。
(五)相关数据分析:事故调查组应对事故相关的数据进行分析,以确定事故的原因。
(六)事故回溯:事故调查组应使用技术手段进行事故回溯,重现事故发生过程,以便更好地了解事故原因。
(七)结果分析:事故调查组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找出事故的主要原因及责任。
(八)阶段性汇报: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向相关领导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向内外部有关方向公开事故调查进展情况。
(九)最终报告:事故调查组应根据调查结果撰写最终报告,报送相关部门并公布。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应确保调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不得有隐瞒报假等行为。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保证调查过程中信息的保密性,不得擅自泄露调查结果。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接受组织的调查和监督,不得擅自干预调查结果。
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2版
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公司各单位: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制度,适应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公司组织修订了《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并经2011年12月21日公司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附表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急件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安监〔2011〕2024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的通知主题词:综合安全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2011年12月29日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发布中国电力出版社目录1 总则 (3)2 事故定义和级别 (4)3 事故归类统计 (28)4 事故即时报告 (32)5 事故调查 (33)6 统计报告(表) (40)7 安全记录 (43)8 附则 (45)附表:表1 人身事故调查报告书表2 电网事故调查报告书表3 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表4 信息系统事件调查报告书表5 人身事故报告表6 电网事故报告表7 设备事故报告表8 信息系统事件报告表9-1 供电单位事故月(年)综合统计表(一)表9-2 供电单位事故月(年)综合统计表(二)表10-1 发电单位事故月(年)综合统计表(一)表10-2 发电单位事故月(年)综合统计表(二)表11-1 ______事故月(年)综合统计表(一)表11-2 ______事故月(年)综合统计表(二)表12-1 ______年度事故综合分析表(一)表12-2 ______年度事故综合分析表(二)表12-3 ______年度事故综合分析表(三)表12-4 ______年度事故综合分析表(四)表13 ______年度人身伤亡归类统计表表14 ______年度人身伤亡用工类别统计表表15-1 ____年____月事故快报(一)表15-2 ____年____月事故快报(二)表 16 ____年____即时汇报1 总则1.1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令第 493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9 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程。
大唐集团公司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4〕25号).doc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进一步强化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2009〕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系统基建、生产煤矿及外委承包商发生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促进安全生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各类资料。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四条事故分类:(一)顶板事故。
指矿井冒顶、片帮、煤炮、冲击地压、顶板掉矸;露天滑坡、坑槽垮塌等事故。
(二)瓦斯事故。
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窒息(含有毒气体中毒)等事故。
(三)机电事故。
指触电、机械故障伤人等事故。
(四)运输事故。
指运输工具造成的伤害事故。
如车辆撞、挤、轧人、斜井(绞车道)跑车、竖井罐、皮带及刮板输送机伤人等事故。
(五)放炮事故。
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伤人、火药、雷管爆炸等事故。
(六)火灾事故。
指煤层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直接使人致死或产生的有害气体使人中毒的事故(煤层自然发火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应算作瓦斯事故)及地面火灾。
(七)水害事故。
指透空老窑区、地质水、洪水灌入井下、井下透地面水、巷道或工作面积水、充填溃水伤人、冒顶后透黄泥、流沙等事故。
(八)其他事故。
以上7类以外的事故。
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调查、统计、存档工作。
第五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012年安全情况通报第二期
安全情况通报第二期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2012年5月9日关于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号主变C相套管损坏内部统计事故的情况通报一、事件经过2012年3月25日17点02分,集控室“4号主变差动保护动作”、“4号主变重瓦斯保护动作”、“4号主变轻瓦斯保护报警”光字牌亮,发电机出口04开关跳闸,主变高压侧5022、5023开关跳闸,6kV系统厂64A、厂64B、公64开关跳闸,4号机组跳闸,6kV厂用电切换正常。
故障发生后,电气二次人员检查4号发变组保护柜(B、C、E柜)发现,B、E柜报警为“主变差动速断保护动作”,C柜报警为“主变重瓦斯保护动作”、“主变轻瓦斯保护报警”、“主变油压异常报警”;4号发变组故障录波装臵启动正常;4号发电机励磁系统动作正常;500kV升压站开关动作正常、录波装臵启动正常。
就地检查发现4号主变C相高压套管顶部有喷油痕迹,但瓷套完整。
本体压力释放阀动作喷油,瓦斯继电器内聚集大量气体,变压器油箱无变形迹象。
事故发生后,对该相变压器进行了内部检查,发现高压套管下部瓷套已与套管分离,套管内部绝缘已经外露,绝缘纸有明显烧损现象,套管法兰盘下方200mm处金属外护套被击穿形成40mm×80mm的孔洞,并对高压套管升高座放电。
对变压器绕组进行了检查,线圈围屏、夹件、线圈端部未见异常,对变压器进行了常规试验,变压器低压侧绕组绝缘:15"绝缘为2000MΩ,60"绝缘为3700MΩ;铁芯绝缘为1500M Ω;夹件绝缘3600MΩ;高压绕组带高压套管的绝缘1.1MΩ,且没有吸收现象,初步判断线圈部分没有损伤。
4月11日-12日,对4号主变C相故障套管进行解体检查和原因分析,发现套管电容芯发生贯穿性击穿,套管内侧的金属套管被击穿,形成一个约40mm×30mm的孔洞。
同时发现除故障击穿点外,电容芯子绝缘纸存在局部放电点,个别层绝缘纸存在局部褶皱现象(该套管为沈阳变压器厂配套英国传奇公司产品,出厂日期为2004年9月)。
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前言为规范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工作,完善公司电力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大唐集团公司内所有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
三、定义1. 电力生产事故:指在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因电力设备故障、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等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事件。
2.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指对电力生产事故进行系统化、科学化的调查、分析和研究,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提出预防和改进措施的过程。
3. 调查组:指由公司领导任命,具有专业知识和调查经验的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对电力生产事故进行调查。
四、调查程序1. 电力生产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所在单位领导,并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2. 调查组应先对生命安全进行紧急处理,尽快消除可能存在的危险。
3. 调查组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调查方法:(1)现场勘查:对事故现场进行记录、拍照和标记等工作,确定事故现场情况和损失范围。
(2)资料收集:收集相关的设备运行记录、操作记录、安全管理制度等资料。
(3)询问记录:对与事故相关的人员进行询问,了解事故发生前的情况、现场状况和救援措施等情况。
(4)图表展示:通过绘制图表,辅助调查人员对事故各方面的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
4. 调查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调查,并将初步调查结果向所在单位领导进行汇报。
5. 针对初步调查结果,制定进一步调查方案,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
6. 调查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电力生产事故的深入调查和报告,并向所在单位领导进行汇报。
五、调查结果1. 调查结果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设备损失情况等。
(2)调查结果:包括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本原因、责任分析和存在的问题。
(3)预防和改进措施:包括对电力设备的维护保养、人员操作培训、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等方面的建议。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
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
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前言电力生产是一个安全风险比较高的行业,为保障电力生产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大唐集团公司订立了本规程,对于电力生产中发生的事故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的调查,以便适时实行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大唐集团公司全体职工和参加电力生产的合作伙伴,包括全国各地的电力生产基地和电力设施。
三、调查程序1.组织调查一旦发生电力生产事故,应立刻成立调查组,由公司管理人员、技术专家和安全管理人员构成,以尽可能削减损失为目的,向社会公开调查报告。
2.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事故基本情况、实施过程、直接原因、间接因素、损失情况、责任追究等。
并进一步提出防备措施,防止仿佛事故再次发生。
3.讨论会调查构成员应在讨论会上共同讨论事件,并达成一致看法,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假如调查构成员中有异议,应对这些异议进行讨论和解决。
4.报告编写在讨论会结束后,由调查构成员编写认真的调查报告,并进行内部审查。
假如调查构成员之间存在分歧,则应经过协商解决。
在提交给公司领导之前,应经过严格的批阅和校对,以确保调查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是精准和完整的。
假如显现错误或不确定的信息,应适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5.报告递交一旦调查报告通过内部审核,应适时向公司领导递交。
假如公司领导认为必要,可以邀请调查构成员到现场进行认真的说明和汇报,以确保启动应对措施。
四、调查要点1.基本信息调查报告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的实在数据等基本信息。
除了损失以外,其他信息应是精准的和可信的。
2.直接原因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一般由一个或多个直接原因引起的。
调查组应在核实事件的基本情况之后,对直接原因进行认真的分析,确定实在的责任人并进行追责。
3.间接因素在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后,调查组应进一步分析事件的间接因素,包括管理上的不当、培训缺陷、环境的不良等等。
4.损失情况在调查报告中,应认真记录相关损失,包括工人受伤、设备损失、环境污染等等。
[整理]7、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风力发电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风力发电事故调查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遵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12〕5号)进行事故等级划分和事故定性,结合风电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第三条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规范、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标准的解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六条本规程用于新能源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章事故定义、归属和级别第七条事故定义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1.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1.2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1.3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1.4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
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1.5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1.6 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风力发电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风力发电事故调查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遵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12〕5号)进行事故等级划分和事故定性,结合风电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第三条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规范、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标准的解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六条本规程用于新能源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章事故定义、归属和级别第七条事故定义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1.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1.2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1.3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1.4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
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1.5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1.6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二 0 一五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 (1)第三章事故调查 (6)第四章统计报告 (15)第五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中的事故定义和级别、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等仅用于公司内部安全管理。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集团公司、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六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七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第八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大设备事故:(一)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二)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大唐集团安全生产制度文件目录清单(2012年度)
2005年7月21日
49
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设备检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唐集团制〔2005〕131号
2005年7月21日
50
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电厂机炉外管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唐集团制〔2005〕152号
2005年10月3日
51
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的通知
大唐集团制〔2007〕32号
2007年6月8日
55
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预警制度》的通知
大唐集团制〔2007〕33号
2007年6月8日
56
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唐集团制〔2007〕34号
2007年6月8日
57
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工作规定》等制度的通知
26
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大唐集团制〔2009〕47号
2009年12月29日
27
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通知
大唐集团制〔2010〕17号
2010年5月21日
28
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风电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唐集团制〔2010〕23号
2010年7月13日
大唐集团制〔2012〕16号
2012年6汛工作规定》的通知
大唐集团制〔2012〕52号
2012年11月15日
设备管理
47
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唐集团制〔2005〕86号
2005年6月17日
48
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9年文档资料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总则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9〕11号),结合发电企业实际,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各发电企业。
1.6本规程只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定义、归属和级别2.1事故定义2.1.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1.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
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2.1.1.2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
大唐集团制…2003‟27号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通知集团公司陕西代表处,系统各单位:为规范集团公司系统的事故调查、统计、分析工作,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二OO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主题词:生产事故规程通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03年7月31日印发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1总则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对人身、设备、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内部核算单位、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关参股公司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型子公司)。
1.6本规程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障碍)2.1电力生产人身事故2.1.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1.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报告与调查规程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报告与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以下统称“事故”)报告与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2号)、《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直属企业(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程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事故的类别、归属、分级标准、报告程序与调查统计要求。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第五条事故调查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既查事故原因,也查领导责任,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第六条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未构成内部统计事故及以上的不安全事件统计标准由集团公司负责生产管理的相关部门根据国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一年内,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要组织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第九条核设施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程;治安事件、刑事案件的调查和责任划分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事故类别第十条人身伤亡事故(一)企业职工、外来人员(包括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在工作时间、生产区域,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工作或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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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2修订版)1总则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结合发电企业实际,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各发电企业。
1.6本规程只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定义、归属和级别2.1事故定义2.1.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1.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
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2.1.1.2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a.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b.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c.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d.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2.1.1.4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5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6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2电力安全事故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2.1.3设备事故2.1.3.1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等原因,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
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2.1.3.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号),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l998)。
2.2事故归属2.2.1集团公司内部核算、全资及控股的生产性企业发生的电力生产事故,代运行管理的发电企业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代运行管理有运行责任的设备和电力安全事故汇总为集团公司的事故。
2.2.2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做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a.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b.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
2.2.3发电企业投资、主办或实际监管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企业,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电企业的事故。
2.2.4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其他企业的电力生产工作,发生的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统计为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的事故。
2.3 事故分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
2.3.1其中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依据国家规定划分(详见附表1)。
2.3.2 未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但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以及《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所涉及相关的电力安全事件,定为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2.3.2.1 装机总容量10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2.3.2.2因安全故障造成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1200兆瓦以上,或者装机容量5000兆瓦以上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2000兆瓦以上,或者风电场一次减少出力200兆瓦以上。
2.3.2.3 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水淹厂房、库水漫坝;或者水电厂在泄洪过程中发生效能防冲设施破坏、下游近坝堤岸垮塌。
2.3.2.4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发生溃决,或发生严重泄漏并造成环境污染。
2.3.2.5 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并持续12小时。
2.3.2.6 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C级检修时间两周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C级检修标准工期内恢复运行,但自安全故障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机组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超过C级检修两周时间。
2.3.2.7发电机组计划检修,超过计划检修工期或者集团公司批准工期一周时间。
2.3.2.8装机总容量1000兆瓦以下的发电厂,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只有1条线路对外送电的发电厂,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
全厂对外停电指全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
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或装有调相机的发电厂发电机全停,调相机未停,仍视为全厂停电。
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包括1台机组故障停运后,由于处理不当使其他机组也相继被迫停止运行。
2.3.2.9 3千伏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3.2.10发电机组、3千伏及以上变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a 一般电气误操作:1) 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2) 错误执行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投、停命令;3)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停(包括压板)。
b 热机误操作∶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c 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d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2.3.2.11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a. 燃烧室爆破;b. 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c. 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d. 100兆瓦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e. 100兆瓦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f. 100兆瓦及以上汽轮发电机组,50兆瓦及以上水轮机、燃气轮机和供热发电机组烧损轴瓦;g. 2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h. 240兆伏安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i. 220千伏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2.3.2.12主要发、变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2.3.2.13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以上者。
2.3.2.14风机倒塔、叶片折断、脱落、机舱着火。
2.3.2.15其他经集团公司认定为事故者。
3事故调查3.1即时报告3.1.1发电企业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设备事故和因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电力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报告,对于地方政府机构和相关部门的报告按照其要求执行。
3.1.2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a.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b.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停电(停热)影响的初步情况;c. 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d.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采取措施等。
3.2调查组织3.2.1人身事故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人身重伤事故由企业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基建)、劳动人事(社保)、监察、工会等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人身轻伤事故由企业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性质严重的,安监、生技(基建)、劳动人事(社保)、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
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3.2.2电力安全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执行。
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如系发电企业引起或与发电企业有关,视情况由发电企业、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或集团公司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
3.2.3设备事故经济损失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设备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2.4内部统计事故内部统计事故由发生事故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生技(基建)、发电企业的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参加。